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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智:重新認識中國勞動人民

黃宗智 · 2013-10-10 · 來源:開放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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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于國家勞動法規和社會保障制度保護之外的非正規人員——主要由九億農村戶籍的“半工半農”家庭所組成的廣大勞動人民。他們既非傳統意義的“工人”,也不簡單是傳統意義的“農民”,而是亦工亦農的農村戶籍人民。他們才是中國的真正勞動人民,亟需我們去重新認識。

   黃宗智:重新認識中國勞動人民——勞動法規的歷史演變與當前的非正規經濟 

       摘要:今天,傳統的“工人”和“農民”范疇已經不再適用于中國社會實際。同時,國家勞動法規已經和實際的勞動人民脫節,相當程度上已經變成只是維護少數特權藍領工人以及白領公務員、事業人員和大中型企業職員的法規。“工人”、“農民”和“勞動法律”話語其實已經導致對中國社會實際的深層誤解。本文論證了今天中國絕大多數的勞動人民既非傳統意義的產業工人,也非傳統意義的農民,而是半工半農、亦工亦農的農村戶籍人員。他們大多處于勞動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外,被認作為臨時性的“勞務”人員, 處于“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之中。他們的生活狀況和真正的中產階級差別懸殊,兩者幾乎屬于兩個不同世界。今天,包含中產階級的受到勞動法保護的正規經濟只占總就業人員中的16.8%,而半工半農不受勞動法保護的非正規經濟的勞動人民則占到83.2%,亟需我們去重新認識。

  在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種話語混合的演變過程中,人們很容易受到一些不符合中國實際的概念范疇的影響。譬如, 把“工人”范疇等同于大多數的勞動人民并把“勞動法”理解成為大多數勞動人民所設置的法律。這是一個源自經典馬克思主義的觀點。許多左派學者因此聚焦于傳統概念中的“無產階級”產業工人的研究,而且多集中于他們的依(勞動)法抗爭。①而新自由主義學者們,則傾向于把占少數人員的大企業和國有單位的正式全職“職工”想象為占大多數的就業人員,把在中國占少數的“中產階級”想象為占大多數的人員,把中國社會想象為一個“橄欖型”的、中間大、兩頭小的社會。②在市場經濟的抽象理論和想象中,更以為規模龐大的臨時性、半正式和非正式員工已經被完全整合于正式職工的單一勞動力市場,以為中國已經進入所謂的“劉易斯拐點”。③諸如此類的理論先行和意識形態化想象,促使人們忽視了中國大部分真正意義的勞動人民。

  本文先從勞動法律的歷史變遷切入,逐步重新梳理出中國大多數的實際的勞動人民。他們既非經典左派設想的城鎮工業“無產階級”,也非經典新自由主義所想象的已經被整合入一個統一的國內勞動力市場的勞動人民,更不是他們所想象的占據“橄欖型”社會大多數的“中產階級”。

  一、勞動法規的歷史演變

  今天的“勞動”以及與之緊密關聯的“工人”兩個法律與統計范疇的運用,包含著三個不同的傳統:一是中國革命傳統中的“勞動”概念,基本上是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或“工人”范疇的意思;一是在共產黨執政之下形成的傳統,“工人”在意識形態與工資和福利上其實是個地位相當高的等級;最后是市場主義的改革時期,勞動法規實際上只適用于較少數的藍領工人以及國家官員和其他白領人員組成的較高身份的正規“職工”,而大多數的勞動人民則被排除在“勞動”范疇之外。結果是“勞動”和“工人”這兩個法律和統計范疇的極其復雜和充滿誤導性的使用,亟需我們仔細分析。

  (一)1949年以前

  在革命時期,“勞動”一詞主要是從工人革命運動的視角來使用的,要為勞動人民爭得有尊嚴的待遇:諸如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最低限度工資、8小時工作時間、對婦女和童工的保護、社會保險等。如此的要求可以追溯到中國共產黨建黨初期。1922年5月1日,在國際勞動日召開的全國勞動大會上通過了8小時工作制案。同年8月,黨的“勞動組合書記部”擬定《勞動立法原則》、制定《勞動法大綱》(高學強,2010)。其后在1925年~1929年每年一度的5次(除了1928年之外)全國勞動大會上通過了一系列的具體規定:在8小時工作日(煤礦則限定6小時)之外,還有關于休息日、每周最多工作時間、保護婦女和童工的種種規定(禁止危險和困難工作、禁止哺乳期的婦女作夜工和特別強度的工作、哺乳時間每次相隔不準超過三個半小時、每周須有繼續42小時之休息等)等。(國家勞動總局政策研究室,1980:11-15)。這些都是一個革命勞工運動所采納的決議。

  同時,在共產黨的根據地內,形成了與上述革命傳統并行的革命黨執政傳統,反映于1933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首先,在之前采納的具體規定之外,補加了其他的一些法定基本要求:正式合同、超時的額外工作工資的規定、更詳細的婦女和童工保護規定、社會保險——包括醫藥、工傷、失業、退休(“殘廢及衰老時”)、死亡或失蹤時的“家屬補助金”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1933:第68條)。

  同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把黨國機構員工和工人一起并入了勞動法新采用的“職工”范疇(第1條)。在理論上,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而國家則是黨的行政機構。把黨國機關人員納入“勞動”法律被認為是順理成章的事。

  如此的執政理論所產生的后果之一是,之后的工會也同樣順理成章地成為黨國控制下的一個機構(第117條)。這就與在(半)資本主義政治經濟的環境下,針對當權者干革命運動的工會十分不同。延安時期,在解放區的工會完全被置于作為黨的機構的全國總工會的領導和管轄之下。在實踐中,工廠的工會其實常是由工廠管理者來領導的。正如前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倪豪梅在2012年的一篇特別能夠說明問題的回憶論文中所揭示,當時和今天的工會的核心問題是怎樣才能促使工會獨立于廠方管理層而真正代表工人的實際利益(倪豪梅,2012)。

