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三十多年來,在全世界去階級化的浪潮下,階級分析方法日益邊緣化,甚至被否定。潘毅等人的著作《大工地:建筑業農民工的生存圖景》將階級分析方法重新帶回社會科學研究的中心,通過人類學和社會學的研究方法,細致展示城市建筑業農民工的艱辛的現實處境,揭示建筑業農民工所遭遇的討薪難等困境的深層次機制,呈現了當前中國法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困境。該書擴展了目前法律社會學的研究領域,表明階級分析方法在一些法治問題上具有較強的解釋力,為階級分析方法在法律社會學研究中的運用提供了重要啟示。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的《英國工人階級狀況》和E.P.湯普森(Edward Palmer Thompson)的《英國工人階級的形成》,是有關工人階級形成歷史過程研究的兩本代表作。前一本書出版于1845年,后一本書出版于1963年,兩本書所敘述的那段歷史離當前相去甚遠,但現在讀來,感覺就好像是針對當下一樣。
潘毅與盧暉臨、張慧鵬共同出版的《大工地:城市建筑工人的生存圖景》(潘毅、盧暉臨、張慧鵬:《大工地:城市建筑工人的生存圖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2月第一版)與恩格斯、湯普森著作的主題相同,都是研究工人階級的境況及其形成。這本書記錄的是“21世紀的‘包身工’”,在當代中國有關工人階級的研究中必定會占有重要地位。近三十多年,中國出版的專門研究工人階級的著作非常少,能夠用階級分析方法來認識工人遭受困境的優秀著作更少之又少。這本書在很大程度上填補了這樣的空白。潘毅以重視馬克思的階級分析方法的學術研究路徑而著稱。當然,其所使用的學術理論方法資源并不限于馬克思的階級分析方法,還包括其他具有批判性的社會理論。從潘毅的學術歷程中可明顯看出其所使用的理論范式的轉變,由之前重視后現代理論,到近幾年越來越重視馬克思的理論。[1]《大工地》一書是其以往學術努力的繼續。潘毅等人采用社會學和人類學的民族志研究的方法,走進工地,開展參與式觀察、深度訪談,借鑒馬克思和后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視角,試圖把中國農民工問題引入到社會轉型和工人階級形成這一宏大的歷史進程中來考察,其中,無產階級化是他們關注的核心問題。(15頁。注:以下引自本書內容均只在引文后標注頁碼)他們將關注的目光投向中國新興工人階級的主體——建筑工人。如書中所說:“走進工地,走近建筑工人,實際上為我們觀察和理解中國新工人階級的形成提供了一個極好的機會。”(15)潘毅等人重又將馬克思的階級視野帶進學術研究中。
一、去階級化:階級視野的遠去
階級以及階級斗爭理論是馬克思理論中的核心部分,階級分析方法是其理論方法的關鍵。如馬克思所說,階級分析方法并不是其首創,在此之前便存在。但與以往不同的是,馬克思的階級分析方法建立在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深入揭示剩余價值,以消除異化、達致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為目的。
馬克思在生產過程中理解階級、階級的形成以及階級結構,“生產”在其階級分析方法中居于中心環節。[2]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規律作用下,生產資料日益與勞動分離,分散的生產資料越來愈集中,勞動轉化為雇傭勞動,生產資料轉化為資本,由此產生了工人階級與資本家階級之間的對立。在此之外,土地所有權同資本和勞動分離,形成了土地所有者階級與資產階級及雇傭工人階級之間的對立。馬克思的階級理論并不是簡單地將原子化個人歸入到某一階級位置之中,而是將一個作為整體的階級在社會關系中確定其位置。馬克思以當時的英國作為典型的研究對象,認為現代社會中存在著建立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基礎上的三大階級:雇傭工人、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這可算作是馬克思構建的作為分析工具的“理想類型”。實際上,馬克思也認識到現實的階級以及階級關系并不是以這樣純粹的形式表現出來,還存在著許多中間過渡階段。[3]
早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便對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下的異化現象進行了深入研究和批判,這成為其后來創立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和從事革命實踐斗爭的重要起源和導向。馬克思認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人被異化了,而在他所欲追求的那個帶有歷史必然性的共產主義社會中,異化現象將會得到克服。異化不僅表現在結果上,而且還表現在生產的過程中,在這個過程中,人并沒有成為其所創造的物的主人,人所創造的物卻成為了奴役人的東西。資本主義導致了人的異化,一方面是人與人關系的異化,另一方面是人與物關系的異化。在人與物的關系中,產品雖然是勞動者所生產的,但不是人占有物,而是物占有人,人為對商品和金錢的崇拜所羈絆,異化物實現了對人的全面的統治。而人與物的關系上的異化則又進一步加劇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異化,人與人之間的欺詐、掠奪成為了常態。這在馬克思看來,正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帶來的:“資本主義生產對已經實現的、物化在商品中的勞動,是異常節約的。相反地,它對人,對活勞動的浪費,卻大大超過任何別的生產方式,它不僅浪費血和肉,而且也浪費神經和大腦。”[4]人與物的異化關系,人與人的異化關系,都經由異化勞動而產生。私有財產既是異化勞動的產物,也是勞動借以異化的手段。在馬克思看來,根除異化的方法在于徹底消滅私有制。在這個基礎上,馬克思描述了自己所欲追求的共產主義社會的理想圖景。
但1980年代以后,馬克思的分析方法不斷遭受否定。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隨著撒切爾、里根等右翼政黨上臺,新自由主義盛行,階級視野不斷消退,“告別馬克思”似乎成為了許多人的選擇,也有人宣告“階級的終結”。在中國,在共產黨革命時期以及新中國前三十年,在共產黨的意識形態和理論資源里,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方法(包括日益教條化、僵化的“馬克思主義”)曾獲得了毋庸置疑的地位。隨著“文化大革命”的結束,主政者推動撥亂反正和改革開放。隨著市場化改革開啟,中國日益變成了世界資本最活躍的活動中心。此后,去階級化就成為潮流,階級話語被打成“極‘左’”標簽。去階級化,是去政治化的一部分,也可以說,去政治化的本質也就是去階級化。[5]就話語表達層面來看,去政治化的進程中,首當其沖便是階級話語的消退。
