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鼓吹私有化是違反憲法的——評張文魁的《重建改革信心》
1、《財經》雜志2014年第11期上刊登一篇題為《重建改革信心》的文章,作者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副所長張文魁。這個身份的人寫這個問題,當然是值得人們重視的了。他說些什么呢?他公開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民營化”。“民營化”是一個含糊的概念,怎么解釋都可以。我國一些新自由化分子把這個概念從日本、臺灣移植過來,本來是想故意弄混概念,為私有化打掩護的。張文魁比他們可愛,他倒把它界定清楚了、說穿了。他說:“民營化就是產權民間化、治理商業化。”首先是“國家所有權轉向非國有投資者”,也就是“所有權的轉移”,即由國家所有轉移為私人所有。其次是企業治理方式的變化。這就說明白了:民營化就是私有化。他提出:“國企民營化,對于全國13萬家中小型國企而言,完全可以選擇整體出售的辦法實行一步到位的完全民營化,同時應該進行職工身份的轉換;而那些大型和特大型國企,特別是集團性國企的母公司,包括央企的母公司,可以通過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實行走一步看一步的漸進民營化, ……不能裹足不前。”這就是說,中小型國有企業的改革是“整體出賣”,變成私有;大型國企的改革是通過混合所有制一步一步變成私有。總之,國有企業的改革就是消滅國有企業。這個新自由主義的改革思路,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就有了,那時叫“小賣大股”,而且在實踐中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成為一些人瓜分國有資產、牟取暴利的機會,因而遭到人們的唾棄和譴責。這樣的改革,人們記憶猶新,一點也不新鮮,張文魁只是又把它翻了出來。他要求“重建改革信心”,實際上默認那種改革已經喪失了人心,許多人承認錯誤,已經回頭了。“重建”這種改革的“信心”,表明他是一個頑固的新自由主義者,撞了南墻也不回頭的主兒。
國有企業的改革的方向和內容是什么?是消滅國有企業、實行私有化,還是堅持公有制,改革公有制的實現形式,即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轉換經營機制、改變管理方法?這一個涉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前途和命運的原則問題,必須爭論清楚,分清是非,決不允許新自由主義把我們的思想搞亂了。
2、在理論上分析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先說一件事。四中全會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把全面依法治國作為實現中國夢的戰略部署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習近平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我們的改革必須依照法律進行,首先要依照憲法進行。必須依法改革,依憲改革。改革的任何措施都必須于法有據,首先要符合憲法。改革不能違背法律,尤其不能違背憲法。這是把依法治國方針貫徹到改革中去的基本要求。憲法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第六條規定:“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這幾條是對我國經濟制度的總的規定,我們一切經濟工作、經濟改革的一切措施,都要按照這幾條辦事,不能違背它,更不能破壞它。
作為我國經濟改革的最高決策機構的領導干部,作為一個國家公務員,張文魁不會不知道要遵守憲法吧?憲法規定,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實行私有化,就挖掉了社會主義的基礎,那社會主義是會垮臺的。堅持、鞏固和發展公有制才符合憲法的要求,削弱以至消滅公有制的私有化主張顯然是違反憲法的。公民(更不要說國家公務員、領導干部),必須遵守憲法,這是常識。張文魁鼓吹私有化言論,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違反憲法的非法行為。
也許他會說,鼓吹私有化,這是言論自由。當然,一個人腦子里怎么想,這是誰也管不著的,然而公開發表出來,就有社會影響,尤其是他作為國家決策機構領導干部的身份,影響就更大,言論就沒有那么自由了。任何國家,只有在法律(尤其是憲法)范圍內,才有言論自由,違背法律(尤其是違背憲法)的言論是沒有自由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依法治國,不僅要貫徹到政治、經濟、社會領域去,也要貫徹到意識形態領域去。意識形態也要守法,意識形態并不是法律(尤其是憲法)管不著的領域,絕不是法外領地。發表違反憲法的言論,還“理直氣壯”,這是很不正常的,不符合依法治國的精神。現在輿論界太亂了,噪音、雜音太多,什么話都敢說,仿佛法律管不著似的,這種情況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依法治理意識形態領域,是當務之急。不允許出現違反憲法的言論,這應該成為意識形態領域工作的常態。應該明確,公開發表違反憲法的言論是要受到追究和懲治的,這一點,請張文魁要注意了。