  今天回顧,1933年勞動法的另一個特點是明確把非全日工人、臨時工和為了“完成某項工程”而被雇用的工人全都納入勞動法的“勞動”范疇之下(第91條)。該法甚至把農業雇工、“季候工人”、“鄉村手藝工人”、“苦力”和“家庭仆役”也都納入了“勞動”范疇和勞動法保護范圍之內,所表明的是對“勞動者”范疇比較寬闊的理解。在這方面,1933年的勞動法和后來改革時期對正規“勞動關系”越來越狹窄的定義將會形成鮮明的對照。

  (二)共產黨執政之后

  在共產黨執掌全國政權之后,基本延續了江西蘇維埃時期把黨政官員納入勞動法“職工”范疇的做法。這樣,(“白領”的)黨機關、國家機構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全都與(“藍領”的)國有企業工人一起被納入“勞動”法律保護之下。這不是個小問題——2010年,“國有單位”職工總數將會占到全國所有受到國家勞動法保護的正規職工總數的一半以上(下面還要論證)。

  從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國家基本沒有頒布新的勞動法,但發布了相當數量關于勞動的指示和規則,包括針對資本主義企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法規。它們的重點在于建立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把勞動分配納入政府和經濟計劃的管轄之下(國家勞動局政策研究室,1980:第15頁及其后)。

  今天回顧,一個比較突出的現象是對“臨時工”的政策,一定程度上是后來改革時期更大規模問題的先聲。當時,不少單位使用了比較廉價的農村勞動力——稱作“民工”——來處理一些特定的勞務需要,④其方式有所謂“合同工”、“協議工”、“季節工”等,區別于正式工人。比如,特定的建筑和運輸工作、季節性工作如軋棉花、曬鹽、制糖、制茶等,一般都使用臨時工。(國家勞動總局政策研究室,1980:40-43)

  當時,國家政策相當嚴格地限制臨時工轉正為長期的正式工人,在兩者之間樹立了難以逾越的壁壘。因此,實際上已經劃分了兩個不同等級的工人。這時期的臨時工規模雖然比較有限,但已為后來改革時期所形成的大規模非正規經濟開了先例。

  總體來說,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是比較嚴格限制民工的使用的,多次下達了相關規定。比如,1972年國家計委規定要把輪換工和縣辦企業常年使用的臨時工都納入國家勞動計劃,不得在計劃外招收;1977年國家勞動總局規定,全民所有制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都必須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勞動計劃以內;1979年計委明確規定要壓縮清理計劃外用工(國家勞動總局政策研究室,1980:70-73)。

  總之,即便是在改革之前,正式的全職工人和黨政官員—干部已經從一個革命階級—黨開始轉化為一個執政的以及具有一定特權身份的群體。他們的身份、地位和待遇都明顯高于較低層次的集體單位職工,以及非正式的臨時工和合同工,更不用說最低級的僅僅務農的農民。

  作為處于整個身份等級制度最底層的農民,毋庸說是臨時民工的主要來源。實際上,即便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城鄉也有明顯的差別。1958年1月采用的戶籍制度更鞏固了城鄉之間的等級制度。之后國家規定農村人民,無論其父親的戶籍如何,只能承繼其母親的身份,為的是要更加嚴格控制城鎮戶籍。

  (三)改革期間

  改革期間呈現的是處于國家勞動法規保護和福利制度之外的非正規經濟的大規模擴增。首先是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農村工業化。初始時候的社隊(鄉村)企業是由農村集體單位用工分形式來支付其“離土不離鄉”員工工資的,因此完全談不上給予工業工人的勞動法律保護和福利。當時企業的用工概念基本還是原有的“民工”和“臨時工” ,或結合非農就業與農業的“季節工” 。其后則是“離土又離鄉”的“農民工”的大規模進城打工,以及原來的(中小)國有單位員工的大規模“下崗”,為的是其企業單位的“破產”或“減負”。兩者同樣被置于勞動法保護和國家職工福利制度之外。同時是小規模“私營企業”的快速擴增,它們一開始被視作只是半正當的單位,只具有“自然人”身份而不是正式“法人身份”的企業,也基本被置于正規勞動法和福利制度之外。伴隨以上這些非正規經濟的快速擴增,非正規農民工和下崗工人很快就占到所有城鎮勞動者中的大多數。

  1995年的勞動法是在那樣的背景下頒布的。一方面,它承繼了1933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的傳統,延續并更詳細地作出了關于勞動保護的規定:每周工作不得超過44小時,每日8小時;超額的工作不能超過3小時一天,并必須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普通假日的勞動必須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國家規定的假日則要支付百分之三百;職工在工資之外,“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包括退休、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即所謂的“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第36、38、41、44、70、73條;亦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

  另一方面,新勞動法雖然沒有明確說明把什么樣的勞動排除在法定“勞動”范疇之外,也沒有給予實踐中被廣泛使用的 “勞務關系”范疇正式的定義,但它十分明確地說明法定“勞動關系”的含義:正規的“勞動關系”被確定為具有“法人身份”的“用人單位”和其正式職工之間的關系。勞動法更說明,前者在正規企業之外,還包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的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第2條;亦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第2條)。這樣,其實際含義相當清楚:勞動法只適用于這些法定單位的“勞動關系”。在實踐之中,即便沒有被法律條文所明確說明,勞動法也被認作不適用于不具有正規“法人身份”的“用人單位”與其員工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不適用于臨時工以及為某項勞務而被雇傭的工人。

  2012年4月的一起案例特別能夠說明問題。有兩位老農在一個化肥廠打工,每日工資50元。半年之后,工廠獲得正式法人身份,成為法定的正式“用人單位”。兩位老農要求成為該工廠的正規工人,但還是被廠主解雇了。二人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勞動法律保護,但沒有得到支持。理由是,他們在工廠工作的那半年,工廠尚未獲得正式的“法人用人單位”資格,因此他們與工廠的關系只能算是勞務關系,不能算是正規勞動關系。所以,不適用國家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訴訟難得仲裁支持》,2012)

