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知識分子”是個非常好聽的名頭。有朝一日,誰要是能稱呼我一句“公共知識分子”,鄙人也很受用。正因為這樣,我對于“深青社”明目張膽侮辱公共知識分子的行徑,表示十二萬分的憤怒!
“深青社”在章程里面說:“本社是全世界從事編輯、出版、寫作、學(xué)術(shù)研究的公共知識分子自愿締結(jié)的非政府、非政黨、非贏利、無國界組織。”,同時,章程第八條在規(guī)定入會資格的時候,要求“認同本社章程”,所以我們可以推斷出:如果“深青社”是公共知識分子組成的,那么意味著這些公共知識分子都是認同章程的。然而章程隨后表現(xiàn)一些規(guī)定,卻是在結(jié)結(jié)實實的抽公共知識分子的耳光。
譬如,章程第四條明確講“主張賣淫合法化”。“深青社”們不是贊同章程嗎?章程不是贊同賣淫嗎?那我只能認為加入了“深青社”的公共知識分子們,都是贊同賣淫的!繼續(xù)往下挖,自然能夠得出結(jié)論:如果“深青社”版本的公共知識分子是男的,那你們就會積極主動的“買”;如果“深青社”版本的公共知識分子是女的,那你們就會積極主動的“賣”。
這是非常自然的邏輯!既然諸位主張賣淫合法化,不可能只停留在嘴巴上吧?總得有點行動吧?總不能,我一邊說“賣淫是合法滴”,一方面呢,自己既羞于“賣”也恥于“買”吧?就算自身條件限制買不起也賣不出,那么,總要支持自己的家人朋友去買、賣吧?例如,某個“深青社”版本的公共知識分子,自己長的慘點,“賣”不動,倒貼也沒人要,沒關(guān)系,你可以支持自己的老公、兒子出去“買”嘛;同理,你就算不“買”,支持自己的老婆、老娘出去“賣”,也是應(yīng)該的。這都是你們嚴格遵守章程的必然要求啊!你們不這樣支持?有種你們當面說一句給我聽聽!小心啊,“深青社”們說了,被除名的第一條就是“公開反對本社章程者”!
聽說胡教授星斗是“深青社”會員?乖乖龍的冬..........
然而,我相信,絕大多數(shù)的公共知識分子們,都對此是深惡痛絕的!對于“深青社”這種往公共知識分子頭上拉屎的行為,是義憤填膺的!不說別的,“賣淫”是什么行為?麻煩“深青社”們翻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曰:“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再麻煩“深青社”們翻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曰:“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深青社”們不是申明:“深青社的所有言行均經(jīng)過慎重的法律考量及全程律師參與,亦均在法律的允可之內(nèi)”么?敢問,你們深家的法律和律師是不是不懂上面的規(guī)定呢?你們要當法盲,你們喜歡賣啊買的,那是你們自己的事情,為什么要把公共知識分子拖下水呢,這不好嘛!何況,還公然組個團體賣啊買的,更不對嘛!
當然了,也許“深青社”版本的公共知識分子,其實多數(shù)都不真心支持買來賣去的,甚至你們的常委啊、秘書長啊之類的都是如此(什么?不對?那有請你們的常委啊、秘書長啊表個態(tài),平常是你自己身體力行呢,還是支持家人投身壯烈運動.....),不就是搞個噱頭么,說說而已嘛。但是這樣一來,“深青社”們就涉嫌拉大旗扯虎皮,口是心非,仍然是對公共知識分子的羞辱!
因此,我強烈聲討“深青社”侮辱公共知識分子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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