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進民生、提高人民福利水平應為政府追求的目標,這樣的目標可以通過財稅政策這只“看得見的手”來推進。依靠市場來提高民生水平存在問題,政府借助財稅政策可對此予以矯正與配合。
市場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國民無法普遍享受經濟增長的利益,民生水平在沒有政府適當的財稅政策介入時,在人際間、行業間、地區間和城鄉間存在較大差異。為了合理縮小這種差異,使國民均能享受一定程度的基本公共服務和私人消費品,政府首先必須從富裕的個人、行業、地區和城市籌集到一筆收入,然后再投向諸如教育、醫療、衛生、住房等政府認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滿足生存需要的私人消費品,如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民生水平的差異,實現政府提高人民福利水平的目標。
以提高民生福利水平、實現民生目標為基礎,對財稅政策的衡量可以從政府的財政收支活動兩方面分析。在財政收入方面,政府須保證收入更多是從富裕一方籌集;而在財政支出方面,政府還須保證支出的利益更多是讓貧窮一方獲得。只有這兩個條件滿足了,民生財政的目標才有可能實現。
現在,我們假設政府已經做到了財政支出的利益更多讓貧窮一方獲得,只就收入方面的財稅政策進一步開展分析。
間接稅為主是反向調節
政府籌集收入的手段多種多樣,但主要的,且對民生財政的實現影響最大的是稅收手段。可以說,一個合理的稅收制度有助于民生目標的實現,而一個不恰當的稅收制度可能反而有礙于民生目標的實現。顯然,一個有助于民生目標實現的稅收制度一定是個能更多地從富裕一方籌集到稅收收入的制度。(參:盧麒元:財稅改革的重點是向資產持有和資本利得課稅)
稅收制度,是由各種不同的具體稅種構成的,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對銷售額征收的間接稅,也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遺贈稅等對所得和財產征收的直接稅。不同的稅制結構具有不同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以間接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收入再分配效果較弱,甚至存在反向調節的效果。因為間接稅的負擔易通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轉嫁給消費者,且收入越低的人,因其消費支出占總收入比重越大,因而承擔的間接稅負擔也就越重。所以,間接稅無法做到更多地讓富裕一方來承擔稅收的負擔。以直接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收入再分配效果較強,能較好地確保稅收更多地從富裕一方取得。所以,在財政收入方面,民生目標實現的條件要求稅收制度必須是以直接稅為主體。
既然實現民生財政要求政府征稅必須以直接稅為主,那么,我國現行的稅制結構是否符合這一要求呢?我們以2012年為例進行分析。根據財政部網站公布的數據,2012年我國稅收總收入111043.17億元。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的比重為22.94%,而可以計入商品和勞務價格之中轉嫁給消費者的各種間接稅合計要占到總收入的71.1%,間接稅比重遠遠大于直接稅。另外,假設剩下的5.96%的特定稅企業和個人各繳納一半,企業繳納的那一半最終也是以費用形式計入企業銷售(營業)收入而會轉嫁給消費者的。如此,我們可以將所有的稅收劃分為74%的間接稅和26%的直接稅,間接稅比重實際上更大一些。
間接稅過重加大收入差距
多年來,我國政府一直致力于以完善財政支出結構不斷改善民生。但是,我們注意到,官方2000年公布我國基尼系數0.412,到下一次官方公布的2013年我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已經為0.473。而西南財經大學發布的2010年我國基尼系數則是0.61。這些數據顯示,我國的收入分配差距遠高于世界銀行公布的同期全球基尼系數均值0.44。這表明當前我國的收入差距巨大,這期間實施的財稅政策這只有形之手,其實并未能很好地解決好改革開放中如何讓全體人民共享經濟增長帶來的利益這一問題。這里面雖然存在財政支出可能并未真正落實到低收入階層的問題,但間接稅過重、直接稅偏輕的稅制結構,毋庸置疑地是造成收入差距巨大這一結果的重要原因。
以間接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不僅無法公平地籌集到用于民生支出所需的財政資金,反而使得商品與服務的價格居高不下(國外的國產產品價格比國內便宜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導致收入分配的差距越拉越大。以這種稅制結構來籌集收入,實際上意味著政府宣稱實施的民生財政是先向低收入階層收稅,然后再將收來的稅花到他們身上去。姑且不論這些錢是否真的花到他們身上,單這個花錢邏輯本身就有問題:難道他們有錢自己不會花而要政府來替他們花嗎?
