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以前中國是亞細亞所有制,不是封建社會!
——與經濟學家辯論(26)
解放以前中國是不是封建社會對于理解馬克思的“跨越論”至關重要!!如果解放以前中國是封建社會,那么,中國必然要和西歐一樣發展資本主義!必然要像經濟學家們所設計的那樣走資本主義的道路!如果解放以前不是封建社會,而是馬克思說的亞細亞所有制,那么,中國農民革命一旦取得勝利,就可以跨越資本主義卡夫丁峽谷,利用資本主義的成果發展農村村社或者農村公社從而進入社會主義!
關于解放前中國不是封建社會的論證,有錢穆的《國史新論》,許小年的《從秦到清不是封建社會》,馮天喻的《“封建”考論》和張奎良的《馬克思對封建制的界說》等著作。他們從歷史事實上和理論上都論證了中國幾千年的社會不是封建社會!從而也就說明了中國幾千年的歷史就是亞細亞所有制的歷史,進而也就證明了資本主義在中國沒有產生的基礎和存在的條件!或者如李約瑟說的中國不需要資本主義!
這里我要著重介紹張奎良的《馬克思對封建制的界說》。
第一,作者介紹了馬克思的一些基本觀點,馬克思在他全部關于中國的著述中從來不用“封建”字樣來指謂中國。馬克思不用“封建帝國”、“封建王朝”或“封建政府”來稱呼中國。馬克思根本否認東方國家存在過封建制。馬克思批判說軍功田并不是真正的分封,它只有占有權而沒有所有權,是國家隨時可以收回的。馬克思說:“納地畝稅并沒有把他們的財產變為封建財產。”馬克思認為公職承包制和蔭庇制并不是封建制獨有的特點。馬克思對整個東方世界都持有與歐洲中心論不同的看法,認為不可將西歐中世紀經歷的封建化過程簡單地移植到東方來。“封建制”顧名思義,首先是指基本生產資料即土地的分封,由此形成領主和貴族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在這個問題上,馬克思與柯瓦列夫斯基并無歧見,都認為土地分封是封建制土地所有制形成的根本原因。他們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東方存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如果土地不是私有,而是歸公共所有,那么任何人都無權對土地進行分封,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第二,作者介紹了馬克思在《摘要》中破天荒第一次從人的生存視角論述了封建制的三個不可或缺的基本規定。
首先,農奴制是封建制的必要條件,農奴與領主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人身依附關系。中國自古以來的土地分封或買賣實際上只牽涉到土地的占有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土地永遠歸國家所有。中國雖然存在土地分封,但不存在農奴制,被分封土地上的生產者其地位是農民而不是農奴,他們擁有比西歐農奴更高的社會地位和自由權:他們可以離開土地,可以參加科舉考試,尋求功名和進取的機會,也可以購買田產,這種松散的人身依附關系是西歐農奴所無法比擬的。
其次,土地為貴族領主所壟斷,不得自由買賣,這是封建制的又一重要特征。馬克思說:“在亞細亞的(至少是占優勢的)形式中,不存在個人所有,只有個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實際所有者;所以,財產只是作為公共的土地財產而存在。”在一定的條件下,出于耕作的方便,社員之間可以轉讓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但不改變所有權的性質。
再其次,貴族領主擁有司法審判權是封建制的重要特點,也是農奴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和領主權力過大的集中體現。在封建制度下,領主雖然不再擁有對農奴的生殺予奪大權,但農奴不得擁有土地,不可離開領主的土地,這種對農奴的人身支配權仍然是很大的。由于在東方,中央集權的專制國家根本不允許地方司法特權的存在,這就從政治上層建筑抑制了封建國家的形成。所以馬克思在《摘要》中也像對中國的稱謂一樣,從不把印度等東方國家稱為封建國家、封建王朝或封建帝國,而只稱它們為“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國家”或“實行非資本主義生產并以農業為主的國家”。
第三,作者最后談了兩點啟示:
