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作者專門給烏有之鄉紀念毛主席誕辰120周年的供稿。】
無產階級政黨在取得政權之后如何保持和鞏固政權,治理社會主義國家,即防止新的權力集團腐敗和蛻化變質、重走舊社會的老路,這是當代社會主義運動中的一個極其重大而又現實的問題。早在延安解放區時期民主人士黃炎培提出的國家興亡的“周期律”,可以說就涉及這個問題了。
1945年7月,黃炎培在延安窯洞與毛澤東促膝暢談,他說:“我生六十多年,耳聞的不說,所親眼看到的,真所謂‘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團體,一地方,乃至一國,不少單位都沒有能跳出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歷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榮取辱'的也有。總之沒有能跳出這周期率。中共諸君從過去到現在,我略略了解了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條新路,來跳出這周期率的支配。”黃炎培提出的問題,對于共產黨來說其實就是一個在執政之后是否出現腐敗和蛻化變質、重走回頭路或喪失政權的問題。”對此,毛澤東滿有信心地回答:“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黃炎培著《延安歸來》第二篇“延安五日記”)
我們無法考證以上記述是否是兩人當時的原話,但從中可以看出的是,毛澤東當時的回答其實是原則、籠統的,遠不能說是具體而清晰;而究竟如何跳出“歷史周期律”,這顯然是需要一個宏大而深刻的理論體系建立起來。可以說從此之后這一直是毛澤東所深刻思索、努力求解的重大課題。尤其是在新中國建立之后,隨著國際和國內形勢的發展、演變,一種嶄新的理論在毛澤東思想中逐漸形成。
一、“人治”乎,“法治”乎,社會主義國家究竟靠誰治
現代主流精英一致贊揚“法制”對社會生活的決定作用,把“以法治國”作為一個重大方略。然而在社會主義國家,究竟如何看待法治的作用?
所謂“人治”、“法治”,是國家統治和管理的兩種不同的方式。前者典型的形式是封建社會,后者典型的形式是西方法制國家。它們的共同點都是以統治者、政府官員作為管治主體、以人民群眾作為管治對象,即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統治和管理。
封建社會的統治,君主(國君)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然而對于整個社會的管治也是通過法律和法規實施的,朝庭設有專門掌管刑律的機構。所謂“天下大小之事,皆決于上”是不可能的。例如在中國,早在封建社會之初,法家們就提出了“以法治國”、“嚴刑峻法”、“償罰分明”的主張,以及形成的《秦法》、《漢律》、《唐律》之類法典,就當時來說就已經算是進步的了。那時,法律直接由各級行政長官所掌管,成為維護封建等級關系和剝削制度的工具。
現代西方的民主法制,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以所謂“人權”、“平等”、“民主”為標榜的管治方式。在這種制度中,法律被看成絕對公正、獨立、神圣的標準,具有主宰一切、至高無上的權威。然而,在一個貧富差別懸殊、不足20%的人占有社會的80%以上的財富、人剝削人的社會里,任何關于“公正”、“民主”、“平等”的標榜都只能是謊言。看起來法律對所有的公民都是“同等保護”的,然而真正受益、最需要法律保護的是哪些人?顯然是有錢人和特權階層。而且他們的財富越多、地位越高,其風險就越大,就越需要法律保護。所謂社會穩定和秩序,首先是統治階層和既得利益者們的需要。相反,對于貧窮的下等百姓來說,他們究竟有什么東西可保護的呢?即是戶門大開,盜賊能光顧嗎?正如馬克思所說:無產階級己經沒有可失去的了,失去的只是身上的鎖鏈。“民主”,實質上只是有錢人、資本家階級的民主;“法治”,其實主要是治理老百姓,制止被剝削者、窮人的反抗。從歷史上看,貧窮的下等階層的革命和反抗首先表現出來的就是對法律的藐視,這是毫不奇怪的;而國家機器的加強、法律法規的健全,卻正是社會不平等、矛盾激化的一種體現。一邊制造著矛盾和犯罪,一邊健全著著調和工具法制,在此之上寄生著龐大的國家機器。這就是“法治社會”的實質性內容。馬克思主義早就深刻地揭示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
