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早在1940年12月25日就講:“對任何犯人,應堅決廢除肉刑,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
----毛澤東1975年5月17日在一份關于冤案的請示報告上批示:“過去一切污蔑不實之詞,應予推倒。” 1972年針對當時對于一位老干部的逼供情況,他嚴厲地問道:“這種法西斯主義的審查方式是誰人規定的?應予廢除。”
媒體時有報道,政法機關極少數人,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公然違背法律規定,肆意侵犯人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導致人員傷亡的惡果。
據報道:1994年,發生的湖北省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殺害其妻)先是判處佘祥林死刑、后因證據不足仍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直至服了11年徒刑、其妻出現之后才得以無罪釋放。
當年曾經是巡防隊員的佘祥林問派出所憑什么認定其殺妻時,警察的回答是:這個不由你說了算,政府肯定沒有錯。佘祥林痛苦地回憶:“我遭到殘酷的毒打、體罰,刑訊逼供、誘供長達10天11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們竟將我的頭殘忍地按到浴缸里,幾次因氣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嗆得差點昏死”,他們讓我“蹲馬步,還用穿著皮鞋的腳猛踢我的腳骨”,“公安分成幾組審訊我,不讓睡覺,當時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
余祥林被逮捕后遭到刑訊逼供的同時,其哥佘鎖林為弟弟冤案上訪還被拘留了41天;其母楊五香因四處張貼尋人啟事和上訪,在京山縣公安局看守所竟然被關了9個半月,后交了3000元才把人領出來,三個多月后,她含恨去世,時年54歲。為了給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下了債,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達兩萬多元,佘祥林的女兒輟學,其父佘樹生一人耕種2畝責任田,在貧寒中苦苦煎熬……
2002年發生的云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的王樹紅被三個警察刑訊逼供,直至確認另有真兇后,才被釋放,被無辜關押長達296天。丘北縣公安局3位民警因對王樹紅使用暴力,逼取口供,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刑訊逼供罪,分別判處3名被告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2003年3月17日晚,在廣州打工的孫志剛因未攜帶任何證件上街,被錯誤作為“三無”人員送至收容遣送中轉站。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20日凌晨,孫志剛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員兩度輪番毆打,于當日上午10時20分因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在廣州市收容所發生的孫志剛被暴打慘死事件曝光后,此案件導致國務院于8月1日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取代1982年5月國務院實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據說孫志剛的碑文是:“逝者已逝,眾惡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廟堂者與處江湖者,當以此為鑒,牢記生命之重,人權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無使天下善良百姓,徒為魚肉。”
2007年10月5日發生在上海市的舉世震驚的楊佳襲警案!
前不久,陜西省丹鳳縣發生19歲高中生公安局受審猝死案件!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刑訊逼供是舊中國衙門的惡劣作風,是一種壞的傳統。稍微有點歷史常識的人都知道,所謂“屈打成招”在舊社會是司空見慣的,包括京劇在內的我國各種戲劇和文學作品中,都有所反映。無論是“十五貫”還是一部洋洋大觀的“水滸傳”,無論是“六月雪”,還是“楊乃武與小白菜”,都是刑訊逼供造成的冤案,也都與貪官脫不了干系;而包公(包拯)、狄仁杰等封建時代的清官之所以被人們所稱頌,與他們實事求是、調查研究從而使冤案得以昭雪有直接關系。
清代法學家沈家本曾說”雖有貞觀之法,茍無貞觀之吏,法欲善而不能。”
我黨和政府歷來是明確、堅決地反對刑訊逼供的!