首先,馬克思關于東方非封建化進程的論斷,徹底否定了社會發展的單線論,開辟了多樣化的歷史進程。近代以來,一些西方人不遺余力地兜售歐洲中心論,以為西歐歷史上經歷的一切都將在東方和全世界重演。他們尤其熱衷于資本主義中心論,斷言全世界都將在資本主義基礎上實現歷史歸終。
其次,馬克思關于封建制的本質規定凸顯了人在社會形態中的決定地位。長期以來在哲學和史學界,一談起社會形態總是強調經濟政治等物質性特征,而很少從人的生存視角來界定社會制度。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不是封建社會的歷史,而是東方亞細亞所有制的歷史!歷史是記述已經過去的人類活動進程的歷史事件的一門科學,對歷史事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認識,但是任何人都改變不了歷史事件的事實。馬克思對東方亞細亞所有制的論斷和描述,我認為最符合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事件的事實。我認為馬克思對東方社會指明的發展的道路——因為,東方公社或者中國的村社具有頑強的生命力,能在歷史上存在幾千年,能和資本主義同時存在幾百年,所以,東方特別是俄國和中國的公社社員或者村社社員,一旦取得革命的勝利,就能夠跨越資本主義的卡夫丁峽谷進入社會主義,而不需要走資本主義道路,是顛撲不破的真理!中國的經濟學家為改革開放頂層設計的市場經濟制度即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毫無疑問是和馬克思指明的發展道路背道而馳的!既背叛了中國的歷史,又給中國的社會發展和中國人民的生活帶來了災難!
勞動者2014年2月2日
為了理解中國解放前不是封建社會而是亞細亞所有制這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我把張奎良的文章附于后邊。
附文:
馬克思對封建制的界說——讀馬克思關于《公社土地占有制》一書摘要兼論馬克思對歐洲中心論的批判
張奎良《哲學研究》 2010年第3期
馬克思在他生命的最后幾年,還堅持不懈地研讀人類學和歷史學方面的著述,寫出了三萬多頁質量很高的讀書筆記,現載于1985年版《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上的關于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書的摘要(以下簡稱《摘要》)即是其中之一。在這一《摘要》中,馬克思在批評柯瓦列夫斯基的錯誤觀點的同時,正面論述了封建制的若干本質規定。由于該《摘要》寫于馬克思的晚年,體現了他一生的思想積淀,因而馬克思在其中提出的關于封建制的論點也就更具有成熟性和權威性。
一、先從馬克思對中國的非封建稱謂談起
在中國,對于封建制的理解相當模糊與泛化:人們不僅把相當于西歐中世紀的古代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制度稱為封建制,而且把與中國特有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相關聯的血緣親屬關系及其思想文化上的表現也歸結為封建制的范疇。所以,近代的中國革命不僅要反對經濟政治等實體性的封建或半封建制度,而且還要批判思想和倫理上的忠義仁禮孝。在日常的稱謂中,從中國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到日常生活中的男女授受不親,從等級制度、特權思想、裙帶關系、家長制作風到宗法習俗、獨斷專行、一言堂等等,統統定性曰“封建”。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馬克思在他全部關于中國的著述中從來不用“封建”字樣來指謂中國。不用查詢全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僅以1995年版《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上的有關于中國的文章為例,就足以說明問題。這卷選集上共發表10篇馬克思關于中國革命和中英關系等方面的論文,直接提到中國的不下百處:其中大部都直接呼之為中國,同時還采用了另外一些形容或定性的提法,如“天朝帝國”、“滿族王朝”、“古老的帝國”、“帝國當局”、“北京朝廷”、“天朝皇帝”、“新的王朝”、“帝國”、“天朝”、“北京中央政府”等等。這里一切可能的提法幾乎都已用盡,唯獨不用我們所用濫了的“封建帝國”、“封建王朝”或“封建政府”來稱呼中國。難道這是偶然的嗎?
