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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國貪官李鴻章

望長城內外2013 · 2015-03-16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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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鴻章(1823-1901),安徽合肥人,晚清軍政重臣,洋務派的主要成員之一。近年來,中國出現了一些贊美李鴻章的文章、書籍和影視作品,企圖給李鴻章“平反”,說他根本不是“賣國賊”,而是一個為國家“作出卓越貢獻”的“忍辱負重”的“偉大的改革家”。事實果真如此嗎?

  客觀地說,19世紀60至90年代,清王朝以恭親王奕訢、曾國藩、李鴻章、張之洞等為代表的洋務派,所進行的引進西方軍事裝備、機器生產和科學技術,以維護封建統治的“自強”、“求富”的洋務運動,最后雖然以失敗而告終,但卻為中國近代化的起步開辟了道路。從這一點來說,李鴻章作為當時洋務派的主要成員之一,客觀上對中華民族也是做過有益的事情的。但是,我們并不能以李鴻章曾經做過一些益事就否認他是一個“賣國賊”。鐵的事實說明,李鴻章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貪官和賣國賊。

  “宰相合肥天下瘦,司農常熟世間荒”。這是清末流傳于民間的一副著名對聯。上聯寫的是李鴻章,他是安徽合肥人,官至直隸總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授文華殿大學士(即宰相);下聯寫的是翁同龢,翁乃江蘇常熟人,曾任戶部尚書(這是全國財政經濟的主管官,秦漢時叫司農)。這副對聯充分表達了當時老百姓對李鴻章這些吸食民脂民膏的貪官們的憎狠與憤怒之情。

  在清王朝自上而下推行的洋務運動中,李鴻章等洋務要員是大發了一筆洋務財的。當時,盛傳著李鴻章“富甲天下”的說法。對此種說法,梁啟超在他所著的《李鴻章傳》中雖然表示懷疑,但梁啟超也不得不承認:李鴻章有“數百萬金之產業,意中事也”,招商局、電報局、開平煤礦、通商銀行等,均有李鴻章的不少股份,南京、上海等地的當鋪、銀號也是他的“管業”。后來,梁啟超算過賬,說李鴻章病死時,“家資逾千萬,其弟兄子侄私財又千萬余元”。實際上,梁啟超這賬算得還不全,因為李家擁有的大量房地產還沒有算進去。

  1904年4月,李鴻章直系子孫留有一份《分家合同》,如今在合肥大興集李鴻章享堂的陳列欄展出。美國學者苑書義(福爾索姆)在李鴻章的孫子李國超處見到過這份合同,并征得主人同意,收入專著《李鴻章傳》中。從這份《分家合同》可以看出,李鴻章在安徽合肥、安慶、桐城、巢縣、六安、霍山、廬州和上海、南京、揚州等地約有上百處房地產,其中僅在上海的一處中西合璧式的房產就價值四萬五千兩白銀。

  中國近代史上首位留學美國,也辦過洋務,后來投入孫中山革命運動的容閎,他對李鴻章的家產估計說:“絕命時有私產四千萬兩以遺子孫。”容閎的估計,看來是比較準的。

  李鴻章不僅在辦洋務中大撈油水,還收受下級官僚的賄賂,尤其是他在辦理外交事務中,竟然也收取外國賄賂,出賣中國的利益。據史料記錄,李鴻章至少兩次收取過沙俄的賄賂。

  一次是在1896年簽訂《中俄密約》時收取沙俄的賄賂

  19世紀90年代初,俄國開始修筑橫貫歐亞兩大洲即西起莫斯科、東達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參崴)的西伯利亞大鐵路。1894年,鐵路修到了外貝加爾地區。俄國竭力想取道我國東北筑路,這對擴張俄國勢力將大有好處。為擴張在中國的勢力范圍,沙俄財政大臣維特的關于西伯利亞鐵路穿過中國東北地區直達海參崴的建議很快得到了沙皇的批準。