但階級視野的淡出和階級分析方法的消退,并不意味著階級本身的消失。在中國,恰恰相反,階級階層分化日益嚴重,逐漸“重新階級化”、階級力量重建。[6]不僅就社會層面是如此,就個體感受層面亦是如此。正如《大工地》中提到的許多建筑工人一樣:“在一個據稱告別了貧窮、走向富裕的年代,他還是一樣的赤貧,一樣的一無所有。”(4)“去階級化”與“重新階級化”,發生于同歷史進程中。但是,去除階級分析,很可能是一些強勢社會群體(階層、階級)為掩蓋其階級地位和特權而采取的政治策略:“為了給強調個人主義、專業分工、機會平等和開放市場的新自由主義經濟鋪平道路,階級話語被徹底壓制。”[7]
馬克思聲稱:“至今一切社會的歷史都是階級斗爭的歷史。”[8]但要深入把握其階級理論,則需與資本主義相聯系。馬克思的階級理論是一種歷史分析工具,但其根本指向仍在于針對資本主義。
二、階級分析的回歸:《大工地》
《大工地》研究的便是“重新階級化”和“去階級化”進程中的中國工人階級的命運問題。與傳統馬克思主義指向并服務于階級斗爭的研究不同的是,作為社會學研究作品,《大工地》一書主要旨在通過階級分析方法的運用,顛覆主流話語中有關“共同富裕”的神話。對于深受馬克思主義影響的中國學人而言,我們能從中讀出潛在的有關階級的問題。
本書所論及的工人與改革開放前三十年的工人不一樣,他們屬于“新工人”。在潘毅看來,新工人包括農民工、國企下崗工人、國企轉制工人。這些工人的產生,與近三十多年的國家社會層面的宏觀變遷有密切關系,也可以說是特定政策和制度下的產物。[9]正因為近三十多年社會轉型的特點,使其有別于前三十年的作為“國家領導階級”、“社會主義國家主人”的工人階級的“老工人”。本書關注的是“新工人”群體中的農民工群體,特別是其中作為主體的建筑工人群體。這樣的農民工群體有其特殊性,既不同于改革開放前三十年的工人,也不同于馬克思筆下的典型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下的工人,可以說帶有當代中國的“特殊性”。當代中國的“重新階級化”過程中,最為突出的是無產階級化過程。若與馬克思所表述的典型的無產階級化過程相比較,它有自身特殊性。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農民工的出現是馬克思的理論難以處理的現象”(174)。
首先,就形成過程中的制約因素來看,中國目前發生的“半無產階級化過程”與馬克思所言的無產階級化過程有所差別。在馬克思的經典論述下,資本主義大工業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這樣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中,出現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現象。在18世紀的英國,這是通過“圈地運動”來推動實現的。在現在的南亞、拉美等地也多是如此。這是一個無產階級化的階段:
貨幣占有者要把貨幣轉化為資本,就必須在商品市場上找到自由的工人。這里所說的自由,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夠把自己的勞動力當作自己的商品來支配,另一方面,他沒有別的商品可以出賣,自由得一無所有,沒有任何實現自己的勞動力所必需的東西。[10][8]192
這種無產階級化有這樣的特點:
往往伴隨著勞動者空間的轉移和身份的轉變,勞動者從農村遷移到城市,逐漸扎根,形成新的社區,同時也從農民轉化成為工人。無產階級化所造成的后果,是工人的命運最終依賴于資本積累和勞動力商品化的程度。這些(無產階級化的)工人既不擁有也不能支配他們的生產工具、他們加工的原材料以及他們生產出來的產品。貫穿于世界歷史的無產階級化過程是由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主導的結果,并主要表現為市場力量的作用。(8)
但潘毅等人指出:
中國的無產階級化過程的特殊性在于,其農村人口在進入城市成為資本積累和循環的一個環節的同時,已經因為城鄉分割的戶口制度被打上了低人一等的農民工身份烙印,而這恰恰有利于勞動剩余價值的最大榨取。換言之,中國的無產階級化過程是階級與身份政治的復雜糅合。(8)
這是國家與資本合力作用推動的結果,依靠一系列結構性力量和制度性約束,從而使當代中國的無產階級化進程在現在及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都只能保持在“未完成的無產階級化”或“半無產階級化”的狀態,從而更便于資本榨取更多的剩余價值。
第二,就勞資契約關系而言,二者亦有不同。“馬克思在資本與勞動的矛盾中理解資本主義,馬克思所指的資本是典型的資本,他所理解的勞動是建立在自由和平等社會契約基礎上的勞動,工人和資本家之間訂立了形式平等的契約關系。”(10)這是在“勞動從屬于資本”的意義上來理解勞資關系。但是,
今天要討論的農民工,在他們進入生產領域之前,其勞動關系和勞動主體身份就已經經歷了一次從屬于體制的過程,不管是出于國家發展戰略的需要,還是出于社會管理的考慮,農民工在進入城市之前,其勞動價值已經被既有的體制貶低。當他們走入城市,進入生產領域之后,又進一步遭遇從屬于資本的過程,換言之,中國農民工經歷了一個‘雙重從屬’的過程,這意味著其勞動價值被剝奪的程度更為嚴重。(11)
“雙重從屬”,第一是從屬于國家和體制,第二是從屬于資本,資本和體制在面對農民工時以種種形式勾連起來。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扮演的恰恰不是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對于中國政府在此過程中作用的認識,一方面要認識到國家從上至下整體意義上的政府在此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另一方面,還要認識到各級政府、各個不同地域的政府各自及其之間在此過程中所扮演的復雜微妙的角色。當前中國農民工群體所面臨的難以處理的勞資關系,面對著極為強勢的資方,很大程度上與政府的這種角色有著密切關系。
今天的中國建筑工人階級形成的特征不僅在于其“雙重從屬”的狀態,還在于其“雙重異化”的狀態。馬克思主要是在生產領域討論異化問題。而當今中國的農民工,不僅經受這樣一種異化,如作者所指出,還經受著他們作為一個勞動主體同自己的“農民工”身份的異化。也就是說,中國農民工經受的是“雙重異化”。在后一種身份的異化中,農民工的身份代表的是低下卑賤的社會地位,是社會的次等公民和次等勞動者,已經成為被人挖苦諷刺的象征符號。(175)
雖然當代中國出現以農民工為主體的工人階級的“重新階級化”,但是,階級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有一個過程,甚至是比較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思考這樣一個馬克思主義的關鍵問題,即:自在的階級如何成為自為的階級?[11]本書所研究的建筑工人,是中國當代新興工人階級的一部分,沒有生產資料,完全依靠出賣勞動力賺取工資來養家糊口,無疑,他們作為一個自在的工人階層已形成,但是,能否成為自為的主體——工人階級?
