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利益集團,必定是少數強勢者組成,必定擁有政治、經濟、輿論等各方面資源優勢,必定為了本集團利益采取過與全社會利益相悖的集體行動。而在討論并醞釀收入分配改革過程中,為阻礙改革而采取過集體行動的“特殊利益集團”或“分利集團”主要有三個:房地產利益集團、國際資本集團和行政性壟斷集團。
收入差距形成社會不公
近些年來,關于收入分配公平性,不僅是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學界熱議的焦點話題,更是決策層為之憂心的重點難題。為兌現承諾,取信于民,2013年2月,搶在政府換屆之前,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此前,上屆政府領導人曾承諾該意見將于2012年年底出臺,雖晚了些時日,卻也仍在2013舊歷年前。然而,上述《意見》出臺至今,并沒有如期平抑社會對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關注和爭議,反倒是該《意見》本身波瀾不驚,引發的反響遠遜如預期。何以至此?筆者陋見,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百姓、學界與政界對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認識及解決思路分歧甚遠,甚至兩極對立。由此,迫切需要我們對一些重大問題再加以仔細梳理,即便無法達成共識,但也有益于知道未來需要彌合的歧見所在。
今年年初,國家統計局首次披露近10年來的基尼系數。從2003年到2012年,全國居民基尼系數在0.47到0.49之間徘徊,2008年達到最高的0.491后,近幾年一直處于下行通道。與此同時,2011年我國城鄉人均收入比為3.13,較前一年下降0.1,2012年收入比更是降到2.9。
數據一經公布,卻遭到了無數質疑和“圍攻”。不僅很多網民表示數據與主觀感受有距離,就是主流輿論及經濟學者也不相信。甚至一些人懷疑統計局數據在“造假”。不久后,《人民日報》和“人民網”開展的“2013兩會熱點調查”中,收入分配差距仍然成為最熱門問題,有高達98%的網上被調查者對此不滿意。
對此,我們應可明確三個問題:
第一,國家統計局數據僅僅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呈現收斂趨勢,但并不能表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改善。進一步檢討,可能與兩個因素有關:一是政府官員利用權力索租現象并沒有得到遏止,反而呈現出彌散性;與此同時,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官員化,官員利益法定化等現象,也在逾演逾烈。民間對此有句俗語:我們不是在仇富,而是仇腐;二是廣泛存在的非法暴富現象。有對比統計表明,內地個人財富超過1億美元的富豪,68%以上集中在房地產領域,他們讓自己的財富每增加1億元的時間不超過3年,而在美國類似排行榜上,每增加1億美元財富平均需要15年。民間對此也有一句俗語:我們不是仇富,仇的是非法暴富。可以說,官員腐敗和富豪們的發跡史徹底沖毀了中國人幾千年來形成的“應得之物”的信心,造成了廣泛的相對剝奪感。盡管收入差距可能在縮小,但老百姓對社會不公平的主觀感受卻更加強烈。
第二,社會公平改善的速度跟不上社會大眾心理預期的速度,也是導致社會公平感持續惡化的重要原因。憑心而論,在輿論廣泛壓力下,政府近幾年采取了諸多措施抑制非法和隱性收入。諸如實行公務員“陽光工資”、嚴格調控壟斷收入、規范限制國企高管薪酬、不斷加大懲治腐敗力度等,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人們的公平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平的訴求日益強烈。特別是近些年來,執政者對建設公平社會不斷提出新觀點,做出新承諾。但是政策效果都有一定的遲滯,加之財政約束及其它條件限制,決定了執政者不可能出臺更具激進的解決方案。這恰好與人們對收入分配公平性及早改善的強烈期盼形成一定的差距,進而導致分配公平性客觀狀況與大眾主觀感受存在反差。
最后,輿論對民意的放大效應助長了百姓對社會不公平的主觀感受。隨著全媒體時代尤其是微博時代的到來,類似“房叔”、“房姐”及少數官員的嚴重腐敗行為被曝光等偶發事件拱出水面,那些不斷突破紀錄的個人房產及貪腐數字一再刺激著普通百姓的神經;與之對比,諸如農民工凍死在鐵路橋下等少數生活困難甚至因政府部門失職導致求助無門的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態和遭遇,通過網絡媒體披露,也在刺痛普通百姓的心靈。
