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對北京消費者第三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回復
2012年3月21日,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叫我們去取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回復,此回復文件(衛政申復[2012]1002號)掃描件如下:
從1月19日我們向衛生部遞交第三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到3月21日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叫我們去取回復(該回復的落款日期卻是3月15日),竟拖了兩月之久(一般正常情況半個月即可回復),足見衛生部對我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如何答復頗感困難。北京消費者第三次向衛生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如下:
衛生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編號:
申請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楊曉陸 |
工作單位 |
(略) | |||
證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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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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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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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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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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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
所需信息情況 |
內容描述 |
1)2007年12月1日《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生效后,轉基因食品不再作為新資源食品的法規文件。 2)2002年以來,衛生部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文件。 3)對益海嘉里集團2007年12月1日《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廢止前未經衛生部批準擅自進口轉基因大豆,生產“化學浸出”轉基因大豆油、轉基因大豆粕、及其它轉基因大豆食品的違法行為的處理文件。 | ||||||
用 途 |
(1)核實2007年12月1日后,轉基因食品是否屬于新資源食品? (2)核實2002年《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生效后迄今為止,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有無國家標準及國家標準內容? (3)核實益海嘉里集團2007年12月1日《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廢止前未經衛生部批準擅自進口轉基因大豆,生產“化學浸出”轉基因大豆油、轉基因大豆粕、及其它轉基因大豆食品的違法行為是否受過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選) □ 紙質 □ 電子 接受衛生部以哪種方式能夠提供真實、有效、清晰復制件方便,就以哪種方式提供。 |
獲取信息的方式(可選) □ 郵寄 □ 電子郵件 □ 傳真 □ 自行領取 如果以紙質方式提供,請以電話與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我們,我們前來自行領取。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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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我們消費者為什么要向衛生部申請公開這三項政府信息文件,以及衛生部為何對我們的這三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如此難以回答,請看附在后面的《對衛生部回復函的異議書》及附在其后的《衛生部對北京消費者關于益海嘉里非法經營轉基因食品致衛生部的舉報信的回復》、及《北京消費者關于益海嘉里非法經營轉基因食品致衛生部的舉報信》。
讀者看過這些資料后,即可明白《衛生部對北京消費者第三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回復》說明了什么?這是衛生部確認其作為執法者對益海嘉里擅自經營轉基因食品的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的失職瀆職事實。
楊芳洲
2012年3月28日
附:
對衛生部回復函的異議書
國家衛生部:
貴部2012年1月5日對我們的舉報信(見附件二)回復函收悉。你們的回函全文如下:
“楊曉陸同志:
您的信訪事項,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廢止,現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轉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執行,不作為新資源食品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管理。請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列》向相關部門提出您的訴求。
此復。
衛生部辦公廳信訪處 來信來訪專用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衛生部的回復函掃描件見附件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之規定,現我們作為舉報人對該回復提出如下異議和質疑:
一、關于益海嘉里集團2007年12月1日《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廢止以前的違法行為。
在2007年12月1日《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廢止以前的違法行為要不要查處?該由誰查處?在我們的舉報信中,曾明確要求你們按《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責令下屬衛生行政機構對益海嘉里集團采取取締、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其自2002年以來的全部違法所得;并處2009年6月1日以前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因為:2002-04-08你們頒布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轉基因食品作為一類新資源食品,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后方可生產或者進口。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轉基因食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而《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如你們認為《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12月1 日廢止而不再適用,那至少也應對2007年12月1 日以前至2002年該集團所有的違法進口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查處。而回函對此卻諱莫如深,閉口不提。這是為什么?難道一個法規被另一個法規取代,就可以成為某個違法集團長達5年多非法經營而不被查處的理由?就可以成為你們不作為不依法行政放縱非法經營的借口?一個關系到十幾億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審核責任,一部全國人大通過的莊嚴法律和一個你們自己制定的嚴肅法規竟被你們當成兒戲,有法不依,玩忽職守,在長達5年多的時間里對益海嘉里非法轉基因大豆油不聞不問,放任其泛濫,放任其毒害全中國人民。這是一種什么行為?這是再明確不過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難道不應該被追究?你們某些瀆職的官員難道不應該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而你們一封復函幾十個字不僅將益海嘉里違法經營事實而且連同你們自己的深重罪責都一筆勾銷,這已經不是在玩忽職守,而是在肆意地踐踏法律,在明目張膽地為犯罪分子開脫,在傲慢和狂妄地羞辱全中國人民!
