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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吃驚的農村消息!

nikai · 2009-11-21 · 來源:烏有之鄉
資本的道德 收藏( 評論() 字體: / /

盡管在烏有之鄉看過不少有關土地流轉——私有化的文章,但是下面這樣的消息還是讓我感到很吃驚!!

前些天,姐夫打電話來跟我媽媽說了些什么,由于比較忙,未仔細了解??墒牵裉欤覌寢尭艺f,姐夫從浙江老家打電話來要我媽媽的身份證號碼,說是上面有人下來要給村民們統一辦理銀行信用卡,說這個信用卡可以用土地山林作抵押——貸款!

這使我想到了農民們很快就要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了!盡管已經有不少的農民已經失去了土地,但是,接下來是農民們要廣泛的失去土地了!這股資本勢力來頭不小呀!開始瘋狂地詐取、搶劫、掠奪農民們的土地了!他們只要大量印刷紙幣貸款給農民們就可以做大地主了!

——不幸的農民!可憐的中國人民!

他們是要把農村的金融體系變成高利貸加黑社會這樣的組織形式,是要徹底回到國民黨時期的那種狀態!

下面這篇舊文很赤裸地作了指引性說明。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9/200811/59564.html
周立:農村金融體系的市場邏輯與中國經驗

農村金融體系的市場邏輯與中國經驗[①] 
 
周 立

《中國鄉村研究》第5輯

    摘要:融資困境是影響農村實現效率和公平目標的最大金融瓶頸,需要一個合適的農村金融體系去解除這一瓶頸。但為何已有成熟的城市工商金融體系,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到農村地區,而需要一個單獨的農村金融安排呢?筆者認為,原因在于農村金融的特殊問題導致了農村金融市場發育中特殊的市場邏輯:信息不對稱、抵押物缺乏、特質性成本與風險、非生產性借貸為主這四個農村金融市場的基本問題,導致了農村金融市場自然發育狀態下的“市場失靈”和“負外部性”。這為政府介入提供了充分理由。但政府介入,往往以正式金融制度取代非正式金融制度,進一步惡化農村融資困境,又帶來了“政府失靈”。兩大“失靈”,使得農村資金的非農化成為常態。在不改變涉農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解決兩大“失靈”的關鍵,在于構建并運行兩部門垂直合作型農村金融體系,充分利用正式和非正式金融兩類金融安排去緩解四大基本問題。但,這也只是在市場邏輯內行事,并不能解決農村融資困難的根本問題。諸多發展中國家,以及中國歷史和當代東南沿海調查等實證經驗,證明了市場邏輯的存在,和市場邏輯的局限性:如果任由農村金融市場自然發育,必然會出現大量農村資金的非農化,在市場邏輯下,無論做出怎樣的努力,都無法治愈農村的融資饑渴癥。而中國經驗顯示,建國以來圍繞工業化和城市化形成的中國農村金融體系,有獨特的發展路徑,并未遵循上述一般經驗和發展邏輯,它只是發揮了動員儲蓄功能。在農村經濟市場化大潮下,未來的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研究,應充分認識和利用這一市場邏輯,并通過兩部門垂直合作型金融體系的建立,緩解農村融資難題。但又要深入到農村金融體系形成的經濟社會環境,反思農村經濟市場化的不足,突破單純市場邏輯下對農村的不利制度安排,通過反市場邏輯的操作,提高農業部門的產業利潤率,改變農村融資條件,從而徹底改變農村資金流向。
    關鍵詞:農村金融體系 正式金融 非正式金融 市場邏輯
    
    一、引言
    
    能否獲得必要的融資,對于農村經濟和農民生活至關重要,因為它牽涉到能否使一個有利可圖的農村小型投資進行下去,能否使農戶的季節性收入和連續性支出之間的消費平滑化。更為關鍵的是,在小農最為關注的涉及婚喪嫁娶、生病上學等突發性的大額而剛性的消費需求來臨時,能夠獲得必要的融資。因此,農村金融安排的存在,對于農業生產、農村發展和農民生活,都至關重要。沒有融資渠道,意味著農民的再生產鏈條可能中斷,甚至基本生活都會因缺乏平滑化手段而難以維持。
    但問題接踵而至,我們已有一套成熟的工商金融體系,為何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到農村?或者說,為何要將農村金融安排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討論,而不能一概而論?這是農村金融體系設計和研究必須要回答的首要問題。遺憾的是,這一問題在中國歷次金融改革和諸多方案探討中,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本文將從農村金融市場的基本問題和實證經驗出發,研究農村金融體系形成的市場邏輯和反市場邏輯,并探討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可行安排。文章第二部分提出農村金融市場四大基本問題;第三部分分析正式部門和非正式兩部門在解決四大基本問題的能力與方法,探討農村金融體系形成的市場邏輯;第四部分探討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的獨特邏輯,以及走向市場邏輯的改革安排。第五部分將總結全文,提出綜合利用市場邏輯與反市場邏輯的政策建議。
    