3、我們還是從理論上來討論一下,我們為什么要堅持公有制、絕不能搞私有化吧。討論之前,有一個前提要明確: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是要搞社會主義的。如果不贊成社會主義,要搞資本主義,那就不好討論了,或者說那就是另一種性質的討論了。我想,身為國家決策機構領導干部的張文魁不會反對這個前提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領導,總不能說不贊成社會主義吧。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社會主義要以生產資料公有制作為自己的經濟基礎,這是社會發展客觀規律的要求,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與空想社會主義者不同,馬克思恩格斯論證未來的新的社會制度即社會主義制度時,不是訴諸人的理性,不是從人的倫理道德觀念出發,而是建立在對資本主義客觀存在的矛盾進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的。他們是從資本主義“經濟運動形式內部發現未來的、能夠消除這些弊病的、新的生產組織和交換組織的因素”的。正如列寧所說的,馬克思恩格斯提出未來的社會制度的根據是:“共產主義是從資本主義中產生出來的,它是歷史地從資本主義中發展出來的,它是資本主義所產生的那種社會力量發生作用的結果。”他們的理論邏輯是這樣的: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資本的積聚和集中使得生產越來越具有社會的性質,許多分散的生產過程融合成為社會的生產過程,整個國民經濟越來越成為一個各種生產密切聯系、相互依賴的整體。生產力的這種性質客觀上要求由社會來占有生產資料和調節國民經濟。然而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生產資料是歸資本家私人占有的,生產經營是由資本家自行決定的,以他的意愿為轉移,社會產品也歸資本家個人所有。于是,生產形式就與占有形式發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生產形式起來反抗占有形式,生產社會性與生產資料私人資本主義占有之間的矛盾構成了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這一矛盾在資本主義制度范圍內是無法解決的。解決這一矛盾的唯一辦法是使占有形式適應生產形式,按照生產力的社會性質的客觀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會主義取代資本主義。對此,馬克思有過生動的描述,他說:“資本的壟斷成了與這種壟斷一起并在這種壟斷之下繁盛起來的生產方式的桎梏。生產資料的集中和勞動的社會化,達到了同它們的資本主義外殼不能相容的地步。這個外殼就要炸毀了。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喪鐘就要響了。剝奪者就要被剝奪了。”可見,資本主義條件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生產力的社會性質,同以資產階級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生了矛盾,這一矛盾決定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取代資本主義私有制是客觀的歷史發展必然趨勢。生產資料公有制是適應生產力的社會性質的,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所以,他們把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組織生產看作是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的“具有決定意義的差別”所在。否定了公有制,也就否定了社會主義,這是違反社會發展規律的。我們講的是馬克思主義的常識,大概張文魁也是無法反對的。承認這個常識,張文魁的私有化主張就站不住腳了。
4、改革開放以來,一直有經濟學家(包括張文魁)否定國有家所有制。他們把國有經濟稱之為“權貴所有制”,制造了許多“理論”把國有經濟妖魔化,諸如說國有經濟是壟斷,注定效率不高,當國有企業通過改革獲得盈利時,又說這是“與民爭利”;說國有經濟“產權不明晰”,只有資產“量化到個人”,產權才是明晰的;說國有經濟是腐敗的根源,消滅國有經濟才能根除腐敗;說國有經濟產生兩極分化;甚至說國有經濟是“怪胎”,來路不正;種種說法,充斥報章雜志。這些言論,往往出自“著名經濟學家”之口,而且連篇累牘,眾口爍金,說多了,又沒有得到應有的批判和澄清,仿佛成了毋庸置疑的真理了。一股否定國有經濟的歪風刮了起來,幾乎成為輿論的主流。
我們不來一一批駁這些言論,只是想指出一點:建立國有經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現象。按照生產力的社會性質,社會主義必須消滅資產階級私有制,由社會來占有生產資料。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哪個組織能夠代表整個社會來占有生產資料、調控整個國民經濟呢?顯然只有無產階級專政(在我國叫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這是因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代表了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工人階級和其他勞動人民以及其他一切擁護社會主義的階層的總代表。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里,宣布“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共產主義革命就是要同傳統的所有制關系決裂”,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在實際工作中怎么實現這一要求呢?他們提出:“無產階級將利用自己的政治統治,一步一步地奪取資產階級的全部資本,把一切生產工具集中在國家即組織成為統治階級的無產階級手里”。社會主義社會建立國家所有制是具有客觀必然性的。所有社會主義國家在革命勝利以后都把國家所有制確定為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理論依據就在這里。