毛澤東早在1940年12月25日就講:“對任何犯人,應堅決廢除肉刑,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建國后,他在鎮反、肅反等運動中,一直強調,要講標準,講規格,要實事求是,“不可過分,過分就是錯誤”,同時強調要“有錯必糾”。1950年12月19日指示“對鎮壓反革命分子,請注意打得穩,打得準,打得狠”。1951年3月指示:“對鎮反工作,實行嚴格控制,務必謹慎從事,務必糾正一切草率從事的偏向,我們一定要鎮壓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錯捕錯殺。” 在上世紀的五十年代,北京巿曾經發生一起嚴重刑訊逼供事件。中共中央為此做出專門的指示:“我們有全國政權,因此我們可以得到充分的材料,只要化時間去調查,并且對已有材料作細致的研究,不怕不能揭露敵人,要特別回頭檢查一下,落后的群眾是否真正發動起來,材料是否真正仔細研究過,政策是否反復交待清楚了。要從這幾個方面去想辦法,而不應當去逼供、誘供。逼供、誘供出來的東西,好像工場里面的廢品,不但浪費精力,而且會發生副作用。”
1975年5月17日毛澤東在一份關于冤案的請示報告上批示:“過去一切污蔑不實之詞,應予推倒。” 1972年針對當時對于一位老干部的逼供情況,他嚴厲地問道:“這種法西斯主義的審查方式是誰人規定的?應予廢除。” 去年,我國政法戰線的領導人還曾經正確指出:“決不能讓違法亂紀的干警逍遙于法紀之外,決不能讓受了委屈的群眾伸張不了正義。”
我國法律也是明文禁止刑訊逼供的: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檢察官不得有“刑訊逼供”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法官不得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同時三個法律都規定有刑訊逼供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是刑訊逼供為什么還屢禁不絕呢?
我想:
是我們有的司法人員的“無能”所致!是低下的素質使然。
是對于自己從事的職業原則和知識的孤陋寡聞,是愚蠢和愚昧的體現!
是對于正當人權的蔑視,是殘酷、殘忍和狠毒的反映!
是對我國憲法和法律、對“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公然對抗!
這些人是“人民利益至上”嗎?是“黨的事業至上”嗎?是“憲法至上”嗎?
否!在這些人的眼里,上邊的一個至上也沒有!
他們是個人利益至上!是自己權威至上!是自己滿意、高興和快樂至上!
當然,刑訊逼供,可能也與地方領導急于破案,尤其是“限期破案”有一點關系。急于破案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自己管轄的地方發生了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說不著急,那是假的,因為直接影響“政績”。但是光著急,非但沒有用,反而壞事,還不如與司法機關的同志們一起,走共產黨歷來倡導的群眾路線,實行專門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辦法,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使案件早日偵破。
“有錯必糾”是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優良傳統。
明知錯了,死不承認,還賴賬,不是共產黨的做法,不是人民政府辦事的作風。
孔子竟然說:“君子之過,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論語·子張第十九)難道共產黨人還不如兩年前的孔子不成?
對于發生的冤假錯案,本來就已經給當事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了,可是有的人就是受“官無悔判”傳統惡習的影響和毒害,遲遲不愿意改正錯誤,不盡快弄清事實真相,給當事人一個講究邏輯和合乎情理的說法或者證據。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衙門與警匪
歷來名聲遭
封建制度兩千年
黃河長江晝夜嚎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科學與民主
“五四”開始鬧
馬列主義傳中國
人權呼聲日益高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自由和平等[1]
口號喊聲高
私有制度定乾坤[2]
人民無權賺瞎叫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人民與司法[3]
群眾路線好
勞苦大眾掌政權
舉國歡慶開眼笑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冤案與錯案
危害人權了
害群之馬壘樂園
百姓惱怒難呼號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小人與假證
誣陷殺人了
無中生有亂捏造
證詞之間不配套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警察與法官
刑訊有一套
拳打腳踢車輪戰
趁我昏迷畫押號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定罪和判刑
笑話鬧大了
本案首犯竟無罪
從犯定罪蹲監牢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命運和前程
說變就變了
當年在軍多瀟灑
只因公安做領導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親戚和朋友
臉面都變了
妻子離婚子女恨
冤情何時洗刷了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申訴與上訪
路途荊棘擾
圍追堵截難逃脫
蒙冤度日苦中熬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法律與正義
本來畫等號
如今法律多如毛
正義為何難看到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申訴與上訪
三十春秋到
懷俊冤案何時了
拭目以待不哭笑
[1] 自由與平等是歷史的階級的概念,在剝削階級社會里,是資本的自由,是有產階級的平等。所謂普世價值,普資本主義世界的未必都普社會主義世界之世,反之亦然。
[2] 生產資料私有制是階級剝削和階級壓迫之源,舊司法制度是統治階級即剝削階級設立的,自然為剝削階級服務。所謂“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是當時舊社會司法客觀真實的寫照,也是當今資本主義司法的現實,從美國辛普森案件可窺見一斑。
[3]新中國建立前,毛澤東同志在談到新政權的性質時指出,各級政權機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以示和蔣介石政權不同。周恩來同志也反復強調,新中國的警察一定要稱之為“人民警察”;以有別于舊中國的舊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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