  當然,即便是屬于正規“勞動關系”的藍領工人,也不一定會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譬如,企業可以與地方政府(作為“招商引資”的顯性條件或隱性默契)串通不嚴格執行國家的勞動法規。即便不是這樣,企業職工的維權也面對重重障礙。在勞資爭議中固定的程序是先要通過工會調解,但工會一般會比較認同廠方而不是勞動者。調解不成,方才可以申請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在這兩個層次上,都可能會遇到當地招商引資的地方政府對公司的庇護。不服仲裁裁決,才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即便是在最后這個環節,仍然可能受到當地政府或官員的阻撓。(例見《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現狀及情況分析》,2012;《勞動糾紛起訴書——勞動糾紛案例一》,2010;《媒體公告解除勞動關系引出的訴訟》,2007)這些都是以往聚焦于產業工人研究的左派學術已經說明的問題(例見Ching Kwan Lee, 2007)。

  但是,一般來說,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較大的正規企業會更遵守國家法規(當然,大規模的企業也意味著它具有對當地政府更大的杠桿權力,能夠繞過國家勞動法規),而較小規模的“私營企業”,即便是在冊的單位,大多并不具備正規“法人”身份,本來就不被國家法律認定為正規的“用人單位”,更不會太重視國家勞動法規。為了節省勞動費用,兩者一定程度上都會依賴臨時工、非全日工等屬于勞務關系的人員。這些在大城市也決不罕見的現象(例如餐館服務員、社區保安;即便是大學的清潔工也常常如此——見[李干,2008]),在鄉村的“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更加如此。至于未曾登記的小規模企業或只有一二名員工的“個體戶”,就更不用說了。

  2005年以來,更有新型的“勞務派遣公司”現象的快速擴增。他們主要為國有單位和大企業服務,為他們組織廉價的“(勞務)派遣工”。如此的“工人”在理論上和實際的聘用單位是處于“勞務關系”范疇的,只和中介性的“勞務派遣公司”帶有“勞動關系”。但是后者其實只是一種話語游戲;既然不是實際的“用人單位”,勞務人員根本就沒有可能從這種公司獲得勞動法所規定的保護和福利。近年來,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被雇傭的農民工人數已經達到起碼一千萬人。這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原來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新名稱)的官方估計;社會人士(如關注該問題的一些人大代表)則更傾向使用2500萬人的數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2010:263-266)

  “勞務派遣”一詞的興起和使用很好地說明中國目前混合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兩套話語的復雜性和誤導性。“勞務派遣”原先主要用于國家為駐華外國人派遣家政服務人員的機構,被視為關系到國家安全的工作。后來,在國企“抓大放小”的改革下,國家勞動局和一些公司自己組織勞務派遣機構來為下崗工人安排其他工作。也就是說,“勞務派遣”組織原先主要是國家機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研究所,2010:263-264)。但是,近幾年則從“勞務關系”的概念演化為今天的勞務派遣公司——主要為國有單位和大企業組織非正規廉價勞動力,諸如“清潔工”和“保安”類的臨時工。

  2012年年底,國家公布修改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主要的修改在于關于勞務派遣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2012)。首先,修改后的法律要求“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的用工數量”(第66條),看來在2013年7月1日施行之后,可能會遏制其近年來非常快速的擴延。此外,修改法規定勞務派遣工應當享有與用工單位中同類工作者的“同工同酬”的權利(第63條)。此項規定估計會對近年來被通過勞務派遣渠道聘用的白領工作人員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對清潔工和保安等一直都是以臨時工為主的人員來說,可能不會引起什么實質性的變化。

  總而言之,經過上列的歷史演變,在國家勞動法規保護的正規經濟之外,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基本處于勞動法規之外的非正規經濟。下面我們轉入對非正規經濟概念的進一步說明,然后論證其在當今中國的具體規模和人數。

  二、全球視野下的非正規經濟

  在世界上其它發展中國家,“非正規經濟”早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便已伴隨資本的國際化而高速擴展。發達國家企業之所以進入發展中國家,一個主要目的就是尋求低于本國價格的勞動力。而其資本一旦進入發展中國家,不僅意味著企業本身將雇傭當地的勞動力,也導致與其關聯和為其服務的本地公司的興起,更會觸發一系列的連鎖效應,包括必要的基礎設施、產品的運輸和銷售以及員工的各種各樣服務(例如交通工具、餐飲、娛樂、清潔工、家政等)。除了新興的現代經濟部門的正規職工之外,還有與其關聯的處于正規經濟部門之外的眾多員工和個體戶,而他們也需要各種各樣的舊型或半舊型服務(例如工匠、裁縫、小攤販、廉價餐飲、維修等)。而當地農村越是人多地少,剩余勞動力越多,其所能為現代部門提供的非正規廉價勞動力也就越多。這些現象先呈現于中國以外的發展中國家,但在中國脫離計劃經濟之后,也非常快速地在中國擴增。

  正如聯合國的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簡稱ILO)、世界銀行的“社會保護單位”(Social Protection Unit)以及諾貝爾和平獎選拔委員會等機構所指出,規模龐大并不斷擴展的“非正規經濟”是世界上發展中國家的普遍現象。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數據,它在“亞洲”⑤已經擴展到非農就業的65%(北非的48%、拉美的51%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的78%)(ILO, 2002)。已有眾多的研究一再指出發展中國家的這個現象,其中包括世界銀行的社會保護單位所發表的多篇論文(例見Blunch, Canagarajah and Raju, 2001; Canagarajah and Sethurman, 2001, Das, 2003)。

  國際勞工組織在1919年組建于國際聯盟下, 并因提倡社會公正而于1969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它對“非正規經濟”和其就業人員采用了合理和實用性的定義⑥:即缺乏就業保障、福利和法律保護的勞工。在中國,最恰當的例子當然是人數龐大的“離土離鄉”農民工,包括城鎮中新興的較小規模的“私營企業”員工以及“個體戶”,更包括鄉村的“離土不離鄉”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員工以及個體戶。此外,則是鄉村的農業就業人員,他們和農民工密不可分,今天幾乎全是“半工半耕”的家庭,農業收入還要低于打工收入,并且同樣沒有國家勞動法規保護和基本沒有(或只有低等)社會福利(下面還要詳細討論)。

  非正規經濟人員之中有許多以低報酬、無福利的臨時工或承包身份就業于正規部門。⑦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國際勞工組織曾經將其注意力集中于當時被認定為可以和正規部門明確區分、處于其外的“非正規部門”( informal sector),但后來,鑒于眾多受雇于正規部門的非正規臨時工的事實,改用了更寬闊的“非正規經濟”(informal economy)這一概念,將在正規部門工作的非正規人員(ILO, 2002)也納入其中。

