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傳統(tǒng)禮制反制右派法治
——法不禁止皆可為絕不是皆可胡作非為!
現(xiàn)在四中全會提出了依法治國,而且把法治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這次會議的關鍵是統(tǒng)一了思想,認識到了依法治國的最大意義在于有效地克服包括政府、企業(yè)和個人在內(nèi)的各類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但對這樣的機會主義行為,中國卻是一個右派泛濫的時代,只要限制國家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對資本、私人、個人等給我們國家、民族、社會帶來危害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放縱,而且引入了西方似是而非的概念,給中國的崛起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也與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是相悖的。
在中國的法律江湖當中,以前是極左,而現(xiàn)在是極右,在極左的情況下,講的是一切行為都要有法律政策的允許才可以做,否則隨時一個政策就讓你傾家蕩產(chǎn),而現(xiàn)在則一大群的人在叫法不禁止就皆可為!這里我們要首先看到就是二者之間的空間,從法律允許到法律禁止,這里面的空間是多少?這里面的空間就是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事情該怎么辦!如果按照法律規(guī)定允許才可以做,則會極大的制約社會的活力,人們不敢創(chuàng)造,生怕創(chuàng)造以后突然被一個政策出來就遭受損失,而且對創(chuàng)造出來的好東西政府也確實有機會主義的沖動!但如果真的完全是法不禁止就可為,則私人、資本等社會強勢階層一樣是可以非合作的惡意博弈,導致納什均衡下的囚徒效應,破壞社會和國家的和諧,攫取不當?shù)睦妗S绕涫窃诹⒎ń?jīng)常是要滯后的,立法不是科幻不能預先對未來科技的發(fā)展有明確的判斷,在沒有法存在的科技發(fā)展新領域,就真的可以為所欲為了嗎?
這里我們要看到的就是西方的“法不禁止皆可為”不是中國右派法律黨的解釋,這個皆可為也是有條件和相對的,很多時候是不可為的!這里我們要看到的就是西方的案例法制度,對沒有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時候,是適用第一個案件的法官判決案例的,這里法官判第一個案例是怎么判的?這些案例判出來的時候都是針對這個案例沒有法律或者法律本身有沖突和爭議的,這些案例下肯定有敗訴的,這些案例也肯定沒有法律明確的禁止規(guī)定,這根本不是法不禁止皆可為,而是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沒有法律禁止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判決出案例來,這個案例就有權威性和約束力,你在這樣的情況下胡來了以后,一樣可以因為法官的判決而遭受損失!所以右派法學家絕對化的法不禁止皆可為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而他們也肯定有英美法系的案例法知識的,但他們就是不說!而且他們甚至更有甚者的玩起了白馬非馬論,在本來傳統(tǒng)上的法律規(guī)定非常清楚的有害的、犯罪的等行為,搬到以前沒有的網(wǎng)絡之上,就叫做新生事物沒有立法了!這是赤裸裸的夾帶私利。
那么在沒有法的時候,他們的案例判例是怎么樣做的呢?他們是依據(jù)什么判的呢?這背后就是他們所謂的法理!他們的法理的來源有他們的一套理論解釋,他們認為的基本權力還來自自然法,所有這些的背后,實際上是一套他們的價值觀,這個價值觀被他們冠以普世價值的名字,因為是普世的,根據(jù)這些普世價值而來的就是所謂的自然法,然后就是會產(chǎn)生法理和判例!因此在西方的法治體系里面,價值觀不是孤立于法律條文之外的,他們的普世價值來指導他們的法治是怎么樣的,但他們的普世價值對中國而言是否普世,這本身就是有他們的立場的,在這樣的普世價值約束下的法不禁止皆可為,保障了他們社會統(tǒng)治者的根本利益。因此對西方的法治,還有一個廣義的法存在,你要法不禁止皆可為,是不能違背這個廣義的法理約束的,不能違反他們的普世價值觀的!因此西方不是法不禁止就可以為,是在法不禁止的情況下還要符合他們的價值觀才可以,否則你違背了他們的價值觀,就算法律沒有禁止,受損的人告你,一樣可以勝訴,不會因為沒有法而讓你為所欲為,而且這勝訴的案例有法律約束力,會讓所有人都知道,還要把你載入歷史讓大家圍觀唾棄的!