撇開其經濟和社會地位上的貴賤尊卑不說,就“法治”過程本身也是以不平等為前提的。至少在“治”與“被治”、官員與百姓、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就是一種不平等關系。任何法律、規章都是由統治集團和有錢人制定、并由代表他們的政府官員所操作和強制實施的;而廣大群眾、老百姓僅僅是“被治”的對象,從來就沒有過“治”的先例。在這個問題上所謂“法治”與“人治”并沒有根本、實質性的區別。“法治”實質上也是“人治”。法的主體只能是人,而法不過是一種工具,它本身并不能實現“治”的問題。任何法律如果沒有人去實施也只是一紙空文。在傳統社會里,“法治”與“人治”實質上都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統治和管理,從根本上都不可能解決權力特殊化和腐敗的問題。而無論是什么“治”,只有在看其是由誰來“治”、“治”誰,即為哪些人服務的問題上,才有其真正的意義。
自由主義思想家們一貫追崇西方的“法治社會”,把“法”看成社會的決定因素。在他們的眼里,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的楷模。然而,美國社會的暴力、殺人、搶劫、吸毒、虐待兒童、性侵犯等犯罪現象以及侵犯人權、民族和階級歧視等問題幾乎是當代世界上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犯罪以及監獄里關押的罪犯人數占總人口的比例之高,也被全世界所公認。在國際間,它今天侵略這個國家、明天干涉那個國家,制造全世界的不安,完全是無法無天。這清楚說明了西方“法治社會”的欺騙性!
在延安窯洞中黃炎培向毛澤東提出國家、政黨興亡的“周期律”,就清楚地表明這位老資格的民主人士對中外各種政體的看法,即都解決不了新興政權的腐敗和衰亡問題。其中當然包括傳統的“法制”政體。在這一點上,可以說他同作為馬克思主義者的毛澤東的看法接近一致。從權力腐敗到“政怠宦成” 、“人亡政息”,這是一種歷史的必然,他們都不相信單靠政權和“法制”就可以避免。這當然包括共產黨領導的新型政權。社會主義決不可能單靠法制實現其江山永固、長治久安!
列寧曾援引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的論述說:“國家是社會陷入自身不可解決的矛盾的表現。是社會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種對立狀況的表現。為了使這些對立面 — 這些經濟利益彼此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互相消滅,使社會同歸于盡,于是,一種似乎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似乎可以緩和沖突、使它不致破壞‘秩序’的力量,就成為必要了。這個從社會中產生但駕于社會之上并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列寧《馬克思主義論國家》人民出版社第60、61頁。)馬列主義關于國家產生的實質性論述,其實對于法制也是適用的。它們都是一定社會的經濟關系和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統治階級維護其經濟基礎和社會秩序的工具。而當社會的經濟關系和階級關系改變之后,法制的性質和作用也隨之發生變化。
社會主義社會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按勞分配基礎上、廣大人民群眾翻身做主人的社會。其根本目的就是把廣大勞動階級從傳統的制度和觀念中解放出來,自己決定自已的命運,并逐步實現全面發展。在消滅私有制和剝削之后,人們在經濟、政治地位上的平等和利益上的一致使歷史上那種尖銳的階級對立和矛盾狀態逐漸消失,這為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平等、民主、權力奠定了現實基礎;廣大人民群眾當家做主以及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價值觀念的確立,為人們自覺自主地勞動和充分發揮其創造性提供了可能,而不需要事無巨細都必須在法制約束下活動。這就決定了一切傳統的國家管治方式包括“法制”,再不能適應于社會主義社會。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工人農民階級不僅是勞動者,而且也是國家生活的管理者。幾千年來形成的那種極少數人統治和壓迫老百姓的現象成為歷史。