湯普森在《英國工人階級的形成》一書中所要解決的是階級形成機制的問題。他關于階級的定義是階級存在和階級意識的結合,分析的是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12]的動態過程中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的結合。[13]在他看來,階級存在和階級意識(或階級覺悟)不可分離,沒有無“存在”的“覺悟”,也沒有無“覺悟”的“存在”。這種階級的“存在”,是經由階級的“覺悟”而感到的“存在”,而不是作為一個實體的存在。階級不會自然而然出現,而是“形成”的,是要“組織成為階級”的。
由湯普森的定義可看出,他認為階級的“經歷”對于階級的“形成”非常關鍵,正是有這樣的經歷,階級覺悟、階級意識才會得以形成,進而階級才能形成。用他的話來說,即:
階級是一種歷史現象,它把一批各各相異、看來完全不相干的事結合在一起,它既包括在原始的經歷中,又包括在思想覺悟里。我強調階級是一種歷史現象,而不是把它看成一種‘結構’,更不是一個‘范疇’,我把它看成是在人與人的相互關系中確實發生(而且可以證明已經發生)的某種東西。…當一批人從共同的經歷中得出結論(不管這種經歷是從前輩那里得來還是親身體驗),感到并明確說出他們之間有共同利益,他們的利益與其他人不同(而且常常對立)時,階級就產生了。階級經歷主要由生產關系所決定,人們在出生時就進入某種生產關系,或在以后被迫進入。階級覺悟是把階級經歷用文化的方式加以處理,它體現在傳統習慣、價值體系、思想觀念和組織形式中。如果說經歷是可以預先確定的,階級意識卻不然。我們可以說具有相似經歷的相似職業集團對問題會作出合乎邏輯的相似反應,但決不能說這里面有‘規律’。階級覺悟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會以相同的方式出現,但決不會有完全相同的方式。[14]
湯普森的這段論述完整、準確地揭示了他在書中所運用的關鍵概念以及方法,對分析思考當下中國社會“重新階級化”問題具有啟示意義。“階級經歷”和“階級意識”在當下中國階級形成以及分析中應該居于怎樣的位置?這是一個值得思索的基礎問題。
《大工地》一書所要記錄的也正是建筑工人在階級形成的過程中的“階級經歷”和“階級意識”,并試圖努力更加深入細致地認識理解階級經歷和階級意識,以及它們與階級的形成之間的關系。但近三十多年來,階級話語已消退,工人階級作為一個主體處于失語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建筑工人還能感受到自己的階級身份嗎?還能形成階級意識嗎?進而,還能形成一個階級嗎?
工人階級的階級意識和行動會因鄉情、地域、行業、工種等被分割。《大工地》一書探討了階級意識的問題,但主要限定于研究建筑業底層工人,并揭示了包工制、資本的壓榨下,這些工人如何逐漸突破鄉情,逐漸走上團結討薪的道路。這在一定意義上避免了在過高層面上討論階級意識而留下的忽視工人認同被分割的問題。從作者對建筑工人真實鮮活的生活的體驗中,無論是作者本人還是讀者,更重要的是建筑工人自身,都能夠感受建筑工人的階級意識的萌芽。這種對自身身份強烈否認的階級意識,與社會主義年代工人們戰天斗地的豪邁與自豪的階級情感形成鮮明對比。(參見154-157)這種反差,是當代中國“新工人”經歷異化勞動后所產生的結果:
在追求現代性的話語喧囂之中,底層的聲音已經被完全淹沒,建筑工人沒有辦法在主流社會的話語體系中表達他們的體驗。他們處在一種失語的狀態,而這種失語源自一種制度性的障礙。作為中國新興的工人階級,他們找不到合法的語言概念來理解和解釋自身的處境,也沒有辦法表達他們的利益訴求和情感體驗。(188-189)
建筑工人等“新工人”從中體驗到的只是“恨”的情感:恨老板心黑,恨官員忽視民眾疾苦,恨自己出身不好……在作者看來,雖然這還不算湯普森所言的階級覺悟和階級意識,但也可將之視為一種“準階級情感”。(參見161)這種“恨”的情感,非常直觀地表現出資本家與工人之間的對立,體現出資本與勞動的對立。或許建筑工人更多只是從自身的個體經歷中認知這樣一種“恨”,但這種“恨”所體現出來的確實是階級意義上的對立:“老板的殘酷盤剝在工人心里埋下仇恨的種子。為了一家人的生活,他們只能忍下去,但這種仇恨卻是階級的種子。”(164)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說:“在資產階級社會里,資本具有獨立性和個性,而活動著的個人卻沒有獨立性和個性。”[15]
三、維權話語的尷尬:法律作用之不及
卡爾·波蘭尼(Karl Polanyi)《大轉型》的主題是:“這種自我調節的市場的理念,是徹頭徹尾的烏托邦。除非消滅社會中的人和自然物質,否則這樣一種制度就不能存在于任何時期;它會摧毀人類并將其環境變為一片荒野。”[16] 19世紀以前,人類經濟嵌入在社會關系中,這時的經濟是一種“倫理經濟”。而十九世紀以后到二十世紀初的百年間,經濟從社會“脫嵌”,人類社會卻被嵌入經濟關系中,經濟凌駕于其他領域。這正是他所言的“大轉型”。隨之而來的是巨大的社會混亂。現代社會之所以即便搖搖欲墜也能維系,因為它始終“由一種雙向運動支配著:市場的不斷擴張以及它所遭遇的反向運動(即把市場的擴張控制在某種確定方向上)”。[17]在波蘭尼那里,反向運動主要指來自政治領域的規制,包括政府的調控、立法上的規制等。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中國也經歷著這樣的“大轉型”,市場“脫嵌”于社會。當年的市場經濟的共識得到的結果與人們的預期之間有著巨大差距,片面市場化的改革帶來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鄧小平當年的警告——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了兩極分化,那就是走了邪路了——沒有引起決策者的足夠重視。在王紹光看來,“在1990年代短暫地經歷了‘市場社會’的夢魘之后,中國已出現了蓬勃的反向運動,并正在催生一個‘社會市場’”。[18]除了低保、農業稅費減免、城市廉租房等諸多社會政策紛紛出臺之外,不少旨在制約市場和資本無限制擴展的立法也不斷出臺。各種勞工立法紛紛出臺[19],有的在立法保護力度的層面上甚至已具有世界領先位置。但這些立法是否實際上達到了立法目標?
