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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見過比這更不要臉的了!

江帆 · 2009-01-11 · 來源:烏有之鄉
加沙大屠殺 收藏( 評論() 字體: / /

關于巴以戰爭,爭論得最激烈的,就是哈馬斯是否是“恐怖分子”,以及哈馬斯是否能代表巴勒斯坦人民。這就涉及到以色列是“自衛還擊”,以及死傷的平民是否是無辜的?所以大有說明的必要。

一、哈馬斯是否是恐怖主義分子。

“恐怖主義”這個稱謂“風靡全世界”,應當是繼“9·11”之后。關于恐怖主義的定義,全世界幾乎已有共識,那就是一些人,用武裝暴力來達到他們的目的,而且在使用暴力的時候,傷及的往往是無辜的平民。“通過聯合國的多次討論,基本形成了一種傾向性的意見,即承認恐怖主義定義有三要素:非法暴力、具有政治動機、濫殺無辜。”(《中州學刊》2006年第1期)可是,“恐怖主義分子”這定義是否適合正在戰爭的兩國之間呢?

劉波先生的文章《論以色列的命運》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0/200901/65226.html說到:“一切事實都表明,與西方媒體和以色列媒體宣傳的情形相反,以色列才是頑固、好戰、狂妄、蠻橫的一方。約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人基本上是在以軍槍口之下做順民,加沙的巴勒斯坦人也大多規規矩矩,唯一的希望是維持生活,養育子女。近年來巴方僅有的過錯就是向以色列發射了火箭。而以色列的過錯呢?侵占土地、殺人、經濟封鎖、隔離墻、定居點、截留巴方稅款、刺殺巴方政治領導人、毀壞巴勒斯坦農民果園、縱容傷害巴方平民的猶太定居者、摧毀巴平民的房屋、拒絕巴勒斯坦難民返回……全是違反國際法和基本法律與道德準則的行為,實在無法勝計。 ”并用大量的事實證明了他所說的正確性。如果從巴勒斯坦或者哈馬斯一方面說,以色列何嘗不是“恐怖主義分子”呢?所以在戰爭的兩個國家(地區)之間,用“恐怖主義”來定義另一方的武裝力量,是不準確的。

有人用這樣的言論“現在假如落后的××以低劣的武器向我國發射5000枚火箭,傷了十個中國人,我們是否要和平解決”來比喻巴勒斯坦對以色列的攻擊,以及以軍回擊的正當性。可是巴方為何要對以色列發射火箭彈呢?其一是以方不愿繼續與哈馬斯簽訂停火協議,并一再挑釁巴方,劉波先生的文章繼續說到:“以色列已于11月5日破壞停火協議,在加沙打死了六名哈馬斯武裝分子,引發哈馬斯還擊。”“從2008年6月到11月5日,哈馬斯基本遵守了停火協議,基本沒有發射火箭,也沒有打死一個以色列人。而在此期間以色列在加沙地帶一共打死了30人。整個2008年里約旦河西岸沒有向以色列發動任何襲擊,而以軍在那里打死了50人,打傷數百人。”其二,我昨天的文章《強烈譴責用任何借口屠殺無辜的人民!》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1/65412.html也說過:“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向世界傾訴,我們在爭取最起碼的生存的權利!”我們再來回過頭看前面的言論,首先要弄清的是,××為何要用火箭彈射我們呢?如果我們并沒有違反和平相處原則,他們向我們攻擊,絕對就是戰爭挑釁。其次,用弄清這種行為是其國家行為,還是某些人的“恐怖主義”行為,如果是前者,那就是戰爭的爆發(縱算是戰爭,打擊面也應當只限于敵方的軍事力量,而不應該是普通百姓);如果是后者,就要通過各種政治手段敦促其政府嚴懲肇事者,并且在不違反國際法的情況下,出動地面部隊,進入××境內,協助其嚴厲“打恐”。這才是解決這種突發事件的正當的合法的措施。可是看看以色列,動輒就是飛機大炮坦克狂轟亂炸,難道其不知道這樣做,受到最大傷害的只會是普通平民么?只有一個理由解釋,那就是處心積慮地對巴勒斯坦人民血腥的屠殺!昨晚新聞說以方還要加大打擊力度,并且散發傳單叫當地居民配合其軍事行動,以避免更多的傷害。可是其傳單上并沒有注明加沙居民該如何即用何種方式同他們配合。看來以方加大打擊力度多半已成定局,巴方平民的死傷也會更加慘重!

二、哈馬斯是否能代表巴勒斯坦人民。

哈馬斯是巴勒斯坦伊斯蘭抵抗運動 (Islamic Resistance Movement -- HAMAS) 的簡稱,由“伊斯蘭”、“抵抗”、“運動”三個阿拉伯語縮寫而成。哈馬斯是一個集宗教性、政治性為一體的伊斯蘭抵抗組織,成立于1987年,創始人為謝赫·艾哈邁德·亞辛 (Ahmed Yassin)。是巴勒斯坦兩大政治派別之一。2006年1月,哈馬斯在巴立法委員會選舉中獲勝,于當年3月組建哈馬斯政府。2007年6月,哈馬斯全面控制加沙地帶后,以色列對加沙地帶進行全面封鎖。

法塔赫(Fateh),是巴勒斯坦民族解放運動 (Palestine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 的簡稱。是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巴解組織)8個成員中實力最強、影響最大、人數最多的主流派別,掌控著巴解組織的軍、政、財務與外交大權,得到阿拉伯國家的廣泛承認與支持。1959年10月10日在科威特正式建立。阿拉法特是該組織的創始人之一。2006年1月,長期主導巴政壇的法塔赫在巴立法委員會選舉中失利。2007年6月14日,哈馬斯奪取了加沙控制權。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主席阿巴斯宣布解散由哈馬斯主導的民族聯合政府,在約旦河西岸組建了過渡政府。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主席馬哈茂德·阿巴斯(Mahmoud Abbas) ,2008年11月當選巴勒斯坦國總統。

在對外關系和名義上,法塔赫仍是巴勒斯坦的執政黨。但是,兩黨之間的分歧、爭斗由來已久,如果非要用此來斷定哈馬斯是非法的,是“恐怖主義分子”,恐怕也是站不住腳的。有很現成的例子,雖然用來比喻這兩黨有失偏頗,但也可以作為旁證,以此證明哈馬斯一樣可以代表巴勒斯坦人民。那就是“第二、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對外代表中國的國民黨和革命的中國共產黨。難道能說中國共產黨就不能代表“蘇區”和“解放區”的人民嗎?答案顯然是肯定可以代表的。所以如果要說控制了加沙地帶的哈馬斯不能代表當地的巴勒斯坦人民,也是不正確的。

綜上,既然不能被定義為“恐怖主義分子”,而且能代表當地人民立場的政黨,通過武裝斗爭反抗以色列的殘酷壓迫、封鎖和屠殺,有何法律及道義上的不妥呢?以色列對加沙地區的巴勒斯坦人民的屠殺,又豈是打擊“恐怖主義”呢?這就是強權政治,一再讓你不能有最基本的生存權利,并且一再挑釁你,只要你一還擊,他就給你定性為“恐怖主義分子”,然后,處心積慮地、策劃周詳地對你血腥屠殺,而且還要美其名曰“自衛還擊”!沒見過比這更不要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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