究竟誰是既得利益集團
收入分配改革目前面臨最大的阻力來自于既得利益集團,這點甚至已得到了最高決策層的認可。習近平指出,改革需要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
但到底誰是阻礙改革的既得利益者?論者莫衷一是。而這其中最為有趣也最能體現中國特色的現象是:在中國改革中“起家”的資本階層即民營企業家,在指責“既得利益者阻礙改革”;就連暴富階層代表的房地產大商人也指責“既得利益者阻礙改革”;一些由各大部委官員、大企業家和一些經濟學家主辦的各種論壇,更是指責“既得利益者阻礙改革”。
那么,到底誰是真正阻礙改革尤其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團呢?需要我們從學理與實踐兩個層面予以分析。
從學理層面看。在現代政治經濟學語境中,與漢語“既得利益集團”幾近的詞有兩個:一個是奧爾森的“分利集團”,另一個是格羅斯曼等的“特殊利益集團”。
奧爾森系統分析了利益集團形成及其內部運作,其突出貢獻是分析了利益集團存在的條件。奧爾森的獨到之處,在于他證明:由于普遍存在的“搭便車”現象,對大家有好處的集體行動不會自然產生,其產生必須具備兩個重要條件:其一,組成集團的人數足夠少;其二,存在著某種迫使或誘使個人努力為集體行動做出貢獻的激勵機制,即所謂“選擇性刺激”。奧爾森關于利益集團存在的條件說明,利益集團只可能是由少數精英組成的強勢集團,而且擁有社會上別的群體所不能擁有的“選擇性激勵”資源與手段。在一般情況下,占人口大多數的普通勞動者不可能組成利益集團。奧爾森進一步指出,在強勢利益集團中存在一種“分利集團”,在社會總利益中為本集團爭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額而采取集體行動,為此不惜犧牲全社會利益。
格羅斯曼等在研究利益集團問題中也注意到,有一類“對象范圍小的政策會引發多維的矛盾。因為好處集中給了少數受益者,成本卻落到每個人的頭上。”他稱之為“特殊利益政治問題”。他認為,“特殊利益問題”不僅是研究利益集團經濟學的一個新方向,更是幫助理解政府決策過程的新視角。在此基礎上,他首次定義了“特殊利益集團”,是指“該利益集團的成員期望的政策并不是普通公民的理想政策。”因而,“特殊利益集團”也只是那些“具有共同的可識別特征、關注相似政策問題的少數公民組成的組織”。這種特殊利益集團的形成,其前提必定是成功地運用“選擇性刺激”和“人數控制”的方法克服了形成集體行動的兩大障礙:人們普遍懷有的“搭便車心理”和“理性的無知”。
總結奧爾森和格羅斯曼觀點的共同點,我們應該得出以下結論:既得利益集團,必定是少數強勢者組成,必定擁有政治、經濟、輿論等各方面資源優勢,必定為了本集團利益采取過與全社會利益相悖的集體行動。
從實踐維度看。在當下中國,包括地方政府與中央各部門在內的權力集團不僅擁有政治上的權力,還因為擁有財政權和審批權因而擁有相當大的經濟上的權力。更顯著的是,這一集團擁有在各利益集團之間分配政治與經濟資源的權力;新崛起的部分民營資本集團(含上市公司)及外國資本集團,因其擁有在現代化過程中最重要的兩種生產要素即資本和技術,加之進入改革開放以來執政黨將其政治合法性轉而建立在經濟發展上,所以這兩個集團在社會中也占據著強勢位置。實際上,中共十五大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重新確定,以及將“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允許和鼓勵資本和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寫進黨代會報告,預示著“資本集團”的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提升。隨后的修憲允許私營企業主入黨,以及《物權法》的通過,更是直接體現了“資本集團”地位已經上升到了具備表達其利益訴求與“議價”的渠道和能力。部分知識界人士則對文化、講臺、媒體等方面的資源有所壟斷,在多元化利益的背景下依附于不同的權力與資本集團成為為各自利益鼓吹者。至少前兩個集團各自擁有的人數占總人口比例很低,且都有表達集團意志、實現集團利益的組織、協會或同業者聯盟,又都是中國第一輪改革中獲益最大者。所以,他們具備構成一般意義上“既得利益集團”的條件。
在討論并醞釀收入分配改革過程中,為阻礙改革而采取過集體行動的“特殊利益集團”或“分利集團”則主要有三個:一是房地產利益集團;二是國際資本集團;三是行政性壟斷集團。
