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人的豪言壯語
進入中國政法大學之后,每個學生都會感受到話語的分量, 如:“一生一世法大人”—一個有關人和機構依附關系的隱喻;又如:“本校是法學教育的最高學府”,一個有關自己和同行關系的自我評價。中國政法大學本科學生的入學誓詞是一個典型的拔高法律人形象的話語:
“當我步入神圣政法學府之時,謹莊嚴宣誓:
我自愿獻身政法事業
……
揮法律之利劍 持正義之天平
除人間之邪惡 守政法之圣潔
積人文之底蘊 昌法治之文明”
在這里,法律代表著正義、法律人就是(或者應當是)正義使者,“利劍”、“天平”具有強烈的符號色彩,話語背后的權力躍然而出……。如果法律真是一柄利劍,那么,持劍武士和劍鋒所指的人不會是同一人。然而,現實并不像演繹推理那么簡單。
2. 法律人走麥城
2.1 中國政法大學知名校友錄
(1)黃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前教授、前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首位錢端生獎獲得者。犯受賄罪,2010年獲無期徒刑。
(2)許宗衡,雙碩士(1996年,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1999年,美國國際東西方大學MBA), 深圳市前市長。犯受賄罪,2011年獲死緩。
(3)曹文莊,藥監局司長,2005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論文“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犯受賄罪,2007年獲死緩。
(4)田長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庭法官,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畢業,犯受賄罪,2008年獲刑6年。
(5)郭生貴,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函授學院畢業,犯受賄罪,2008年獲死緩。
(6)杜保忠,商務部條法司,中國政法大學93級研究生,犯受賄罪,2008年獲刑。
(7)麥崇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北京政法學院畢業生,犯受賄罪,2003年獲刑15年。
(8)田鳳歧,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北京政法學院畢業,犯受賄罪,2003年獲無期徒刑。
(9)李漢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2008年因受賄罪獲刑。
(10)賈永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北京政法學院畢業生,2001年因受賄、貪污獲無期徒刑。
(11)宋晨光,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犯受賄罪,2012年獲死緩。
(12)袁寶璟,中國政法大學85級學生,企業家,犯故意殺人罪,2005年獲死刑。
在以上名單里,本應添加上王立軍,他已經被提名為中國政法大學博導,只是在中國政法大學學位委員會會批準提名之前,他就走進了美國領事館,又從那里走進了監獄。黃松有曾經是4-5所名牌法學院的博導,21世紀中國法學教育界共同的審美觀留下了許多發人深思的問題。
在以上“知名校友”名錄里,所有的官員都是因同一錯誤——“受賄”——而丟失了“知名校友”的榮耀。與此同時,還有更多不那么知名的校友(如律師校友)陷入了賄賂食物鏈的中端或者低端。為什么法律人(特別是成功的法律人)會無師自通地走進“賄賂門”而成為“同門師兄”呢?
2.2 法律人通病的患者似乎不限于中國大陸。臺灣大學是臺灣的最高學府,也有自己的“杰出校友錄”,以下一位是臺大法律系的“杰出校友”:
陳水扁,1950年出生;1970年,以最高分考入臺大法律系;1973年,以全臺第一名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74年,臺大法律系畢業,全系成績排名第一;2000年,當選為中華民國“總統”。2012年11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以貪污、受賄、洗錢罪判處合并執行18年徒刑,并科罰金1億5600萬元。陳水扁所做的事情是,將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以不實犒賞詐領機要費、機密費;以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此外,在龍潭購地案以及陳敏薰人事案中,這位杰出校友也犯了同一錯誤——“受賄”。
臺灣還有一位“杰出”法律人:臺北大學法律系畢業生劉偉杰——臺灣理律律師事務所的法務專員。2003年,劉盜賣客戶寄存的股票,獲新臺幣30多億元,用以購買鉆石。其后攜鉆石逃離臺灣,至今仍在追緝中。時任理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帶領律師事務所度過危機的陳長文或有感于劉偉杰事件,而在2006年出版了專著“法律人,你為什么不爭氣?”