  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4月,沙俄駐華公使喀西尼向清總理衙門正式提出這一要求,遭到清政府的斷然拒絕。5月,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典禮在莫斯科舉行。沙俄別有用心地邀請清朝權臣李鴻章參加典禮,并待以國家元首之禮。此間,尼古拉二世特命財政大臣維特、外交大臣洛巴諾夫與李鴻章進行秘密談判。談判期間,俄方利用清政府部分官僚急于同俄國結盟的心理,把“借地接路”作為實現結盟的先決條件。為迫使李鴻章就范,俄方不斷施加壓力,威脅訛詐,以中斷談判相要挾。后來竟然將單方面擬定的《中俄密約》約稿交與李鴻章。同時,沙俄還使用重金賄賂的卑劣伎倆,向李鴻章許諾,如果“接路”順利進行,將付給李300萬盧布酬金。李鴻章沒有提出實質性的修改意見,就把約稿轉奏光緒帝請旨,并電催清政府準其畫押。

  1896年6月3日,清政府特使李鴻章在莫斯科與俄國人簽訂了出賣中國主權的《中俄密約》》(正式名稱為《御敵互相援助條約》或《防御同盟條約》,《條約》全文詳見附件一)。《中俄密約》是沙俄以不正當手段誘迫清政府簽訂的徹頭徹尾的強盜條約。它的簽訂,使沙俄不費一槍一彈,把中國東北變成了俄國的勢力范圍。

  據俄羅斯國家檔案館的沙俄檔案記錄證實,就在《中俄密約》》簽字的第二天,由道勝銀行要員牽線,經欽差大臣李鴻章過目,沙俄財政大臣維特簽字同意,雙方私下達成了一項協議:如中東鐵路修筑成功,道勝銀行撥出300萬盧布給李鴻章作酬謝。分三期付款,首期100萬在清朝皇帝正式批準條約后付款,二期100萬在全線測量結束、筑路合同簽訂時付款,三期100萬在鐵路完成時付清。道勝銀行中國分行賬冊中專設“李鴻章基金”賬戶,從1897年起,先后支付五次,總額達170萬盧布。而早在密約簽訂的當年8月,道勝銀行就把首期100萬盧布直接送交李鴻章手中。

  李鴻章受賄、俄國人行賄對中國人的影響,自不必多說。時任沙俄陸軍大臣的庫羅巴特金當時就有比較深刻的評論,他說:“謝爾蓋·維特收買了卑鄙的李鴻章,他接受了這一橫暴行為,為此中國將永遠不會饒恕俄國。”([蘇俄]國家中央檔案館編:《日俄戰爭》(庫羅巴特金、利涅維奇日記摘編),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15頁)

  還有一次是在1898年簽訂《旅大租地條約》時收取沙俄的賄賂

  《旅大租地條約》原稱《中俄會訂條約》,又稱《中俄條約》,是沙俄強迫清政府簽訂的又一個不平等條約。

  1897年(光緒二十三年)12月,沙俄借口抵制德國,協助中國,派遣俄太平洋分艦隊軍艦強入旅順口,接著向清政府提出租借旅順、大連的無理要求。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3月3日,沙俄駐華代辦巴夫洛夫(也譯作“巴布羅福”)向清政府正式提出租借旅順、大連和建筑中東鐵路南滿支線的要求,“限五日照復”。清政府于是派駐德公使許景澄為頭等欽差大臣,赴彼得堡與沙皇政府舉行談判。許景澄在談判中告訴俄方代表:中國如答應俄國條件,其他大國必然援例而來,有損東方和平。許景澄在隨后向沙皇尼古拉二世遞交國書時再次表明不能租讓旅大的理由。此后沙俄政府竟拒絕與許景澄談判。

  3月20日,俄駐華代辦巴夫洛夫到清總理衙門,提出俄方擬定的租借旅大約稿6條。由于當時朝廷內外群情激憤,總理衙門不敢接受俄國的要求。沙俄曾欲命令當時正在旅順的俄軍艦上的海軍陸戰隊強行登陸,但在獲悉清政府任命李鴻章、張蔭桓為談判的全權代表之后,又改變了主意,決定再次使用重金賄賂的辦法達到目的。巴夫洛夫等人秘密會見李、張二人并向其保證:“如果旅順口和大連港的事按照我們指定的期限并無須我們采取非常手段而辦理成功,”每人酬銀五十萬兩。李、張二人見利忘義,竟然同意這筆骯臟交易,又去說服慈禧和光緒同意俄方的要求。3月27日,按照俄國指定的期限,由李、張代表清政府,與巴夫洛夫在北京簽訂了《旅大租地條約》(《條約》全文詳見附件二)。同年5月7日,清政府代表許景澄同沙俄代表莫拉維諾夫在彼得堡簽訂《續訂旅大租地條約》。由于這兩個不平等條約的簽訂,使旅大地區成為了沙俄的殖民地。