馬克思的《摘要》對此提供了真實的答案:原來馬克思根本否認東方國家存在過封建制,并在《摘要》中對柯瓦列夫斯基的相關論點進行了逐一的批判。
為了論證自己的封建制普適化的論點,柯瓦列夫斯基挖空心思,把東方國家歷史上存在過的許多看似帶有分封意味的舉措都說成是封建化或封建制。印度曾經試行過軍功田,對作戰有功的人員以土地進行分封賞,柯瓦列夫斯基認為這就是封建化(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69頁)。馬克思批判說軍功田并不是真正的分封,它只有占有權而沒有所有權,是國家隨時可以收回的。歷史上軍功田的占有者為了把軍功田變成世襲所有,曾經同王朝進行了長期的斗爭。至于說軍功田改變了納稅關系,土地耕作“不是向國庫,而是向由國庫授予權利的人繳納實物稅或貨幣稅”(《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69頁),這恰如馬克思所說:“納地畝稅并沒有把他們的財產變為封建財產……柯瓦列夫斯基整個這一段都寫得非常笨拙。”(同上)
柯瓦列夫斯基還抓住印度歷史上曾經實行過的公職承包制和蔭庇制,認為這也是封建化的表現。馬克思則認為公職承包制并不是封建制獨有的特點,早在西歐奴隸制時期就曾實行過這種制度。而蔭庇制表面上類似西歐封建主對農民的保護,但它在印度“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同上,第284頁),不足以說明問題。馬克思還批評了柯瓦列夫斯基對土耳其人在阿爾及利亞建立軍事移民區的看法,認為他“把這種軍事移民區命名為‘封建的’,理由不足:他認為在某種情況下會從那里發展出某種類似印度的札吉的東西”。(同上,第312頁)這段話表明,馬克思既不同意土耳其人在阿爾及利亞的軍事移民區是封建性質的,也反對柯瓦列夫斯基把札吉(印度的軍功田)看成是封建的,因為這些田產最后還是屬于國家所有和由國家支配的。
馬克思對整個東方世界都持有與歐洲中心論不同的看法,認為不可將西歐中世紀經歷的封建化過程簡單地移植到東方來。無論是中國、印度或北非,在廣大的非歐世界,封建制都是不可復制和承載的舶來品。歐洲中心論實質上是資本主義中心論,馬克思一生都在與之進行不懈的斗爭;埋葬資本主義和確證共產主義是批判歐洲中心論的主戰場,否定東方世界其中包括中國的封建制存在是他批判歐洲中心論的重要一翼。過去中國學術界很少接觸到馬克思的這份思想遺產,不了解馬克思對自己民族歷史的判定,以致在封建制的問題上出現了許多錯位和失衡。
二、馬克思論封建制的本質規定
在《摘要》中,馬克思第一次有機會全面論述了封建制的基本特征。
“封建制”顧名思義,首先是指基本生產資料即土地的分封,由此形成領主和貴族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在這個問題上,馬克思與柯瓦列夫斯基并無歧見,都認為土地分封是封建制土地所有制形成的根本原因。他們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東方存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如果土地不是私有,而是歸公共所有,那么任何人都無權對土地進行分封,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正是在這一點上暴露了柯瓦列夫斯基不了解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土地公有、農村公社和專制國家三位一體的事實,對東方士地制度的真實情況不甚了解。在東方,由于地理氣候條件,土地需要灌溉,這項任務由國家承擔下來,如馬克思所說:“在亞細亞各民族中起過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等等,就表現為更高的統一體,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七的專制政府的事業。”(《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4頁)政府為了排除障礙,更有效地興修水利和進行灌溉,把土地掌握在自己手中,這就從根本上排除了土地私有的可能。在亞洲,土地自古以來名義上“莫非王土”,這就與西歐的土地層層分封區別開來。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在他的《公社土地占有制》一書中除了把軍功田、公職承包制、蔭庇制和軍事移民區誤認為是土地分封外,他拿不出任何土地分封的事實。