按照馬、恩和列寧的設想:無產階級在打碎舊的國家機器之后,人民的多數可以取代那些享有特權的少數人的“特殊機構”(寵大的官吏機構、警察隊伍等)自己直接進行管理。“從國家這個對一定階級實行鎮壓的‘特殊力量’轉變為由人民的多數 — 工人和農民用共同的力量來鎮壓壓迫者。”這樣,無產階級的國家“己經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家”,而是逐漸走向消亡中的東西。國家的職能將變得極其簡單。甚至連國家公職人員、軍隊、警察都可以由人民群眾擔任(列寧《國家與革命》第38-40頁。)而不再是一種獨立于人民之上的特殊力量。與此相適應法治體系也必然發生根本改變。那種依靠龐大的國家機構、享有各種特權的官員,以繁多而嚴苛的法律進行統治的方式,再不是新的國家的象征。
然而,理論與現實之間總有一定的差距。在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為了制止剝削階級和敵對勢力的反抗,為了組織、管理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調節社會各部分的關系等,法制的地位無疑仍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社會主義法制并不能照搬西方資本主義的法制。它應是一種完全新型的法制。
由于經濟、政治制度和人與人關系的改變,社會主義的法制與以往的傳統法制不僅在內容體系、作用上不同,而且在法制實施主體、對象、范圍和方式上根本不同。社會主義社會改變了歷史上少數人管治多數人的現象,第一次實現了絕大多數人的專政和當家做主。靠廣大人民群眾治國、讓絕大多數人參與國家和各項事業的管理,這是社會主義政體與西方法制政體的根本區別。在人民內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出現的矛盾,大量的可以通過教育、協商以及思想工作的調節來解決,而不需要像西方法制國家那樣事事都要搬出法律、打官司解決問題。在法制社會里甚至連企業內部、家庭內部(父子、兄弟、夫妻之間、)的矛盾也都要對簿公堂,法制完全被形式化、庸俗化。這決不是人類發展的文明道路。
依靠人民群眾治國,這是一次全新的、深刻的變革,無任何現成模式可以借鑒。它完全是一個在實踐中探索和創新的過程。在毛澤東和共產黨領導下,新中國幾十年的時間,就把一個百年來貧弱、混亂、分裂、倍受列強欺侮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建造成堅強、統一、蓬勃、興旺、敢于同世界上任何霸權主義抗爭的社會主義國家,形成了一種獨特、嶄新的治國理念,為人類社會的文明和進步做了寶貴的試驗。
二、毛澤東的管理、法制思想和實踐
在領導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毛澤東依據馬列主義原則,從中國實際出發,創建了一系列先進的管理原則和治黨、治軍、治國的豐富經驗,奠定了共產黨的執政基礎。毛澤東的法制思想和實踐,具有鮮明的革命性和創造性風格,是十分深厚而豐富的。在這里僅舉出以下幾點說明:
1、堅持群眾路線的管理方式,建立新型的官民關系
早在民主革命時期,在毛澤東領導下,共產黨創建了一種官兵一致、軍民一致、人人平等、互幫互信的新型關系。領導與群眾的責任、分工不同,但在工作和生活上打成一片、親密無間,沒有人搞特殊。共產黨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領導決策上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不拘一格。由此培育了一種真摯、密切的同志關系,形成了一種無堅不摧、無往不勝的力量。中國革命的勝利,于其說靠的是槍桿子、物質力量,倒不如說是靠的人民群眾的力量,人心的力量。它在很大程度上來自毛澤東的進步的領導和管理思想。