本書通過調查新世界地產在內地的建筑工地,詳細列舉了在全國建筑行業中非常普遍的非法用工現象:勞動合同簽訂率幾乎為零;層層分包;以罰款的方式實施管理和創收;實施極端的長工時;以“窩工”的方式變相剝削民工;低醫保參保率,低工傷賠付率;生活環境惡劣,安全隱患嚴重;建筑工人職業病隱患嚴重;職業培訓嚴重缺失;安全防護漏洞百出。(參見132-150)
拖欠工資、各種權益受到侵害,對建筑工人來說,出路何在?在主流的視野中,法治維權話語是主要思路和表達。在這種思路中,如何維護工人的權利,這似乎只是一個法律權利如何界定的問題,而非憲法和政治層面的問題。但諸多立法卻未達到實現保護建筑工人等農民工群體利益的立法目標。以《勞動合同法》為例。雖然新的《勞動合同法》已出臺,但建筑工地上幾乎所有建筑工人都無勞動合同。他們吃苦受累,竟不能按月領到工資,甚至不少人辛辛苦苦一年,到最后竟也拿不到工資,各種因討工資而發生的跳樓、堵馬路、爬塔吊的事件不斷發生。對此,作者向人們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為什么在一個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參見13-15)具體到建筑行業來說,“建筑行業有何特殊之處,可以長期凌駕于法律之上?建筑業拖欠工資的根源到底何在呢?”(88)
依靠法律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前提是,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要明確。只有在明確的勞動關系下,法律才可能發揮保護作用。但根據國務院2006年調查,尚有46.3%的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建筑行業,據作者在北京的調查,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于10%。這樣一來,建筑工人與資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就不明確,他們不僅無法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按時足額領取工資,而且也無法享受任何社會保險。(73)
這是書中寫到的年輕建筑工人的深刻體會:
從我出來這些年,大大小小也到過幾十個工地,生活條件有好、有壞,這些還可以忍受,可是你干了一季或一年的活卻拿不到工資。我想讓誰也受不了,如果你去找勞動局的話,他們說你沒簽勞動合同,沒辦法管。可是你一去到街上或政府示威游行的話,勞動局和警察出面說:你們這是不對的,是違法行為,你們要通過正當法律手段來討工資,可勞動局以沒簽合同為由推脫,這時真是叫天天不靈,叫地地不應啊!(165)
不知道這些執法者啊到底是幫工人呢還是幫老板呢。自古有句話,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現在當官的就是不為老百姓說話。(181)
實際上,這不只是他們個人的遭遇和感受,在建筑行業中,這是極為普遍的現象,“建筑工自進入建筑行業的生產體系開始,其作為工人的身份就未曾得到合法的確認”。(66)
一般認為,“黑心”包工頭是拖欠工資的罪魁禍首。但潘毅等人的調查表明,包工頭也常常成為被拖欠工程款的對象,“提及拖欠問題,不但普通的工人有訴不盡的苦水,許多包工頭也迫不及待地想要分享他們不為人知的辛酸”。(88)可見,包工頭本身并不是建筑工地上普遍存在拖欠工資問題的根源所在。
作者通過詳細考察建筑行業的歷史發展過程,剖析建筑業勞動體制,找到了建筑業拖欠工資的真正根源,即:層層分包的勞動體制是當前中國建筑行業勞動體制的基本特征,也是建筑業普遍存在的拖欠工資現象的根源。層層分包的勞動體制本身并不是建筑行業生產特性必然要求的勞動體制。在新中國六十年的建筑史上,分包體制曾兩度被廢除(分別是于1959年和1970年被廢除),占主流地位的建筑組織形式是以國營建筑企業為主的正式用工體制。建筑業分包體制的重新出現,是80年代以來城市改革的伴生物。(95-96)而且,現在的分包制也與計劃經濟時代的分包制不同,“今天的分包生產模式并不僅僅是為了資源整合與專業協作,充分發揮不同專業隊伍的資源優勢,而是資本為了實現靈活積累所采用的一種遮蔽勞動關系的生產體制”。(100)也就是說,這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資本的靈活積累而人為制造的制度選擇。作者指出,今天的包工制以包工頭為核心,主要通過“逐級墊付、資本卷入”——“責任下放、風險轉移”——“化整為零、削減勢力”這樣的三個環節來最大限度地發揮幫助資本積累的目的。(參見106-111)這樣的包工制,掩蓋了剩余價值的產生過程,也掩蓋了勞動關系。建筑工人根本難以知道資方的老板是誰,而多是錯將包工頭認作是“老板”。在這種包工制下,建筑工人的勞動關系根本不可能明確,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被隱藏,浮現在表面的只是層層分包下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非正式關系。這無疑又極大地增加了建筑工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權益的難度。包工頭與建筑工人之間多存在鄉鄰關系,有著不同程度的“親人”、“熟人”這樣的鄉緣關系。這是一種人身依附關系,由此發展出來的是一套異化勞動方式。“勞動關系和人際關系交疊在一起,使工人經常只能看見人際關系,而無法看清楚根本性的勞動關系。分包勞動體制造成了建筑業農民工殘缺不全的勞動關系,使得建筑業農民工在生產領域的勞動關系變得模糊不清”。(113)資方正是利用這種復雜微妙的關系,巧妙地遮蔽了工人與資方之間本應存在的法律關系,同時,也緩沖了工人與資方之間的對立和沖突。但是,“一旦進入討要工資的環節,包工頭難以滿足工人要求,資本從幕后走上前臺,真正的老板出現,勞資雙方正面碰撞時,鄉緣意識就不再是資本利用包工制度約束工人階級意識的枷鎖,反而成為工人迅速團結的社會基礎”(187)。
這樣的分包制在馬克思那里是沒有的,但在中國當代,分包制卻成了更大限度地榨取剩余價值的一種方式。在馬克思筆下,資本主義勞動體制只是遮蔽了剩余價值的產生,而勞動關系則比較明確。但是,當前中國存在的分包制不僅遮蔽了剩余價值的產生,還遮蔽了勞動關系。當然,這也只是在勞資對立關系之間人為添設了一個緩沖地帶,而非消除了勞資對立。分包制本身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階級結構中內在的利益對立問題”。(178)勞資沖突遲早會爆發。
