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5年秋至1846年5月左右,馬克思恩格斯共同撰寫《德意志意識形態》書稿,第一次系統闡述了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1848年1月,《共產黨宣言》寫作完成,并于次月在倫敦以德文出版。于是,三十而立的卡爾·馬克思和年僅二十八歲的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奉獻出了“目前為止人類世界獨有的一部開創歷史的著作”,為馬克思主義法學奠定了科學的理論基礎。應該說,《德意志意識形態》標志著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的形成,而《共產黨宣言》則是將馬克思主義法律觀作正式“宣告”或“公之于世”。這一時期,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一些核心觀點得到了鮮明顯現。
法律以現實物質生活關系為基礎。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現實的歷史中,那些認為權力是法的基礎的理論家和那些認為意志是法的基礎的理論家是直接對立的……那些決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個人的物質生活,即他們的相互制約的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國家的現實基礎,而且在一切還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階段上,都是完全不依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這些現實的關系決不是國家政權創造出來的,相反地,它們本身就是創造國家政權的力量。在這種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這說明,物質生活即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是第一性的、基礎的東西,國家與法律是第二性的;后者由前者決定,而非相反。
法律既不能創造也不能廢除客觀的經濟規律。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一書中寫道:“其實,只有毫無歷史知識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馬克思認為,經濟并不是按照王室的法令來發展的,法律不能創造或廢除經濟規律,而只能適應和反映經濟規律。這是對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
法律是統治階級共同利益決定的具有國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表現。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第一次揭示了法律的內涵:“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這種表現形式的內容總是決定于這個階級的關系,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證明了的。這些個人通過法律形式來實現自己的意志,同時使其不受他們之中任何一個單個人的任性所左右,這一點之不取決于他們的意志,如同他們的體重不取決于他們的唯心主義的意志或任性一樣。他們的個人統治必須同時是一個一般的統治。他們個人的權力的基礎就是他們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對許多個人共同的條件而發展起來的,為了維護這些條件,他們作為統治者,與其他的個人相對立,而同時卻主張這些條件對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如果使法脫離它的實在基礎,而僅僅將它看作是統治者的一時靈感,就會“經常發現法律在世界的‘硬繃繃的東西’上碰得頭破血流”。
法律沒有自己獨立的歷史。法和國家都是人類歷史一定發展階段的產物。馬克思恩格斯指出:“私法和私有制是從自然形成的共同體形式的解體過程中同時發展起來的。”所謂“自然形成的共同體形式”就是指原始社會的組織形式,如氏族、部落等,氏族公社的解體是法律起源的條件。他們還提出論斷:“不應忘記法也和宗教一樣是沒有自己的歷史的。”顯然,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認為法是人類社會從來就有的,而認為法律的發展變化不能脫離社會物質生活關系的發展變化,市民社會構成國家的基礎。
法和法律有時也可能“繼承”。法的繼承性并不是一般如財產意義上的繼承,不是照搬照抄,而是一種特殊意義的繼承。“法和法律有時也可能‘繼承’,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它們也不再是統治的了,而是只剩下一個名義,關于這種情況的明顯例子,我們在古羅馬和英國的法制史中可以看到許多。”因此,一方面,新法律對舊法律的繼承,不是接受舊法的統治意志和統治內容,因為舊法所體現的生產方式和舊的統治事實已經不存在了,也就是說,對舊法的本質不能繼承;另一方面,新法對舊法的繼承,僅僅是一個“名義”或“外殼”,只是在形式問題如法律術語、法律技術等方面進行繼承,或者說,只是法律文化意義上的繼承。
人的自由發展是最終目標。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里提出了共產黨人的最終目的:如果說無產階級在反對資產階級的斗爭中一定要聯合為階級,如果說它通過革命使自己成為統治階級,那么,在消滅這種生產關系的同時,也就消滅了階級對立的存在條件,消滅了階級本身的存在條件,從而消滅了它自己這個階級的統治。到最高理想實現的時候,階級消滅了,不再存在階級統治,體現階級意志性的法律也將自行消亡。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乃是這樣一個社會:“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這就是法律的最后歸宿,也是共產黨人追求的最終目標。
總之,馬克思恩格斯在這一時期的法學思想更加深入、成熟而自成體系,特別是形成了法學理論的核心觀點——法的主觀意志性和客觀基礎性相統一。
(作者系中央編譯局西南政法大學政治學法學理論研究基地聯席主任,西南政法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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