你們應該懂得,我們之所以在舉報信中沒有提到你們的瀆職問題,不是因為我們缺乏法律常識,實在是寄希望你們能夠自新反省,用實際行動改正錯誤。而我們又確實留給你們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那就是重新正視并認真履行自己的神圣職責,對長期違法經營的益海嘉里集團進行嚴肅查處。我們實在不希望你們錯過這個機會。但我們不會僅僅作為一些受害者向你們乞求。
我們認為,我們的舉報信事實清楚,引用法律法規準確。你們必需對該舉報信涉及的全部事實、要求做出正面回答。在此,我們強烈要求你們對益海嘉里集團2002年至2007年12月1日未經你們審批而非法進口、生產、經營轉基因大豆油及轉基因大豆粕而不受追究不被查處一事作出明確解釋,請你們依照事實和法律說明益海嘉里集團可以逍遙法外的理由。
二、關于益海嘉里集團2007年12月1日《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取代《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以后至今的違法行為。
回復稱:“《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廢止,現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轉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執行,不作為新資源食品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管理。”
我們認為,這是你們為推卸責任對《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任意篡改。理由如下:
(1)、《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轉基因食品作為一類新資源食品,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后方可生產或者進口。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轉基因食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該規定已經非常明確地將轉基因食品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其中一類。
(2)、《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不僅沒有否定轉基因食品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其中一類,而且在第二條明確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新資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從動物、植物、微生物中分離的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種;
(四)因采用新工藝生產導致原有成分或者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原料。”
以上其中(一)、(四)項亦完全符合轉基因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基本特征。
(3)、“轉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執行。”是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這句話后面是個句號(。)而不是逗號(,),而回函把句號變成逗號之后,又擅自將“不作為新資源食品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管理。”這句根本在《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找不到的話加在后面,冒充法規規定。
轉基因食品屬于新資源食品是明文寫進你們的法規的,在用新法規《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取代舊法規《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時,新法規并未將轉基因食品從新資源食品中排除,況且轉基因食品又完全符合新法規關于新資源食品的定義,你們現在為了推卸職責的需要又說“轉基因食品不作為新資源食品”,空口無憑,請拿出法律法規的依據來!
你們擅自加上《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并不存在的這句話冒充法規推卸職責,但結果卻弄巧成拙:
其一,“不作為新資源食品”,那作為什么食品?如果是“新資源食品”定義有了改變,新定義見諸于何處?如果是不符合“新資源食品”的基本特征,轉基因食品的基本特征又是什么?邏輯混亂至不可理喻。但無論如何,在所有現行法規中都找不出轉基因食品不再屬于“新資源食品”的規定,因此,轉基因食品作為一類新資源食品當然仍應適用《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
其二,“不作為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那作為什么食品?難道轉基因食品已經有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該標準什么時候由什么部門制定?
必須指出,《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早有規定:“衛生部制定和頒布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規程及有關標準。”而據我們所知,這條規定完全是一紙空文。因為你們自2002年《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實施直至廢止,從來就沒有制定和頒布過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規程的有關標準。這種嚴重的不作為難道不又是一種玩忽職守?而可笑又可悲的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至今尚無頒布,轉基因食品已經“不作為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了。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為了不可告人之隱情,為了推卸責任,你們竟可以找到如此冠冕堂皇的理由,肆意的不作為和篡改法律法規竟已經到了如此膽大妄為令人瞠目結舌的地步!