    二、農村金融市場邏輯的四大基本問題
    
    對發展中國家來說,資本通常是最稀缺的資源。因此,發展中國家的增長和發展,往往就是動員資本資源用于現代社會的構造,其它各類生產要素的利用,也都離不開資本的投入。在土地、資本和勞動這三大農村生產要素中,信貸市場的缺乏可能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土地和勞動力將從那些無法獲得信貸的人那里流向可以獲得信貸的人(Debraj,1998),從而會加劇農村的不平等。
    農村融資問題如此重要,為何不將成熟的工商金融體系自然而然地延伸至農村,而要探討一個單獨的農村金融安排呢?原因在于,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四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使得農村金融體系的設計具有了異于城市的特殊性:
    (一)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對于工商信貸而言,農村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遠比城市普遍和嚴重。放貸人往往很難知道分散在各地農村的小額借貸人是否是按照合同寫明的目的申請貸款,獲得貸款后做了些什么,也難以確認借貸人是否會策略性賴帳?,F實的情況往往是,借貸人以特別有利的理由借出貸款,但實際上將錢用于其它需要(比如消費),因此無法償還貸款(Stiglitz和Weiss,1981;Debraj,1998)。當賴帳出現時,由于缺乏法律措施,懲罰手段往往難以奏效。信息的不對稱性導致農貸的整個申請、獲得、使用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突出,產生信用風險(Meyer,2001)。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貸款人往往難以辨別貸款的風險程度。比如,若貸款合同利率為 ,借款人履約概率為 ,放貸金額為 ,則貸款人的預期利潤為 。若我們考慮放貸資金的機會成本 ,則可以進一步闡明履約概率的重要性。由于放貸人至少要保證其資金收益至少能彌補機會成本,則愿意放貸的基本條件是 。整理該式,即得 。假設銀行工商信貸利率(機會成本)為10%,而農村借款人有50%的賴帳概率,也即 ,我們可以算出, 要達到120%的驚人年利率水平,才能滿足放貸基本條件??梢?,放貸人對于賴帳風險極其敏感。但由于 難以確知,放貸人往往不敢過分抬高利率,因為這樣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實際上,放貸人之所以對 比對 更為敏感,顯然是因為本金的安全要比多獲得一些利息更為重要。這樣,貸款人往往將利率控制在市場出清的水平以下,導致農村信貸市場長期不能走向均衡。同時,在放貸金額上,一直控制額度,出現信貸配給(credit rationing),致使農村金融市場一直處于資金供不應求狀況,也無法走向供求平衡。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與工商信貸信息的缺乏相聯系,農村又往往是個熟人社會,至少是個半熟人社會,大量有益于信貸決策的社區信息(或者可以如吉爾茨所言的“地方性知識”)被排斥在工商信貸決策和管理過程之外。
    (二)缺乏可抵押物
    在一項貸款合同中,借貸人只負有限責任。如果項目運作良好,除非策略性賴帳者外,他將歸還貸款;項目運作不良,借貸人將不支付任何東西。在難以獲得有效信息,缺乏信用記錄保障的情況下,為了預防賴帳損失,銀行等機構性放貸人通常堅持信貸合同要有抵押物。但農村可用來抵押的物品主要是農村的土地、房屋、勞動力以及農機具等,但銀行可能不愿意接受這些抵押物(Debraj,1998)。農村的抵押物對于金融機構無效的原因是執行成本太高,或近乎不可執行(如勞動力,以及沒有完全產權的土地)。由于工商信貸的借貸雙方對抵押物估價大相徑庭,加上抵押物執行機制缺乏,使得農村放貸的抵押物機制不像城市里那么完善。我們假設一筆農村放貸的金額為 ,貸款合同利率為 ,抵押物或質押物價值為 ,而違約懲罰(如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的預期成本為 。那么,可以得知,借款人當期賴帳的收益為 ,即獲得了貸款的本息和。他賴帳的成本則為 ,即其抵(質)押物被沒收并接受懲罰。當 時,借款人會選擇賴帳。但由于銀行對于 的估價往往大大低于農戶(很明顯,土地、房屋、農機具等價值在銀行和農戶眼中的價值是極其懸殊的),銀行對 的估算也常常很高(因為在農村,司法懲罰措施通常薄弱甚至缺乏,對于銀行這個外部人的欠賬,村莊內部固有的聲譽機制也會失效)。所以,在同樣面臨上述貸款條件時,銀行通常做出 的判斷,從而要求更多的抵押物或其他執行手段,使得一項交易很難達成。如果我們考慮連續多次的放貸(即重復博弈),比如 期的情況,因缺乏抵押物的賴帳風險可能會小些,但很顯然,銀行和農戶間的連續性放貸,遠不如銀行和城市工商企業間那么常見,尤其是在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如養雞場)等較大的固定資產貸款方面,農戶可能只需要一次貸款。單次博弈,使得銀行往往會高估賴帳風險。因此,農村并非沒有抵押物,而是缺乏商業金融機構需要的抵押物;農村也并非沒有克服抵押物缺乏導致賴帳風險的措施(比如聲譽機制、擔保機制等),但這些機制可能僅在社區內部有效,商業金融機構通常無法利用這些措施。
    (三)特質性成本與風險
    發展中國家的農村經濟一般以小規模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農村金融需求者通常有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產有明顯季節性、單筆存貸款規模小、生產項目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比較大、缺乏必要的擔保與抵押品等特點,這決定了農村信貸服務的風險較大(馮匹斯克,1990;Hoff and Stiglitz,1993;Yaron et al.,1997),農業投資的長期性、高風險和低盈利性,與商業資金追求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三性”要求相悖。農業的自然依賴性也導致信貸的地區風險較大(Meyer,2001)。農村經濟的獨特特點,決定了農村信貸的成本要大大高于城市工商信貸,一些地區性的風險,也與商業信貸服務的標準化要求不合。比如,與城市工商信貸相比,農業信貸除面臨市場風險外,還必須面臨由于獨特的自然依賴性強的產業特征而帶來的自然風險。而自然風險對于風險主體而言又常是不可抗力風險,由此也會使一筆信貸合同的償還,陷入一種不可預期的狀態。由于放貸金額小、居住分散等特點,使得信貸成本相對占比很大。中國和亞洲發展中國家的經驗顯示,即使是零成本的資金,在財務上幾乎都沒有可持續性。[②]可是,對高利貸的打壓、銀行利率靈活管理的高昂成本等因素,使得農村金融市場利率一直處于抑制狀態,也就無法克服特質性的成本與風險問題。
    (四)非生產性借貸為主
    與城市工商信貸更為不同的是,農戶出于生活性目的而借貸的現象十分普遍,這意味著未來還款的現金流沒有保障。幾千年來,農民近乎都在為解決溫飽問題而勞作,也就是說處于恰亞諾夫所言的生存經濟狀態。就中國而言,小農經濟存在明顯的“半無產化”與“拐杖邏輯”特點(黃宗智,1985;1990)。處于生存經濟狀態的小農,在借貸上多數出于滿足剛性消費需求的非生產性目的。這一點得到了諸多發展中經濟的經驗驗證。比如劉易斯(Lewis,1954)論述,在技術停滯的經濟里,儲蓄并不能真正用于增加生產資本,在這種經濟里,儲蓄更常見的是被用于建筑金字塔、教堂和其他一類耐用消費品。[③]馬扎亞爾(1932)則說,中國的高利貸也可以說遠東高利貸的特點,一般說來乃在于鄉村中的借貸多半都不是以改良生產條件及保證良好的生產過程為目的的。[④]民國時期的農村借貸(見黃宗智,1985;溫鐵軍等,1999;李金錚,2000)和1980年代以后的中國農村的借貸(見何廣文,2001;周立2003b),都證實了中國農民的借貸需求結構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非生產性借貸需求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⑤]泰國的經驗顯示,越是貧困的家庭,非生產性用途的借貸需求越大,這必須依賴村莊放貸者(Siamwalla et al,1993)。菲律賓(Agabin et al,1988;Larson,1998)、巴基斯坦(見Aleem, I. 1993)、尼日利亞(見Udry,1994)等諸多發展中國家的調查也顯示,非生產性借貸是農村借貸需求的主要用途,而這些用途是沒有明確還款來源的。
    