這樣的結構性和制度性問題不單是依靠法律就能解決。建筑工人們用他們的行動告訴了我們,還存在其他選擇:“在‘還我們血汗錢’等訴求引導的討工錢的行動中,工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積累的怨恨在最后的關頭爆發,讓他們顯示出驚人的力量。”(179)工人們用他們的無論是個體還是團結一致的實際抗爭行動,逐漸擺脫了模糊不清的人身依附關系,通過這樣的行動認清了勞資之間的對立。這也就是馬克思所說的:“在平等的權利之間,力量就起決定作用。”[20]就建筑工人的抗爭而言,目前雖基本是非政治性的,但如潘毅等人所指出的,仍有可能的政治化傾向,“在后社會主義轉型的背景下,國家與資本密切交織,工人行動的政治化更是無法避免”(180),“國家角色的內在緊張,令工人行動的政治化程度進一步加深,并顯現激進化的傾向”(184)。如何將這種抗爭納入到體制中,通過組織性的渠道,法制的方式疏通、減緩這些沖突?這應成為中國政府亟需面對的問題。
建筑工人們不僅通過這樣的行為認清了勞資之間的對立,還正是在這樣的過程中獲得對法律的感知和對國家的認識,也就是說獲得了他們自己的法律觀和國家觀。他們并不只是通過法律文本上的規定來認識法律和國家,而更主要是通過實際的遭遇來認識。
中國建筑工地上的工人正是在抗爭行動中逐漸認識到了國家法律面對強大的資本和權力的聯合時所體現出來的虛弱(雖然未必是虛偽)。[21]在“依法治國”已成為基本國策并進入憲法的當下,這樣一幅畫面或許也是一種對目前正在進行的法治建設的反諷:
在資本主義社會,法律行政渠道是用來調和勞資矛盾,規避階級斗爭的一種制度設計,當后社會主義的中國強調‘依法治國’的時候,其實也暗含著類似的考慮;吊詭的是,地方政府親資本的立場和做法事的法律行政渠道對工人幾乎封閉,結果反而將工人推向階級抗爭的軌道上,后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的復雜性和國家角色的自我矛盾,無意中成就了工人的階級行動。(184)
由本書的研究可知,如果僅限于法律上的勞資關系和維權思維,就很難深入認識建筑工人所面臨的這些難題,也就不可能真正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對此,作者指出:“工資拖欠牽連的矛盾和沖突需要我們放寬視野,直面建筑工地背后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引入階級這一既老套又新鮮的視角”(169)。
四、階級視野與法治難題
早在2008年,馮象就向法學界提出這樣的問題:法學如何上升為史學,法學如何重新出發,如何得以開展對社會以及對自身的批判?[22]在最近的一篇訪談中,馮象提醒道:
“皇帝的新衣”遇上了小孩的眼睛,謊言業已戳破——形式法治未能好好侍奉它的資本主子,正在被新世紀互聯網時代全球化競爭中的資本所拋棄。結果便是方興未艾的法治多元化,連同舊普世主義價值的衰落。這是時代的潮流,是學界無分左右都必須“認真對待”的。[23]
階級視野的回歸,或許是促使法學上升為史學,促使法學重新出發并承擔起社會批判責任的一條有益的道路。潘毅等人的《大工地》等著作將階級分析方法帶入社會科學研究的中心,這定會給法律人以及正在進行的法治帶來不小沖擊。沖擊是有的,不過更多的則應是啟示和告誡。
(一)擴展法律社會學研究
近些年,我國法律社會學研究獲得迅速發展。雖取得不少成績,但并非不存在問題。針對法律與社會科學的研究狀況,蘇力指出:
法律社會學僅引入到司法制度研究中還不夠,應該適當地轉向,即研究對象不應限于司法,而是整個中國的政治—社會問題;研究方法也不應限于法律社會學,也要引入社會理論、政治學的方法。這些轉向應當有助于立法、公共決策和公共輿論的形成。[24]
從這個角度看,《大工地》一書所研究的也不僅是勞資紛爭問題,還包括了當前中國的諸多政治—社會問題,所關注的不只是農村或城市中的法律社會科學問題,而是在當前中國特殊的城鄉二元體制以及社會轉型下聯結城鄉的結構性問題。本書的學術追求不僅是學術性的,也是政治性的。作為政治性的學術追求,其指向不只在于學術成果本身,還在于指向公共決策及公共輿論。
不過,目前學界的法律社會學研究大多集中于對鄉村法治的關注,也有一些研究的研究對象是城市中的法治問題,但對每年不斷往返于城鄉之間的兩億多農民工這一龐大群體所遭遇的法治困境卻鮮有深入關注。這不能不說是當前法律社會科學研究中的一個缺憾。這一群體的工作環境與單純的城市居民或農村村民都有很大不同。這種特殊的工作生活環境及其特殊的身份使他們所遭遇的法治問題也可能有很大的特殊性。
現在中國法學(包括理論法學和一些部門法學)教材中一般還保留以“馬克思主義”為名的分析方法的介紹,包括階級分析方法。雖然一方面并不否定法律的階級性,但在教材行文的分析中,階級分析方法基本上不再被提及,更少談得上運用。可以說,階級分析方法在當前中國法學研究中被弱化、虛置,被集體“遺忘”。之所以如此,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過去歷史中過于機械、教條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給學術研究和實踐過程帶來了損害,使馬克思的理論方法在實際運用中日益僵化,逐漸失去理論活力。
就階級分析方法的具體運用而言,既要對具體問題得以展開的宏觀的歷史社會背景和現實條件進行分析和把握,還要對問題本身的內在機制進行深入研究。如果離開了這些,階級分析方法的運用就很可能只是走向流于表面的、常識性的情緒性批判,而少有具有深度學術意義和實踐意義的社會批判。以建筑工人群體所面臨的問題為例,潘毅等人展示出了階級分析方法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所體現出來的強大的解釋力和學術活力,揭示了諸如討薪難這樣的問題得以產生的內在深層機制。在一定意義上,《大工地》一書將馬克思主義這一宏大社會理論著落在了中層研究上,使這一宏大理論有了更為具體的抓手。通過對建筑工地勞資關系互動機制的揭示,更為細致地展現了宏大理論中所言的剝削關系,進而有助于我們在微觀機制的層面上推進對建筑業勞資問題的認識。