房地產利益集團是近年來中國經濟政治領域最令人矚目的強勢利益集團之一。這個利益集團裹挾了分稅制背景下急于充實本級錢袋子的地方政府,要挾著從中央到地方各級不少被他們尋租了的達官要員,收買了相當媒體和知識人尤其是經濟學家把持公共政策討論。從2003年中央政府就開始對房地產行業進行調控,但房地產價格幾乎在每一輪調控后都會出現反常的暴漲,以至于老百姓將中央政府對房地產業的調控戲稱為“空調”。這種狀況不僅影響到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降低中央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極大影響到民生的改善,極大惡化社會公平。詭異的是,在全民對房地產利益集團天怒人怨的時候,這個集團經過他們把持的媒體、論壇和經濟學家及學者,在公共討論中不僅公然與中央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對抗、為自己集團利益辯護,而且還能巧妙轉移話題,甚至扮演起“主持正義者”角色。
從199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不斷擴大對外開放過程中各級政府對跨國資本投資的渴求,使得跨國資本隨時都可以以“退出”相要挾具有單方面的強勢地位,并反過來以此強勢地位影響政府決策。國際資本為了保證在中國的利益,通常采取的形式有三種。第一是通過所在母國政府的支持。每當出現有可能不利于其利益的局面時,國際資本會要求母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獲得在市場準入、并購、利稅等各方面的優勢。第二是通過組織在華商會,集體表達自己的利益。至2006年,美國與歐盟國家資本都建立了在華商會及其在中國各核心城市的分支機構。第三是培植在中國本土的代理人。這些代理人與中國政府有著各種聯系的渠道,而且有的甚至就是政府部門本身,在國際資本于阻礙再分配努力方面采取的集體于行動中有許多非常惡劣的案例。比如,2005年年初,多家外國在華商會和54家在華跨國公司聯合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報告,集體抵制兩稅并軌,要求延長對外資的稅收優惠。與此同時,還對財政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起各種游說活動。2006年年初,為了逃避新法賦予工會和勞動者的新權利,數十家國際資本聯合起來抵制擬議中的《勞動合同法》,最后發展到20多家美資企業的人力資源經理在上海美國商會有關人士帶領下沖擊《勞動合同法(草案)》研討會,威脅“如果實施這樣的法律,我們將撤資。”
行政性壟斷,本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但在中國,部分行業的國有企業如鐵路、郵政、水電、電信、航空和金融等企業實施的強制交易或限制競爭行為,因其背后受到行政權力保護,所以實質上也是行政壟斷的表現。進入19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國企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其利潤不再由國家財政統一支配,所承擔的安排就業、提供社會保障和福利等公益性任務也相繼剝離,國企幾乎也在遵循市場規則與資本邏輯。但另一方面,這種與大多數百姓無直接利益關系的國企卻繼續占有國家大量資源,獲得高額利潤;一些壟斷、準壟斷行業,由于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監管缺位或不到位,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成本核算不清晰、不透明,行業內個人收入和福利遠高于社會平均水平,成為社會分配不公又一重要原因。由于國有企業在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在實施再分配努力過程中,即使國有企業本身不采取集體行動加以阻撓,調控方也往往投鼠忌器。
以上關于當下中國既得利益集團的分析,按理說并沒有什么特別高深之處,不過是回歸常識與正視現實而已。但為什么除了在指責壟斷性國有企業是既得利益集團這一點上“輿論一致”之外,為何對其他特殊利益集團各方顧左右而言他?就是因為在資本操縱下話語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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