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人民日報》人民時評文章《司法解釋應傳遞法律的溫度》說:廣東東莞市某工廠的一名員工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腦溢血,經搶救無效死亡。因為搶救時間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48小時多出了一個多小時,勞保部門因此難以認定其為工傷。因關乎勞動者的權益保障,而且很多人質疑該規定的合理性,此事引發了一些爭議。
作者認為,法律解釋的基本立場應當考慮立法的宗旨,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婦女兒童保護法》是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人性化不僅要通過立法、執法體現,也應當通過司法解釋體現。通過法律解釋,可以彌補成文法的立法漏洞,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基本原則、精神,適時地對新情況、新問題作出符合實際的處理。所以,“司法解釋應傳遞法律的溫度”。
我同意作者的意見。在此提出一個疑問: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個關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其立法宗旨是什么?執法依據是什么?它又能夠傳達出何種“法律的溫度”?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我們向往的和諧社會。依法治國,依法維權,依法辦事,已經成為人們自覺的行動。可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似乎蓄意要把人們從依法的道路逼到“鬧事”的路上去。這種“法逼民鬧”、“官逼民鬧”的立法宗旨,令人懷疑其宗旨的動機。有些人也在講法制,但他們所謂的法制和法治,不過是治理百姓、制裁百姓而已。他們寧愿每年花巨資“維穩”也要死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放。他們是法制道路上最大的阻力。
我不知道世界上還有哪個國家的法律有“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只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存在一天,就沒有資格稱為法制國家。實行民主法治,也是存在阻力的,阻礙法制進程的往往是那些腐朽的代表專制的力量。清算丑陋的黑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那一天會來的,即使不是現在,也不會太遙遠。法制社會是不可阻擋的。
新聞鏈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3947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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