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場最需要的是良心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OO 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3) 洛民終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書(附件一) ,這是一起令人不能容忍的糊塗案。
一丶從檔案局里的一份紅頭文件說起
1974年,國家為了適應農業機械化的迅速發展,在全國各公社成立了農業機械管理站(以下簡稱農機站) ,河南省也不例外。洛陽地區按上級文件精神,由公社提名丶縣農業機械管理局(以下簡稱農機局)審核確定,組織了一支農機隊伍充實各公社農機站,我是其中一員(見判決書1---2頁)。1975年,我被縣農機局選送到洛陽農機學院進修培訓,結業后回原單位,經考核合格后由縣農機局頒發了農機監理員證書丶農機駕駛證丶紅錄指揮旗,三證俱全持證上崗。因這批人是由全國各省丶市丶地丶縣按統一文件精神招收的,是一支正規丶合法的農機監理隊伍,具備共同理由。任何人都不可能瞞天過海。
當時我所在的石陵農機站編制只有兩名,一名是會計李演敏,一名是農機安全監理員王百順。原始工作筆記(見本案法庭證據)記錄了我的學習丶工作狀況。1975年《石陵公社農機站關于夏收夏種工作的幾點意見》就是我親筆擬寫的;筆記還證明我參加過省丶地丶縣組織召開的多次農機工作丶安全工作會議,如今縣檔案館還有文件證明:1975年因為剛成立農機站,農機戰線曾發生多起農機亊故,石陵農機站未發生一起亊故。在法庭證言中,有公社書記李協同丶付書記劉欽丶付書記王萬子的證言:“該同志表現良好” 。我作為農機站唯一一名農機監理員工作是努力的丶稱職的。
1977年4月19日,宜陽縣公安局突然以莫須有罪名對我作出” 收容審查” 決定,我被關押在宜陽縣公安局五個多月,因毫無證據,于1977年9月30日釋放。關押時沒有讓我看《收容審查通知》,釋放時也沒有給我開《釋放證明》,一切都是糊糊塗塗丶神神秘秘。我所在單位宜陽縣農機局未征求我的申訴意見,于1977年11月14日作出了宜革農機字(77) 第13號紅頭文件,以“在政治運動中的表現” 為由,停止了我的農機工作。“政治運動中的表現” 是指什么?文件沒說。我是農機局職工,職工被公安機關抓了丶放了,總該問一下為什么抓,又為什放的吧,一切必須經過的程序都沒有進行,文件就生效并送達了。這個紅頭文件程序不合法丶內容不嚴肅丶無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職工是極不負責任的。就是這樣一份不合法丶不合格的紅頭文件,農機局竟然入了人事檔案存入國家檔案館,到現在,在縣檔案局36號全宗丶1977年永久3號卷中己存放了三十七年(附件二),并將永遠存在下去。我就不信這么明顯的錯案辦案的人能看不出來,是良知被什么東西扭曲了。
二丶艱辛信訪路
此案放在誰身上都會選擇申訴,我也不會例外。我從農機局紅頭文件送達之日起,開始了漫長的上訪之路。
我是農機局的職工,是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的,這兩個機關自然是我上訪申訴的主體,幾十年中從未間斷。我提的問題有三個:我因為什么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因什么理由將我釋放?農機局《77》第13號紅頭文件中所說的“政治運動中的表現” 指什么?主體單位 每次接見都拒絕作文字答復。
2002年10月9日,宜陽縣公安局首次給我開出了證明。證明稱:“經審查,未發現有違法犯罪事實”(附件三)。農機局(77)第十三號紅頭文件中的那句“在政治運動中的表現” 到此時終于有了第一次答復。
我感謝這些為我說公道話的有良心的好人。
按照有關法律,在公安局出據證明信后農機局本來應該主動澄清事實丶糾正錯誤。奇怪的是:我的請求遭到拒絕。
我只能繼續上訪。
2002年8月27日,宜陽縣農機局向縣信訪辦寫了一封《關于石陵鄉鹽高村王百順訴我局錯誤決定的回函》。(附件四,以下稱《回函》)
《回函》重新答復荒謬到毫不講道理的地步。
(77)第13號紅頭文件是從農機局人亊檔案中找出來的,《回函》內容第一條卻稱:“從我局人事檔案上可以證明旡其身份的任何證明依據。故我局對其不負任何責任” 。
關于(77)第13號紅頭文件中所說的“在政治運動中的表現” ,《回函》重新答復為:“關于王百順清退問題,我局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規范用工制度,凡說不清楚丶拿不出有關手續的由哪里來到哪里去,王百順同志屬于此類。”重新答復完全違背了歷史真實。如果說此前二十多年爭議爭的是紅頭文件是否合格合法,《回函》的送達便是勞動爭議的開始。
2002年底,我向法庭遞交了民亊訴訟狀。
三丶洛陽中院枉法判決
我的這起訴訟案到此出現三個重要證據:1977年11月14日農機局(77)第13號紅頭文件丶1998年6月9日丶2002年10月9日公安局證明丶2002年8月27日農機局《回函》。在這個案件中,影響公正的兩大理由一個是我的身份,一個是訴訟時效,這三個證據把申訴人的身份丶訴訟時效全證明白了。本想法律可以公平解決了,其實不然。此案又經歷了一審丶二審。
一審(2003)宜城民初字第44號民亊判決書認為:“雙方雖未簽定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雖然時效仍存在爭議,但判決書告知可在法定時間內上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該說也在情理之中。
二審法官既不尊重事實,又不依據法律,把終審審成了一盆糊塗漿。作出的(2003)洛民終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書出現令人不能容忍的錯誤:
1丶修改歷史丶否定證據,在申訴人的身份上攪混水。
被告作出的(77)第13號紅頭文件時間在1977年11月14日。而判決書則稱:“王百順于1974年作為農村勞動力到農機局工作,同年9月30日被解除收容審查,11月14日農機局下文停止其工作。”判決書將發案時間向前移了三年多,由1977年移到了1974年。案發時間改到了1974年,哪里還有1977年的紅頭文件?我在農機局的工作時間按這份判決書推算自然就沒有干幾天,因為僅“收容審查” 一案我就被關了五個月又十一天,釋放之日到紅頭文件簽發之日又經歷了一個半月,加在一起近七個月不在崗位,剩下在崗上時間還能有幾天?