因此,在民生支出效果既定的條件下,將現行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改革改造成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才是真正深化結構性減稅政策的方向。如此,一方面能利用稅收手段有效地調節我國目前過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另一方面也可以較好地理順財稅以民生為本的邏輯,使稅收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轉向“取之于富用之于貧”。
減間接稅,升直接稅
要真正深化結構性減稅,就需要有效降低間接稅,并在此基礎上,同時調升直接稅,把現在低收入者的高稅負降下來。
在“營改增”全國推行后,今后應該通過立法大幅降低增值稅稅率(如將稅率調減至8%或更低)來有效降低間接稅,減少的稅收收入可以通過改革房產稅等直接稅來彌補。這樣做的好處是多方面的:對企業而言,間接稅負的降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商品國內國外價格的巨大反差,避免國內企業頻繁陷入反傾銷的困擾之中。對國內經濟和民生而言,間接稅負的降低可以降低商品與服務的價格。而由于間接稅負下降的好處更多地是被低收入階層獲得,而且收入越低者獲益越大,因此降低間接稅就直接促進了民生目標的實現。
以降低間接稅稅負來促民生的這種促進作用是通過價格機制傳導的,它能夠直接作用于實際民生福利的提高,不存在像用于民生名義的財政支出那樣被層層截留的隱患,壓縮了腐敗的空間。因此,在促進民生目標實現方面,財政活動的原則應該是,能夠通過收入手段實現的絕不采取支出手段。與其以讓窮人負擔的間接稅征稅來用于財政開支,不如不征稅直接促進民生。
在改革增值稅之外,我國還須完善現行消費稅制度。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不僅要將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征收范圍,更應擴大對奢侈消費品的征稅范圍,并適當提高奢侈品消費品和大幅度提高卷煙、白酒、鞭炮焰火等有害消費品的稅率。選擇部分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以明確表達國家不鼓勵或限制這種消費的意圖。
與改革增值稅同等重要的,是改革現行房產稅。在厘定清晰土地出讓金與房屋計稅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規定適當的免征房屋面積的基礎上,取消對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房的免稅政策,對個人擁有的房產在保有環節開征房產稅。在降低間接稅的基礎上進行房產稅改革的好處是:對保有環節的投資性房產征稅可以有效地從富裕階層籌集到用于民生支出的資金,符合民生目標實現的條件。房產稅的增加可以彌補間接稅降低導致的稅收收入減少。保有環節的房產稅還能有效防止個人去大量擁有房產,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房地產價格的泡沫。(參:赫德森:不征土地增值稅,中國經濟將垮掉)
在人們比較熟悉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方面,改革應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具體來看,應改革目前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納稅對象申報的做法,改為以家庭為納稅對象申報和以個人為納稅對象申報相結合,對以家庭為納稅對象申報者制定相應的費用扣除標準并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在此基礎上,逐步縮小分類課征范圍而擴大綜合課征范圍。鑒于證券市場盈利者大多皆為高收入者或特權階層,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建議取消個人所得稅中對股票轉讓所得免稅的政策,完善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財產收入征稅制度,改變現在個人所得稅變形為“工薪稅”的不合理局面。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可以采取降低企業所得稅的方法,減輕企業經營壓力,擴大勞動者加薪的空間。雖然一般習慣將企業所得稅歸為直接稅之列,但就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而言,其間接稅的成分似乎更大一些,表現在企業存在將稅負轉嫁給勞動者的可能,而且我國實際情況似乎也支持這種假設:伴隨企業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比例不斷上升的是勞動者收入占GDP的比例持續下降。降低企業所得稅不僅僅是減輕企業經營者的壓力,也是提升勞動者增加勞動收入的機會與空間。
在上述稅收制度調整逐步到位、國內實業投資環境日益好轉的情況下,我國還須研究推出遺贈稅以及對實業遺產實施優惠的相關政策,并將此信息盡早預先向社會透露,以鼓勵和刺激民間投資和居民消費。如此,既可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緩解間接稅下降導致稅收減少的影響,還可以逐步改變我國長期以來經濟增長對投資拉動的依賴,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有效轉變。
需要強調的是,對個人投資性房產的保有環節開征房產稅、開征遺贈稅、改個人所得稅為薪資所得稅和資本所得稅等,其前提條件必須是降低間接稅。要防止借開征房產稅有眾多好處之名而行增稅之實,偏離結構性減稅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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