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律師——司法腐敗的掮客
為了不棍掃一大片,傷及少數無辜正直的法律工作者,我還是在“律師”前面老老實實的添加了一個定語,以示老僧的中允平和。
不過我對“人民民主”情有獨鐘,在“民-主-法制”與“法-制-民主”這兩個詞組面前,我是傾向于“民主法制”的,也就是“民”在前,“法”在后,以“人”為核心,而不是以條文為核心。事實上一套“法規”治萬世的想法是不實際的,諸行無常,世事也無常,世界每天都是新的,法規終究是死的,而社會是活的,所以前人的法規從某種意義上就是留給后人破的。可能有人會說,法制的精神可以是很大的原則,包容萬千,新事物新情況可以用新的司法解釋去填充,問題就在這里,新的解釋還不得回到“人”這個主體上來嗎?那還不如始終由“人”主導好了,只不過我更喜歡由社會的勞動者們來主導法律的“破”和“立”。
當然,這是題外話,其實凡是繁瑣條文我都不喜歡,而現在的法律體系卻越來越繁瑣,預先就給律師們留下了生存空間,法律條文的制定者與法律條文的解讀應用者,二者同聲共氣,以普通老百姓看不懂弄不明白為原則,如同某些房產商的購房合同,到處有陷阱,處處是機關,目的就是要利用陷阱和機關操持規則,最終目的還是為了讓某一部分人掌握規則。所以,我天生的反感繁瑣法律,我認為歷史上最好的法律是《三大紀律八項注意》,這么幾條簡單的規范,硬是將一群文盲、乞丐、農民塑造成一只百戰百勝的英雄隊伍。
在我的生活閱歷中,也接觸了不少的律師,讓我遺憾的是沒有一個人給我留下正氣凌然的印象,本來法律是維護正義的,而運用法律的律師也應該是天然的正義使者,但我遇到的律師中,包括我的一個遠親,他們身上更多的是周星馳電影《審死官》里面的訴棍色彩,更多的是機巧詭詐,很少有有社會正義的。也許是我太天真吧,沒有體諒他們的從業環境,但司法行業一個是人命關天的行業,任何差錯都可能給社會造成一個悲慘的故事,既然做了這個行業,那就得承擔這個行業的一切。但是,絕大多數律師連基本的“是非公正”觀念都沒有,在他們的意識里只有“贏”和“輸”的概念。這是我對律師書素無好感的原因。這里順便建議一下,今后律師考試最好增加一項社會公示,凡是有若干人反對的或者品行口碑不佳者,不予授予律師資格。 從前年山西“黑窯奴”事件開始吧,我就一直在呼吁“司法腐敗”是危害最大的腐敗,因為這直接關系的社會人心的安全感。如果反腐要將先后次序的話,那么司法系統應該要排在第一位,因為他們手里掌握著法律的尊嚴,他們是執法者,反腐敗也是法律的功能項,他們的腐敗可以直接導致反腐敗行為最徹底的失敗。腐敗基本上都是權和錢的交易,是交易就需要“商人”,別看律師們個個西裝革履油光水滑的,一副知識分子的模樣。其實他們中間的很多人也不過是“生意人”,只不過他們販賣的是司法權,腐敗的司法官員將人民授予他們的權力,通過律師們的具體操作,販賣給那些需要擺脫法律懲處的犯罪嫌疑人,于是一場司法權與金錢的交易得以完成。對于這種買空賣空空手套白狼的“生意人”,我們往往稱為“掮客”。而在司法腐敗的案例中,大多數掮客都是有律師充當的。
這次重慶掃黑,通過李莊暴露出來的司法腐敗,只不過是冰山一角。李莊的囂張,那也是他以前無數成功案例給培養出來的。順便說一句,有人說律師犯法為什么刑期那么短?這得看法律是誰制定的,前面說了,法律專家和律師們,他們是一體的,很多專家本身就是律師,自家孩子,能舍得下重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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