在我國,國有經濟是共產黨執政的經濟基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柱,調控國民經濟運行的依靠力量。按照憲法的規定,國有經濟應該對整個國民經濟起主導作用。因此,必須保證國有經濟對整個國民經濟有控制力、影響力,能夠有力量控制國民經濟朝著預定的方向健康地運行。同時要保證國有經濟有能力發揮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作用。而國有經濟發揮主導作用的前提是要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增強國有經濟的實力。憲法規定,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可以說,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是憲法賦予國家機關的神圣職責。可惜,這項職責,許多國家機關經常忘卻了。他們在考慮改革方案時,往往只注意如何為發展私營經濟創造條件,而從來不考慮如何發展、壯大國有經濟,甚至把削弱、消滅國有經濟作為改革的目標。仿佛發展國有經濟就不是改革的任務。老實說,不注意發展國有經濟(更不要說削弱和消滅國有經濟了)是一種失職行為,也是違反憲法的行為。讀讀憲法第七條,就可以明白這一點。
5、張文魁要把國有企業實行私有化的理由是什么呢?他只講了一條理由:即“從根本上來說,國有制與市場經濟是不相容的,國企并沒有實現與市場經濟的結合,也無法實現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在他看來,要搞市場經濟,這是前提,而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不相容,那當然要搞私有化了。市場經濟決定了必須實行私有化。
我們先從理論上講一下,市場經濟與所有制的關系。按照鄧小平的理論,計劃經濟、市場經濟都是發展生產的方法、調節經濟的手段,屬于運行機制的范疇,而不是基本制度的范疇。既然是方法、手段,就有一個誰來運用、為誰的利益來運用這種方法、手段的問題。這個“誰”即運用方法、手段的“主人”,就是生產資料所有制(這是基本制度的范疇)。關鍵是在私有制基礎上運用這種方法、手段,還是在公有制基礎上運用這種方法、手段,運用這種方法、手段是為私有制服務,還是為公有制服務。這是決定性的問題。運行機制從來不是獨立存在的,它是從屬于基本制度、為基本制度服務的。運行機制不是決定性的,是“主人”決定方法、手段的運用,而不是方法、手段決定“主人”。張文魁把方法、手段看作是決定所有制的東西,這就把事情搞顛倒了。
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場經濟相結合?這個問題,鄧小平早就作出了明確的回答。1979年改革開放之初,他就明確指出:“說市場經濟只存在于資本主義社會,只有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這肯定是不正確的。社會主義為什么不可以搞市場經濟,這個不能說是資本主義。”1985年他又說:“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之間不存在根本矛盾。”1987年他說:“計劃和市場都是方法嘛。只要對發展生產有好處,就可以利用。它為社會主義服務,就是社會主義的;為資本主義服務,就是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是以公有制為經濟基礎的,說社會主義可以搞市場經濟,這不等于說公有制可以同市場經濟相結合嗎。看來,張文魁是不贊成鄧小平這個論斷的,他認為市場經濟只能同私有制相結合,這實際上就是鄧小平批評的“市場經濟只存在于資本主義社會,只有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那種不正確的觀點。
要理解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問題,方法論上關鍵是要把公有制與公有制的實現形式分開。全國解放以后,我國實行的經濟運行機制是計劃經濟。正如十四大指出的,這有它的歷史的由來,曾經起過歷史的積極作用。按照計劃經濟的需要,我國全民所有制經濟采取了“國家所有,國家統一經營、統負盈虧”的實現形式,企業只是一個生產單位,它沒有經營自主權,也不承擔經濟責任。這種實現形式,當然不能搞市場經濟。但是國有經濟可以有多種實現形式。十二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和社會主義實踐,所有權同經營權是可以適當分開的。”按照這一思想,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在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沿著“國家所有,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道路發展的,要求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成為獨立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具有自我改造、自我發展能力,成為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公有制的這種實現形式,就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創造了必要的前提條件。可見,與市場經濟相排斥的,并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的特定的具體實現形式。對原有的公有制實現形式進行改革,在堅持公有制的前提下,賦予企業自主經營權,使企業作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出現在市場上,成為市場的主體,是完全可以實行市場經濟的。認為公有制與市場經濟水火不相容,只有實行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場經濟的觀點,如果僅僅從理論認識的角度看,其錯誤就在于,把公有制的某一種實現形式絕對化了,仿佛公有制只能是國家所有、國家統一經營、統負盈虧,把這種實現形式等同于公有制本身,把這種實現形式不能搞市場經濟,當作是公有制本身不能同市場經濟相容了。其實,把公有制的實現形式改成“國家所有,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有制是可以同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從理論上說,這就是我們堅持社會主義可以搞市場經濟的道理。