    三、農村資金非農化的市場邏輯
    
    正是由于農村金融市場存在上述四個特殊的問題,使得農村的信貸條件遠比城市惡劣,金融是配置資源的主要工具,在純市場邏輯支配下,農村資金必將離農而去。我們可以通過觀察兩類農村金融組織行為,來探討由此形成的市場邏輯。
    農村信貸的提供者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正式的金融機構,或曰機構性放貸者,主要有政府銀行、商業銀行、農業信貸安排等;另一類是非正式放貸人,主要是農村的自然人(如地主、商人、店主或農民本身)以及他們組成的難以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的組織(如私人錢莊、合會組織和互助安排等)。
    (一)正式金融機構對四大問題的處理
    上述四大問題,對正式放貸人來說難以處理。
    實際上,正式放貸人往往缺乏關于其客戶特點及活動的私人信息(Debraj,1998),抵押物也近乎無效[⑥],原因是銀行與農民具有明顯的非同質性(周立,2004b)。更多的研究[⑦]也證明,在處理農村的特質性成本與風險上,正式放貸人往往無能為力。而Debraj(1998)又說明了,在幫助人們平滑化其消費方面,正式部門的運行能力很差。原因是正式放貸人沒有信貸執行機制確保沒有還款保證的非生產性貸款回收。這就是設置在農村的金融機構要么在農村發放難以收回的放款,從而累積風險,要么只是將農村作為動員儲蓄的部門,不對其發放貸款的主要原因。
    (二)非正式金融安排對四大問題的處理
    而對于非正式放貸人而言,則有處理四大問題的優勢。
    對于第一類問題——信息不對稱而言,由于農村的非正式放貸人往往和借貸人生活在同一個地域,并存在除信貸聯系之外的許多其他聯系,如生產、貿易、信息甚至血緣、親情等,這樣,他們往往擁有比任何商業銀行好的多、多的多的信息。“貸款信用需要時間才能建立起來:與相關放貸者互動的平均時間接近7年。正是由于通過長時間的接觸所帶來的信息與監督方面的優勢,傳統村莊借貸人在放貸方面要比正式部門的放貸機構有優勢。他們可以(而且也確實)利用關于借貸、償付能力或過去信貸記錄方面的信息,來控制貸款規模大小,他們往往在收獲季節直接到農業收獲的現場,從而及時地收回貸款。而一旦還貸看上去有些問題時,村莊放貸者就會通過運用社會壓力或威脅未來不再放貸,從而對貸款人施以強大的壓力” (Debraj,1998)。Hoff and Stiglitz(1997)分析了發展中國家農村信貸市場常用的三種工具:抵押物要求(collateral requirement)、用益權貸款(usufruct loans)和輪換儲蓄與信貸協會(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ROSCAS),Debraj(1998)還分析了信貸篩選(screening)、信貸配給(rationing)、聲譽機制(reputation mechanisms)、市場互聯(market interlinkages)等措施,表明了非正式信貸安排在克服信息不完全問題的優越性。
    對于第二類問題——缺乏可抵押物而言,農村地區總是存在那種“合適”類型的非正式放貸人,愿意接受農民的抵押物。比如,與農民土地相鄰的大地主,或許對于將這一小塊土地作抵押感興趣,當一個勞動力(借貸人)無法歸還貸款時,雇主也可能愿意接受勞動力作抵押。因此,當正式銀行無法有效接近貧困的借款人時,非正式放貸者(地主、商人、店主)可以干得更好(Debraj,1998)。通常情況下,非正式放貸人對抵押物的要求要靈活得多。在缺乏抵押物或不要求抵押物的條件下,非正式放貸人也能很好地控制風險。
    對于第三類問題——特質性成本與風險而言,非正式放貸人可能在風險管理能力上沒有更多優勢,但在降低成本上卻有許多方法。比如,對于農戶居住分散帶來的管理成本,他們由于居住地域更接近,采用的交通與信息獲取方式更為靈活,幾乎沒有成本。同時,他們除了放貸之外,往往還有生產或貿易上的聯系,可以經常的互通信息和進行小額資金往來,相對于銀行來說,他們的成本大大節約。對于農業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他們可以通過季節性利率浮動,以及簽訂生產與貿易訂單方式降低,這也是正式放貸人無法做到的。至于由于農業自然依賴性或信用文化原因導致的地區風險,互聯性交易、統籌基金以及收回抵押物等方法,也使得非正式放貸人在應對風險上靈活得多,關系融資、檢驗性貸款、信貸配給、市場分割等措施,也可以大大降低風險管理的成本。對巴基斯坦、印度、泰國、尼日利亞等國的研究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由于外部人缺乏借貸者信息,加上普遍流行放貸人要求把其土地產權證交出,并代為儲存直到還貸為止的情況,村莊放貸人往往能建立并保持一種內部聯系緊密但相互之間隔離的個人客戶團體,并對后者施加較大的權力(Debraj,1998)。可見,市場分割對管理風險,降低成本很有作用。
