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論資本之三
——學習《國富論》的體會(13)
第八,資財的借貸取息
一,借貸的概念
貸出取息的資財,出借人總是看作資本。出借人總希望借貸期滿,資財復歸于己,而在借期中借用人因曾使用這資財,要付他年租若干。這種資財,在借用人手里,可用作資本,亦可用作留供目前消費的資財。如果用作資本,就是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者,可再生產價值,并提供利潤。在這場合,他無須割讓或侵蝕任何其他收入的資源便能償還該資本及其利息。如果用作目前消費的資財,他就成為浪費者,他奪去了維持勤勞階級的基金,來維持游惰階級。在這場合,除非他侵蝕某種收入的資源如地產或地租,他就無法償還資本,支付利息。貸出取息的資財,無疑有時兼用在這兩種用途上,但用在前一用途的較多,用在后一用途的較少。
取息的貸款,大都是從貨幣借出,或為鈔票,或為金銀。但借用人所需要、出借人所供給的實際上不是貨幣而是貨幣的價值,換言之,是貨幣所能購買的貨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即享即用的資財,那末,他所貸借的便是能夠即享即用的貨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振興產業的資本,那末,他所貸借的便是勞動者工作所必需的工具、材料與食品。貸借的事情,實際就是出借人把自己一定部分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使用權讓與借用人,聽他隨意使用。
貨幣總是國內各種貸借的手段,不論其為鈔票或為鑄幣。一國能有多少資財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或者象一般人所說,能有多少貨幣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并不受貨幣價值的支配,而受特定部分年產物價值的支配。這特定部分年產物從土地生出或由生產的工人制出后,即被指定作資本用,同時所有者又無意親自使用,因而借給別人。因為這種資本的出借與償還,都以貨幣來往,故被稱為金錢上的利害關系。這不僅不同于農業上的利害關系,且不同于工商業上的利害關系,因為在工商業,資本所有者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資本的。但我們應該知道,即使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方面,貨幣也不過象一張讓與的契約一樣,甲把無意親自使用的資本轉讓給乙。這樣轉讓的資本量,和作為轉讓手段的貨幣的數量相比,不知要大多少倍。同一枚鑄幣或同一張紙幣,可作許多次的購買,亦可連續作許多次的貸借。例如,甲以一千鎊借給乙,乙立即用來向丙購一千鎊貨物。丙因不需貨幣,就把這一千鎊借給丁,丁又立即用來向戊購
照這樣看,以資本貸人取息,實無異由出借人以一定部分的年產物,讓與借用人。但為報答這種讓與,借用人須在借用期內,每年從較小部分的年生產物,讓與出借人,稱作付息;在借期滿后,又以相等于原來由出借人讓給他的那部分年產物,讓與出借人,稱作還本。在轉讓這較小部分和較大部分的場合,貨幣雖然都作為讓與證,但和其所讓與的東西,完全不同。
一從土地生出或由生產性勞動者制出,即被指定作補償資本之用的那一部分年產物,如果增加了,則所謂金錢上的利害關系亦自然隨而增加。資本一般增加了,所有者無意親自使用但望從此得一收入的資本,亦必增加。換言之,資財增加了,貸出生息的資財,亦必逐漸增加。
二,借貸利息的變化
貸出生息的資財增加了,使用這種資財所必須支付的價格即利息必然低落。那些使物品市價隨物品數量增加而減低的一般原因,固然是使這時利息低落的一個原因,但除了這個原因,我們還可尋出幾個特殊的原因。第一,一國的資本增加了,投資的利潤必減少。要在國內為新資本找到有利的投資方法,將日見困難。資本間的競爭,于是發生,資本所有者常互相傾軋,努力把原投資人排擠出去。但要排擠原投資人,只有把自己的要求條件,放寬一些。他不僅要賤賣,而且,有時因為要出賣,還不得不貴買。第二,維持生產性勞動的基金增加了,對生產性勞動的需求亦必日益增加。因之,勞動者不愁無人雇用,資本家反愁無人可雇。資本家間的競爭提高了勞動的工資,降低了資本的利潤。因使用資本而造成的利潤既然減低了,為使用資本而付給的代價,即利息率,非隨之減低不可。