應該指出,張文魁強調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不相容,這是違反憲法的。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說公有制同市場經濟不相容,只有私有化才能搞市場經濟,這等于說社會主義不能搞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不可能有的。要搞市場經濟,就只能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這不僅違反了鄧小平理論,而且顯然是違反了憲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20多年的今天,在實踐中已經有大批國有企業進入市場并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我們實在想象不出,國務院發展中心的領導干部居然還會不承認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開否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人,能在這樣的高級決策機關任職,而且擔任領導職務,真是匪夷所思!
附文:張文魁:重建改革信心
重啟改革議程,需要重建改革信心,因為在過去十年里,整個社會的改革信心遭到了嚴重破壞。十年前的“郎顧之爭”現在又重新引起關注,就是因為“國進民退”使許多人至今無法消除對改革進程的疑慮。十八屆三中全會出臺了一份全面深化改革的文件,但是改革文件會成為可信承諾嗎?人們還在期待之中。
一
在我看來,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描繪的改革,大致可以分為四個大類:
一是價格改革,包括資源價格的市場化和利率市場化、匯率形成機制市場化等;
二是準入改革,包括打破行政壟斷、在自然壟斷行業放開競爭性環節、開辦民營銀行等;
三是產權改革,包括國企產權改革、土地產權改革等;
四是國家治理改革,包括約束政府權力、改革財政體系、調整政府層級之間關系、司法改革等。
從過去幾個月的情況來看,很多部門對價格改革持積極態度,而對準入改革、產權改革、國家治理改革持回避和觀望態度。但實際上,后幾個領域的改革比價格改革重要得多。特別是產權改革,它是市場化改革的基礎工程,不推進產權改革,整個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就會受到嚴重制約或者被嚴重扭曲,所以屬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領域之一。特別是國企產權改革,如果還是裹足不前,不但會有越來越多的國企陷入困境之中,而且也會再次破壞整個社會對于改革的信心。
現在我們看到的情況是,對于國企產權改革,無論是國企還是有意參與其中的民企,都在觀察和觀望,不敢輕舉妄動。因為他們對于產權改革怎么改,混合所有制到底是“餡餅”還是“陷阱”,心里沒底。
特別是民營企業家非常擔心,是否會像當年顧雛軍那樣,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最后卻被“關門打狗”。顧雛軍事件出現之后,這種記憶在他們心里留下了很深的傷痕。為什么現在很多民營企業選擇投資國外?除了有戰略性目的,例如收購礦產等資源或者企業還不具備的技術外,還有一部分是為轉移資產,尋找安全感所致。也就是說,如果民營企業家對自己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缺乏安全感,就很難充滿信心地參與到新一輪改革中來。
在這種情況下,當前迫切需要在關鍵領域作出一些大力度的改革動作,并通過一些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例來給出清晰的方向、發出明確的信號,這樣才能重建企業家的信心。
判例的力量大于文件的力量,如果能夠公開重審顧雛軍案,這類事例就非常有助于使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成為一個可信承諾,從而助推國企改革形成突破,使新一輪經濟改革形成不可逆轉之勢。
二
改革有著特定的含義,不是把一個部門或一個企業的名字改一改,牌子換一換,就叫做改革。特別是國企改革,更需要厘清改革方向和改革路徑。很多人都認為,國企改革只要實行市場化就行了。由于1992年黨的十四大已經正式決定,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盡管經歷一些風雨,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始終為官方所堅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確定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因此,推行國企的市場化在邏輯上是完全說得通的,在政治上也是沒有風險的。但問題在于,國企市場化的具體內容究竟有哪些?到底有沒有一條可以回避國家所有權改革的國企市場化途徑?