  三、中國的農民工

  2006年之前,因為農民工一直沒有被納入國家正規統計系統的指標,我們只能依賴2000年人口普查所顯示的該年在城鎮就業人員數和國家登記的在冊正規單位就業職工人數之間的差數,來計算未被登記的非正規農民工人數。這個方法雖然沒錯,但因為沒有更直接的經驗材料,含有一定的不確定性。2006年發表的 《中國農民工問題研究總報告》(以下簡稱“《總報告》”)初步填補了這方面的空缺。那是在國務院總理的指示下,由國務院研究室牽頭、召集有關部門和研究人員所做出的報告。但它只是在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7000個村莊的6.8萬農戶的、尚未充分精確化的抽樣問卷調查基礎上形成的研究,其中難免含有不甚精確的部分。⑧

  之后,2008年底,國家統計局終于正式建立了農民工統計監測制度,于2009年和2011年發表了關于農民工的調查監測報告。這些報告仍然是根據6.8萬戶的抽樣調查的研究,但在2006年到2009年間,抽樣調查關于農民工方面已經相當高度精確化——譬如,系統納入了外出還是本地、各行業、參保、教育背景、地區分配等數據。當然,由于農民工依然未被樹立為一個正式的統計指標(而作為流動人口,也確實不容易統計),數據不是按戶或按人的直接調查或登記,而是憑借抽樣的推算,因此難免帶有抽樣調查所不可避免的誤差幅度,但是其精確度和可信度已經比此前要高得多了。

  表1列出迄今最可靠的農民工數據??梢钥吹剑?006年報告的數據推測和估計多于系統估算,而2009年和2011年的數據則明顯比較精確,依據的是更細致的抽樣調查,然后按照系統的統計方法估算而得。

  據此,我們可以看到,2011年的離土離鄉農民工共1.59億人,占城鎮非正規就業人員的絕大部分。而離土不離鄉的農民工則有0.94億人,其中絕大部分是鄉村的“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就業人員。外出和本地農民工兩者加起來的總數是2.53 億(25278萬)人。

  根據2006年的 《總報告》,農民工中有30.3% (0.364億)在制造業部門工作,22.9%(0.275億)在建筑業工作。此外,約0.56億就業于“第三產業”,其中10.4%(0.125億)從事“社會服務”,如保姆、清潔工、清運垃圾人員、社區保安、理發店員工、送貨人員等;6.7%(0.08億)是住宿餐飲業服務人員;4.6%(0.05億)是批發與銷售業人員,如小商店、攤位人員和小販等。

  他們不具有正規城鎮戶口,在城鎮顯然是一種二等公民。他們從事的是低報酬和沒有福利的工作。根據2006年的《總報告》,2004年他們每月的平均工資只有780元,每日平均工作11小時。也就是說,他們的工作時間比正規職工多將近一半,而獲得的報酬僅是后者的60%。當時的調查者推測他們中只有12.5%具有工作合同、10%有醫療保障、15%有退休福利(根據后來更精確的數據,這些推測其實偏高——見表1)。大多數承包大企業的工作或在小規模的非正規企業內工作,一般都歸屬于“勞務關系”,不會得到國家勞動法規和工會的保護。因為不具備城市居民身份,他們只能負擔更高的醫藥費用和子女的“擇校”教育費用。在全國每年七十萬工傷受害者中, 他們占了最大多數。這些基本事實也可見于眾多較小規模的研究。⑨

  以上事實在一份國際調查中得到進一步證實。這是一個由國外學者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共同組成的(1988年、1995年和2002年三次調查中的)第三次“中國家戶收入調查”(Chinese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該項調查是以國家統計局的抽樣調查為基礎,根據經過修改的范疇而抽樣進行的。⑩2002年的調查覆蓋了120個縣的9200農戶以及70個城市具有城市戶口的6835戶,同時對“農村移民”(rural migrants)進行了次級樣本調查。該項調查發現,農民工的工作報酬比城市居民平均要低50%。11而這個數字尚未將兩者之間在工作時間、醫療保障和教育費用等方面的差別考慮在內。(Gustafsson, Li and Sicular, 2008:12, 29; Khan and Riskin, 2008:76)

  從表1我們可以看到,在參與社會保障方面,2009年到2011年間有一定的進步。農民工在養老和醫療保險的參保比例方面有一定的提高,從2009年的7.6% 和12.2%提高到13.9% 和16.7%,但仍然很低。工資方面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我們欠缺可比價格的數據。雖然如此,可以確定的是絕大比例依然違反國家勞動法律規定的每周最多44小時工作,2009年是89.4%, 2010年是90.7%,2011年仍然高達84.5%。中國的農民工雖然具有大部分其他國家的“非正規經濟”人員所不具備的平等的承包地權,但在其它方面(沒有國家勞動法律保護和沒有或只有低等社會保障)是和其它發展中國家基本一致的。

  四、城鎮的正規與非正規就業人員

  上列的農民工數據,結合2011年根據2010年的全國人口普查國家統計局對就業人員所做的更精確的統計和對之前的就業數據的全面調整,我們今天可以獲得比較完整的關于農民工和非正規經濟就業人員的數據。由此,我們可以比此前更有把握地論述農民工和中國非正規經濟的規模和演變過程。

  表2根據最新調整的就業人員數據列出中國歷年的正規和非正規經濟就業人員數(2000年及以前的數據沒有變動)。這里“正規經濟”范疇納入了統計局慣用的正式登記的、具有法人身份的國有單位、集體單位、股份合作單位、聯營單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臺商投資單位以及外商投資單位。這些都是國家相對比較嚴格要求執行國家正式勞動法規的在冊單位(雖然有一定比例并沒有完全達到國家勞動法規所定標準也沒有達到正規職工所享有的福利水準)。在正規單位之外的是規模較小的(雖然是經過正規登記的)、不具有法定正規“用人單位” 身份的“私營企業”(區別于較大型的民營股份單位和公司以及港澳臺和外資單位)和個體(戶),以及數量龐大的未經登記人員。他們更適合我們這里采用的非正規經濟范疇。

