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我們急需討論一下 “改革是什么,不是什么”。
可能有人會覺得這樣的動議莫名其妙。中國已經進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階段,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接下來的改革確定了目標并做出了具體部署,“改革是什么,不是什么”的問題不是已經得到解決了嗎?
的確,在這個意義上,“改革是什么,不是什么”的問題是清晰的。
但是,有一股強大的力量在繼續歪曲改革,他們公然置換全面深化改革的內涵,表面上高舉紅旗,實際上卻滿滿地夾帶著他們自己的私貨,力圖把改革引向“邪路”。這股勢力非常強大,霸占了輿論空間,也廣泛地影響到了各級政府落實全面深化改革任務的具體措施。
關于改革,實際上還存在著兩種方向的博弈,勝負還沒有分曉。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具體措施中,最重要的莫過于關于基本經濟制度的改革,其中最大的亮點是提出發展混合所有制。
《決定》第六條第一段說得清楚,混合所有制是指“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經濟形式,“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此外還有這樣的界定:“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
由此可知,混合所有制的實現形式至少包括三種:第一,國有資本參股非公有制企業;第二,非公有制資本參股國有企業;第三,國有資本和非公有制資本合資成立新企業,即在增量基礎上進行混合。這種分類還沒有考慮集體資本,否則實現形式會更多。
《決定》的第八條還提到,“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結合第六條,這顯然主要是指上述混合所有制實現形式的第一種,即國有資本參股非公有制企業。如果一家私營企業向國有資本轉讓了不高于49%的股份,那么自然就形成了“非公有制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正是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的問題上,有人在刻意制造混亂。他們將發展混合所有制等同于繼續搞私有化,等同于“國退民進”,他們不把《決定》當作一個完整的文件閱讀,片面地突出“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把這句話曲解為賣掉國企。
持這一立場的人還不只在國內,7月初來華參加中美戰略對話的美國財長雅各布·盧說,“美方的期盼跟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中國經濟改革的方向完全吻合”,“但是我不滿的地方是落實這些目標的速度太慢了”。顯然雅各布·盧對中國改革的界定也是建立在歪曲基礎上的,美國政客難道會不滿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的速度太慢嗎?
更有甚者,有一位四處建言獻策的經濟學者把他們所謂的改革和反腐聯系了起來,公然鼓吹要“選擇性反腐”,對“積極推動改革”的官員放寬反腐力度,對“阻撓改革”的官員應加大反腐力度。在這些人眼里,這里的“改革”都可以且應該替換為“私有化”。這樣的奇談怪論不是個人化的,而是一種勢力的代表。
今年以來,很多地方出臺了推進混合所有制發展的指導性意見,瀏覽相關報道不難發現,這些地方性政策普遍只強調國有企業向非公有制資本開放,或者國有資本退出競爭性領域,對國有資本如何參與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卻很少提及。當然,也有個別的例外,比如重慶市提到了混合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包括國有資本投資民營企業,無錫市提出的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方式包括國有企業收購其他社會資本投資的企業。
為什么會有這樣明顯的偏差?首先,過去的國企改革,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的“在一片改革聲浪中把國有資產變成謀取暴利的機會”的事情發生得不少,很多人盯著這輪發展混合所有制的機會,企圖再一次“謀取暴利”;其次,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通過官僚體系傳達和實施,官僚體系有其自身的利益訴求和行為慣性,既可能造成“政令不出中南海”,也有可能政令出了中南海卻走了樣。
歪曲改革的勢力無非是鉆了個空子:部分群眾沒通讀過《決定》全文,中央無暇顧及每一項落實改革部署的具體措施。這時就需要社會上的討論,真理一辯就明:如果混合所有制就是賣國企,那么《決定》中 “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原則怎么體現?“國有資本放大功能”的目標怎么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國有企業不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強”的要求怎么落實?
改革是什么,不是什么,這個問題一討論就清楚。人民群眾對改革方向的清晰認識會凝聚成巨大的力量,與中央的正確領導一起,構成不使改革偏航的決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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