    對于第四個問題——非生產性借貸而言,非正式借貸人優勢更為明顯。正式放貸人所放的貸款大多有“流動信貸”的性質,只能用于常規生產周期內的運營資本融資。而那些無法預料的緊急情況,即由于疾病、家庭危機,或一筆昂貴的結婚花費所帶來的經濟困難時期的農民,尤其是貧困農民,必須依賴村莊借貸者(Siamwalla et al,1993)。實際上,非正式部門可以通過互惠交易(如親戚朋友間的高度個人化交易,往往無息,而且及時滿足消費急需時的剛性需求)、統籌基金貸款(如農村合作社、信貸聯盟、輪換儲蓄、信貸合作社,以及其他由成員擁有和運作的自助性組織發放的貸款)、互聯性交易(涉及農作物分配和勞務交換的生產性互聯和農作物交換的貿易性互聯)等,滿足農村急需,而又常常出現的消費型信貸需求。
    通過上述基于問題的分析可見,由于非正式放貸人解決農村金融市場四大問題上的能力遠遠大于正式放貸人,非正式金融安排在農村的生存發展,不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⑧]。
    但是,農村的非正式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不足。世界銀行(1989)指出,非正式信貸往往不能提供長期貸款,還存在金額較小、利率較高、可獲得性不強的弱點。這為正式金融和半正式金融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半正式金融業務是指介于非正式金融業和正式金融業之間的“灰區”的金融安排,其普遍形式就是小組貸款計劃(以小額信貸為主)和合作金融機構(以社區合作社為主)。實證研究表明,利率高低可能不是非正式放貸人的主要不足,因為高利率未必是非正式信貸交易的常規,家庭間貸款利率相當低,由商人放出的低利率甚至零利率貸款,也并非不常見(見Floro and Yotopoulos,1991;Kurup,1976;Udry,1994)。融資能力的限制可能是非正式放貸人最大的弱點,這使得非正式放貸人放貸的周期不夠長,金額不夠大,加重了農村本已存在的信貸配給現象。
    (三)農村資金非農化
    由以上基于農村金融市場基本問題的分析,可以看出農村金融市場有了和城市工商金融市場迥異的特征,導致了“農村信貸市場距離完全競爭市場相當遠”(Besley,1995)。比如,由于信息不對稱,農村小型企業信貸市場普遍存在著信貸配給現象(Stiglitz和Weiss,1981;Nakamura,1993)。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借款人和放款人都強調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或親密而連續的接觸),來增進放款人對借款人的了解。實證研究也表明了這種關系型借貸的重要性(Petersen和Rajan,1994;Berger和Udell,1995;Cole,1998)。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委托代理及交易成本問題,規模相對較大、以盈利為目的的正規金融機構,往往不愿向經營規模小、缺乏信息透明度、抵押品不足的農村提供信貸服務(Berger et al.,1999)。這樣,農村金融市場的自然發育結果就是:農村金融市場成為農村資金流向非農產業、城市和大公司的通道,出現“金融的城市偏向”(錢達瓦卡,1985)。盡管人們知道,將資金分配在農村遠比分配在城市更為重要,但市場型金融組織在這一點上出現明顯的“農村金融市場失靈”(程漱蘭,1999)。
    因此,如果任由農村金融市場自然發育,必然會出現大量資金外流??梢哉f,在這樣一個市場邏輯下,無論做出怎樣的努力,都無法治愈農村的融資饑渴癥?;蛘哒f,如果僅有商業性的金融安排,農村資金必然外流。即使讓農民們自己決定資金的流向,在風險較高,而利潤較低的情況下,資金仍然會大量流出農村。只有跳出這樣的市場邏輯,才有可能治愈農村的融資饑渴癥?;蛟S,在引入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的同時,讓農業部門不再是市場自然安排下的高風險、低利潤的產業,是進行反市場邏輯操作的重點。
    圖1總結上述基于問題分析的農村金融市場形成邏輯:由于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四大基本問題,帶來了市場自然發育狀態下的“市場失靈”(盡管人們知道把資金配置到農村比配置到城市更為重要,但市場配置的結果卻相反)和“負外部性”(農村融資困難明顯帶來了相關社會成本,如農業生產投資、農村社會穩定、行政運作等),這為作為公共部門的政府介入,提供了充分理由。而政府介入后,又往往依賴一個自上而下的供給主導型正式金融體系,無法克服四大基本問題,導致了“政府失靈”。筆者認為,為了糾正“雙重失靈”,應放開農村信貸市場,依據需求設計農村金融制度;同時,政府要防止對農村金融體系的過度干預,適當退出農村金融市場,從而形成一個兩部門垂直合作型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體系由水平競爭,轉向垂直合作。后文詳述。