  所謂的“私營企業”,按照國家的定義,乃是“由自然人投資或自然人控股”的單位。因此,它們不具有“法人”身份,與具有如此身份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單位”、或“港澳臺商投資單位”以及“外商投資單位”等較大的非國營企業不同(國家統計局,2007:表5-7)。我們絕對不應像在美國語境中(和有的美國研究中)那樣把“私營企業”(private enterprise)按照其英文的字面意義理解為所有的非國有企業。事實上,這些“自然人”所有的私營企業的就業人員在2006年只占全國就業人員總數中的14%,絕對不應被等同于中國“資本主義”的全部或其最大部分(國家統計局,2007:表5-2;Huang [黃宗智] ,2013 )。

  私營企業多為小型企業。2006年全國共有0.05億(5百萬)家經登記注冊的私營企業,在城鎮登記的共雇用0.395億人員(在“鄉村”登記的共0.263億人員),每個企業平均雇用13個員工(國家統計局,2007:表5-13)。12根據2005年對這些企業的第六次(1993年以來每兩三年一次的)比較系統的抽樣(每一千個企業抽一)問卷調查,其中只有1.13%是規模大于100位員工的企業。13極大多數乃是小型的、平均擁有13位員工的企業,包括制造業部門(38.2%)、商店和餐飲部門(24%)、以及“社會服務”(11.1%)和建筑業(9.1%)部門。如上所述,如此的非正規員工大多數沒有福利、工作保障或國家勞動法律保護。 (“中國私營企業研究”課題組,2005)14

  至于2010年在城鎮登記的4467萬自雇個體就業人員,他們大多是登記人本身和一兩位親朋的個體經濟(2006年平均2.2人 / 個體戶)15。這些“自雇”人員包括小商店、小攤子、舊的和新型手工業工人及其學徒、小食品商人、各種修理店鋪等。這些人員快速擴展的部分原因是新興現代經濟部門對這方面的服務的市場需求,部分是新近進城打工的農民工對這方面的需求。改革以來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包括舊式(類似1949年前)的手工業者和小商業主的大規模復興(人民公社化之后幾乎完全消失),正是出于這樣的需求。

  根據國家工商管理局的數據,個體工商戶的戶均注冊資本在2002年是16000元,2010年上升到39000元(《十年來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快速發展》,2012)。顯然,這些都是較小的生意。即便與(小規模的)私營企業相比(其戶均注冊資本在2007年是170萬元),也相去較遠。我們絕對不應該像有的美國學者那樣,把個體戶等同于所謂的“私人企業家”(private entrepreneurs)(詳細討論見Huang [黃宗智],2013)。如此的就業人員有相當高比例經常從事類似于“勞務關系”的工作,當然大多沒有福利和工作保障。

  從階級分析角度來說,這些“個體戶”符合馬克思主義生產關系視角關于“小資產階級”所突出的特點,即以自家勞動力使用自家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工具、資本)的階級(因此也可以稱作“自雇者”[self-employed][Wright,1997:第4章]),因此既不同于資本家,也不同于無產階級。同時,也符合韋伯從市場關系視角所突出的“階級情況”,即銷售自家(部分)產品的農戶、手工業者或銷售小商品的小商業者,因此與那些靠占據稀缺資本而具有壟斷銷售權力的資本家不同,也和在市場上出賣自己勞動力的工人階級不同(Weber, 1978, Vol. 1:302-307)。正因為如此,馬克思和韋伯同樣把小資產階級這樣的個體生產經營單位當作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之外的第三階級看待。(詳細討論見黃宗智,2008;黃宗智,2010:第9章)

  然后是11384萬(2010年)未經登記的非正規就業人員。在技能和工作穩定性方面,他們還要低一個層次,許多是臨時性的人員,諸如保姆、清潔工、社區保安、餐館服務員、運送人員、學徒等。不用說,他們絕大部分同樣沒有福利和勞動法律保護。

  總體來說,以上三種主要城鎮非正規經濟就業人員(私營企業人員、個體戶和未登記人員)共同構成一個低報酬、低穩定性、低或無福利、沒有國家勞動法律保護的城鎮經濟體。16

  由此可以看到,1985年以來,中國的非正規經濟就業人員已經從占所有城鎮就業人員的3.5%爆炸性地擴展到2010年的63.2%。這部分是由于(小)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就業人員數的膨脹,2010年分別達到6000萬人和4500萬人。更主要的則是未經注冊人員的大幅度增加,從1985年的零數達到2010年的1.1億人,其中當然主要是農民工。同時期,正規經濟職工2010年的就業人員總數(1.28億)則僅和1985年基本一樣(1.24億)(1985年~1995年十年中有所增加,但上世紀90年代后期國營企業改制,其工人大規模下崗,正規職工基本返回到1985年的絕對數),而其所占城鎮總就業人員的比例已經從1985年的96.5%下降到2010年的36.8%。這是個非常急劇的變化。

  五、鄉村的就業人員

  至于鄉村就業人員,2010年人口普查發現,之前根據抽樣調查估計的數據有比較嚴重的誤差。國家統計局根據更可靠的2010年普查對鄉村就業人員數據作出了相當幅度的調整,下調了4369萬人,如表3所示。

  此前,根據全國6.8萬農戶的抽樣調查,國家統計局低估了2001年~2010年全國城鎮化的幅度,所以要以每年平均485萬之數對這些年份的鄉村就業人數進行調整。農民的更快速城鎮化意味著農業就業人數以相同幅度比較快速遞減。同時,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在這十年間平均每年增加281萬就業人員,2010年達到1.59億人員,鄉村私營企業也比較快速擴增,平均每年增加216萬就業人員,2010年達到3347萬就業人員。17毋庸贅言,農村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人員大多同樣處于國家勞動法規保護和社會保障制度之外。

  至于農村個體就業人員,他們在1995年~2000年間達到3000萬左右人員的頂峰之后,下降到2004年的2066萬人,之后再次攀升,2010年達到2540萬人。和城鎮個體戶一樣,我們當然可以把他們理解為一種“自雇”的“小資產階級”。但是,應該指出,許多農村的個體戶其實經常處于一種類似于“勞務關系”的工作關系之中(例如工匠、裁縫、修理鋪、理發師、運輸者)。小攤小販也一樣。