在運用階級分析方法認識實際運行中的法治問題時,如何避免這種運用只是成了對既有理論資源(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的消費或者多是基于政治信仰而采用,避免由此走上機械適用的道路,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從這方面來看,潘毅等人的探索相當成功,不僅體現在對相關階級分析理論資源的嫻熟精到的把握上,還更體現在他們在實際研究中能夠發現一些在傳統馬克思主義理論框架中很少得到關注的問題和運行機制。之所以能這樣,與其具體的研究方法有很大關系。潘毅等人的研究方法結合了人類學民族志方法與社會學方法。他們并不只是在研究室中依靠狹窄的經驗認知而展開“學術想象力”,用理論前見填充現實生活,而是深入扎實地進行了大量人類學的田野調查,做了大量的實證研究,獲取了豐富的經驗認識。[25]潘毅等人的研究不僅對經驗材料本身有很深入的把握,而且對經驗材料得以呈現的社會背景等結構性因素也有深入了解,這無疑有助于其對經驗材料的分析。全書看下來,很少會有其結論只是基于理論前見而非基于經驗材料而得出的感覺。這就避免了以往運用階級分析方法時極易產生的僵化、教條的弊端。可以這樣說,潘毅及其研究團隊正在進行的這些探索,也會為階級視野在當前法律社會學研究中回歸并獲得新生開辟一條道路。
潘毅等作為社會學學者,并不專門研究法律和法治問題,但在運用階級分析方法研究問題時卻觸及到了當前建立在自由主義基礎之上的“程序正義”法治觀的病痛之處。[26]雖然這是批判性的,但這也確實是他們對中國法治做出的一些貢獻,也意味著可能是對當前法律社會學研究做出的學術貢獻。相比于《大工地》這樣的著作,法學人確實做得還很不夠。
(二)誰之法治?何種困境?
就法律社會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的運用而言,可以由此開發出哪些有意義的研究問題?能夠揭示并解釋怎樣的法治困境?由于階級分析方法本身具有的一些特點,可能更多的是可由此發現法治建設中的種種張力,承擔起一定的社會批判功能,推動法學研究及法治發展。
若將階級分析方法與階層分析方法相比較,其特點會很明顯。階層分析方法和階級分析方法的根本區別在于對社會不平等是什么的假設不同:前者的基本假設是功能論的,認為社會為滿足整體的需要而對資源實施差異性分配;后者的基本假設是沖突論的,認為統治階級為滿足自身需要而實施強制剝奪。這是二者在本體論上的差別。在這個根本區別基礎上,二者在認識論、價值論和方法論又存在差別。[27]社會學中對于沖突功能的評價并不一致,有學者回避對沖突做價值評價,有學者對之做否定性評價,還有學者對之做肯定性評價。而在法學中,則很少對沖突做出肯定性評價。這不僅與法學學科本身的理論預設有關,更主要是與法律所要發揮的社會功能有關。法學“從現存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出發認識社會沖突的反社會性,從而把社會沖突視作一種消極存在”。[28]也正因為法學視角與社會學視角在這一問題評判上存在的差異,可能為法律社會學研究中運用階級分析方法提供學術契機,或許可以從對諸多法治問題的研究中發掘自由主義法治觀的內在張力和悖論,從而探尋新的法治出路。
當然,階級分析方法也僅是沖突論視角中的一種理論方法資源,而且也并不是對任何問題都有很大的解釋力。但階級分析方法(特別是馬克思的階級分析方法)對一些問題確實具有比較強的解釋力。在社會學界,有學者認為“中國工人階級的再形成就是影響整個社會結構變遷的最為重要的一個因素”,進而提出要“把工人階級帶回分析的中心”。[29]在《大工地》中,雖然潘毅等人的關注重點在建筑工地上的工人(主要是農民工),但他們研究的也正是當代中國工人階級再形成的問題。在本書的最后一章,他們討論了“階級分析的本土社會學意義”。有的人主張用階層視野來認識當代中國的農民工問題,并質疑階級視野對此的解釋力。對于這種質疑,潘毅等人的回答是:
目前占據主流地位的階層視角與新興的階級視角之間的分野,不是對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是否存在于中國的認識上,而是對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下社會性質和社會矛盾的判斷,以及對當下的社會矛盾是否建立于根本的利益對立,是否可以調和與避免的認識上。(171)
當然,作者也意識到階級分析方法的運用并非易事,他們指出:
階級結構、階級意識和階級行動之間(存在)復雜多變的關系,自在到自為是一條充滿荊棘、與主流意識形態不斷角力的艱難歷程,但是所有這些都無法取消階級分析的必要性和中心性;我們更進一步體會到階級視野對于本土社會研究的重要意義。(172)
中國的農民工現在還未實現馬克思所言的“無產階級化”,而只是“半無產階級化”,這也是單靠馬克思的理論難以處理的。“今天中國的無產階級化不僅僅是一個資本操控的過程,更沒有辦法回避國家扮演的重要角色”(174)。在有些學者看來,近三十多年來,中國之所以能取得令人矚目的經濟增長成績,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國政府是中性政府:追求的是整個社會的經濟增長而不是增加它所代表或與之相結合的特定集團的利益。[30]這種中性政府的界定或許有助于解釋經濟奇跡,但卻難以有效解釋為何有的階層在這個過程受損,為何有的階層在這個過程獲益,為何利益分配的格局是這樣展開而非那樣展開等問題。此外,即便中央政府是中性政府,又何以保證各級地方政府也扮演著中性政府的角色?這種中性政府的解釋將政府視作內部沒有矛盾、同質的分析單位,忽視了中國各級政府、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復雜關系,難以解釋眾多政府行為的矛盾之處。若就《大工地》一書中關注的農民工維權問題而言,我們看到的恰恰不是中性的政府在發揮作用。
如何認識政府(或國家)?國家,是法治的關鍵要素之一。階級分析方法正有助于發現現實中國家角色的種種張力。如何認識國家,也必然會涉及如何認識法治。就法制變革、法治建設的進程來說,從主體來看,動力有兩個方面,其一是自上而下的推動,其二是自下而上的推動。若就法治進程中制度變革的成本由誰承擔來看,亦存在著上述兩種視角。農民工并不是單靠紙面上言說的法律來認識法律以及法治,更重要的是通過自己在法律的實際運行中,在自己實際遭遇的法治困境中,來認識和感受法律以及法治,從而形成自己的法律觀和國家觀。雖然他們被宣稱為“弱勢群體”,但他們的這種認知對法治建設,進而對一個國家的政治文明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其意義絕不“弱勢”。法律社會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的運用,同樣也存在著一個“自上而下”地運用階級分析方法和“自下而上”地運用階級分析方法的區分。