  而就在中俄《旅大租地條約》簽訂的第二天,沙俄政府財政部派駐北京的代表璞科第把50萬兩銀子的重金賄賂親手交給了李鴻章。這件事,在中方的史料里面當然找不到記錄,但在俄方的史料里卻有文字記錄:

  一個是當年沙俄的財政大臣維特伯爵,在他所著的《維特伯爵回憶錄》中記錄了這件事:李鴻章收受了沙俄政府50萬兩銀子的賄賂。

  還有一個是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77年出版的史料——《中國近代對外關系史資料選輯》上卷第二分冊。在這冊史料的第103-104頁,收錄了當年沙俄駐華代辦巴夫洛夫和沙俄政府財政部派駐北京的代表璞科第的4份電報,在其中一份關鍵電報里,璞科第清清楚楚地寫明了:李鴻章收受了自己50萬兩白銀。

  第一份電報內容如下:

  “1898年3月(俄歷)9日(公歷21日),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急件

  今天我得到代辦的同意,和李鴻章及張蔭桓作機密談話,允許他們,假如旅順口及大連灣問題在我們指定期間辦妥,并不需要我方的非常措施時,當各酬他們銀五十萬兩。兩位大臣均申訴自己的地位非常艱難,并述及官吏階級激憤心情,向皇帝上了無數申請書,勿對我國要求讓步。明天兩位大臣都將向皇帝作報告。”

  第二份電報的內容:

  “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 1898年3月9日(公歷21日)

  與璞科第一起極秘密地允許李鴻章及張蔭桓,如協議不遲于3月15日(公歷27日)簽字,而我方也不必采取緊急措施時,則各酬銀五十萬兩。”

  第三份電報的內容是:

  “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 1898年3月12日(公歷24日)

  允許的報酬起了應有的作用。李鴻章與張蔭桓顯然已使其他大臣及親王等對此發生興趣。

  希望在3月15日簽訂條約以后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項,請將此事命令璞科第。”

  第四份電報最關鍵,內容是:

  “1898年3月16日(公歷28日)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電

  今天我付給李鴻章五十萬兩(按北京習慣所用市平銀重量),計值486,000兩(按銀行所用公砝兩重量折算);李鴻章甚為滿意,囑我對您深致謝意。同時我當電告羅啟泰。我沒有機會將款交給張蔭桓,因為他非常小心。”

  請大家注意,璞科第給李鴻章送錢的時間是:1898年3月28日。中俄《旅大租地條約》簽訂于1898年3月27日。也就是說:俄國人沒有失信,在簽約的第二天就把錢親手交給了李鴻章。

  無論是1896年6月簽訂的《中俄密約》,還是1898年3月簽訂的《旅大租地條約》,都是嚴重損害中國主權的不平等條約,李鴻章在談判和簽訂這兩個不平等條約時,背著朝廷偷偷收取外國的巨額賄賂,這不是徹頭徹尾、地地道道的賣國和貪腐又是什么?嚴格的說,李鴻章在這兩件事情上,實際是充當了沙俄的內奸。因此,說李鴻章是賣國賊和貪官,一點也不冤枉他!

  看看今天,這些年查初的大貪官,哪一個沒有為改革作出過貢獻,如果因為李鴻章參與過洋務運動就否定其是賣國賊和貪官,就說他是“偉大的改革家”,那么,我們這些年查初的大貪官,豈不都成了“改革家”和“改革英雄”了嗎?!

