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限制基層政府權力,似乎已成廣泛的共識性認知,學界開出的對策是將更多地職能部門從政府中分離出來,以達致權力的分立和制衡。然而,筆者和華中同仁調查所得的經驗,卻并非如此。下面主要以廣西M鎮為例來分析基層政府的組織形態和權力生態:
一、財權與財政政策
M鎮是廣西一個傳統的農業鄉鎮,鎮內除了幾家加工企業外,再無更多的工商收入,更無土地財政收入。作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縣鄉財政都較困難,特別是在2006年機構改革以后,鄉鎮的財政權逐漸上收,現在鎮里全部依賴縣財政撥款。M鎮一年有3000萬的財政收入,在全縣各鎮中名列前茅,縣財政統一下撥各鎮每年的運轉經費1.8萬元,鎮政府用“哭爹喊娘”來形容自己的財政狀態,財權支配的缺失導致了政制的式微,甚至有時連必要的工作也難以展開。為了改變財經困局,鎮政府偶爾“另想辦法”,如通過出賣廢舊的鄉鎮企業用地、房屋出租等方式補充資金。一起“哭爹喊娘”的還有各村組織,2013年始,各村開始三資清理,將所有的村級資產統籌管理。廣西地區傳統生育文化、村莊內聚性都很強,為了不得罪本村村民,村干部大多自掏腰包代村民墊付計劃生育撫養費,平均到每個村干部頭上,約三四千元,正好是一年的工資,村干部只能以“白干一年”的說法聊以自慰,三資清理意味著本已局促的村級組織再無自由支配財產的空間。
除了財權過小之外,財政政策的不合理成為困擾基層政府的問題。相比于M鎮,作為城郊鎮的湖南N鎮則富裕很多,令N鎮政府煩惱的是農業保險資金的分配問題。農業保險是國家對糧農的優惠政策,由保險公司承保,對受災的糧農進行補貼,然而鄉鎮政府卻始終沒有辦法把錢分給農戶,因為每一筆資金進村,特別是要等差地對接到農戶時,總會引起村莊的軒然風波,同樣的莊稼地,誰的稻損是七成,誰的稻損是四成;誰的損失是未打農藥、自己種植的損失,誰的稻損是自然力所致,無論怎樣判斷,都無法讓村民認為公平,既然村民認為有失公平,接下來就難保上訪、訴訟等行為接踵而來,因此,鎮村都不敢把農業保險分到農戶。不僅如此,農戶是不會交保金的,保金一直由鄉鎮政府墊付或者鄉鎮和村級共同墊付,到了鄉鎮的農業保險補貼資金就成了令鄉政府頭疼的事,分下去就會打破村莊寧靜,甚至帶來治理問題和負擔,不分下去鎮村自己開支就有違規定,只能變通為修路、修水利等資金。N鎮政府困惑不已,撒胡椒面式的惠農政策效果甚微,每戶幾十幾百塊錢,農戶打一次牌就用盡了,而集中到鄉鎮政府那里就是幾百萬,就可以修幾條路和幾個村的水利,幾年下來,村莊的道路和水利建設就會大大改善,這么簡單的道理,為何上面就想不到呢?
二、人事權與責任
繼續回到M鎮。這幾年來,M鎮的站所大多垂直管理,獨立出鎮政府,如國土、住建、財政所、工商、派出所——他們的人事權都由縣級單位管理;而那些“無事無權”的部門,如計生、文化廣播、林業、水利、司法等則仍歸鎮政府。
站所分離出來之后,鎮政府的統籌工作就難以展開,鎮里每周一的例會或者中心工作會議,許多部門就常不來開會,對那些不來開會的單位,鎮政府的制約辦法就是在公布欄上“點名”,雖然基本沒有效果。我們在時,正值“清潔鄉村.美麗廣西”活動如火如荼開展,鎮政府想辦法克服資金和人力的短缺,如找企業捐款等,而許多站所依然無動于衷。除了治安維穩的綜合治理可以統籌各部門的調解糾紛等工作外,國土等職能部門基本各自為政,一位鎮政府工作人員半開玩笑式地說,鎮里需要站所配合的工作,站所消極拖拉,若是有村民違建要罰款時,他們比誰到的都快。
人事權的式微,還導致了鎮政府內部的“人浮于事”。一般認為,政府權力過大,人員臃腫才會人浮于事,而M鎮卻出現與之相反的現象。鎮政府現有工作人員十幾人,而出勤、做事的只有一半,鎮領導和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上班,普通干部則難以管理和制約。以前,工作人員的工作由鎮政府發放,通過獎金、罰扣等掌握了績效和考勤的主動權,而2007年陽光工資以后,所有工資一律打到工資卡上,鎮政府一無獎懲的權力,二無獎懲的財力,所謂的績效考核,對象也只是單位,難以落實到個人,鎮政府對工作人員失去了制約,那些年紀大、無升遷希望的人沒有工作的積極性,現在,近半數的工作人員長期不來上班。M鎮的人浮于事,并非無事可做、政府臃腫、閑雜人等太多,而是政府的組織權力過于弱化的結果。
行政法的“權責明確”原則主要是指政府應當為其行使權力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在M鎮也多次聽聞權責應當明確的表達,作為一個法科學生,雖然知道他們所表達的已經脫離了法學術語本意,卻也很好地表達了當地的權力和責任配置失衡的政治生態。鎮領導和各單位負責人要簽署的責任狀很多:稅收任務責任狀、計劃生育責任狀、招商引資責任狀、耕地保護責任狀等等。只要是鄉鎮地域內的事務,鎮政府都要負全責,包括要承擔那些分離出去的職能部門的安全、治安等工作,盡管鄉鎮政府并沒有管理和支配他們的權力。近幾年,M鎮教師上訪的較多,鎮政府對學校無任何管理權限,但是要對學校內負全責。
三、需要什么樣的基層政府?
西方法學理論將政府形塑為“必要的惡”,為了防止利維坦式的怪物侵犯個體的權利,也為了防止“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而要多方限制權力,建設一個有限政府,但是,有限政府不等于不作為政府。稅改以來,對于基層政府的數次改革,都旨在打造一個“不做壞事”的政府,限制政府做壞事的能力,與此同時,也塑造了眾多無能力“做好事”、甚至無法做事的政府。財政資源、人事組織資源是政府機器運轉的能源,由于財政資金的匱乏,M鎮政府連慰問困難群眾都難以落實,清潔鄉村的活動也只能依賴于企業的贊助和社會性捐款,由于人事組織權的萎縮,甚至連統籌工作的能力也式微。
稅改以后,我國政府開始了從對鄉村的汲取向服務的轉型,如果說汲取階段更需要限制政府權力的話,服務時期則應重點提高政府提供公共品、搞好鄉村建設的能力。“服務百姓”并不是一個抽象主觀、無法量化的概念,因為,村民對公共品的需求是具體而明確的,如農業保險,就脫離了群眾的需求。本文的寫作,不是為了鼓吹或打造一個全能型的政府,而是主張,應該給基層政府基本的回應和提供鄉村公共品能力、有統籌治理能力、有維控能力。當下,不斷有聲音呼吁諸多部門從政府中獨立出來,以分離和虛化政府權力,試問,如此實踐,受益者真是廣大農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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