“轉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執行。”這一規定并沒有把《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排除在外,因為《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同樣也是“國家有關法規”,轉基因食品完全符合這個法規中新資源食品的定義,因此當然適用本法規。應該明確的是,在轉基因生物的進口、生產加工和經營管理職責上,農業部和你們本來是各有分工各司其職。而你們的重要職責就是要保證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把本來屬于自己的職責推卸到其他部門身上,不僅無法解脫你們的法律責任,反而更加證明你們是如何在玩弄你們自己的職權,如何對待全體人民對你們的信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而第八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其中(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在這同一部法規里,這里的有關主管部門顯然是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醒你們注意,這里并沒有提到“新資源食品”,而是“新的食品原料”,請問,轉基因大豆即使不是“新資源食品”,那么算不算“新的食品原料”?如果是,該不該由你們承擔行政查處責任?
綜上所述,不論是2007年《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頒布之前還是之后,你們都有責任對益海嘉里集團自2002年至今的非法進口、生產和經營轉基因大豆油活動進行查處。唯一有所不同的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生效后,處罰措施應該更為嚴厲。因此我們再次要求你們履行職責,嚴肅法紀,對益海嘉里集團的違法活動進行堅決的查處。否則,我們將不得已對你們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控告。因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異議,恭候回復!
異議人 舉報人(簽字)
馬賓 秦仲達 李成瑞 范慧明 趙鑫原 牧川 方斌
羅先勝 陳炳國 馬東升 董建 戴磊 溫永瑞 楊曉陸 馬杰 陳武陽
王燕 李香珍 陳華岳 王明紅 邱貽國 戴子云 宋金良 徐飛
李全雪 尚兵南 李尚華 沈美麗 馬婷娜 張小林 張超 張琳娜
李樹泉
2012年1月15日
抄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衛生部紀律檢查委員會
附件一:衛生部對北京消費者關于益海嘉里非法經營轉基因食品致衛生部的舉報信的回復
附件二:北京消費者關于益海嘉里非法經營轉基因食品致衛生部的舉報信
“北京消費者關于益海嘉里非法經營轉基因食品致衛生部的舉報信
舉 報 信
尊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陳竺部長:
我們作為一些普通的消費者,目前掌握到如下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民楊曉陸于2011年11月21日向貴部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批準美國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產轉基因大豆油的審批文件;批準美國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品系采用“化學浸出”工藝加工生產轉基因大豆油的審批文件;批準其他轉基因大豆成分轉基因食品的審批文件。
貴部政務公開辦公室于2011年11月23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衛政申復[2011]42號)向楊曉陸回復:我部未受理或審批過您信息公開申請中所提產品 (以上內容詳見附件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附件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衛政申復[2011]42號))。
得知以上信息,作為消費者我們不能不深感震驚!因為,按照我們所了解的我國的法律及貴部關于轉基因食品有如下嚴格規定:
1、2002-04-08貴部頒布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轉基因食品作為一類新資源食品,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后方可生產或者進口。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轉基因食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2002年頒布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第六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產品首次上市前應當報衛生部審核批準。并且該辦法的其他條款對具體的審批步驟作了規定。
該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下述違法行為作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或者將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3、《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4、《食品安全法》(該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取代《食品衛生法》)第三條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許可并予以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十三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其中第九項)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根據以上規定及貴部2011年11月23日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益海嘉里集團(總部位于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工廠遍布河北、山東、江蘇、福建、廣東、廣西、等沿海各主要省份及四川、湖北、湖南、新疆、寧夏、黑龍江、等內陸地區,貿易公司及辦事處已覆蓋除西藏和港、澳、臺地區外的全國各省。該集團油籽年壓榨量達1000萬噸,油脂年精煉能力300萬噸),及其副產品約1200萬噸“化學浸出”轉基因豆粕((嬰幼兒食品重要成分轉基因大豆蛋白的原料),自2002年開始進口并加工生產的轉基因大豆油或“化學浸出”轉基因大豆油,和轉基因豆粕,均屬于“生產經營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或者屬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加工食品”,同時亦為《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未經過安全性評估的食品”。益海嘉里集團金龍魚、福臨門等品牌所有“化學浸出”轉基因大豆油、副產品轉基因豆粕等對上述食品的進口、生產及銷售行為均屬于情節極其嚴重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已經不可思議地在沒有任何監管和查處的情況下在全國各地持續了將近十年,已經對毫不知情的全國廣大消費者(包括我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害。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強烈憤慨!
