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力建設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
江金權 《 光明日報 》( 2014年12月04日 01 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貫徹落實好這一要求,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一、充分認識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重大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至關重要。四中全會《決定》設專章對法治工作隊伍建設進行部署,本身就表明其在法治建設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意義。
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立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我們黨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規律的重要成果,不僅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而且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了重要遵循。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顯著標志是國家治理的法治化,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最突出特點是國家治理隊伍普遍具有依法治理國家和社會的能力。法治工作隊伍包括法治專門隊伍和社會法律服務隊伍,是國家治理隊伍的一支重要力量,處于法治實踐的最前沿。他們的素質如何,直接影響和制約著國家治理法治化的進程。沒有一支高素質的法治工作隊伍,就不可能提高立法、執法、司法的質量和效率,再完備的法律體系也難以變為法治實踐,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就將是一句空話。
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是更好地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和各項任務的需要。新的時代條件下,法治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等方面的作用更加凸顯,在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的任務更加艱巨。全面落實四中全會提出的目標要求,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法治工作隊伍。做好立法工作,為國家立規矩、為社會定方圓,需要建設一支具備遵循規律、發揚民主、加強協調、凝聚共識能力的立法工作者隊伍。正如馬克思所說:“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識的實在法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表現出來。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情的本質,那么人們就應該責備他極端任性。”做好執法工作,履行好政府職能、管理好經濟社會事務,需要建設一支忠于法律、捍衛法律,嚴格執法、敢于擔當的執法工作者隊伍。保證公正司法,為人們定分止爭、化解矛盾,需要建設一支信仰法律、堅守法律,端穩天平、握準法槌,鐵面無私、秉公司法的司法工作者隊伍。搞好普法和法律服務,引導和幫助公民學法知法、用法守法,需要建設一支弘揚法治精神、恪守職業道德、熱心服務群眾的社會法律服務者隊伍。總之,只有建設一支思想政治素質好、業務工作能力強、職業道德水準高、社會責任感強的法治工作隊伍,才能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是解決自身素質不適應不符合問題的需要。當前,法治工作隊伍總體上是好的,是一支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與依靠的有戰斗力的隊伍。同時還要清醒地看到,法治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能力還存在與新形勢新任務要求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比如,有的理想信念不堅定,自覺不自覺地受到西方法學思想的影響,信奉西方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有的把握國情不準、了解民意不深、大局觀念不強,制定的法律不能反映客觀規律、體現人民愿望,甚至在立法立規中摻雜一己利益;有的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透明、不文明,搞選擇性執法、趨利性執法,吃拿卡要、尋租牟利、貪贓枉法,甚至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有的司法不公,辦案不廉,“吃了原告吃被告”,搞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有的違背職業操守,缺乏社會責任感,借幫助群眾維權之名鼓動當事人鬧事,與黨和政府作對,唯恐天下不亂,等等。這些問題嚴重破壞法治的權威和尊嚴,嚴重影響人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因此,我們要把建設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礎性、戰略性任務來抓。要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深入研究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特點和規律,探索一套有別于黨政領導人才、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的法治人才選拔、任用、管理辦法,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努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科學化水平。
二、大力加強法治專門隊伍建設
法治專門隊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從事立法工作的人員,在行政機關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在司法機關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這支隊伍承擔著立法、執法、司法重任,建設好這支隊伍,特別是建設好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至關重要。
第一,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立法、執法、司法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對立法、執法、司法工作者的政治立場、政治追求、政治品格、政治要求很高。政治上合格,是成為法治專門工作者第一位的條件。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引導法治專門工作者常補精神之“鈣”,練就金剛不壞之身,把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信念作為終身追求,真正立牢“主心骨”,增強政治定力,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思想影響,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始終不渝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懈奮斗;帶頭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包括“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法治專門隊伍核心價值觀涵養自己,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以自己的思想、行動和良好形象樹標桿、立標準、做榜樣,并自覺貫徹和體現到立法、執法、司法的具體實踐中;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始終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始終做到黨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義在心中。
第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干部和人才跨部門交流。《決定》提出:“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這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對于法治專門隊伍改善結構、增強活力、開闊視野、提高能力水平,十分必要。要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交流。建立健全人大與“一府兩院”干部和人才交流機制,打通立法、執法、司法三支隊伍之間的干部交流通道,積極推動立法、執法、司法系統干部上下交流,注重從基層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和崗位選拔干部。要注重從其他黨政部門選拔符合條件的干部和人才到法治部門工作。推動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優秀干部特別是優秀年輕干部到其他黨政部門任職、到基層一線和艱苦崗位培養鍛煉,幫助他們加深對國情社情民意的了解,增強黨的觀念和執政意識,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重點抓好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干部的交流,在更大范圍、更寬領域選賢任能,積極推動干部跨部門跨條塊交流。尤其要把那些政治上強、經歷多崗位鍛煉、領導經驗豐富、善于抓班子帶隊伍的人選拔到政法部門主要領導崗位上來。進一步健全領導干部交流制度,認真執行新提拔擔任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領導的必須異地交流任職的規定。