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外,西歐封建制的另一重要特點是等級森嚴,王權弱小,領主們封建割據,相互傾軋,戰亂不斷,國家極不統一,這也是在土地分封基礎上形成的政治局面。而東方則恰恰相反,不僅土地公有,而且還普遍存在以管理水利、稅收和作為戰爭機器的強大的中央專制集權,國家的統一和消滅地方割據勢力一直是歷代統治者至高無上的理念。文化上,整個西歐中世紀一直是宗教神學占統治地位,封閉落后的宗教文化愚昧繁瑣、扼殺科學,對上帝的信仰和崇拜成為日常生活的中心內容。而東方文化雖然也封閉落后,但是它的落后是與亞細亞生產方式特有的血緣親屬關系相關聯,遠不具西歐濃重的宗教神學色彩,何況中國還是一個宗教觀念十分淡薄的國家,對實利、經驗、親情和日常生活的重視遠遠勝過對神的崇拜。東西方在經濟、政治和文化上的這些區別,構成了封建化和非封建化的基本根據。
但是在馬克思看來,封建制作為一個具體概念,光有這些制度性的區別還不夠,最根本的問題是這些區別能不能在人的身上集中地反映出來。過去在哲學和史學的視野中,普遍存在著祛人化的傾向,單純在制度內談制度。柯瓦列夫斯基就不理解人對于制度的形成和確認的重要性,只就軍功田等土地使用權的變化,就斷言封建制或封建化。針對柯瓦列夫斯基的局限性,也為了糾正以往學術界普遍存在的弊病,馬克思在《摘要》中破天荒第一次從人的生存視角論述了封建制的三個不可或缺的基本規定。
首先,農奴制是封建制的必要條件,農奴的存在表明了社會基本生產者已經由奴隸社會的奴隸變為半奴隸的農奴。農奴耕種領主的土地,向領主交納勞役、實物或貨幣地租。他們已經爭得生存權,不得隨意殺戮,但也不能離開領主的土地,與領主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人身依附關系。這既是社會的進步,也是社會大多數生產者的基本現實。農奴制的存在凸顯了封建社會人的狀態,領主與農奴在人的依賴性基礎上形成的人身依附關系集合了封建社會的土地分封制和等級制的一切特點。土地連帶著人,必須把土地上的生產者連同土地一起分封,才能體現出分封的價值。所以,分封不僅限于土地,首要的是分封人,使領主能夠直接支配生產者。在這個意義上,不把生產者變為農奴就等于不存在土地分封制,離開農奴制的封建制是不可思議的。柯瓦列夫斯基不懂得農奴制對封建制的關鍵意義,他在認定印度歷史上存在封建制時,只是孤立地考察軍功田、公職承包制和蔭庇制等引起的土地占有制狀況的變化,完全把農奴和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拋在一邊,作出了沒有農奴制也可以有封建制的錯誤判斷。馬克思在《摘要》中批評他說:“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職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義的,羅馬就是證明)和蔭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認為這是西歐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別的不說,科瓦列夫斯基忘記了農奴制,這種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個基本因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83-284頁)馬克思在這里“別的不說”,單講農奴制,其意就是指封建制必備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暫且不論,僅就農奴制這一條來說,印度就不存在,因而也就不應稱之為封建制,從中足以看出農奴和農奴制的存在對于封建制該是何等重要。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確定的結論:沒有農奴制也就不會有封建制。
不過,印度沒有土地分封,也沒有農奴制,因而不存在封建制,這好理解;而中國歷朝歷代一直實行程度不同的分封制,這又怎么能和馬克思指謂的東方非封建的歷程相協調呢?應該看到,中國自古以來的土地分封或買賣實際上只牽涉到土地的占有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土地永遠歸國家所有,一當封侯獲罪或戰爭失敗,國家隨時都可以把土地收回。更重要的是,中國雖然存在土地分封,但不存在農奴制,被分封土地上的生產者其地位是農民而不是農奴,他們擁有比西歐農奴更高的社會地位和自由權:他們可以離開土地,可以參加科舉考試,尋求功名和進取的機會,也可以購買田產,這種松散的人身依附關系是西歐農奴所無法比擬的。只是到了近代,西歐得益于資本主義的發展,農奴才有機會離開土地進入工廠,在商品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下,成為有權利支配自己人身的工人。由農奴的“奴”到工人的“人”,這不僅是人的身份和名義的改變,而且標志著等級制的廢除和人的獨立性的確立,這正是社會進步在人身上的集中體現。相比之下近代中國則是另一番情景:中國的農民絕大多數仍然沒有機會離開土地去另謀生計,照舊還是被“官”所治理下的“子民”、“草民”和“小民”,享受不到西方工人所能享受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上的一系列法定的平等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不可能像在西歐那樣,成為以平等和獨立為內涵的作為類的“人”,而只能是與官相對立的民。
