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土地“私有化”實踐
李昌平
我是第三次到越南了。這次訪問了永福省的農民、小企業主和鄉鎮干部,還在胡志明市、河內市等地拜訪了已故武總理的大秘武國俊先生,已故總書記的秘書、去年退休的政治局常委,還有在任的全國農會、中央經濟研究局等機構的負責人。
很多人告訴我,越南的土地是“私有化“的,是可以自由買賣的。這是我這次來越南的主要原因。來了之后,通過訪問,感覺越南的土地制度是這樣的:
十五年前,越南進行了土改,實行“土地國家所有+農戶20年使用”,集體所有制不復存在了。理論上講,在20年之內,農民可以出租、抵押和買賣土地,也可以申請土地“農轉非”后出讓土地。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是這樣的。
在永福省(距離河內60公里)的郊區新籌鄉,農戶一般4-5口人,戶平3畝多農地和150平方米宅基地。農民的土地是不能用來辦“鄉村企業的”,甚至養魚或種水果都是不可以的。農地必須種植糧食(糧食價格為2人民幣/公斤)。新籌鄉農民的農地,是不能在銀行抵押的(在越南的南部等地區是可以的,主要是有“農轉非”預期或收入較高),銀行只接受農民的宅基地等非農地抵押,一般360平方米可以抵押貸款60,000,000.越南幣(越南幣和人民幣比價2480:1);農業莊園可以抵押,360平方米可以抵押30,000,000.越南幣。越南農民貸款的官方月息為1.7%以上。農地轉租比較多,一般360平方米的年租金不會超過100公斤稻谷(360平方米的年生產總量為540公斤);農地也有買賣,但很少,價錢差別很大,(360平方米)低的2000元人民幣,高的萬元以上也有,關鍵看土地處于什么位置和政府有什么規劃;在越南,農地可以向政府申請“農轉非”(主要是建房),永福省郊區農村,360平方米農地“農轉非”后,農民可以獲得4000人民幣,政府可以獲得10000人民幣的財政收入,辦理各種證件的手續費和禮金等,大約需要40000人民幣以上。“農轉非”后的住宅用地,轉手即可盈利2倍以上;大量的土地“農轉非”,還是由政府統一征用。據新籌鄉鄉長介紹,全鄉總面積700公頃,兩年后將有400公頃變成工業區,工業區是省政府做的。政府要辦工業區,土地征用價格是政府定的,和中國的土地征用補償政策非常相似,畝補償一般在20000人民幣以下。對于政府大量征地,農民有抵觸,但只能服從。我問,農民自己申請土地“農轉非”辦工業和商業可不可以,鄉長說不可以(注:有錢有權人應該可以)。
新籌鄉的干部還帶我參觀了一個農民辦的家庭磚瓦場(離鄉政府只有1公里地,絕對不屬于山西黑磚窯一類),場主姓梁,年生產50000片瓦。因為越南農村沒有經歷中國鄉鎮企業發展的時代,所以農村加工業很少見,土地“私有化”后,再用土地辦鄉村小工業非常難。年產5萬瓦片的加工廠,一年可以收入15000人民幣。工人每月工資80元人民幣(下雨休息)。女工對我說:一天工作10小時,月薪80人民幣。我不相信,重復問了三次。老板也說是80元月薪(我在胡志明市訪問時,人們告訴我工人工資為200-500美圓左右;在胡志明市內,工人工資為600人民幣以上)。我的眼淚不聽話的留下來了。越南的村莊,沒有集體建設用地,也沒有機動地,農地不能改變用途(水稻地不能用來種水果和養魚),所以,磚瓦場的用土都要花錢買來。由于土地沒有任何機動,(現在)新婚的年輕人要建房,必須花錢買宅基地,100平方米的宅基地,需要4萬人民幣(1億越南幣,我問了3次),我再一次流淚了。如果越南的土地政策像中國一樣——準許農民用稻田發展稻田養魚或魚池邊上建豬舍養豬,或有集體建設用地辦更多鄉村企業,這樣越南農民在農村就會有更多發展機會和選擇權,農民的工價就絕對不可能只有80元人民幣/月(不到中國農村農民工價的十分之一)。回到酒店,想起80元工資和4萬元宅地,還是止不住淚水!