第三,積極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決定》強調:“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并部署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任務。一是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從源頭上把好法治專門隊伍的素質關。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將司法考試制度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考試內容,將法律職業立場、倫理、技能納入考試范圍。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對職前培訓實行統一管理,著力提高法律職業人員法律信仰、職業操守和職業技能。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重點解決專業人才引進難、公安院校畢業生入警難、邊遠艱苦地區招錄門檻高等問題。二是探索建立法律職業從業者之間良性流動和開放的人才吸納機制。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特別是執法隊伍的通道。三是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探索實行差別化管理模式。完善法治人員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特別是要重視解決基層法治人員流失的問題,切實增強他們的職業榮譽感和使命感。
第四,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這是提升司法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的重要措施,對于建立合理的法官、檢察官培養階梯和機制,推動法官、檢察官眼睛朝下、精力下沉、主動接地氣,增強司法能力,滿足司法為民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意義重大。根據《決定》精神,除書記員、司法警察等司法輔助人員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和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不再直接從應屆畢業生中招錄法官、檢察官。初任法官、檢察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在充分消化現有在編人員基礎上,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檢察院不再任命助理審判員,今后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招錄的法官助理符合轉任法官、檢察官條件的,應當經過法定選任程序,一律到基層人民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除可面向社會公開招錄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學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外,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經過一定年限職業訓練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
三、發展壯大社會法律服務隊伍
大力發展以律師為主體的社會法律服務隊伍,壯大力量、提高素質、擴大工作覆蓋面,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是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重要任務。
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同立法、執法、司法工作者一樣,都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都要服從和服務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大局,都要符合黨對法治工作者提出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等方面的要求。要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教育引導廣大律師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和法治體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堅決抵制違反我國憲法原則、不符合我國國情的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堅決抵制、拒絕參與由境內外敵對勢力插手挑起的所謂“維權”活動,不斷增強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要以提高律師服務能力為重點,加大培訓力度,加強訴訟、仲裁、調解、普法等專項法律服務業務技能培訓,使廣大律師不僅精通法律,而且熟悉國情、了解社會,不僅精通國內法律,而且了解國際法律,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要進一步完善律師執業保障機制,落實法律賦予律師執業的權利,積極拓展律師業務領域,為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搭建平臺。采用政府購買和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完善律師承擔公益性法律服務的經費保障機制。大力加強以嚴格依法、恪守誠信、勤勉盡責、維護正義為核心內容的律師職業道德建設,建立健全律師誠信執業制度,完善律師誠信執業的評價、監督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準入、退出管理,實行律師從業向憲法和法律宣誓制度,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嚴重者要終身退出律師行業。
要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據黨章規定,建立健全各級律師協會黨組織。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單獨建立黨支部,不足3名黨員的律師事務所,也要通過聯所等方式聯合建立黨支部。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黨組織要針對律師在法律服務中的實際,特別是存在的突出問題,創新活動載體、豐富活動形式、拓展活動內容,積極開展黨員教育和管理,增強黨在律師隊伍中的影響力和凝聚力。
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這是《決定》著眼于構建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提出的重大改革舉措。黨依法執政、政府依法行政、企業依法經營,會遇到大量、經常性的法律事務,需要有專門的律師隊伍提供法律咨詢,承擔法律服務,提高決策質量,維護合法權益,防范法律風險。自2002年司法部開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試點工作以來,各試點單位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積累了不少有益經驗。同時也存在試點范圍狹小、隊伍規模增長緩慢、身份地位不明確、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據統計,全國現有公職律師4600多人,公司律師1700多人,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僅占律師隊伍的2.5%,遠不能適應實踐需要。要加快試點步伐,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推動縣級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引導有條件的企業特別是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設立公司律師。研究制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辦法,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地位及權利義務,建立適合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執業特點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人民調解員、法律服務志愿者等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是加強社會法律服務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法治工作部門,要在健全和嚴格執行相關行為規范的同時,真正重視、真情關懷、真心幫助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經常傾聽他們的心聲,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讓他們安心工作,充分發揮其反映群眾法治訴求、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有效提供優質法治服務方面的作用。要進一步完善激勵保障機制,實行政策傾斜,建立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優化法律服務人才資源配置,逐步解決邊疆地區、民族地區和基層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一些地方在鄉鎮建立律師顧問團,為農民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效果很好,值得推廣。
(作者系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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