法律裁判
少些“標桿”意識(人民時評)
—天亮
《 人民日報 》:
李昌奎一案二審改判以來,公眾一直在質疑。而近日,云南省高院副院長回應說:“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從這個表態能看出一點端倪:云南省高院改判此案,或許是想在中國廢除死刑的司法進程中“留下一筆”。
然而,此次改判所傳遞出來的價值觀,令人懷疑。
云南省高院的改判依據有兩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規定:對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要十分慎重。二是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仔細分析這兩個改判依據,其一,把此案定性為婚姻糾葛和鄰里矛盾,很片面。因為李昌奎還殺死了與所謂的“糾葛”扯不上關系且年僅3歲的孩子。其二,自首情節只是“可以”減輕刑罰,而非“必然”。
云南省高院強調,“不要以公眾狂歡的方式殺死一個人”,但公眾對本案的質疑在于法院對法律的適用是否正確,并非有意干預司法,不能簡單地概括為“公眾狂歡”。較之于我國目前死刑制度與自首制度的粗疏,法院更需要將其運用“法律邏輯推理”而進行的“自由裁量”嚴謹、充分地呈現給公眾。“不要以公眾狂歡的方式殺死一個人”的理念式表達,顯然無法令公眾信服。
而所謂樹“標桿”,更令人大惑不解。雖然“減少死刑”乃至“廢除死刑”的提案漸增,但畢竟尚未寫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慎刑”要求,亦并非否定死刑的適用。那么在國家立法尚未廢除死刑的情況下,法官必須嚴格依據現行有效法律對案件進行審判,不能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用在個人理念的表達上,并試圖以此“推動”司法“改革”進程,否則將嚴重損害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新聞回放】
云南省高院稱“李昌奎獲死緩案”10年后將成標桿
云南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殺本村19歲少女王家飛后,又將其3歲的弟弟倒提摔死。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緩,理由是其有自首情節。
該判決引發一場轟動全國的輿論風暴,并被稱為“賽家鑫”(賽過藥家鑫)案。
昨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接受采訪時說,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他認為,減少死刑已經成為了大趨勢,現階段我們不能再用酷刑,這是奴隸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10年之后再看這個案子,也許很多人就會有新的想法。”這是田成有對該案的認知。“我們現在頂了這么大的壓力,但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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