在靠白銀流通的商品的數量未曾增加的時候,銀量增加,只會減低銀的價值。這時,各種貨品的名義價值,都會增大,但他們的真實價值,卻依舊不變。它們可換得較多的銀,但它們所能支配的勞動量,所能維持和雇用的勞動者人數,必依舊不變。移轉等量資本由甲到乙所需要的銀量,可能增加了,但資本卻沒有增加。生產性勞動的價格或工資,名義上雖是增大了,實際上卻是不變。以所付的銀量計,工資雖是加大了,以所能購買的貨物量計,工資卻是依舊。資本利潤,無論就名義說,就實際說,都無變動。勞動的工資,因為常以所付銀量計算,所以在所付銀量增加時,有時工資雖毫無增加,外表上卻似乎已經增加。資本的利潤,卻不是這樣。資本利潤,不由所得銀量的多寡計算。計算利潤的時候,我們只計算所得銀量與所投資本的比例。
在國內流通界貨幣量不變的場合,國內每年流通的商品量的增加,卻除了發生貨幣價值提高的結果外,還會引起許多別的重要結果。這時,一國資本,名義上雖是依舊,實際上卻已增加。它可能仍繼續由同量貨幣表示,但卻能支配較大的勞動量。它所能維持和雇用的生產性勞動量增加了,勞動的需求因此亦增加。工資自將隨勞動需求的增加而提高,但從表面上看,卻可能似乎在下跌。這時勞動者所領受作為工資的貨幣量,可能比以前少,但現今這較少的貨幣所能購得的物品量,卻比從前較多貨幣所能購買的物品量還要多。但無論在實際上和名義上,資本的利潤都會減少。國內所有的資本總量既已增加,資本間的競爭,當然會隨而增加。資本家各自投資的結果,即使所獲,在各自資本所雇的勞動的生產物中所占比例比以前小,亦只有自認晦氣。貨幣的利息,既然與資本的利潤共進退,所以,貨幣的價值雖然大增了,換言之,一定量貨幣所能購買的物品量雖然大增了,但貨幣的利息仍然可能大減。
三,法定利息率的變化
在放債取利不被禁止的國家,為了禁止重利盤剝,法律往往規定合法的最高利息率。這個最高利息率,總應略高于最低市場利息率,即那些能夠提供絕對可靠擔保品的借款人借用貨幣時通常所付的價格。這個法定利息率若低于最低市場利息率,其結果將無異于全然禁止放債取利的結果。如果取得的報酬少于貨幣使用之所值,則債權人便不肯借錢出去,所以債務人得為債權人冒險接受貨幣使用之全值而支付一筆費用。如果法定利息率適等于最低市場利息率,則一般沒有穩當擔保品的人便不能從遵守國法的誠實人那里借到錢,而只好任重利盤剝者盤剝。
必須注意,法定利息率,雖應略高于最低市場利息率,但亦不應高得過多。比方說,如果英國法定利息率,規定為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那末,就有大部分待借的貨幣,會借到浪費者和投機家手里去,因為只有他們這一類人,愿意出這樣高的利息。誠實人只能以使用貨幣所獲的利潤的一部分,作為使用貨幣的報酬,所似,不敢和他們競爭。這樣,一國資本,將有大部分會離開誠實的人,而轉到浪費者手里,不用在有利的用途上,卻用在浪費資本和破壞資本的用途上。反之,在法定利息率僅略高于最低市場利息率的場合,有錢出借的都寧愿借給誠實人,不愿借給浪費者和投機家。因為借給誠實人所得的利息,和借給浪費者所收取的利息幾乎相同,而錢在誠實人手上,穩當得多。這樣,一國資本就大部分在誠實人手中,而在這些人手中的資本,大抵都用得有利。
應該指出,土地的普通市場價格,取決于普通市場利息率。有資本不愿親自使用但愿從此得一收入的人,對于究竟把它用來購買土地好,還是把它借出取息好,通常總是再三盤算的。土地財產是極穩當可靠的,除此以外,大都還有其他幾種利益。所以,比較起來,把錢貸給別人收取利息,所得雖更多,但他通常卻寧愿購買土地而得較小收入。這些利益可以抵補收入上一定的差額,但亦只能抵補收入上一定的差額。如果土地地租遠遜于貨幣利息,那就誰也不愿購買土地,土地的普通價格必因而跌落。反之,如果這些利益抵償這差額后還有許多剩余,那就誰也寧愿購買土地,土地普通價格就會提高。在利息率為百分之十時,土地售價常為年租的十倍或十二倍。利息率減至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時,土地售價就上升到年租的二十倍、二十五倍,甚至三十倍。法國市場利息率高于英國;法國土地的普通價格低于英國。英國土地售價常為年租的三十倍;法國土地售價常為年租的二十倍。
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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