2. 3 那么,在太平洋彼岸——在臺灣同行常常稱為“法制先進國家”的美國——法律人又如何呢?
2012年,在水門事件40年之際,曾任尼克松政府白宮總顧問的John Dean發表了題為“水門遺產”的報告,報告提到:1973年6月26日,John Dean在參議院作證,提交了一份參與水門事件和掩蓋事實真相的人員名單,大部分人的名字旁邊都有加上了“*”號。在回答參議員提問“為什么添加“*?”的時候,Dean說:
“……當我列出名單的時候,我的第一反應是‘糟糕,這么多律師卷進去了。’因此,我在每個律師的名字旁邊添加了一個星號,包括Mitchell, Strachan, Ehrlichman, Dean, Mardian, O”“”“Brien, Parkinson, Colson, Bittman, and Kanlmabach.” Dean又補充說,帶星號的名單還沒有包括美國總統尼克松,以及當時已經聲名狼藉的Gordon Liddy和數十名在水門事件中充當了某種角色的律師。為什么這么多法律人卷入了水門丑聞?Dean總結了四個原因:膽大妄為、能力不足、對客戶愚忠和錯認客戶 (Arrogance, Incompetence, Unquestioning loyalty to the client and Confusion about the identity of the client) 。
3. 法律人學壞的原因淺探
試圖羅列所有的原因,建立因果關系,這不是我的本意。我只是大致把一些經驗事實作為原因,并對原因進行大致的分類。
3. 1 角色沖淡對錯,“關系”變亂角色
3.1.1 按照經典看法,律師只遵循角色界定的倫理規則(role differentiated ethics):律師只從客戶關系的立場考慮道德問題,不必關心超越這一關系的其他道德問題。針對這一看法的批評意見是:其一,在律師與客戶的關系中,律師的行為充其量是系統內的道德中立,可是,在系統之外,在與其他人的關系中,律師的行為常常是是不道德的,律師可能常常在與所有的人作對;其二,在與客戶的關系中,律師總是處于支配地位,掌握著父愛式的、控制他人的權力 ,而這種權力常常會被濫用。
對抗式訴訟猶如競技,競技規則以確保程序公平為唯一目標。在團隊競技中,隊員最重要的“職業道德”就是效忠自己的團隊,合力對抗另一團隊。在競技規則的邊界內,“我方”和“對方”的身份政治決定著隊員有關好壞對錯的判斷——凡有利我方的,就是“好”,應當喝彩,反之則否。一旦進入對抗,非勝即負、贏者通吃的倫理就代替了好壞對錯的倫理。
律師與客戶分別組成相互對抗的團隊。然而,什么樣的人會經常購買律師服務呢?在每個社會,需要律師服務并且有付費能力的客戶通常是大公司、政府機關、文教機構、黑社會、名人和有錢人,律師不可避免地與這些客戶為伍。律師與誰對抗,取決于他的客戶需要與誰對抗,“律師-客戶”關系決定律師的立場,金錢決定“律師—客戶”關系。律師是在決定與誰為伍、與誰為敵之后才進入“角色”的。
3.1.2 角色倫理也許是支持律師、客戶關系正當性的最堅實的基礎,但是,如果在同一案件中發生角色串演,角色界定的倫理基礎也就徹底動搖的。我們常常看到,利益關系導致法官與律師的合作,在合作過程中,法官變為律師,律師變為法官。例如,在北京的金寶花園“窩案”中,律師、法官共謀,律師虛構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法官按照律師的要求作成判決,雙方共同分配勝訴利益—當事人、律師、法官三重角色相互串換,訴訟成為一場逐利游戲 。
在中國,客戶與律師簽約之前常常會打聽或者直接詢問律師:“與法院有什么關系?”律師也會標榜他們和法院的關系,以贏得客戶。
“關系”具有自我復制的能力,是一個具有無限擴張能力的網絡,一次交易的“關系”會延伸到下一個交易,交易產生的“關系”又變成可以交易的商品。有“關系”的人會現價銷售或者賒銷他的“關系”,沒有“關系”的人會投資“關系”或者臨時買進“關系”,結果是驅動更多的人圍繞“關系”而生活。
訴訟中的“關系”真是那么可靠嗎?我有許多的理由對此表示懷疑。
