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畢福劍視頻風波的四點事實
就畢福劍視頻風波澄清以下四點事實:
一、發布視頻不是告密
一些境內外媒體危言聳聽,認為發布畢福劍視頻的行為將導致人與人之間喪失相互信任,并斥之為不道德的的告密行為;何謂告密?即向有關部門告發旁人的私下言論或活動(見《現代漢語詞典》解釋),可見告密有兩要點:一、向有關部門告發;二、以個人名義或團體名義秘密告發。由于發布視頻的人并不是向有關部門秘密告發畢的私下言行或活動,而是在網媒上公開發布,因此發布者的行為不是告密;所以將發布視頻的行為定性為告密的人,應首先搞清楚“告密”的基本概念。
二、畢的言行不僅僅是調侃、戲謔、羞辱
一些媒體輿論將畢福劍的言行定性為調侃、戲謔、羞辱;而對畢福劍以粗痞下流的的語言侮辱毛澤東避而不談;但看過這一視頻的人,如果持有公正客觀的立場,是不難得出畢福劍已對毛澤東的人格構成侮辱的結論的。
三、畢的法律責任
關于畢福劍就其言行應承擔的道德責任、社會責任、紀律責任,已有很多輿論報道,但均忽視了畢福劍辱毛言行中還存在的的法律責任;毛澤東既是人民領袖,同時又是我國公民,毛澤東雖已故去多年,但根據我國憲法、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生效審判案例,從屬于毛澤東人格權的名譽權仍享有法律的保護;根據名譽侵權認定要求:即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畢福劍當著多人侮辱毛澤東,可視為辱毛的言行為多人知悉,明顯符合以上認定要求,因此畢福劍的言行違反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的法律規定,如果毛澤東的后人據此提起名譽侵權的民事訴訟,畢福劍就應當承擔公開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盡管多年來辱毛、誹毛事件頻頻出現,毛澤東的后人們對此一直保持大度的沉默,但這并不意味著在畢這一類人的這種辱罵行為不存在法律責任。這種侮辱他人人格的行為,在歐美法律體系中也是被禁止的,
四、畢的言行已不屬“言論自由”的保護范圍
言論自由主要受到法律的兩方面的限制:1、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2、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來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誰公開發表有損于他人的言論,就要對言論后果負法律責任。畢在多人面前侮辱毛澤東,就已經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就已經不屬于言論自由的保護范圍了。
自畢視頻風波出現后的多日來,一些輿論有意混淆或模糊與此有關的概念及行為界限,如告密與曝光、發布視頻的行為界限,法律與道德的界限,言論自由的界限等等,于是謹奉此文,以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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