《大工地》一書中揭示了法律維權話語在農民工討薪過程中的孱弱。在這種情況下,維權話語、法律話語與建筑工人捍衛自身利益之間到底是一種怎樣的關系?這或許應當成為當前中國法學發展以及法治建設中需要思考的一個可能帶有根本性意義的問題。在一定的階級結構中,上述二者是否兼容?維權話語、法律武器能否有效地維護工人們的利益?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發揮維護工人權利的作用的時候,是否也發揮著對工人進行規訓的作用?工人訴求中所包含的正義訴求不只是法律上的正義,還更包含政治正義。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正義與政治正義之間的關系又是怎樣?維護一個個分散開來、彼此缺乏聯系的個體的權益訴求與維護階級等群體的整體訴求之間有無張力?立法是一個政治過程,是各種政治力量角力的結果,這一點從《物權法》和《勞動合同法》這兩部最近幾年頒布的法律的出臺過程就可明顯看出。[31]除立法之外,司法、執法過程也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性。離開政治性的視角,就很難比較完整地展現權益保護的過程。階級分析方法,正是政治性思考的一種理論資源。
具體到法律的實際運行過程來看,法律,在農民工的生活和工作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發揮著怎樣的作用?伯爾曼說:“法律如果不被信仰,那就形同虛設。”那么,他們的法律觀又是怎樣的?法律觀背后的國家觀又是怎樣的?我們不能把國家及其看作是鐵板一塊,特別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有著社會主義傳統的國家來說更是如此。農民工經歷過的勞動爭議實際上是如何處理的?法律在此過程中在被怎樣運用著?來自西方的法治理念中的種種前提預設在農民工實際經歷中怎樣顯示出來?在農民工群體那里,維權意識如何產生?較之于其他社會群體,他們的維權意識有何特點?目前針對農民工群體所提供的法律維權服務的實際狀況怎樣?等等。這些都是法律社會學可以不斷研究的重要話題。
五、尾聲
“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光輝”,這是執政集團對人民的承諾。《大工地》一書主要研究了建筑工地工人的現實狀況及其遭遇的種種困境,并將此作為透視當前中國政治—社會問題的一個視角。目前我國法律資源的配置與分享存在失衡現象,強勢群體在立法、司法、執法等領域都爭奪并獲得了尤為豐富的法律資源,弱勢群體在上述各領域實際獲得的有效的法律資源則非常缺乏,難以有效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自身的合法權益。[32]法律資源配置失衡,只是當前中國法治發展中出現的諸多問題中的一點,但這也足以促使法律人—政治家(lawyer-stateman)進一步思考中國法治如何建設、中國法治往何處去。階級視野適當回歸法學研究,對中國法治或許是一件幸事,至少給人們敲響了有關法治的警鐘。雖然在當前中國社會,階級矛盾矛盾不是主要矛盾,社會中尤為突出的是基礎性矛盾[33],但如果不同階級之間的關系沒有處理得當,則可能會使階級間的矛盾激化,使社會的基礎性矛盾激化,進而影響恰當處理當前的主要矛盾。如果是那樣,或許是中國法治的不幸,同時也更是中國的不幸。
[參考文獻]
[1] 其早期作品《中國女工》一書體現出較為明顯的后現代理論分析方法的特點。但近幾年,潘毅越來越感覺到馬克思的理論對于把握社會中的一些結構性問題具有較強的解釋力。潘毅在回顧自己學術歷程時曾指出:“這本書(指《中國女工》)沒有把一些非常重要的問題處理好就跑得遠遠的。比如,我當時沒有處理好中國社會結構的問題,沒有處理好中國的社會關系的問題。我在沒有處理好中國宏觀的結構性問題的時候,就跑到非常微觀的層面去了……我沒有在中國變成世界工廠這個比較宏觀的層面下來看中國的問題,也就造成我整本書沒有處理階級形成的問題,而是把階級問題邊緣化了。這是我那本書最嚴重的缺點。我回國后開始回到馬克思……這時我發現,我原來把權力放到個體及身體這種微觀層面去的時候,往往忽略了一個大的環境、一個大的空間,而這時的權力還來得更加赤裸裸。”(潘毅等:《農民工:未完成的無產階級化》,載《開放時代》2009年第6期。)
[2] 這也正是馬克思的階級分析方法與種種階層分析方法的關鍵區別。現以韋伯、涂爾干、布迪厄的分層理論為例。韋伯立足于市場關系,倡導的是一種多元分層理論,以財富、權力和聲望這樣三位一體的標準來劃分人們所屬的社會分層。理解韋伯階級(或分層)理論的核心詞匯是“生活機會”,不同的階級處境所面臨的是不同的“生活機會”。布迪厄的階層結構包含了全部職業分工,而不只是生產領域,依據人們的資本(特別是經濟資本+文化資本)構成來劃分的,基于不同的構成因素以及構成因素不同的組合方式而劃分出不同的階級。他超出了從經濟方面定義階級的馬克思和韋伯。“場域”、“資本”(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符號資本,其中尤其以經濟資本和文化資本為重)、“慣習”是布迪厄“階級”理論中的三個核心概念。涂爾干雖然也是從生產領域中對“階級”做出考察,但是基于功能主義的立場,涂爾干認為,由于財產的分配不均而導致的社會不平等具有合法性。(參見[英]羅絲瑪麗·克朗普頓:《階級與分層》,陳金光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美]埃里克·歐林·賴特主編:《階級分析方法》,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3] 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下冊,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00頁。
[4] 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上冊,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5頁。
[5] 參見汪暉:《去政治化的政治、霸權的多重構成與六十年代的消逝》,載《開放時代》2007年第2期。
[6] 大衛·哈維.:《新自由主義簡史》,王欽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174頁。
[7] 潘毅:《階級的失語與發聲——中國打工妹研究的一種理論視角》,載《開放時代》2005年第2期。