  這樣,在四億多(4.14億)的農村就業人員中,今天已有不止一半(2.17億,其中1.59億鄉鎮企業人員、0.33億私營企業人員、0.25億個體人員)從事非農就業,其中大多數處于“勞務關系”中,同樣不會受到國家勞動法保護。無論從國家勞動法規還是收入水平來考慮,他們也可以被納入非正規經濟范疇,不可簡單地用傳統的務農“農民”一詞來理解。

  至于以農業為主業的就業人員,在這十年間平均每年減少1213萬人,多于國家統計局過去的估算。也就是說,從每年1個百分點提高到2個百分點。第1個百分點可以根據彭玉生和我在2007年文章里分析的三大因素(生育率下降、城鎮非農就業擴增、農業結構轉化)來理解(黃宗智、彭玉生,2007),第2個百分點則一半來自比我們預測要更快速的城鎮化,另一半來自我們沒有充分考慮到的鄉村非農就業(即鄉鎮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就業)的擴增。結果是2010年的(以農業為主業的)農業就業人員已經下降到不足2億人,僅為1.97億人。而且,即便是以農業為主的人員,根據國家2006年的全國農業普查的定義,也不過是每年從事農業6個月以上的人員(國務院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08)。

  在我看來,中國的農業就業人員也應該納入 “非正規經濟”范疇。在總數2.53億的外出和本地農民工的現實下,當前絕大多數的農村家庭都有人在打工。他們幾乎全是 “半工半耕”的家庭,也可以說是“半無產化”了的家庭。他們和農民工是同一家庭的不同就業人員,密不可分。

  改革之前,我們可以比較清晰地劃分工人和農民,前者屬于城鎮和工業部門,后者屬于農村和農業部門。但是今天我們已經不能如此劃分,因為大多數的城鎮工人已經不再是來自城鎮的人員,而是來自農村的農民戶籍人員。我們也不再能夠簡單區別工人和農民,不僅因為大部分的工人屬于“農民”戶籍,也因為大部分“農民”已經變成“非農”就業人員。中國社會今天的主要差別已經不再簡單是工業和農業、非農就業和農業,甚至也不簡單是城鎮和農村間的差別,而是城鎮具有法定身份和福利—待遇的正規經濟人員與不具有如此身份和福利—待遇的城鎮與農村非正規經濟人員間的差別。

  當然,“非正規經濟”這個概念也不完全理想,因為ILO等使用此詞的出發點也是傳統的工人和農民概念,沒有考慮到中國這樣的工—農特別緊密纏結不分的情況。這是它的局限。我們使用“非正規經濟”概念的時候,需要說明這方面的“中國特色”,明確把“半工半農”的中國農民也納入其中。如果我們像國際勞工組織那樣,把非正規經濟限定為城市經濟的現象,便會過分隔離中國的城鎮與農村,過分隔離農民工與農民,不符合中國實際情況。

  我們固然可以特別突出務農人員之不同于其他非正規經濟人員,而繼續用“農民”、“小農”、“農業就業人員”,或“第一產業就業人員”等范疇來概括這個群體。我們也可以用以上提到的“小資產階級”范疇(黃宗智,2008)。那樣的話,我們實際上是在使用一個三元的分析框架——(城鎮)正規、非正規、以及務農人員。但是,那樣的話,我們繼續掩蓋了1.53億戶籍農民在城鎮就業,以及2.17億農民在農村從事非農就業這兩大事實。它們是改革以來最龐大的社會經濟變遷,也是工人和農民之成為一個密不可分群體的主要原因。

  在我看來,目前更簡潔的辦法是把“鄉村”的就業人員也納入非正規經濟之內(當然,要加以明確地解釋)。這樣,更可以突出中國的現實和特征。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不同,中國絕大多數從農村進入城市打工的農民不會真正完全脫離農村和完全城鎮化,部分原因是中國的戶籍制度和承包地權制度。他們不容易在城市買房長期居留;同時,在農村的承包地權也是促使他們返回農村的一個因素。另一原因是中國家庭長期以來頑強地持續為一個基本的經濟單位——之前是農村的農業 + 手工業的家庭,今天是跨越農村和城鎮界線的農業 + 打工家庭。改革期間的快速工業發展,并不像西方發達國家經驗那樣簡單依據個體化的城鎮工人,而主要是依據既是農村也是城鎮的半工半農家庭。(詳細討論見Huang [黃宗智], 2011;黃宗智,2011,2012)。

  在人們慣常用的階級概念中,其實還是中國革命原來的“工—農”或“勞動人民”概念比較合適。當時,中國處于工業化初期,工人多是來自農村的第一代工人,因此顯然與農民密不可分。今天,在改革后期,情況其實同樣。傳統意義的 、可以清楚劃分的“工人”和“農民”概念是不合適的。今天,在計劃經濟時代那樣可以清楚劃分的城鎮工人和農村農民其實很大程度上已經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半工半農、亦工亦農的農村家庭。如果我們進一步考慮到,在今天的藍領工人中,具有特權身份的已經為數甚少,并且不一定能夠長期保留那樣的身份地位,我們更應該使用原來的“勞動人民”范疇。其中的關鍵概念在于中國工業“工人”必需連同農民來理解,而今天的農業農民也同樣必需連同非農業農民工人來理解。今天中國社會的主要差別,除了頂層的國家官員和企業家之外,其實在于占據總就業人員較少數的“白領”、“中產階級”和大多數的真正的“勞動人民”間的差別。

