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學習時報:建成法治政府須防范幾種執法亂象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這對我國的政府法治建設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近年來,我國在政府法治建設方面取得了矚目的成就,依法行政的意識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我們也要看到,當前在政府行政過程中,特別是在政府執法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現象還比較突出,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必須引起政府部門的高度注意。
強勢執法。當前,在一些干部的頭腦中,還存在把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看成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者和人民的父母官,把老百姓看成是被管理者、服從者,把法律看成是治理老百姓工具的陳舊觀念,官本位、權大于法、長官意志、特權思想根深蒂固。表現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政府人員只談依法治民不談依法治官,只談依法治事不談依法治權,只要求別人依法辦事,不要求自己遵法守法,只強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責任,不承擔自己違法行政的責任,行政機關憑借自身所擁有的決定權、命令權、執行權、強制性等行政權力和優勢地位,借助法律的強制效力和特殊權威,對社會和公眾施以強勢的約束和管理,使行政執法違背了法治的本質,行政執法嬗變為治民的工具。
趨利執法。行政執法必須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標,但在現實生活中,利益驅動執法,“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正在成為一些地方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等執法依據時,想方設法擴大自身的許可權、處罰權、收費權等行政權力,加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義務和責任,減輕對自身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為地方或者部門的權力和利益“跑馬圈地”;有的在執法中以公權的名義隨意決策,武斷執法,大量介入市場領域和競爭性行業,為市場關系利益方獲取不當利益,“爭利于市”,“爭利于民”;有的執法部門將執法權視為謀利或者創收的工具,執法就罰款,管理就收費,有的甚至借執法之名行保護違法之實,執法與違法勾結依存,形成灰色執法產業鏈;還有一些執法人員為滿足私欲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以權謀私,嚴重損害法律權威。
分散執法。由于政府職能轉變還沒有完全到位,執法體制尚未完全理順,當前政府職能不清,運轉不順,行政執法越位、錯位、缺位情況依然存在。有些行政機關仍在管理一些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一些該管的事情卻沒有管住管好;有些行政執法權在縱向上垂直封閉,在橫向上過于分散,導致行政執法條塊分割,部門之間溝通不暢,協調不力,配合不夠,甚至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執法部門特別是許可、罰款、收費部門設置過多過濫,導致行政執法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形成執法混亂和執法腐敗;執法經費和財政保障的不足,也迫使部分執法機構以罰代管,以罰抵支,亂罰款、亂收費,或者截留、挪用罰沒款項,造成政府收入流失,政府形象受損。
選擇執法。社會主義法治原則要求所有的法律都應必須得到執行,所有人的違法行為都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但在現實中,行政機關不是一視同仁地執行所有法律,一視同仁地處理任何人的違法行為,卻根據一些非法律因素或者非正當理由,有選擇性地執行法律。有的在執法依據上進行選擇,哪部法律對自己有利就執行哪部法律;有的在執法對象上進行選擇,對當官的和老百姓、對大老板或者小企業實行區別對待;有的在執法時機上進行選擇,平時不主動執法,問題成堆時就搞集中執法、運動式執法。這種“選擇性執法”,不僅動搖、威脅著法律的平等性、權威性、正義性,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著人們的公平觀念和法治意識。
釣魚執法。執法的目的在于使法律得到有效實施,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為了完成執法指標和任務,或者為了獲得更多罰沒收入,或出于其他種種目的,對本沒有違法意圖的人采用欺騙、利誘等手段誘使他們從事違法行為,實施釣魚式執法,有的執法人員假扮嫖客,引誘妓女拉客,從而抓捕妓女;有的執法人員謊稱行人,因各種困難需要搭乘汽車,從而查處“非法營運”;還有的執法者扮成賭客,誘人聚賭,最終抓賭成功人資俱獲,等等。這種執法方式,或者說取證方式,從表面看似乎合法,但從本質上講違背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不僅直接侵害了被釣者的合法權益,更使得執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權威受到損害。
隨意執法。在行政執法隊伍中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良傾向,很多執法人員將程序視為麻煩,或者是權力行使的妨礙和束縛,不習慣也不愿意接受法定程序的制約,潛規則盛行,正式規則反而常被扭曲,違反程序隨意行政的現象比較嚴重。有的置法定執法方式于不顧,該公開的沒有公開,該收集的證據沒有合法收集,該說明理由的沒有說明,該告知權利的沒有告知,該聽證的不舉行聽證,該登記的沒有及時和詳細的記載;有的頭腦中沒有法定階段、順序的概念,不經調查取證就裁決,未經聽證就決定,未經送達就執行,未經批準就生效;還有的不遵守法定期限,辦事拖拉,在法定期限內該受理的不受理,該處理的不處理,該答復的不答復,或效率低下,行政執法超過法定時限。
神秘執法。在透明政府、陽光行政已提出多年的情況下,我國當前政府執法領域內的信息公開依然不能令人滿意,一些行政執法的透明度非常低,“神秘執法”傾向依然比較嚴重。有些執法機關為了維護自身的權威,習慣于神秘行政,將行政文件視為“內部規定”,將公共信息視為“獨有資源”,不愿公開執法依據和相關信息;有的為了節省人力物力財力,不愿公開執法過程和相關信息,免得增加執法環節和程序,提高行政成本;有的為了簡單省事,盡可能不提供或者少提供執法信息,以免節外生枝惹麻煩;還有的為了地方形象或者個人政績,在出現問題時“捂蓋子”“報喜不報憂”,刻意隱瞞或者篡改信息。還有相當一些部門和執法者,出于部門利益或者個人利益的考慮,害怕公開會影響自身的利益,害怕公開會招致各方面的審查和監督,熱衷于暗箱操作,利用手中的執法權或者掌握的行政信息進行尋租,造成一些腐敗、權力濫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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