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處理好這個關系,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最關鍵的是認識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要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特色,最大特色在于堅持黨的領導。闡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也是要說清楚為什么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F在,在理解依法治國問題上,繞不過、躲不開的就是要把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關系說清楚、講明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后,境內外輿論的關注點也是怎樣處理好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社會輿論中出現的一些思想困惑,比如,有人提出“黨大還是法大”這樣的問題,也說明要在這個關系上把道理說清楚、講明白。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為我們理解和把握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提供了正確的思路。《決定》指出:“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題中應有之義。我國憲法是法治的根本和核心。憲法明確了黨的領導地位。這是我國法治對黨的領導的法律確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完成黨的執政使命,決不是要削弱黨的領導。同時,黨的領導不是隨意所為,是有規則的領導,是在法治軌道上的領導。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說法就是準繩。黨的領導就是要依靠這個準繩,用法律的準繩來衡量、規范、引導社會生活。正如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所指出,“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
認識和把握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有一個立場和角度問題。必須站在中國的立場,從中國實際出發,而不能以外國為參照系,不能以外國的做法為標準。從外國立場出發,把外國作為參照系,就會看我國的法治“不舒服”、“不順眼”,甚至把我國法治打入“異類”。如果有這樣的立場和角度,就會隨外國人亦步亦趨,在思想上成為他們的俘虜。如果有這樣的立場和角度,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就會缺乏信心,對自己的做法就會心虛、氣短。中國的事情由中國人來辦,中國的法治道路由中國人自己走,而且我們一定能走得更好。我們一定要有這樣的自信。所以,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特別強調,要“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發展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決不照搬外國法治理念和模式。”
總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征。我們一定要理直氣壯講清楚這個本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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