     
    圖1 農村金融體系形成的市場邏輯 

    四、中國的獨特經驗與實踐
    
    作為一個經歷了長期計劃經濟的特殊的大國,中國的農村金融體系安排既反映了一般的市場經濟規律,更有其特殊的計劃經濟經驗。
    (一)水平競爭的農村金融安排
    就總體而言,中國在1949年以來的農村金融體系,服從于計劃經濟體制的總體目標,而不是按上述基于問題的市場邏輯發展的??傮w而言,它是一個圍繞城市工業化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實際上,整個中國金融體系都是因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策略”而內生出來的,其目的是為發展重工業籌措、配置資金 (林毅夫等, 1994)。這一模式符合劉易斯(Liwis)-費景漢(Fei)-拉尼斯(Ranis)模型:在存在農業和工業兩個部門的經濟中,經濟發展的第一階段,農業通過輸送無限供給的剩余給工業,形成工業化的“資本原始積累”。這種模型的最好驗證就是中國的城鄉“二元”經濟發展模式。這種發展模式在1978年后也沒有多少改觀,大量資金在中央政府主導的金融縱向分割和地方政府主導的金融橫向分割下,流向了國有工業部門(周立,2003c;2004a)。在政府的金融控制下,長期金融發展讓位給短期經濟增長,使得金融功能財政化,金融機構扮演起了“第二財政”角色。在動員儲蓄過程中,替代稅收收入功能;在資金貸放上,替代財政支出功能(周立、胡鞍鋼,2002;周立2003a;2004a)。因此,金融機構在農村的活動主要是為了城市部門工商業發展動員儲蓄。正式金融安排的動員儲蓄目的,必然與農村非正式安排可能產生的儲蓄分流發生沖突。于是,在過去三次大的農村金融體系設計與改革中,非正式金融安排被視為和正式金融安排具有水平競爭,而非垂直合作的關系。非正式放貸人在政策設計和正式金融機構的游說下,一直受到打壓。1978年以來三次大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都沒有給非正式金融安排留下發展的空間(周立,2004b)。伸向農村的正式金融安排,相繼成為把農村“金融剩余”吸取到城市的一根根管子,農村資金大量流出,后果嚴重(溫鐵軍,2001;郎咸平,2004)。對非正式金融安排的抑制,使得民間金融組織一直處于初級發育階段,無法進一步擴展規模和經營網絡,從而只能為農村經濟和農民提供簡單的金融服務,無法充分滿足農村經濟和農民的融資需求(章奇,2004)。


    圖2描述了中國農村金融發展的特殊邏輯,從“政府與市場關系”、“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角度揭示出,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來源于動員儲蓄和政府控制的需要,而非基于解決農村融資困境的四大問題。由此,使得農村金融安排成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動員儲蓄的機器,資金流出,農村“失血”,是這種安排的必然。
    