在我看來,離開國企產權改革來推行國企市場化改革,不過是水中撈月、鏡中摘花。你永遠無法叫醒一個裝睡的人,你也永遠無法叫醒一個躺在國有制被窩里的企業。的確,國企應該面向市場開展經營,但從根本上來說,這其實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國企改革,而是屬于政府改革,是政府的去計劃化、去管制化改革。而國企面向市場開展經營之后所必須面對的問題是:誰來判斷國企在市場中經營得好還是不好?誰在國企經營成功或經營失敗中收益或受損以及如何實現收益或受損?如果經營得不好誰來處罰或更替國企管理層以及如何做到這些?如果經營失敗誰來決定企業退出市場以及如何退出市場?這些問題,實際上就涉及到國企產權與公司治理問題。
市場機制與產權制度密切相關。市場體制不但包括產品市場,也包括要素市場、勞動力市場、經理市場、資產市場、產權市場、控制權市場等;不但包括市場交易行為,更包括維護交易、維護契約、維護競爭、維護權利的制度基礎設施等。
我們推進國企改革已經30多年,決定實行市場經濟已經20多年,國企實現了市場化嗎?其實大部分國企已經不存在了、被市場淘汰了,但并不是國企主動退出市場,而是國家拿出財政資源和金融資源付出巨大代價之后,才勉強退出市場;而剩下的十幾萬家國企,它們究竟在哪些范圍、哪些層次實現了市場化呢?
目前,國企的市場化主要還局限在產品市場這個范圍和市場交易這個層次,而在要素配置領域國企遠遠沒有做到市場化。
譬如說,國企的勞動力市場、經理市場、資產市場、產權市場和控制權市場目前基本上是自我閉鎖的,離市場化還有相當的距離。在遵循和維護市場的制度基礎設施方面,國企也享有不少治外法權。
許多人都人為,把國企領導的選聘和解聘真正實現市場化,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國企的問題了,但回顧一下國企改革的歷史,這其實也是在20多年前就嘗試過的事情,而事實已經證明,在國有制的前提下,這根本就走不通。盡管披著市場化經營的外衣,國企并不是與其他類型企業一樣平等進入市場,并不是與其他類型企業一樣平等獲取生產要素,并不是與其他類型企業一樣平等競爭并平等接受市場淘汰機制,并不是與其他類型企業一樣平等受到國家保護并在特定境況下平等獲得國家救助。許多國企經過一些市場化改造之后反而走向了反面,商業意識和自我膨脹的欲望大大增強,但軟預算約束的問題又以新的面目出現,這不過是一種“偽市場化”,其實是一種對真正市場體制的破壞。
從邏輯上來講,如果國家預先設定某些企業的所有權必須由國家擁有,這些企業的所有權被國家事先鎖定、永遠不變,國家就會排斥產權市場和控制權市場,就會對這些企業不斷注入國有資本以維持國家所有權、不斷注入資源以維持經營狀態,那么,將不會有平等競爭和優勝劣汰,當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場經濟。
因此,從根本上來說,國有制與市場經濟是不相容的,國企并沒有實現與市場經濟的結合,也無法實現與市場經濟的結合。
以更廣泛的視角來觀察過去30多年中國的改革進程,完全可以發現,沒有民營化就沒有市場化。民營化進程的快慢決定了市場化進程的快慢,凡是民營化最快的時期,也是市場化最快的時期,而民營化最慢的時期,也一定是市場化最慢的時期。
在過去十年里,市場化改革的推進進度大不如前,甚至在某些方面還有所倒退,而這十年也恰恰發生了一些“國進民退”的情況。實際上,“國進民退”和“政府進市場退”是發生在一起、聯系在一起的。如果大講市場化,實際上卻回避甚至抵制民營化,不過是在繞彎子、兜圈子,再過多少年還在老地方,除非任由國企自然萎縮,但也需要付出巨大的時間代價、經濟代價。
三
國企下一步改革,要走民營化的道路。
我所談論的民營化,不僅僅是國家所有權轉向非國有投資者,而是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所有權的轉移;第二層意思則是公司治理的轉型。公司治理轉型,就是隨著所有權結構的變化,去行政化、形式化再加上內部人控制、內部人分享的公司治理應該過渡到商業化、實質化并有基本透明度和制衡性的公司治理。總體而言,民營化就是產權民間化、治理商業化。