因此,為維護我們及全國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等合法權益并防止上述損害持續及擴大以致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我們特向貴部舉報,請求貴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益海嘉里集團2009年6月1日以前的行為適用此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益海嘉里集團2009年6月1日以后的行為適用此法),責令下屬衛生行政機構對益海嘉里集團采取取締、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其自2002年以來的全部違法所得;并處2009年6月1日以前歷年累積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及并處2009年6月1日以后理念累積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措施。
特此舉報,請貴部依法行政!
舉報人: 馬賓 秦仲達 李成瑞 范慧明 趙鑫原 牧川 方斌
羅先勝 陳炳國 馬東升 董建 戴磊 溫永瑞 楊曉陸 馬杰 陳武陽
王燕 李香珍 陳華岳 王明紅 邱貽國 戴子云 宋金良 徐飛
李全雪 尚兵南 李尚華 沈美麗 馬婷娜 張小林 張超 張琳娜
李樹泉
日期: 2011年12月7日
舉報信附件一:2011年11月21日向衛生部遞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舉報信附件二:2011年11月23日衛生部回復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舉報信附件一:2011年11月21向衛生部遞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衛生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編號:
申請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楊曉陸 |
工作單位 |
(略) | |||
證件名稱 |
(略) |
證件號碼 |
(略) | |||||
聯系電話 |
(略) |
郵政編碼 |
(略) | |||||
電子郵箱 |
(略) |
傳 真 |
(略) | |||||
聯系地址 |
(略) | |||||||
所需信息情況 |
內容描述(1) |
2007年12月1日前,依據衛生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1)衛生部批準采用美國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產轉基因大豆油的審批文件; 2)衛生部批準采用美國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品采用以“化學浸出”工藝加工生產轉基因大豆油的審批文件。 3)除了轉基因大豆油,衛生部批準其他轉基因大豆成分轉基因食品的審批文件。 | ||||||
內容描述(2) |
2007年12月1日后,依據衛生部《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 1)衛生部批準采用美國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產轉基因大豆油的審批文件; 2)衛生部批準采用美國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品采用以“化學浸出”工藝加工生產轉基因大豆油的審批文件。 3)除了轉基因大豆油,衛生部批準其他轉基因大豆成分轉基因食品的審批文件。 | |||||||
用 途 |
(1)核實采用美國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加工生產轉基因大豆油是否是經過衛生部審批與批準的合法轉基因食品? (2)核實采用美國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采用以“化學浸出”工藝加工生產轉基因大豆油是否是經過衛生部審批與批準的合法轉基因食品? (2)核實市場上轉基因大豆油以外目前眾多轉基因大豆成分食品,是否是經過衛生部審批與批準的合法轉基因食品?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選) □ 紙質 □ 電子 接受衛生部以哪種方式能夠提供真實、有效、清晰復制件方便,就以哪種方式提供。 |
獲取信息的方式(可選) □ 郵寄 □ 電子郵件 □ 傳真 □ 自行領取 如果以紙質方式提供,請以電話與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我們,我們前來自行領取。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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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信附件二:2011年11月23日衛生部回復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衛政申復[201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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