越南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步伐在加快,在訪問越南《年輕人報》(越南最大最有影響力的報紙)的時候,越南朋友多次問我,你們中國有沒有強制廉價征收農民土地辦高爾夫球場的,有沒有無償給外國人土地辦工廠,我說有的。越南人說,越南也一樣。我問,越南土地是“私有的”,可以自主買賣的,怎么會出現和中國一樣的情況呢?越南朋友的回答是:雖然理論上說,20年內是自主買賣的,但因為農民沒有能力維護自己的土地,還是很容易失去土地。
我問越南在任的官員,越南在2013年農民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后,土地制度會怎么變化?越南的朋友告訴我,不能等到2013年,最近1-2年要修改《土地法》,總的方向是“土地國家所有,農民使用”,使用權將延長到50年。我問,政府今后征地是不是僅限于公益用地,得到的回答是,國家征用土地也可以用于工商業,征用農民土地補償會有所提高。
越南的朋友問我對越南的土地制度有什么建議,我說,我是來越南學習土地制度的,不敢談什么建議。如果有什么建議,就是建議你們參考臺灣的土地制度。
在越南朋友的再三要求下,我還是談了一些我對中國土地制度的看法,供越南朋友參考:
中國的土地制度,有兩個優點:一是農民集體所有制優勢。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由4個部分構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活動場所等,這便利農民生活和生產;2,按份所有部分,如基本農田和自留地。所有權一人一份,體現公平;承包權可以不平均占有,體現效率,但有償使用——收取承包費。土地承包費按集體成員份額所有權平均分配。這有利于土地規模化、專業化經營,更有利于勞動力轉移。3,按戶占有部分:如宅基地。結婚就可以分配到宅基地,2人也是一個宅地,3-4人也是一個宅地,是按戶占有。相對越南年輕人要花4萬人民買100平方米宅地,中國的集體所有制還是很好的。4,機動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部分。農民集體機動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分配新婚人的宅基地、可以解決新增人口的口糧田,也便利發展磚瓦場、農產品儲備庫、禽蛋加工廠、養雞場、養豬場、漁場之類的鄉村工業和專業化養殖,為農民自主解決基本需求和消化社區內部矛盾有很大便利。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為村民自治提供了基礎,對保護農民社區共同體作用很大。二是農民可以在“大農業”框架下,自主改變土地用途。如:水稻田可以用于水產養殖,棉花地可以用于種植水果,甚至可以用農地蓋農業生產房……等等,雖然也有限制,但限制不強。這有利農民適用市場變化調整生產結構,也有利農民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和選擇機會。
但中國土地制度在90年代以來的“深化改革”中產生了很大問題,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政府征用農民的土地,補償的是30年使用權,得到的卻是所有權。同時,政府規定農民種地不向土地所有制(農民集體)交錢了,政府正在消滅《憲法》規定的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和農民村社共同體。這個變化沒有任何積極意義;二是中國“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已經在不少地方造成了30%的“無地農民”或“有地市民”。中國政府好像不準備重新均分土地,以解決“無地農民”和“有地市民”的矛盾,如果在土地占有已經極不均衡的基礎上,再延長承包期70年,會使中國的“無地農民”和“有地市民”越來越多,“無地農民”要給“有地市民”交租,這不利于農村和農業發展,也會使“無地農民”陷入非常貧困之中,還會使社區共同體功能喪失,將來一定會導致很大社會沖突;三是土地“農轉非”過程中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資本化收益,農民不能得到,全部歸了政府和工商業資本家。80年代農民日子和農村經濟發展節節高,就是因為土地可以用來發展鄉鎮企業和社隊企業,農民可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資本化收益;四是農村金融體制沒有與土地制度配套,農民地權抵押不能實現。特別是不準農民的合作金融發展,農民土地不能優先在農民合作金融組織內抵押,利息不能歸農民。像越南農民貸款利息1.月7%以上,土地抵押實際上會使農民失去土地(中國農民種地效益太低,其收益不可以支付越南這樣的高利貸)。
在我看來,土地所有制無論是國有制、農民集體所有制、還是私有制,都是形式上的,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土地制度的核心,是誰占有地租和土地資本化收益。如果按照中國土地改革的方向,“有地市民”占有“無地農民”的土地農用地租,這個就錯了;征用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補償的卻是農戶30年土地農用使用權,土地“農轉非”的地租增值農民得不到,這樣的土地改革就很壞!土地“農轉非”后,土地只能成為商人的資本,不能成為農民的資本,農民不能分享土地資本化收益,這樣的土地制度就更壞了!
在我看來,評判一個國家的土地制度好不好,關鍵看農民是不是分享了全部的土地農用地租,是不是分享了“農轉非”地租增值的50%以上,是不是擁有不少于25%的“農轉非”土地的資本化權利。符合這個標準,就是好的土地制度。
土地“農轉非”制度,我理想的制度是這樣安排的:以永福省的工業區為例:“農轉非”的6000畝工業區,政府可以無償得到3000畝,農民自留3000畝。政府得到的3000畝地,主要用于學校、醫院、馬路等公益事業和農民工住房保障,此外估計會有1000畝的節余。政府節余的公益用地,可以儲備或公開拍賣,其收益要用于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農民社會保障;農民自留的3000畝土地,可用2000畝出租給資本家辦工廠和商業,農民每年收取地租,每畝每年不少于1500人民幣。另外1000畝由農民建設停車場、各種市場和農民工住房,農民收取停車費、市場場租和房租等,農民也可以以土地入股工商業,分享土地資本化收益。這樣的土地制度安排,城市化和工業化速度會更快,農民在城市化和工業化中會很富裕。當然,農民也應該納稅,與土地相關的稅收,應該用于全民社會保障,讓沒有工業化和城市化地區的人民也能夠分享城市化和工業化的好處。
至于農地制度,我認為中國80年代的村民集體所有制還是比較好的。但要完善。我在中國一直在呼吁國家建立土地銀行,并幫助農民建立起村(社)土地信用社,農民村(社)集體可以用土地所有權(國家要給農民集體頒發土地所有權證)在國家土地銀行抵押貸款(低息或無息),以此建立村(社)土地信用社(農民志愿入社)。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住房等可以在村(社)土地信用社抵押。利息收益歸社員。抵押貸款到期未歸還的,土地承包權由土地信用社收回并轉包。農民可以申請退出集體,農民集體按照 “早先約定價格”補償其土地份額所有權,其份額所有權收歸集體。如果沒有農民村社的土地信用社,農民的地權抵押是不可能實現的,即使實現了,可能更容易陷入高利貸的“抵押陷阱”。
對于我的高談闊論,越南的同志笑話我了,說李昌平理想的土地制度太復雜了。我知道,越南朋友實際上是笑昌平過于迂腐!改革開放的年代,有利資本家的制度才是好制度!
土地制度好,改革發展就成功了一半。但愿越南人民能夠找到適合自己的好土地制度。我的國家最近兩天正在召開三中全會,即將決定未來的土地制度和“三農”發現方向,但愿也能夠找到好的土地制度。
2008年10月10于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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