    中國計劃經濟時代的農村金融安排,基本上服從于為城市工業化動員儲蓄的目的。而1978年以來以市場化為名的三次農村金融改革,也都是在支援“三農”的名義下,壯大了為城市工商業發展動員儲蓄的基礎。以“一國兩策,城鄉分離”為基本特征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不僅使得金融供給遠遠不敷農村金融需求,反而使農村地區出人意料地成為金融資源的凈供給者。農村金融供求表現出了總量和結構的明顯失衡。農村建設和發展沒有完成“非農化”,農村資金卻一直在“非農化”,農村金融機構似乎成為農村資金的大漏斗,它們在農村吸收儲蓄存款而對農戶和涉農企業的貸款相當少,甚至不少地方的商業銀行根本就不對農戶和涉農企業發放貸款(林毅夫等,1989;何廣文,2001;馬九杰,2003)。從短缺經濟角度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得中國農村金融的供不應求成為常態。面對總量越來越大,結構越來越豐富的農村金融需求,制度安排的農村金融供給卻是剛性,甚至是相對萎縮的(周立,2003b;2004a)。
    (二)未正視農村金融市場基本問題的改革方案
    許多研究者也提出過農村金融體制整體改革方案(如謝平,1996,2001;賀力平,1999;曾康霖,2001;李劍閣,2003;馬曉河,2003等),但研究中并未正視農村金融市場的四個特殊問題,甚至未正視農村金融需求的自身特點,只是一味地從正式金融安排中尋求解決方案。何廣文等(2004)總結了中國已有的農村金融體系研究的三個明顯特征:一是停留在農村金融的某一個方面的研究,特別是從農村信用社的研究出發來討論農村金融問題,以農村信用社的模式選擇替代了農村金融模式的選擇,更多的人似乎都認為農村信用社改革就是農村金融改革的全部,農村信用社問題解決了,金融支農問題也就解決了;二是盡管也提出要通盤考慮農村金融改革,應該一攬子規劃農村金融體制構建,但是并沒有見到從宏觀角度對農村金融體制構建一攬子規劃的深入探討,沒有考慮各種農村金融供給機制的協調和整合;三是盡管也提出了要處理好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要從需求出發探討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構建,但是將農村金融置于宏觀經濟背景,從經濟系統論角度展開的研究還不多見。
    實際上,作為一種正式金融安排,農信社的改革和發展,一直無法解決農村金融市場面臨的四大問題,也就不可能達到政策設計者所要求的為“三農”服務的目的,反而在制度安排下越來越趨向于“離開農村”?!睖罔F軍2004年提出,當前“三農”領域重點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農村金融問題。據以往調研的共識,任何正規商業銀行都不可能為2億分散的小農戶提供金融服務。信用社的金融改革是一種必然,但也將導致資金離開農村。“農村金融改革目前還沒有破題,對小農經濟,只有合作金融才能解決”。[⑨]而謝平(2001)則論證了,“中國正規的合作金融從來就沒有真正存在過,沒有一種合作制機構真正成功過,農村信用社的業務本身存在多元目標沖突”。
    世界大國中,中國農村部門最為龐大,小農經濟特色最為明顯。四大問題在中國的存在也就十分突出。在這四大問題沒有解決的情況下,中國的現有金融安排,只是將農村資金轉移到城市的一個個通道。農業銀行、郵政儲蓄如此,連冠名為“支農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自1970年代以來,也一直是向農村“抽血”的主力軍。數據顯示,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農村信用社對農村的貸款余額就持續小于農村的存款余額(即貸/存比小于1)。80年代貸/存比在1/2左右,90年代在2/3左右。其中,1995年農戶儲蓄僅有22%用于農戶貸款。即農民“自愿”地把資金讓渡出去,以至于農村存貸差成為各家金融機構爭奪的對象[⑩]。在多次各家金融機構出于成本收益考慮紛紛撤出農村市場,而農信社又被多次強調恢復合作制,被定位為“支農主力軍”后,農戶從農信社獲得的貸款仍不足其向農信社存款的1/3。其中2002年為27%,2003年為31%。即使按寬口徑的全部農業貸款計算,占農戶存款比例也不足四成。2002年為36%,2003年為39%。[11]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農村非正式金融屢屢受到打壓,正式金融被強令貸款的環境下,中國的2.4億農戶,也只有15%的農戶獲得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其余85%都是通過民間借貸融資。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唐仁健指出,這是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必須正視和認真研究的一個既重大又敏感的問題[12]。
    1996年起,融資形勢的寬松,使得中國農村融資難題,終于有了解決的前提了。作為一個低收入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在1990年代中期起,并沒有呈現錢納里世界發展模型中的“雙缺口”現象,而是出現了大量的國內外資金富余。近些年存差的日益擴大,資金在金融機構大量空轉的現實[13],使得動員儲蓄不再是設在農村的金融機構的主要功能了。也就是說,直到近十年,中國才有資金條件去面對農村融資的真問題。對農村融資問題的重視,使得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開始步出自身發展的獨特邏輯,走向基于四大基本問題出發的一般市場邏輯。
    (三)對策:正式-非正式金融部門的垂直合作
    基于對上述四大問題和兩類制度的分析,筆者認為農村金融的合理安排是,正式金融部門和非正式部門應建立分工合作,在農村的放貸應以非正式部門為主。早在1989年,世界銀行的年度報告就提出,盡管非正式金融安排能滿足非法人部門的需求,但在資金規模、長期性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政府采取措施降低這些部門的費用和風險,使其有條件納入正式金融機構之內,并引入競爭機制改善資金在正式金融安排和非正式金融安排之間分工,從而為非法人部門改善融資條件。其中的一條主要措施就是促進非正式金融業與正式金融業之間的聯系。要求在法律環境改善條件下,規范非正式金融業務,使其與正式金融機構相互協調,互相彌補業務與能力的缺陷,從而擴大金融服務的范圍(世界銀行,1989)。也就是說,一個有效的農村金融體系,應該存在正式部門和非正式部門之間的信貸分層,正式部門對非正式放貸人放貸,非正式放貸人再向農村的信貸需求者或其他的中間人放貸,由此形成一種兩部門垂直合作的金融體系。而適度放開農村金融市場管制,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條件,促進農村放貸利率的市場化,并采取措施扶植非正式金融安排,可以在市場邏輯下有效緩解資金緊張狀況。
    實際上,走向兩部門垂直合作的金融體系,與中國民間的歷史實踐是一致的。對中國傳統農村金融方面的研究資料(如清末民初時期的《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李景漢1933年的《定縣社會概況調查》以及《中國農村慣行調查》,即日本滿鐵資料)和地區農村金融的研究資料(如1960年出版的《上海錢莊史料》,孔祥毅、張亞蘭,2005對清代山西票號的研究,周立2003c對廣東三地農村金融的調查、馮興元2004對浙江民間金融的調查,周立、林榮華2005對福建合會與農信社利率的調查,周立2005對山東村莊放貸人的調查,周立2006對農村高利貸的研究,仲志遠2005對溫州民間資金的調查,李曉佳2005對臺灣合會的研究等)也表明,中國19世紀到20世紀30-40年代傳統的中國農村金融體系,和當代各地區自然發展起來的農村金融體系,最終也存在正式和非正式兩部門的互動,為解決農村融資問題而走向兩部門垂直合作。
    
