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齡:(私)代全國人大常委會答李銳等人之公開信
李銳、辛子陵等諸君:
汝等之公開信收悉。因非議案,且內容多為垃圾。本應置垃圾箱內化之。但念及汝等一片反共賣國之“赤誠”,故破例作答如下:
一、信末諸位簽名附加之“前中央組織部常務副部長,中共十二屆中央委員,十二、十三屆中顧委委員;前《人民日報》社長、總編輯,第六、七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新聞學會聯合會會長”之類頭銜,均成歷史,無絲毫現實意義,只可于其人死日悼挽一用,以追述生平,撫慰亡靈。
諸君皆自號知書諳法之士,竟張揚此過時頭銜用之于行使公民權利,難避倚老賣老之嫌,多有居功自傲之意。實為要挾,欲達企求。故此警示,并予訓戒:此后不得復為此行,混淆視聽、撞騙招搖,辱沒黨與國家之聲望。
二、此文題為《執行憲法第35條,廢除預審制兌現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其意模糊混亂,不符文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第35條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薄 ?/p>
執行此條,應為兌現“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 之自由,豈獨兌現“言論、出版自由”兩項!
更有令人大惑不解者:諸君為何棄“此條”而僅求 “此兩項”之自由哉?豈不知“此兩項”所限所制均為賣國殃民之言論與著述乎!
賣國無自由!
殃民無自由!
各國皆然,豈獨吾中國如此!
三、辛楊之書(辛子陵《千秋功罪毛澤東》、繼繩《墓碑》),乃蚊繩草芥。國家設衙委吏,各有專司。汝等身為學者名流,竟將兩書之出版事報我委求批,不知天高地厚若此,徒為世間添笑。殊不知本委即有心亦無能為力矣?! ?/p>
且國家年出報刊雜志、圖書畫冊、電視電影劇目數以萬計,區區兩本捏造事實蠱惑人心之作被禁,于“言論、出版自由”何礙!
四、憲法35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十余年前即付諸實施,文革已達極至。人民盡享自由民主,參議國家政事。且其間之犯錯,均已追懲。此“無預審而有追懲”之制,正是汝等今日囂囂嚷嚷之求。
而汝等為達攻訐詆毀偉人之企圖,卻包藏禍心,圖謀不軌,刻意糾纏于當年已糾已改之錯,廣造謠言,大加渲染,視當年之政為洪水猛獸,誣之為暴政動亂。以至于1982年修憲之時,不得不就此法令增“預審”予以制約。而今,汝等又嚷嚷欲“取消審批制,改行追懲制”,以謀一己之私利,為何卻不慮及“暴政”復來,“動亂”再至乎!
似汝等如此反復之小人,實為國家民族之禍害,已無議國事之資格,何來議政之權力!故文中余款,不再作答。
附文:可恥的漢奸民主觀!--駁李銳、辛之陵的公開信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1101/208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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