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齡:論盧麒元先生的《新社會主義論》之三
——賀合林——
對資產階級法權的濫用
《之二》中我們就盧麒元先生對“資本主義法權”做出的“就是基于資產占有而形成的法定權力”的定義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分析,指出了這個定義的含糊與混亂。而總觀全文,我們發覺,盧麒元先生對于“資產階級法權”并不止這一個定義,而是有多個定義甚至出現意義完全相反的定義。原來,他根本就沒有弄清楚什么叫“資產階級法權”!
請看:盧先生說的:
“無產階級僅僅是理論上的資產持有者,無產階級卻無法直接管理他們‘擁有’的資產,他們只能通過代理人間接管理屬于他們的資產。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治理模式下,對資產階級法權的移交是委托代理模式的,這是一次性授權的委托管理模式(所謂的代表制),而不是直接參與管理或間接參與管理模式。代理人一旦獲得資產管理權,即‘資產階級法權’,就擁有了資產分配的特權。”
這里的“一旦獲得資產管理權,即‘資產階級法權’”十分明顯地是將“資產階級法權”定義為資產管理權了。那么資產的所有者對于資產的管理權是不是屬于“資產階級法權”呢?我認為不是的。人類社會從出現“私有財產”的第一天起,資產所有者就享有了管理資產的權利,要不,就無所謂資產所有者。封建社會如此,奴隸社會也是如此,甚至包括奴隸主對于奴隸的管理同樣如此。所以,我們如果非要將“資產管理權”定為“法權”并以某個階級“領銜”的話,資產階級還排不上號,享有優先權的是“奴隸主階級”,應該稱之為“奴隸主階級法權”。
請看:盧先生說的:
“中國政府是代表廣大人民群眾(主要是無產階級)的利益的人民政府。這是中國人民(主要是無產階級)賦予中國共產黨執政權(亦即法權)的法理依據。”
“我們不能將“資產階級法權”拱手交于資本,特別是拱手交于國際金融資本,那無疑是一種對民族、國家、人民和歷史的背叛!”
這兩句話定義出的“資產階級法權”,很明顯是指的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權和中國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權力。
再看盧先生說的:
“社會治理的根本意義在于消除超社會中的特權,我們將之稱為‘法外治權’,或者‘資產階級法權’。只要存在‘法外治權’,一百個黨輪流執政也沒用;消除了‘法外治權’,君王制也仍然是社會主義。一個社會,一旦存在超越法律的治權(特權),就必然產生腐敗并走向衰敗。歷史發展自有其內在邏輯,社會主義往往產生于革命黨的執政。”
這里的“我們將之稱為‘法外治權’,或者‘資產階級法權’”定義出來的“資產階級法權”則是等于“法外治權”了。何謂“法外治權”?即“超越法律的治權(特權)”。這與“就是基于資產占有而形成的法定權力”的定義正好相反。一個“超越法律的治權”與“形成的法定權力”,任你有天大的理論功底,也無法將它們融化同一到一起!可是盧麒元先生卻還是有辦法將這兩個“生死對頭”巧妙地扭到了一塊,讓它們連成一體在《新社會主義論》中到處招搖過市。
“在法權問題上,無產階級只是戰勝了資產階級,卻沒有能夠超越資產階級。當無產階級革命成功之后,自然擁有了資產階級法權,擁有了走資本主義道路的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毛澤東在其晚年深刻地認識到了這一點,這也恰恰是毛澤東哲學思考的深邃之處。”
請問:是自然擁有了“法定之權”還是“法外治權”?
“鄧小平明白,可以化生的‘資產階級法權’是難于消滅的。同時,他也清醒地認識到,善用‘資產階級法權’將會極大地提高生產力發展水平。既然難于消滅,就勇敢地接受它,用它來發展生產力。或者,鄧小平認為,可以讓‘資產階級法權’為無產階級服務。”
請問:這里提到的資產階級法權是“法外”的還是“法定”的?是“法定之權”憑什么要消滅它?是“法外治權”,它能“極大地提高生產力水平”嗎?可以將它用來為人民服務嗎?
“鄧小平可能沒有預見到,資產階級再生后的恐怖狀況。在揭掉魔瓶封條的那一刻,他沒有為中國無產階級預備下出路。中國無產階級手中的‘資產階級法權’被變相剝奪了。他們由領導一切的主人變成了弱勢群體。他們由財富擁有者變成了被保障的對象。”
請問:如果被剝奪的是“法外治權”,豈不是凈化了無產階級隊伍,增強了無產階級的戰斗力!
“唯一令人安慰的是,鄧小平保留了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中國,在理論上,無產階級仍然擁有‘資產階級法權’。這就為未來的新社會主義運動留下了契機。”
請問:新社會主義運動是不是迫切需要這個無產階級在理論上擁有的“法外治權”?
“毛澤東甚至沒有認真思考‘資產階級法權’使用的效率問題。”
但是,毛主席認真思考了怎樣破除“法外治權”的問題
“鄧小平有效的提高了‘資產階級法權’的使用效率,卻沒有解決‘資產階級法權’繼承的合法性和分配的公平性。”
請問:“資產階級法權”亦即“法外治權”或“法定之權”的使用效率怎樣計算?有沒有量化的數據?這個“權”應該怎樣分配才公平?如果是“法外治權”,肯定不具有合法性;如果是“法定之權”,肯定就具有合法性。這樣不成其為問題的問題,還用得著解決嗎?
“馬克思關注于法權獲得的合法性;毛澤東關注于法權分配的合理性;鄧小平關注于法權使用的效益性。他們的認識都具有歷史的合理性,他們也獲得了他們所處時代的成功。但是,他們都沒有完成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的綜合平衡。而實現三性的綜合平衡才是建設社會主義的真正內涵。”
如果這里的法權是指“實行公有制的社會主義保留的消費資料私有占有制和勞動者享有多勞多得的權利”,那么,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馬克思早就解決好了。馬克思自己沒有攤上用的機會,無法與“效益性”進行綜合平衡;一個已經證明合理合法的東西,后來的毛主席和鄧小平拿來用就行了,注意效益性就行了,不需要再與“合理性、合法性”進行什么綜合平衡了。如果這里的法權是指“法外治權”,那就既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當然也談不上效益性。平衡什么呢?
“很遺憾,毛澤東的法統僅有道統支撐,卻沒有相應的經濟基礎作為保障。毛澤東手握資產階級法權,當然可以代行人民立法權。但是,毛澤東走了,資產階級法權淪落他人之手,人民立法權也就自然遺失了。法權,悄然回歸權力和資本了。“
遺憾得很,社會主義的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席毛澤東,手里握著的居然是資產階級法權!而且,握著這個資產階級法權,他就理所當然的“可以代行人民立法權”!毛主席是人不是神,肯定不具有這種無邊的法力。那么,
不知這個資產階級法權是何方神圣?竟然具有如此無邊的法力!
不知盧麒元先生是在說笑話還是說神話?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