    五、利用市場邏輯、跳出市場邏輯:代結論
    
    出于為工業化、城市化動員儲蓄的需要,中國的農村金融體系長期以來在計劃時期建立的制度軌道上運行,并非為解決農村融資問題而創設。1984以來的三次重大農村金融改革,開始力圖解決農村融資難題,但成效甚微,農村“缺血”現象反而日益突出。這與農村金融改革和研究中的“政策導向”,而非“問題導向”有關。城鄉分割政策和動員儲蓄目的,排斥了農村非正式金融部門的發展,而按政策意圖建立并強化的自上而下的農村正式金融體系,并沒有正視農村金融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抵押物缺乏、特質性成本與風險和非生產性融資四大基本問題,最終導致了農村資金的“城市偏向”,出現對農村資金的“多取、少予”和農村金融體系的“管死”格局。農村資金的“凈流出”,促使了城鄉差距進一步拉大,城鄉一體化進程受阻。
    近年來的中國農村金融改革,一直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主,為此推出的96方案、02方案、03方案、04方案等[14],也都是以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為中心,意圖以政策為引導,使之成為合作制金融機構和“支農”主力軍。但由于農村信用社不可能克服農村金融市場的四大基本問題,事實上早已在追求商業化目標和將大部分資金貸放到非農部門。因此無論如何改革,也難以在整體上成為服務“三農”的金融機構。
    本文的研究表明了,在不涉及涉農基本制度變化的情況下,突破以農村信用社為主的改革模式和供給主導型思維,建設由水平競爭向垂直合作的“需求追隨型”農村金融體系,構建兩部門信貸分層的垂直合作型模式,對拓寬農村融資渠道,提高農戶信貸可得性,將起到積極作用。所以,在農村經濟市場化大潮涌涌,市場條件不能改變的情況下,認識這一市場邏輯,并利用這一市場邏輯設計合適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緩解農村的融資饑渴癥。但,這只是在市場邏輯范圍內行事。實際上,如果不能跳出市場邏輯,不去改變農村金融安排的市場條件,則無法從根本上消除對農村的金融歧視。因此,這只是治標之道。
    實際上,如果我們任憑農村經濟市場化,我們就無法跳出農村金融體系演變的市場邏輯。本文的研究表明,對農村的金融歧視,來自由四大問題帶來的農村資金非農化的市場邏輯。面對市場邏輯,需要政府介入,進行反市場邏輯的操作,去改變農村資金補貼城市的“以弱補強”格局。因此,治本之道,是不再僅僅就農村融資難題的表象去談論農村金融改革,而是要深入到農村金融成長的經濟社會環境中,去打破農村市場經濟的神話,以一系列的制度變革適應中國小農經濟發展的實踐。作為公共部門的政府,應對農村進行一系列有益的制度安排[15],改造傳統農業,改變農村資金利用上的高風險、低利潤格局,使農村獲得比城市更為優越的信貸條件,使農業投資收益不低于二、三產業,從而改變農村融資條件,徹底改變資金流向,從根本上解決農村融資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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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arket-based Logic of Rural Financial System and China’s Practice
    ZHOU Li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100872)
    Abstract: The financing problems affect the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objectives of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very much. Why we need a rural financial system, not choose to spread the market financial system to rural area instead?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re are four key issues in rural financial market that can’t be solved by market financial system: information asymmetry, lack of collateral, specific costs and risks, and non-productive usage of funds. If the rural market were evolved naturally, the market failures and negative-externalities can’t be avoided. But when the government interrupts in rural financial market, it will prefer to build up a formal financial system, which restrains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l arrangement, but the later has the advantage to solve the four key problems, then the government failure will comes out. In this market-based logic, the key to solve market and government failures li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vertical cooperation rural financial system. Studies on the practices of many developing economies and China proved the evolving process. But the market-based logic can’t solve the rural financial difficulties in essence. China should use the market-based logic, and also try to use anti-market-based logic to solve rural financial puzzle.