  表4按照以上的正規與非正規的定義來劃分中國歷年的就業人員??梢钥闯?,在大規模市場化和計劃經濟的社會保障制度全面解體的大潮流下,中國的社會經濟體在20世紀80年代從一個基本全是正規 + 集體經濟的體系極其快速地成為一個大部分是非正規、非集體的體系。2005年,全國就業人員中的85.0%基本沒有社會保障和勞動法規保護。到2010年,伴隨最近幾年正規大“企業”(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擴充以及把部分非正規經濟正規化的一些措施,正規經濟所占比例稍有增加,非正規經濟略有減少。同時,伴隨福利制度的初步重建,非正規經濟部門的福利情況稍有改善,但是和正規職工的保障差別仍然非常鮮明,和集體經濟時代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的差距(今天的醫療服務對農民來說要相對昂貴得多,雖然比之前現代化)。對農民工來說,農村的低等合作醫療保險所起作用比較有限,達不到城鎮居民的水平,并且,和子女義務教育權利同樣,基本只在戶籍所在地才起作用,在打工所在地并不起作用。當然,非正規身份意味不被納入國家法定的“勞動關系”范疇下,不受到勞動法律的保護。制度整體顯然是個區分兩個不同等級的經濟和社會。該年,非正規經濟人員占到總就業人員數的83.2%。

  上述非正規經濟的圖像也可以從歷史的角度來理解。它有以下的主要來源和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20世紀80年代鄉村工業化和鄉鎮企業的興起,其人員絕大多數是非正規的;第二部分是80年代后期開始的農民工大規模入城就業,也基本都是非正規的;第三部分是80年代農村集體醫療保障制度的全面解體,以及農村非農就業(非正規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從90年代開始的快速興起;第四部分是90年代中期以后國有和集體企業職工的大規模下崗以及在非正規經濟中重新就業。以上各個組成部分中最關鍵和人數最多的是小規模的農業 + 打工家庭。今天,非正規經濟及其半工半農人員(勞動人民)已經極其快速地成為全國絕大多數的就業人員,占到總就業人員中的83.2%,正規經濟就業人員則只占到16.8%。

  六、中國的正規經濟

  我們最后要檢視今天的法定正規經濟的組成。上面已經看到,2010年城鎮正規工人總數只是全國76105萬就業人員總數中的12765萬人,即16.8%。如表5所示,其中有不止一半(6516萬)是“國有單位”的職工,包括2200多萬的黨政機關職工、將近2200萬的“事業單位”職工、以及2000萬的國有企業職工。顯然,這些職工中的大多數其實是“白領”的職員,只有少數是“藍領”的工人。他們的共同點是享有國家勞動法律的保護、較高的工資和較優厚的福利。

  此外,則是表中所列的具有正規“法人身份”的非國有單位的職工,最主要的是較大規模的民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約3600萬職工,以及外資和港澳臺投資的單位,共約1800萬職工。上面已經說明,即便是如此的正規單位職工,也并不一定完全具有國家勞動法規定的社會保障福利(因為企業可能與地方政府串通違反或無視國家勞動法的規定),但總體來說,較高比例是具有正規法律保護和福利的。

  這些就是今天中國正規經濟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占據今天所謂的“中產階級”的大多數的群體。他們多是城市的有房、有車者,其消費上的要求和習慣已經越來越趨同國際大城市的中產階級,和農民以及農民工差距懸殊。

  無可懷疑的是,今天的勞動法規已經把原來革命傳統中“勞動人民”或“工農階級”的大多數排除在其外,實質上已經成為一種強烈傾向維護特權身份和收入階層的既得利益的法規,和革命傳統中的勞動立法十分不同。

  七、結論

  我們慣常用的“工人”和“農民”兩個范疇其實對中國當前的社會實際都帶有比較嚴重的誤導性。他們其實更多地源自西方而不是中國社會的歷史演變。無論是馬克思主義的歷史觀,還是與其對立的新自由主義歷史觀,都以為從農業進入工業社會將會是這樣一個簡單的過程:即大多數的以家庭為主要生產單位的農村農民將轉化為個體化的城市工業工人和其他職工。一般頭一代的農民進入城市,便不會再返回農村,而會完完全全地成為城鎮人,成為工人。但中國的近現代歷史其實是一個很不一樣的過程。今天的中國的勞動人民其實不是可以清楚區分的工人和農民,而是兩者緊密纏結不可分的“半工半農”家庭的成員。這個現象具有長時段的歷史淵源(更詳細的討論見黃宗智,2012)。

  傳統的“工人”和“農民”兩個階級范疇其實掩蓋了改革期間的最龐大、關鍵的社會經濟變遷。今天,大多數的“工人”不是城鎮居民而是農村戶籍人員,部分家庭仍然在農村,而大多數的“農民”不簡單地是務農人員而是非農就業人員,部分家庭人員同時在城鎮和農村打工或從事非農就業。這些“半工半農”的家庭其實是中國最龐大、最基本的經濟單位。他們結合農業和工業、農民和工人,組成一個密不可分的大群體。對這個群體的表述,可能最貼切的還是原來的中國革命的“工農”(廣大)“勞動人民”,而不是我們常用的、能夠清楚劃分的傳統 “工人”和“農民”范疇。

  但是,不符實際的傳統意義的“工人”和“農民”對我們關于中國社會和經濟史的思考影響深遠,也對我們的勞動立法歷史影響深遠,更對我們思考中國的社會不公問題的根源影響深遠。傳統的馬克思主義視角促使我們的左派學者們聚焦于正規的產業工人“無產階級”的研究。他們的用意是為廣大勞動人民說話,但是實際上,他們所研究的只是廣大勞動人民中的較少數——即全職、正規的產業工人,實際上局限于勞動人民中的不到10%(更詳細的討論見Huang[黃宗智],2013)。

  同時,國家對源自馬克思主義的“勞動”和“勞動法”概念范疇的使用,同樣促使我們忽視位于正規法律之外的絕大多數的真正勞動人民。勞動法今天其實只被適用于具有特殊身份的正規職工,同樣只是勞動人民中的少數,約六分之一。

  而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理論的“拐點”理論同樣促使我們簡單聚焦于正規經濟,并想象全國的勞動人民已經、或行將被整合為一個同等待遇的單一勞動市場,完全無視規模極其龐大、占到勞動人民絕大多數的非正規經濟。

  與此密切相關的是美國的“橄欖型”社會模式理論的影響。它促使大家想像一個中間大、兩頭小的社會結構,以為中國的社會結構已經達到、或快速地趨向這樣一個模式在發展。他們同樣忽視了大多數的勞動人民,把約六分之一的“中產”職工等同于大多數就業人員。