首先,“關系”投資都是在秘密狀態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并不知道訴訟對手的“關系”投資策略。除非知曉對手“關系”投資的對象、金額、方式和預期回報,任何“關系”投資都是在盲目的狀態下進行競爭。
其次,即使得知訴訟對手的“關系”投資策略,律師也不是最稱職的“關系”投資代理,因為,律師從來不是接近投資對象的最佳人選——律師無法和法官的親屬、朋友和上司競爭接近法官的能力。
再次,很難想象一個律師能夠預測可能影響本案一審、二審和再審的所有法官,并且事先把他們一一“搞掂”。
最后,一個出售“關系”的律師,顛覆了公私關系的全部倫理:他從一開始就試圖影響公正審判,從而背離了他應當效忠的法律制度;他把自己和法官的“友誼”出售給客戶,使他的法官朋友面臨當事人舉報的巨大風險,在私交中陷人于不義乃是最為人所不齒。像這樣的律師,怎么可能保持“投資”誠信,而將客戶委托的資金全部用于發展“關系”呢?
“關系崇拜”或者“關系恐懼”已經成為一種路徑依賴或者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迷信。在“關系”的圍城中,人們甚至沒有勇氣去開發一個無涉“關系”的法律服務市場——并不是所有的客戶都需要律師的“關系”——那些只有法律服務而沒有任何關系的律師本來也可以發展出自己的客戶群體。
3.1.3 Wasserstrom教授認為:律師充當某種制度角色,只有當制度本身值得信任并且得到信任的時候,律師的角色倫理才有立足之地;如果律師并不真正相信他自己是在充當制度安排的角色,那么,律師就應當“為虛偽和不誠實繳稅” 。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已是老生常談。問題是:在司法過程中,權力與腐敗如何形成相關性?在訴訟中,法官最終決定當事人勝訴或敗訴 ,當事人相互競爭,影響法官的決定:正當的影響是在訴訟程序限定的范圍內陳述、提供證據、質證、辯論;不正當的影響就是引誘法官偏離中立。
3. 2 深諳法律弊端,法律人易生輕侮法律之心
如同其他制度一樣,法律不可能是完善的,法律的缺陷、漏洞和錯誤能給一些當事人帶來利益,給另一些當事人造成困境,律師因而有機會向客戶出售他們利用法律缺陷的能力。同樣,當成全或挫敗當事人請求在法律上都能說得過去的時候,法官作出偏向一方當事人的決定,并不會面對不可逾越的道德障礙。法官不是,也不應當是法律文本的崇拜者;深信只要遵循文義,每個案件都能從法律條文找到現成答案的法官,這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多見的。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是一句重復了無數遍的套話。事實上,法律并不總是得到執行,正義并不總是得到伸張,絕大多數違法者只受到自身的良心而不是法律的懲罰。相信當事人只要“拿起法律武器”,正義就會得到伸張,更是無稽之談,因為,并不是每個人都能承受追尋正義的代價,擔心“拿起法律武器”將會造成更大損失,絕大多數人受到侵害之后都會選擇放棄求助于法律。
洞悉法制弱點越多,越容易低估違法風險,于是,就有一而再,再而三的越界,直至一發而不可收拾。
3. 3 法律人的學壞與制度混亂
1997年,黃松有是廣東省湛江中院的執行庭庭長,拍賣當事人財產屬于黃的職權范圍。在“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產案,黃委托兩家公司拍賣破產企業的資產,兩家公司收取傭金高達1540萬元,其中的一半(770萬元)分給湛江中院,湛江中院黨委又決定將其中的308萬元分配給一家名為湛江中院所有、實為個人所有的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又將308萬元分配給三個人,其中黃獲得120萬元。2010年,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13年年前分得的120萬元為貪污 。