[8] 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頁。
[9] 參見李北方:《新工人,怎么辦?》,載《南風窗》2012年第12期。
[10] 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上冊,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2頁。
[11] 關于自在的階級和自為的階級,馬克思在很多地方有過討論。他在《哲學的貧困》中寫過這樣一段話:“經濟條件首先把大批的居民變成勞動者。資本的統治為這批人創造了同等的地位和共同的利害關系。所以,這批人對資本說來已經形成一個階級,但還不是自為的階級。在斗爭(我們僅僅談到它的某些階段)中,這批人聯合起來,形成一個自為的階級。他們所維護的利益變成階級的利益。而階級同階級的斗爭就是政治斗爭。”(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3頁。)
[12] E.P.湯普森:《英國工人階級的形成》,錢乘旦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4頁。
[13] E.P.湯普森:《英國工人階級的形成》,錢乘旦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1頁。
[14] E.P.湯普森:《英國工人階級的形成》,錢乘旦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1-2頁。
[15] 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87頁。
[16] 卡爾·波蘭尼:《大轉型:我們時代的政治與經濟起源》,馮鋼、劉陽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頁。
[17] 卡爾·波蘭尼:《大轉型:我們時代的政治與經濟起源》,馮鋼、劉陽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頁。
[18] 參見王紹光:《大轉型:1980年代以來中國的雙向運動》,載《中國社會科學》,2008年第1期。
[19] 如:《勞動法》于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生效。此外,涉及保護勞工利益的法律還有《工會法》、《保護婦女權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等。
[20] 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上冊,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2頁。
[21] 其實,這種法治難題或困境也不只是在當前中國存在,實際上,也可以說這是一個普遍性難題,在那些在新自由主義浪潮下進行社會轉型的國家中體現得尤為明顯,特別是法律的階級傾向問題。對此,可參見大衛·哈維:《新自由主義簡史》,第87-89頁。當然,馬克思對于法律的階級性批判就更為豐富。也正是如此,現在才更需要重新正視并重視馬克思曾經做過的批判。
[22] 馮象:《法學三十年:重新出發》,載《讀書》2008年第9期。
[23] 馮象:《法學的歷史批判》,載《北大法律評論》2012年第13卷•第2輯。
[24] 侯猛:《編輯手記》,載《法律和社會科學》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55頁。
[25] 例如,潘毅等人最近編著出版了《我在富士康》一書。該書是一項集體研究、集體創作的成果,潘毅等人帶領他們的研究團隊成員奔赴全球最大的代工企業——富士康科技集團,在中國內地的多個工廠展開實地調查,他們通過填寫問卷、深度訪談、親身體驗打工生活等方式,收集到了有關富士康科技集團勞資關系問題的大量一手資料。(參見潘毅等人編著:《我在富士康》,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版。)
[26]關于對自由主義法治觀的討論,可參見顧培東:《當代中國法治話語體系的構建》,載《法學研究》2012年第3期。
[27] 馮仕政:《重返階級分析?——論中國社會不平等研究的范式轉換》,載《社會學研究》2008年第5期。
[28] 顧培東:《社會沖突和訴訟機制》(修訂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頁。
[29] 參見沈原:《社會轉型與工人階級的再形成》,載《社會學研究》2006年第2期。
[30] 參見姚洋:《中性政府:對轉型期間中國經濟成功的一個解釋》,載《經濟評論》2009年第3期。
[31]有關《物權法》立法過程中的爭議,可參見劉貽清、張勤德主編:《“鞏獻田旋風”實錄:關于<物權法(草案)>的大討論》,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年版;孟勤國:《物權二元結構論:中國物權制度的理論重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有關《勞動合同法》的討論,可參見常凱:《關于<勞動合同法>立法的幾個基本問題》,載《當代法學》2006年第6期;常凱:《論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依據和法律定位》,載《法學論壇》2008年第2期;常凱、 邱婕:《中國勞動關系轉型與勞動法治重點——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三周年談起》,載《探索與爭鳴》2011年第10期;以及,張五常:《論新勞動法》,載《法律和社會科學》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2] 參見顧培東:《中國法治進程中的法律資源分享問題》,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3期。
[33] 參見顧培東:《試論我國社會中非常規性糾紛的解決機制》,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3期。
原載:《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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