  本文論證的是今天中國,除了頂層的國家官員和大企業家之外,主要由兩個差別懸殊的階層組成:一方面是新興的占到人口約六分之一的“中產階級”。他們在生活習慣、消費要求和價值觀上,已經越來越和國際大城市的“中產階級”趨同。另一方面則幾乎是另一個世界,是處于國家勞動法規和社會保障制度保護之外的非正規人員——主要由九億農村戶籍的“半工半農”家庭所組成的廣大勞動人民。他們既非傳統意義的“工人”,也不簡單是傳統意義的“農民”,而是亦工亦農的農村戶籍人民。他們才是中國的真正勞動人民,亟需我們去重新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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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right, Erik Olin, 1997, Class Counts: Comparative Studies in Class Analysis,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注釋】

  ①最突出的研究之一是李靜君(Ching-Kwan Lee),2007。詳細討論見黃宗智(Philip C. C. Huang), 2013。

  ②代表性的著作是陸學藝,2003;陸學藝(編),2002。詳細討論見黃宗智,2009。

 ?、鄞硇灾魇遣虝P,2007。詳細討論見黃宗智,2009。

 ?、苊旱V則有使用“亦工亦農”的“輪換工”者,被認為是特別適合煤礦用工的一個型式(國家勞動總局政策研究室,1980:44~45)。

  ⑤ILO統計的是印度、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泰國和敘利亞,未納入中國。

 ?、捱@是因為它在組織上比較強調實踐,其管理機關和每年的國際勞工會議由分別來自政府、企業主和工人代表組成。見The Nobel Peace Prize 1969, Presentation Speech, http://nobelprize.org。這里引用的2002年的報告是由一組知名研究人員所寫,牽頭的是哈佛大學的瑪莎·陳(Martha Chen)和聯合國統計部的喬安·萬尼奧克(Joann Vanek)。

 ?、吒鶕疚氖褂玫母拍睿幉块T的非正規人員應該包括承包正規企業工程的非正規私營企業、個體戶和未經正式登記的人員不限于正規部門單位正式上報的在冊臨時工。如果簡單地從正規部門單位上報的在冊就業人員數出發,減去正規職工,得出的只是幾百萬的人數,完全沒有考慮到絕大多數實際存在的農民工。例見制造業、建筑業的就業人員數與職工數(國家統計局,2007:表5-6,表5-9)。

  ⑧中國農民工問題研究總報告起草組:《中國農民工問題研究總報告》,載《改革》2006年第5期。該報告對“城鎮”范疇的定義是和國家統計局就業人員統計一致的,即限于縣城關鎮及以上的城鎮,不算其下的鎮,但人口普查則納入所有的鎮,兩個口徑的統計因此有所不同(國家統計局,2007:123,180)。

  ⑨例如,北京市豐臺區2002年的一項有關調查顯示,被調查的城市居民平均工資是1780元 / 月,而農民工則只有949元。他們之中有1 / 3的人員每天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1 / 6超過14小時(李強、 唐莊,2002);另一項關于合肥市的研究,基于836份有效問卷,發現80%按月報酬在800元以下,86%每天工作10到14小時(方云梅 、魯玉祥,2008);另一個2007年關于武漢、廣州、深圳和東莞等城市的研究,根據765份有效問卷發現,農民工工資在2004年以后有顯著的增長(49.5%月薪達到1000元以上),但他們平均每周工作65小時。如果按小時計算,他們的工資只達到2005年全國正規職工平均的63%(簡新華、黃錕,2007)。當然,《總報告》是最為全面的調查。

 ?、獗热纾由狭嗽谧约宜蟹孔泳幼∪说姆孔獾戎倒浪?,但是仍然沒有納入城市居民在醫療和教育上所享有的“暗補”的估算(Gustafsson, Li and Sicular, 2008: 15-17)。應該指出,也沒有考慮到工作時間的差別。

  11這是按每就業人員計算。如果按人均計算,則低35%。

  12這里的“城鎮”再次指縣城關鎮及以上,“鄉村”則包括其下的鎮。見注⑧。2009年,私營企業數增加到624萬,人員增加到9000萬人,平均每個企業約有15位員工(中國民[私]營企業經濟研究會,2009)。

  132003年年底全國有0.0344億(344萬)這樣的企業。當然,也有極少數符合美國語境內想象的那種中、大規模的資本主義企業。

  14當然,在私營企業“就業人員”中,也包括那些可被視為小型“資本家”的五百萬企業所有者,以及一些高技術的高薪人員。但其絕大多數無疑是普通員工,也是待遇差于正規經濟職工的就業人員。

  15相關數據見國家統計局(編):《中國統計年鑒 2007》,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7年版,表5-14。

  16當然“私營企業”、“個體”和未登記人員中不僅包括農民工,也包括上世紀90年代后期和本世紀00年代初期數量可能達到5000萬的就業于非正規經濟的城鎮居民。其中許多是下崗職工,在非正規經濟重新就業,大部分在服務業(第三產業)就職。我們缺乏全面、可靠的材料,但根據1997年一個相對系統的在17個省55個城市的問卷調查,大部分下崗職工是“中年”的人員(年齡在30歲到50歲之間的占64%),只具備相對較低的文化水平(其中小學和初中學歷的占56%,上過大學或大專的僅有5.7%),絕大部分成為交通運輸、批發零售、餐飲和“社會服務業”等部門的非正規就業人員,或在小型的所謂“私營企業”工作,或者變成自雇的個體戶,大多只比農民工稍高一個層次。只有很少部分的下崗人員(4.7%)認為國家的各項再就業工程對他們有過“很大的幫助”(“城鎮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狀況調查”課題組,1997;亦見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n. d.)。

  17這里應該附帶說明,中國農村今天越來越多的就業人員同時從事不止一種職業——譬如,部分時間耕種、部分時間在鄉鎮企業或私營企業就業,或以個體身份從事小買賣、運輸、工匠等工作。以上的統計是按照主要業務——每年就業6個月以上——來歸納的。詳見國務院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編):《中國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資料綜合提要》,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8年版以及國務院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編):《中國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資料匯編(農業卷)》,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9年版。

  黃宗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歷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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