判決書是想證明:你在農機局只干了幾個月甚至幾天,你是農村勞動力,連小工都不如,你提起訴訟就是在無理取鬧。
事實不是這樣。我1974年到農機局,經歷1974、1975、1976、1977,到1977年11月14日下達紅頭文件停止農機工作,在農機局工作了四亇年頭。空口無憑,農機局蓋有財務專用章的《工資表》可以作證(附件五)。我也并不像判決書中說的是從農村到農機局的“農村勞動力”。 到農機局之前,我就是經過合法手續批準的長期合同工,“以工代干”協助公社付書記劉欽抓棉花工作。我長期在耿溝大隊安家坡生產隊駐隊,全村人都可以作證。即便我真的是由農村勞動力到農機局的,判決書1—2頁也承認是經過公社提配,農機局審核確定的,經過組織審批合法上崗后我還是“農村勞動力”嗎?上世紀七十年代農機局的職工包括正付局長又有誰不是從農村來的?有誰能舉出例子證明國家行政機關可以用鄭重的紅頭文件停止一個不是自己的職工的“農村勞動力”的工作?證明我的身份卷宗中有許多份,法庭一份也沒有採用。特別是《回函》這份重要證據,判決書從頭到尾竟沒有提一個字。
2丶違背法律,在時效上攪混水。
勞辦發(1996)21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職工對開除或除名決定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 提出申訴,應為”有正當理由” 。所以,職工對于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 重新答復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復的時間應視為”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
《回函》是被告對(77)第13號紅頭文件的重新答復。《回函》就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重要證據。
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丶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對(77)第13號紅頭文件中“停止農機工作” 的認定應該是“暫時停止工作” 。農機局的紅頭文件應該是 “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并未終止勞動關系。
公安局證明申訴人“無違法犯罪事實”后,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農機局應依法恢復我的勞動權利,判決書憑什么又以“超時效”判定“故其己經喪失了勝訴權” ?
3丶我向法庭提供有許多證據證明我從未間斷上訪。這些證據中有中央丶省丶地丶縣各級的信件等。證據外還有許許多多接訪人拒絕出示文字答復的情節。如法庭《詢問筆錄》中被告方代言人王洪波就承認我常到農機局信訪的事實。但直到2002年8月27日前,農機局卻不曾給我出過任何一份文字答復。既然我有信訪,你憑什么不給我作出文字答復?法庭把被告的”不作為” ,判定為勞動者“未提交充分的證據” 只能證明法官與被告同流合污 。肩上是扛著一桿 公平稱,心里頭有那桿公平稱嗎?
四丶無奈
農機局1977年11月14日(77)第13號紅頭文件既旡事實根據,又旡法律依據,完全是一起錯案; 2002年8月27日的《回函》作為對(77)第13號紅頭文件的重復答復歪曲事實丶強詞奪理。這起錯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極力掩飾錯誤,拒絕糾正錯案,拒絕撤銷(77)第13號紅頭文件三十七年“一貫制” ,只能證明有些人良心出現了障礙。
為了討回公道,我去年上北京信訪。為了解決路費丶生活費,我到北京一家花木公司邊打工邊上訪。哪知蒼天也不睜眼,沒幾天,我便病倒在北京。這家首都花木公司不愧為北京人,他們講義氣,給我多發了工錢,又派人帶著路上吃的藥給我送回洛陽。經原洛陽地區醫院檢查,我患了“腦中風”(附件六) ,幸搶救及時,撿回了一條命。
我雖病了,但我還要申訴。若不然,存放在國家檔案局的(77)第13號紅頭文件這起千古冤案若干年后又有誰能說的清楚?萬般旡奈,我把它貼在網上,我不針對任何人,我要討還的是公道。
群眾路線教育是場救活中囯官場的教育運動。我眼前一片光明,她一定會成功。法官是人民的法官,她的屬性歸人民,她一定會回來。
王百順
2014年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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