帶路黨要中國法治的背后,同樣也帶來這樣的西方價值觀,但我們要說的就是中國的價值觀與他們是根本不同的,比如西方是沒有中國的孝道的概念的,他們的年輕人沒有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而中國傳統(tǒng)價值觀的核心就是孝道!在這里他們扼殺中華傳統(tǒng)文化價值觀,找出一些愚忠愚孝的皓首窮經(jīng)的腐儒來代表中華傳統(tǒng),然后在加以糞土,對中華文化的精髓卻選擇性的淡化了,中國古代的法家確實是主張法律允許才可以做的,而且極為嚴苛,但在歷史進程當中法家就比不上儒家!在中國2000年的儒家社會,不是沒有法的,而是儒家的法與現(xiàn)在的法不一樣,是語言文字的概念變化讓大多數(shù)人有所誤解,儒家的法是禮制!禮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特有的文化現(xiàn)象,是中國古代社會政治、經(jīng)濟、文化世代相承以禮為形態(tài)。從禮的起源,到有周一代形成成熟的禮制,這禮制的思想得到了儒家特別的發(fā)揚繼承,使得歷代圣君賢臣都將禮作為安邦定國、勵精圖治的主要手段。在中國古代,禮制實際上是中國古代的憲法,就是中國古代的皇帝想要違反都是不成的,我們總說中國傳統(tǒng)社會是人治,而實際上中國的傳統(tǒng)社會禮才是關鍵,皇帝要違反也是不成的,是高于皇帝的憲法,中國古代社會實際上就是一個君主立憲的社會,這個憲法就是禮制,而禮制2000年不變,這個禮可能需要進一步的發(fā)展,而不是禮這樣的本身制度的問題,具體的禮的行為,并不是禮而是儀,就如孔子說魯公一樣。中國古代具體的禮制規(guī)定是2000年不變,繁文縟節(jié)和等級森嚴等具體的儀,阻礙進入現(xiàn)代社會的發(fā)展,但禮制的思想并不是糟粕,禮制的內(nèi)容是可以改的,禮制的思想則有我們的中華智慧!
如果是具體到司法實務層面,我們是以禁止了法律上的類推為進步的,而沒有類推的話人家的案例法是怎么判的呢?實際上就是法律的類推在法官手里操作,都有明文的法律規(guī)定也就沒有案例法了,還有就是你可能說西方的很多國家還是大陸法系不支持案例法,但西方的成文法國家也是給執(zhí)法者很大的司法解釋權的,我們要注意到這個解釋權的厲害,因為西方將法不溯及既往為基本原則,但你的司法解釋是解釋當時訂立法律時的事情,司法解釋的效力可是溯及既往的,是要溯及到立法的當初的,中國司法界隨意解釋的問題我們要在法治當中解決,但對一些惡意的機會主義,也要用解釋權打擊的,絕不可以把法不禁止就可以胡作非為成為法治規(guī)則!我們可以看一下外資規(guī)避中國司法限制的VIE結構,所依據(jù)的就是所謂的“法不禁止皆可為”的說法,但我們的國企投資美國,美國限制你投資的時候你給美國搞一個VIE結構行嗎?能夠在協(xié)議控制的VIE層面對美國司法講法不禁止嗎?法不禁止皆可為是一定要在善意合作的基礎上的,惡意和非合作一定是要加以限制的,尤其我們是社會主義社會,重視社會利益,對私人和資本的不是不能有而是要限制他們追逐私利危害社會的機會主義,現(xiàn)在是資本主義社會,保障私人和資本利益優(yōu)先的社會,也要限制私人和資本的機會主義,惡意博弈法治的行為在哪里都是法治的大敵而不是法治的精神,中國恰恰是被右派帶到了反面。
對當前的中國,法治的精神應當與中國的傳統(tǒng)對接,法治的精髓不是我們古代的法家之嚴刑,而是我們禮制的思想,我們要認識到禮制思想對社會和政府機會主義的遏制,機械的依靠法家的法允許才可為,或者反面的法不禁止皆可為,則都會走向極端,因此我們的領導人提出了德主刑輔的大思路,背后就是中國需要反思自己的傳統(tǒng),我們的法治社會,不是右派法律帶路黨的可以惡意博弈的法治社會,對法治的核心抑制社會各層面的機會主義行為,關鍵在于價值觀,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價值觀和管理思想,我們是需要發(fā)揚的,這里也有一個話語權的問題,我們的價值觀是中華文明價值觀,我們的法治是要有中國特色的禮為基礎的,還要回歸中國傳統(tǒng)思想詞匯,把傳統(tǒng)思想與西方的現(xiàn)代語言對應起來。法不禁止皆可為的含義,絕對不是法不禁止皆可胡作非為。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xiāng)!」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wǎng)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wǎng)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