    Key words: Rural financial System; formal finance; informal finance; market-based logic; anti-market-based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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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項目研究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70403019)和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基金(05JA630058)資助。感謝黃宗智教授在市場邏輯方面對于本文的啟發性建議,以及彭玉生、賀雪峰、老田等的評論與批評。
    [②] 見筆者對國內多個地方農民資金互助、民間借貸的調查報告,如《資金互助與窮人生計——7省11個合作社調查》、《要合理利用民間借貸的智慧——山東湖莊村莊放貸人與資金互助調查》、《我們為什么要資金互助?——問題的一般分析與十家合作社經驗總結》等。另據亞洲開發銀行對孟加拉GB(Grameen Bank)和印尼BRI(Bank Rakyat Indonesia)兩類農村微觀金融模式的成功經驗做出的估算,GB必須將貸款的名義利率從20%提高到33%才能完全不依靠補貼和捐贈。Morduch(1999)計算的結果是32%以上,而BRI的利率則遠遠高出此利率,為32-43%之間(見Morduch,1999,1574頁)。
    [③] 劉易斯.《勞動力無限供給下的經濟發展》,載《二元經濟論》,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
    [④] 馬扎亞爾.《中國農村經濟研究》,上海:上海神州國光出版社,1932。
    [⑤] 對民國時期農村借貸的資料分析,和1990年代以來的中國農村借貸的調查,都證實了中國農民的借貸需求結構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非生產性借貸需求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據金陵大學農經系1934~1935年的調查,農戶貸款90%以上主要用于生活,其中佃農借貸用于生活的比例高達94%;用于生產的只有半佃農較多一些,也僅為11.4%。溫鐵軍和馮開文(1999)援引《農情報告》1934年第4期第30頁的材料顯示,各地農村中農戶借款的家數達56%,借糧的家數也達48%。最多的察哈爾省借款的家數達79%,借款最少的河南省也達41%;借糧農戶最多的廣西達58%;最少的綏遠、河北為33%。借糧農戶如此之多,突出表明了借貸用途的非生產性。雖然有學者批駁農民的消費不理性,多是炫耀性消費。但無論做出怎樣的價值判斷,這種消費習慣已經內化到農民的融資需求中了,已經構成設計農村金融體系不得不面對的現實。近幾年的多項調查表明,農民的非生產性融資需求仍占主導。
    [⑥] 或許,我們引用一下中國近幾年關于農業融資爭論中的一個典型言論可以做出佐證。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劉克崮2003年11月在“農業國際投融資論壇”上,面對來自各方對銀行業不對農村放貸的詰責做出解釋:當前資本充裕的情況下,銀行資金不愿意高利率貸款給農民、寧可用低利率貸給城市部門,原因在于農村項目自然風險和經營風險都很大,在銀行界對金融風險抓得非常緊的今天,無形中提高了農業貸款的門檻;銀行對貸款抵押十分重視,而《擔保法》規定,農民承包的土地是國有的,不能抵押;農戶的房屋是農民的生活資料,而且又沒有房產證,同樣不能抵押。見何蘭生《需要重構農村金融體制》,載《農民日報》,2003年11月15日。
    [⑦] 關于世界上一些跨國和國別的研究如Meyer, R., Nagarajan, G. (2001),Hoff 和Stiglitz(1993),世界銀行(1989)。關于中國的研究在清末民初如《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1930),民國時期如李景漢(1933)、李金錚(2000),改革開放時期如何廣文(2001)、周立(2003b)等。
    [⑧] 從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行為合一,更多地處于生存經濟狀態的角度,可以很容易理解包含農村高利貸的非正式借貸在農村的流行??梢娭芰ⅲ?006)對明清以來農村高利貸資料的梳理。
    [⑨] 見李晨《農村金融制度改革應有民間力量介入》。載《中國金融網/第一財經日報》2004年12月6日。
    [⑩]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1992)、中國農村住戶調查(1996)整理計算。
    [11] 根據《中國金融年鑒》(2003)、(2004)整理計算。
    [12] 見何蘭生《需要重構農村金融體制》,載《農民日報》,2003年11月15日。
    [13] 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中國資金供求形勢發生巨大逆轉,在仍是低收入發展中國家的基本背景下,資金竟出現連年過剩,其主要體現為金融機構由貸差到存差的轉換。1978-1995年間,人民幣存貸款一直處于貸差狀態;1987年,貸/存比達到最高(140.7%),當年貸差2 144億元;1991和1994年,貸差都超過3 000億元。但1996年后,貸差轉為存差,且連年大幅度上升;貸/存比低于1,連年大幅度下降。如人民幣存差增長率由2004年底的28.84%提高到2005年6月底的38.81%,貸/存比由2004年底的73.65%下降至2006年1月的68.3%,超過30%,9.2萬億元資金處于閑置狀態。1998年及以前的數據來自《新中國五十年統計資料匯編》;1999-2003年數據來自《中國金融年鑒》(2004);2004年后的數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統計數據”欄。
    [14] 這些方案如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6]15號);200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深化金融企業改革,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02〕5號);2003年《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0號)、《農村信用社?。ㄗ灾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4號);2004年《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國發[2004]66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銀監發[2004]23號)。
    [15] 可以考慮的反市場邏輯措施可能有:綜合性的農業支持政策(含農產品價格支持、農田規模經營等)、綜合性農村環境改造與發展政策、綜合性農村生活質量提升政策等,就農村金融領域而言,涉農金融補貼、優惠利率、互聯合約、風險共擔等。有些政策可能涉及到反WTO的市場化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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