法院開設拍賣公司,承攬法院執行自身判決的拍賣,拍賣收入在全體或部分法院工作人員之間分配——在這里,審判權蛻變為一種營利手段。在營利沖動下,法院可以制造不必要的拍賣,可以高估拍賣資產而收取高額傭金(傭金是按成交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在黃松有案,如果法院與執行拍賣的公司分享傭金是違法的,那么,法院、黃松有和所有參與傭金分配的人都在同一意義上違法,黃松有應將傭金返還法院,法院應將傭金返還給當事人。如果法院與執行拍賣的公司分享傭金是合法的,而且,法院經商辦公司也是合法的,那么,法院將一部分傭金分給它的全資公司,后者再分配給黃松有就未必非法。因此,黃松有是否貪污,與法院參與拍賣傭金分配是否合法、法院經商是否合法都是結合在一起的。當法院參與營利活動,并且將審判權變成營利手段之后,好和壞、合法和非法的界限也就消失了,法律人在這樣的情況下為惡,制度本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 4 法律人學壞與法學教育
陳忠林教授認為:中國法學教育對法律人學壞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
法學教育的沉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3.4.1 公立法學院的營利沖動
從上個世紀末開始,大學的每個學院都賦予了“創收”的職能。所謂“創收”,就是開拓預算外收入,并將這些收入用于員工福利。于是,大學各個院系、各個部門紛紛以大學名義“創收”,呈現出百花齊放的繁榮景象。“創收”收入并不進入大學財務賬,在大學和院系之間、在院系和經營者之間進行分配,分完之后,一切如風吹過,不留痕跡。要而言之,創收就是把灌水學位銷售給那些不可能通過入學考試、不可能完成學位課程,但又需要學位的人,于是,為這些人量身打造的“博士研究生課程班”、“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在職研究生班”、“專科升本科班”、“在職法律碩士班”如同雨后春筍,四處竄冒,只要隨意作一在線搜索,我們就可以發現:除極少數例外,幾乎所有法學院、系的名稱都和這些“創收”項目的招生廣告結合在一起。2002年夏季,我所在的中國政法大學在昌平開辦了28個法學自學考試班(簡稱:“自考班”) ,也就是說,在昌平城,掛有“中國政法大學”招牌的場所當時有28處之多,以至當時流行一句話:“如今,不是中國政法大學在昌平,而是昌平在中國政法大學。”從2006年開始,中國政法大學停止招生“自考班”,取而代之的是更高級的“研究生課程班”、“博士課程班”和“司考班”。
法學院不僅被營利扭曲,而且呈現出一種淺薄的勢利,主事者往往不加掩飾地圍繞金錢和權力編制關系網,爭相把教授、博士、博導的頭銜奉送給那些有錢或者有權的人。法學院面對金錢、權勢的種種媚態給學生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3.4.2 法學教育游離于“有用”和“無用”之間
教授常常面對學生的疑問:“學這個有什么用?”“講這個有什么用?”“讀這個有什么用?”然而,中國法律職業的行業準入規則恰恰排除法學院教育成為一種“有用”的教育,因為,無論有無法學學位,均有資格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沒有法學學位的考生的司法考試通過率還超過了法學院畢業生 。“既然學校課程與司法考試沒有什么關系,學了又有什么用?敷衍一下,混個畢業也就得了。”這是法學院學生的一般心態。
法學教育未必與學生跨進法律職業的門檻“有用”,這也許是教育自身無法控制的體制問題。但是,如果法學教育不能證明它自身的知識含量,那就面臨真正的危機了。按照休謨的的經驗主義,知識來自經驗,脫離“語境”的法律概念辨析、法律條文文義解釋和邏輯分析都不會帶來新知,只有將法學概念、法律條文和它們適用于具體情形的推理過程結合在一起的時候,才可能形成新的知識。按照這樣的標準,中國法學教材大部分已經“去知識化”,因為,它們遵循從清末開始的同一套路:追溯法律的西方源頭,重述西方法律原理,以同一句法表達法律概念的定義,將相似概念放在一起比較,解釋和分析法條——這一切都是脫離經驗的形而上學,但法學絕對不是形而上學的自說自話。中國法學教材還有一個通病,那就是不顯示信息來源,然而,如果作者無需參考文獻就寫一本法學教材,那就基本上沒有什么可讀價值;如果作者參考了許多文獻而沒有顯示來源,那就涉嫌剽竊,法學教材不應當成為剽竊的示范。