其次,土地為貴族領主所壟斷,不得自由買賣,這是封建制的又一重要特征。土地是人類生存之母,在封建時代的自然經濟條件下,土地尤顯得格外重要,幾乎是人類一切生產和生活的資料來源。鑒于土地的重要,貴族和領主早在封建制的發源地日耳曼公社的末期就以共同體代表的名義,“來利用公有地(后來便逐漸地據為己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9頁),并進而發展到對土地的壟斷,封建主在政治上的等級和特權也首先在對田產的絕對擁有上表現出來。在西歐,土地就像封建主本人的高貴身份一樣,只能為身份高貴的貴族領主所有,絕對不許轉讓給平民,更不能讓農奴染指。這是西歐中世紀的傳統,也是封建制得以存在和延續的保障。有了這個規定,封建主就可以對自己的統治和特權永葆無虞了,因此土地不得自由買賣這個政治和法律上的具體規定才能成為封建制的一面旗幟。但是這項舉措在東方行不通。馬克思說:“在亞細亞的(至少是占優勢的)形式中,不存在個人所有,只有個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實際所有者;所以,財產只是作為公共的土地財產而存在。”(同上,第481頁)在一定的條件下,出于耕作的方便,社員之間可以轉讓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但不改變所有權的性質。所以馬克思說:“羅馬—日耳曼封建主義所固有的對土地的崇高頌歌……在印度正如在羅馬一樣少見。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貴族性質的,就是說,土地并非不得出讓給平民。”(《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84頁)于是,土地能不能轉讓就成為封建和非封建的一條分界線。在西歐,土地為領主和貴族所壟斷,不得自由轉讓,體現了封建制的典型形態,而在印度和東方,土地不具有貴族的高貴性質,可以自由轉讓,這就折射了東方的非封建化的現實。
第三,貴族領主擁有司法審判權是封建制的重要特點,也是農奴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和領主權力過大的集中體現。人身依附關系是封建制的政治基礎,它由奴隸制的完全人身依附關系轉化而來。在封建制度下,領主雖然不再擁有對農奴的生殺予奪大權,但農奴不得擁有土地,不可離開領主的土地,這種對農奴的人身支配權仍然是很大的。農奴一旦逃脫或犯有罪過,領主就可以對農奴實施司法審判,這是農奴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的具體體現。封建制下的司法本來就形同虛設,現在再由領主來履行審判權利,就更加帶有隨意性,加劇了領主的恣意專橫。從另一方面來看,司法審判權又折射出領主權力過大和皇權弱小的事實,把本應國家獨具的司法專權泛化為領主普遍享有的權利。所以,司法審判權看似局部有限,實則牽涉根本,是封建社會的分封制、農奴制、等級制和分權制等一系列重要體制的聚焦點:沒有這項制度就體現不出封建制的嚴酷和驕橫,反映不出農奴作為生產者主體的實際生存狀況。因此馬克思在《摘要》中把領主的司法審判權作為封建制的一條重要標準,并批評柯瓦列夫斯基忽略印度不存在這一權力的事實,隨意亂用“封建化”。馬克思說:“不過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一個基本差別:在大莫臥兒帝國特別是在民法方面沒有世襲的司法權。”(同上)在印度,司法審判權仍然屬于國家,不許權貴私設公堂。而西歐恰恰存在這種世襲的司法審判權,這就使封建的西歐與印度形成“一個基本差別”。至于印度為什么沒有形成封建式的司法特權,這與印度專制制度本身的特點相關。馬克思說:“根據印度的法律,統治者的權力不得在諸子中分配;這樣一來,歐洲封建主義的主要來源之一便被堵塞了。”(同上,第274頁)由于在東方,中央集權的專制國家根本不允許地方司法特權的存在,這就從政治上層建筑抑制了封建國家的形成,所以馬克思在《摘要》中也像對中國的稱謂一樣,從不把印度等東方國家稱為封建國家、封建王朝或封建帝國,而只稱它們為“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國家”(同上,第323頁),或“實行非資本主義生產并以農業為主的國家”(同上,第300頁)。