  附一:《中俄密約》(全文)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歷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國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東方現在和局,不使日后別國再有侵占亞洲大地之事,決計訂立御敵互相援助條約,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大清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俄國大皇帝特派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外部尚書內閣大臣上議院大臣實任樞密院大臣王爵羅拔諾甫,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內閣大臣樞密院大臣微德;

  為全權大臣,即將全權文憑互換校閱,均屬如式,立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日本國如侵占俄國亞洲東方土地,或中國土地,或朝鮮土地,即牽礙此約,應立即照約辦理。

  如有此事,兩國約明,應將所有水、陸各軍,屆時所能調遣者,盡行派出,互相援助,至軍火、糧食,亦盡力互相接濟。

  第二款 中、俄兩國既經協力御敵,非由兩國公商,一國不能獨自與敵議立和約。

  第三款 當開戰時,如遇緊要之事,中國所有口岸,均準俄國兵船駛入,如有所需,地方官應盡力幫助。

  第四款 今俄國為將來轉運俄兵御敵并接濟軍火、糧食,以期妥速起見,中國國家允于中國黑龍江、吉林地方接造鐵路,以達海參崴。惟此項接造鐵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其事可由中國國家交華俄銀行承辦經理。至合同條款,由中國駐俄使臣與銀行就近商訂。

  第五款 俄國于第一款御敵時,可用第四款所開之鐵路運兵、運糧、運軍械。平常無事,俄國亦可在此鐵路運過境之兵、糧,除因轉運暫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約由第四款合同批準舉行之日算起照辦,以十五年為限,屆期六個月以前,由兩國再行商辦展限。

  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專條

  兩國全權大臣議定,本日中、俄兩國所訂之約,應借漢文、法文約本兩分,畫押蓋印為憑。所有漢文、法文校對無訛,遇有講論,以法文為證。

  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外部尚書內閣大臣上議院大臣實任樞密院大臣王爵羅拔諾甫,

  大清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內閣大臣樞密院大臣微德。

  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訂于莫斯科

  附二:《旅大租地條約》(全文)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歷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大俄國大皇帝欲更敦兩國盟誼,互籌相助之法,為此,

  大清國大皇帝派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鴻章,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蔭桓為全權大臣;

  大俄國大皇帝派駐華署理全權大臣內廷郎巴夫洛夫為全權大臣;

  該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權之據視為妥協,商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為保全俄國水師在中國北方海岸得有足為可恃之地,大清國大皇帝允將旅順口、大連灣暨附近水面租與俄國。惟此項所租,斷不侵中國大皇帝主此地之權。

  第二款 因以上緣由所租地段之界,經大連灣迤北,酌視旱地合宜保守該段所需應相離若干里,即準相離若干里,其確切界限以及此約各項詳細,俟此約畫押后,在圣彼得堡會同許大臣刻即商訂,另立專條。此界線商定后,所有劃入租界線內之地及附近水面專歸俄國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畫此約之日始,定二十五年為限,然限滿后,由兩國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 所定限內,在俄國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調度水、陸各軍并治理地方大吏全歸俄官,而責成一人辦理,但不得有總督、巡撫名目。中國無論何項陸軍,不得駐此界內。界內華民去留任便,不得驅迫。設有犯案,該犯送交就近中國按律治罪,按照咸豐十年中、俄約第八款辦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許大臣在圣彼得堡與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內,一切吏治全歸于中國官,惟中國兵非與俄官商明,不得來此。

  第六款 兩國政府相允,旅順一口既專為武備之口,獨準華、俄船只享用,而于各國兵、商般只,以為不開之口。至于大連灣,除口內一港亦照旅順口之例,專為華、俄兵艦之用,其余地方作為通商口岸,各國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國認在所租之地,而旅順大連灣兩口為尤要,備資自行蓋造水、陸各軍所需處所,建筑炮臺,安置防兵,總設所需各法,藉以著實御侮;并認以已資修養燈塔,以及保航海無虞之所需各項標志。

  第八款 中國政府允以光緒二十二年所準中國東方鐵路公司建造鐵路之理,而今自畫此約日起,推及由該干路某一站起至大連灣,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該干路至遼東半島營口、鴨綠江中間沿海較便地方,筑一枝路。所有光緒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國政府與華俄銀行所立合同內各例,宜于以上所續枝路確切照行。其造路方向及經過處所,應由許大臣與東方鐵路公司議商一切。惟此項讓造枝路之事,永遠不得借端侵占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

  第九款 此約自兩國全權大臣彼此互換之日起舉行。此約御筆批準之本,自畫押后,趕緊在圣彼得堡互換。茲兩國全權大臣將此約備中、俄二國文字各二份,畫押蓋印為憑。兩國文字校對無訛,惟辯解之時,以俄文為本。此約在北京繕就二本。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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