國企民營化,對于全國13萬家中小型國企而言,完全可以選擇整體出售的辦法實行一步到位的完全民營化,同時應該進行職工身份的轉換;而那些大型和特大型國企,特別是集團性國企的母公司,包括央企的母公司,可以通過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實行走一步看一步的漸進民營化,國家可以持有一定的國有股,而且要盡量進行職工身份轉換,并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推動公司治理轉型;在極少數特殊領域,譬如說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普遍性服務的領域,以及真正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在目前階段,如果國家看不準、民眾也有疑慮,繼續保留一些純粹的國企也是可以的,以后再根據情況來考慮后續的改革舉措,但不能裹足不前。
當然,也有不少人對民營化比較擔心,他們擔心民營化的過程會成為少數人,特別是權貴人物,大肆瓜分和掠奪國有資產的過程,從而在中國出現一個像俄羅斯那樣的寡頭階層。我認為,如果人們反對少數人在民營化過程中以不法手段和不當途徑化公為私,這完全可以理解,而且也應該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
我這里借鑒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威廉姆·鮑默爾提出的好的資本主義和壞的資本主義的概念,主張在中國推行“好”的民營化,避免“壞”的民營化。“好”的民營化就是:競爭性領域的中小國企,通過公開性競爭性的方式以公允價格出售轉讓給非國有投資者,大型特大型國企通過公開性競爭性的方式以公允價格出售部分國有產權或者在證券市場釋放部分國有股份,所有的鼓勵性優惠購買計劃都要經過嚴格程序并公開透明;帶有壟斷租金和資源租金的大型國企主要走上市道路和在證券市場向境內投資者釋放國有股,并推進公司治理的商業化,同時通過開放準入以破除行政壟斷、通過拆分和替代性競爭以弱化自然壟斷、通過公開競拍和增發牌照以回收資源租金;對于極少數特殊領域的國企,在目前沒有把握的時候,可以選擇保持國有獨資,但要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并強化政府監管。
這樣一種“好”的民營化,不是瓜分國有資產的民營化,而是促進財富創造的民營化,應該得到民眾的歡迎和支持。
誠然,民營化不可能解決中國國企的全部問題。即使那些天生的私有制企業,無論是單一股東企業還是多股東企業,無論是非上市企業還是上市企業,它們也有自己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現階段我國一些民營企業在誠信守法、承擔社會責任等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這也毋庸諱言。但是,這些問題要么無關所有制,要么通過完善市場機制和改進政府監管就可在很大程度上得以緩解。更重要的是,一個正常的社會,進而一個繁榮的、以民眾福祉為上的社會,應該是一個民有產權能夠自由伸張的社會,而不是一個國有產權排擠民有產權的社會。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的國企民營化過程,實質上也是中國的民權自由化過程。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副所長(原載財經》雜志2014年第11期 ,總3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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