馬克思對封建制的界定不僅囿于上述三點,還表現在他對西歐封建制與東方亞細亞生產方式國家的不同態度上。對于歷史上的西歐封建制,馬克思歷來持批判立場,《共產黨宣言》對取代封建制的資本主義的充分肯定,同時也就是對封建制的深刻批判。但是對東方國家,如果馬克思像柯瓦列夫斯基那樣認為也是封建制,他理應也持批判立場,然而在《摘要》中,馬克思不但沒有對東方國家進行批判,反而持保護態度,倒是對西方列強對公社的破壞予以強烈譴責。當時一些資產階級歷史學家出于對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封建主義的定性,一貫鼓吹用私有制取代村社土地公有制,認為這是反封建的歷史進步。馬克思批判道:“至于譬如說東印度,那末,大概除了亨•梅恩爵士及其同流人士之外,誰都知道,那里的土地公社所有制是由于英國的野蠻行為才消滅的,這種行為不是使當地人民前進,而是使他們后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8頁)柯瓦列夫斯基在他的著作中曾提到,法國政府在阿爾及利亞推行土地私有制,并認為這是“政治和社會領域內任何進步的必要條件”。馬克思特意在旁邊插上一句話說,這是“在法國資產者看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15頁)馬克思在《摘要》中充滿了對外國殖民主義者破壞公社野蠻行徑的憤懣和深惡痛絕:在馬克思看來,破壞公社不但不是什么進步,反而是對歷史的犯罪;不是別人,正是殖民者自己成了犯罪主體。實際上,柯瓦列夫斯基自己陷入了不可擺脫的矛盾中:一方面,他譴責“英國‘笨蛋們’任意歪曲公社所有制的性質,造成了有害的后果”(同上,第298頁);另一方面,卻又把公社和整個東方制度說成是封建的,而如其所言,則資本主義對封建公社的破壞和掠奪就是進步的了,這正中殖民主義者的下懷,是他們所求之不得的。馬克思堅決否定東方社會的封建主義性質,這就剝奪了西方入侵者破壞公社的一切借口。馬克思對東方公社所持的保護態度也從旁證明,東方國家根本不存在殖民主義者所聲稱要反對的那種封建制。
三、兩點啟示
首先,馬克思關于東方非封建化進程的論斷,徹底否定了社會發展的單線論,開辟了多樣化的歷史進程。近代以來,一些西方人不遺余力地兜售歐洲中心論,以為西歐歷史上經歷的一切都將在東方和全世界重演。他們尤其熱衷于資本主義中心論,斷言全世界都將在資本主義基礎上實現歷史歸終。馬克思在晚年以前,一度曾從世界歷史思想出發,認為資本主義大工業是包括東方在內的一切國家進入世界歷史的唯一之路。所以他在1859年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說:“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是社會生產過程的最后一個對抗形式……人類社會的史前時期就以這種形態而告終。”(《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3頁)對于印度等東方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國家,馬克思也認為英國侵略的客觀后果之一是“在亞洲為西方式的社會奠定物質基礎”(《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768頁)。但是到了19世紀70年代后期,馬克思關于全世界都必須經過資本主義發展階段的看法有所改變:在致《祖國紀事》編輯部和查蘇利奇的通信中,他首先將資本主義產生的歷史必然性“明確地限于西歐各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68頁),然后又以俄國這一東方國家為典型,詳盡地探討了在存在土地公有制的條件下,不經歷資本主義發展階段的可能性;馬克思最后得出結論認為,俄國等東方類似的國家,在國內外革命發生的條件下,“可以不通過資本主義制度的卡夫丁峽谷,而把資本主義制度的一切肯定成就用到公社中來”。(同上,第436頁)這就在未來社會發展道路上首先沖破了資本主義的單一性格局。
