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12月1日,鐵道部最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開始實施,新規中對退票改簽等方面做出調整。其中,關于動車組列車與普通列車“待遇”不同,普通列車火車票退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也就是說如果趕不上火車,車票將作廢。而在以前的規定中即便是誤了車,只要是在開車后兩小時以內,旅客還可以申請改簽,票并不作廢。
對此,鐵道部門有關負責人說,新辦法主要是在中國高鐵發展迅速、動車組大量開行的條件下修訂的。新規中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也是基于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即合同雙方有一方未按規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另外,既有線路普通列車由于運力有限,特別是運輸高峰時期,一般是滿負荷運行,為了維護正常的乘車秩序,不可能隨意改簽。
忠言認為,鐵道部的做法無論從哪個角度講,都是站不住腳的,是嚴重侵犯旅客利益的霸王條款,是見利忘義、唯利是圖,違背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平正義的奸商行為,與“人民鐵路為人民”的國企宗旨背道而馳。
第一,違背社會公平原則。鐵道部負責人稱,新規是“基于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即合同雙方有一方未按規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這樣的解釋是明顯的大忽悠。什么是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法律遵循的首要原則就是公平。而鐵道部作為壟斷經營的一方不經任何聽證或征求旅客意見,擅自更改服務條款,既沒有公平,也沒有任何公正可言。而是自行其是的霸王條款。
第二,違背社會道德。鐵道部門有關負責人說:“新辦法主要是在中國高鐵發展迅速、動車組大量開行的條件下修訂的”。這能說明什么呢?這只能說明鐵道部見錢眼開、見利忘義的奸商行為,誰都知道中國高鐵動車運輸是高票價、高消費,于是出現高鐵旅客比較寬松的情況,它同時說明廣大群眾還沒有足夠的能力乘坐高鐵。所以,人們更多地選擇乘坐票價低的非動車。鐵道部,應該根據人民群眾的需求,增加普通列車的開行車次,而不是人為減少車次,而后再以運行“滿負荷”為名,制訂侵害群眾利益的“作廢”車票的霸王條款。
第三,于理于法無據。鐵道部負責人聲稱:根據合同法,“合同雙方有一方未按規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聽起來冠冕堂皇,卻經不起一點分析。在“作廢”旅客車票的時候,你強調旅客“未按合同履行”,可是你對自己“火車晚點”違背合同的行為不加任何懲罰和制約呢?乘客晚點,車票作廢。火車晚點,為什么你不賠償?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強調“對等”,你鐵道部的“對等”體現在哪里?更讓人啼笑皆非的是,鐵道部自己也在扇自己的耳光。一般列車乘客晚點是“違背合同”,高鐵乘客晚點就不違背合同了嗎?同樣的合同法解釋,為什么只適用于普通列車,而不適用于高鐵?這不是“嫌貧愛富”是什么?
鐵路作為國家的一個重要部門,作為國家經營的壟斷企業,如此褻瀆和曲解法律,如此無賴式的設法掠奪和榨取人們的血汗錢,我為你們感到汗顏,這樣的規定恐怕世界罕見,絕無僅有。事實證明,經過新自由主義改革,今天的國企已經遠遠不是毛時代為人民服務的國企。鐵道部嚴重敗壞了國企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形象。這樣的霸王條款,如果得不到制止和糾正,就是對社會主義和諧價值觀的嚴重破壞,在這一惡行之下,鐵道部得到的肯定是蓄謀已久的鈔票,但是你們失去的無疑是人民的支持和信任,損害的是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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