3. 4. 3 法學教授身份的多樣化和師生、同學關系的朋黨化
現有的評價機制主要看重教授的“江湖”能力,如:教授在官方學會的頭銜,教授現有和曾有的行政職務,教授在政商界呼風喚雨的本事,教授是否有可用于為學校爭取“211”、“985”和“博士點”的“關系”,教授是否政治正確,教授能夠獲得多少研究經費,等等。至于教授是否有思想和學問,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用于教學,基本上無人在意。
在這樣的評價系統下,盡可能減少用于校內教學的時間和精力,這對于教授是一個在經濟上合理選擇。于是,法學教授兼任律師、法律顧問、咨詢專家、行政官員、司法考試學校股東,就成為一時之風氣,任教、為官、經商、攬訟,亦此亦彼,亦彼亦此,分不清主業和副業。當任教只是教授若干職業之一的時候,法學院作為一個知識傳授和生產機構的能力大大削弱,法學教育的品質大打折扣。
學生在教授開設的律師事務所“實習”,學生為教授撰寫“法律意見書”,學生為教授介紹需要法律服務的客戶,這是當今流行的師生共同經營模式。學生畢業進入法院、檢察院之后,放下身段請托學生的法學教授也不乏其人 。
畢業之后,“校友”屬于“人脈資源”。學校看重那些權大錢多的校友,把他們羅織到學校“董事會”,組成一個常來常往的俱樂部。“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和“董事會”和諧并存,構成了中國大學治理結構的一道獨特風景線。在中國政法大學,校方公共關系的方針之一是“牽手富校友” ,“牽手”頗顯浪漫,在閩南語,丈夫稱妻子為“牽手”,大學青睞富校友,與之“牽手”,這確實很時尚。
法律人的時風流弊,并非始于今日。1905年,中國廢除科舉制,為解決“生員”的學習和就業,政府采取了一項重要的“維穩”措施,這就是開辦“法政學堂”。于是,法政替代科舉,成為“易學、速成、致仕”的新途。民國初年,法政學堂占全國大專院校總數一半左右。法政學堂造成了人們對法學教育和法律人的壞印象 。
4. 結語
水門事件把一個令人尷尬的問題擺到了所有法律人的面前:為什么法律人的道德障礙比一般人脆弱?盡管人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各不相同,但是,從中都看到了法律職業的道德危機,都意識到了整個法律行業都面臨著失去公眾信任的風險。于是,在美國律師協會的推動下,法律職業倫理成了法學院的必修課和律師入門考試的單考科目;法律職業行為規范也一再修訂,以樹立法律人對整個法律制度的責任心。教化和規誡并舉,能否帶來實質改變,現在作出結論還為時太早。但是,從公共關系的角度觀察,這至少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
訴訟在美國是過度對抗,在中國則是對抗不足。在過度對抗的訴訟中,律師為訟斗士,不遺余力地為客戶爭取利益,從而也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角色決定對錯的倫理在此發展到極致。當訴訟本身對抗不足的時候,當事人可能在法庭之外、法眼目力有所不及的地方開展另類“對抗”。我們很難認為,中國和美國的律師扮演著同一角色,制度差異決定著角色差異。
法律職業并非理所當然地具有正當性。法治社會使律師、法官和其他法律人成為正當“角色”,每個角色都有義務,單獨和共同證明他們在法治社會的存在具有持續的正當性。如果制度造就的角色成為制度無法控制的力量,沖擊制度的價值和整體結構,那么,角色就發生了“異化”。在某種程度上,法律職業倫理的作用是制約法律職業的異化。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