而現在,馬克思提出的中國、印度等東方國家的非封建的歷史進程,則把社會發展道路的多樣性由未來向歷史探伸:在前資本主義的歷史中,不僅有西歐的奴隸制和封建制的文明形態,而且還有東方自原始公社解體以來就一直存在的亞細亞生產方式。這種生產方式在時空上與西歐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并行,但在實質上又與之完全不同,這是一種以土地公有、農村公社和專制國家三位一體為特征的另類發展道路。這樣,以資本主義為中軸,面向歷史,西歐經歷的是自然歷史過程,由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而東方則一直是亞細亞生產方式;面向未來,西歐經過革命,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共產主義,而俄國等東方國家則設想跨越卡夫丁峽谷,使俄國的土地公有制“成為共產主義發展的起點”(《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51頁)。于是,一條多樣性的歷史演進道路就這樣被徹底打通了。歷史發展道路的不同反映出東西方的歷史和走向的不同,由此形成兩個完全不同的世界:一個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西方世界,依據其私有制的層次不同和內在矛盾的運動,相繼經歷了奴隸、封建和資本主義制度;一個是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東方世界,自原始公社解體以來,它一直保持著以土地公有為主同時伴以少量宅旁園地的公私二重性并存的局面,是一個頑強保持自己特性的超穩定社會。
東西方世界不同,歷史發展道路也不同,應該說這是世界和歷史的常態。馬克思早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就指出,從人類社會原生形態的農業公社開始,就孕育了后來次生形態的分化過程。原始農業公社根據其內部公私財產的對比關系和組織形式,可以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一是公有程度較高的亞細亞公社,它類似于后來的亞細亞生產方式,19世紀的俄國與印度的村社和中國周秦以前的公社就是由這種亞細亞所有制轉化而來的。二是公私財產已經明確分開、單個人已經有了獨立財產的古代公社,它一般都是按照軍事方式組織起來,后來羅馬和希臘奴隸制城邦國家就是由這種公私所有制并存的古代公社轉化而來的。三是私有制成分較高、處在公有制和私有制交匯點的日耳曼公社,后來歐洲占統治地位的中世紀農奴制就是由此發展起來的。這三種原生階段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演化成后來的亞細亞生產方式、奴隸制和封建制三種社會形態。(以上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2-486頁)同樣,亞細亞所有制形式在后來的演化中由于各自所處的不同地理環境和歷史條件,也衍生出印度、俄國和中國三種不同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的類型。它們都沒有經歷過典型的奴隸制與封建制,但彼此之間也有各自的鮮明特點。印度村社組織最封閉最頑強,在很大程度上帶有奴隸制的色彩;俄國土地公有制保存得比較完整,接近歐洲的農奴制;中國發展了亞細亞生產方式的集中專制國家的特點,自秦漢以來一直保持強大的中央集權制國家。所以,從歷史上看,多極化的世界趨勢并非始自近晚時期,它源遠流長,具有深厚的歷史根底;這一事實對那些妄圖樹立自己的霸權、追求單極世界的人應該是一付極好的清醒劑。
其次,馬克思關于封建制的本質規定凸顯了人在社會形態中的決定地位。長期以來在哲學和史學界,一談起社會形態總是強調經濟政治等物質性特征,而很少從人的生存視角來界定社會制度。其實,對于封建制來說,農奴制集中地體現了農奴和領主之間的人身設依附關系,反映了領主和農奴在社會體系中的不同價值和身份定位,因而成為封建制的立足根據。同理,奴隸制反映了奴隸對奴隸主的完全的人身依附關系,是古代社會的存在基礎;雇傭勞動制反映了工人和資本家在勞動力自由買賣等基礎上所形成的剩余價值榨取機制,構成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特征;人的自由個性和全面發展則反映了人從自然和社會壓迫下的徹底解放,是共產主義作為真正人類社會的根本特點。正是在這些制度的存在和演化的鏈條中,人才一步步地擺脫動物式的生存狀態,結束史前史,進入真正人的歷史。馬克思強調農奴制對封建制的特殊意義,目的在于突出人,推出農奴和領主各自不同的實際地位和多方面的真實關系;他同時提出土地不得自由買賣和領主的司法審判權等,也是為了進一步說明領主的特權和農奴與平民地位的低下及所遭遇的無奈。馬克思對封建制的這三條界定是一個創舉,填補了人學歷史尺度的空白,更進一步地揭示了人在歷史的區分和演進中的關鍵意義。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3年、1979年、1980年,人民出版社。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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