新中國建立后,毛澤東一貫強調要發揚革命時期的優良傳統,保持黨與群眾的密切聯系,克服官僚主義,建立一種新型的民主管理的制度。毛澤東說:“我們的目標,是想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那樣一種局面,以利于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方法是實事求是,群眾路線。”(《毛澤東選集》第五卷第456-457頁。)毛澤東提出的這種目標,實質上既不同于“人治”,又區別于“法治”,而是超出二者之上的一種更高境界的管治方式。如果簡單概括,就是“人民民主”或“群眾路線”的管治方式。在根本上是與在延安時期形成的優良傳統相一致的。如果說把“人”理解成為廣大人民群眾,那么毛澤東所實施的也可以稱其為是一種高層次的“人治”。
然而,在當時有人曾提出“規范化”和“正規化”的口號。其主要內容是大量照搬蘇聯的管理制度和經驗,甚至有的是恢復舊政權時期的一些做法,如實行“一長制”、“職務津貼制”、“教授治校”、“專家治院”(治廠),提出“健全規章制度”,對工人群眾實行“管、卡、壓”等。這種管理方式實行不久,就遭到毛澤東的批評和否定。例如在1958年3月中央成都工作會議上,毛澤東講:“規章制度從蘇聯搬來了一大批,如搬蘇聯的警衛制度,害死人,限制了負責同志的活動,前呼后擁,不許參觀”,不許上街買鞋,不能動手做飯,“害人不淺。那些規章制度束縛生產力,制造浪費,制造官僚主義。”“規章制度是繁文縟節,都是‘禮’。大批的‘禮’,中央不知道,……工業和教育兩個部門搬得厲害。”“基本思想是用規章制度管人。”“只見物不見人。”(引自《毛澤東文集》第七卷第365、367頁。)他還說:“進城以后,有人說我們有‘農村作風’、游擊習氣,這是資產階級思想侵蝕我們,把我們一些好的東西拋掉了。農村作風吃不開了,城市要求‘正規化’,衙門大了,離人民遠了”,不能與群眾打成一片了。(引自《毛澤東傳》1949-1976〔上〕第833頁。)
當很多領導者正在熱心于建章立制、“規范化”、“正規化”時,是毛澤東敏感而深刻地指出了它的消極作用。其主要傾向在于:恢復領導干部和管理階層的特權、強化領導與群眾之間的界線,把廣大群眾、工人逐出領導和管理領域,使其重新置于單純的被管制、聽話的勞動者地位上。在毛澤東看來,這種管理體制是與那種干群打成一片、人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充分發揮群眾的自覺主動性的目標相背離的。它實質上是向舊體制、舊規范的一種演變。
傳統的管治方式,無不都是追求一種共同的標準:規范和秩序。人治社會的“禮制”、法治社會的規章制度,其前提都是把人規定在不同的等級(職級)或規格上:君臣、主仆、長幼、上下級、領導者與員工等。由于級別、身份不同,其權力、待迂、尊嚴、作用就都不同。管人的與被管的、長官與群眾,不僅等級、職責嚴格分明,而且規程、制度繁多瑣細,使人們必須循規導矩地活動。這種管治方式雖然有其歷史的作用,在一定條件下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有序,但卻使廣大群眾始終處于被管治的束縛狀態,不能充分發揮其自主、創造作用。
回顧歷史,人們十分贊賞毛澤東當年特別強調的:“保持過去革命戰爭時期的那么一股勁,那么一股革命熱情,那么一種拚命精神”。其實,過去那種干勁和精神,完全是在那種官兵一致、同甘苦、共患難的關系以及不拘一格的“不正規”的管理方式中產生的;如果是在一個等級分明、貧富懸殊、章法程式嚴格、人們行動不是關心獎金就是擔心罰款的制度下,那種自覺主動的革命精神和干勁難道還會產生嗎?決不會的。
毛澤東的群眾路線,不僅是共產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而且也是一種科學進步的領導、管理方式。群眾路線與那種以“父母官”的恣態出現,對群眾指手劃作、包辦代替,或以一些小惠小利恩賜于群眾的領導方式是根本不同的。它要求在一切工作中都要相信群眾、依靠群眾,讓群眾自己來解決問題。例如,在民主革命中毛澤東曾說:“減租必須是群眾斗爭的結果,不能是政府恩賜的。這是減租成敗的關健。減租發生過火現象是難免的,只要真正是廣大群眾的自覺斗爭,可以在過火現象發生后,再去改正。只有在那時,才能說服群眾”。(《毛澤東選集》第四卷第1173頁)在合作化運動中關于派工作組的問題上,毛主席說:“工作組是必須派的,但是必須講清楚,他們去是為了幫助那里的黨組織,而不是代替它們,使它們自己不動手腦,專門依賴工作組”。(《毛澤東選集》第五卷第236頁)在文革中,毛主席進一步提出了“放手發動群眾”,“讓群眾自己教育自己”的號召。這都充分體現了對群眾的相信和尊重、讓群眾當家做主、自己解決問題的工作方式。
毛澤東時代的很多管治方式都是直接來自基層群眾,而很少是采納的領導機關和知識精英的主張。如:工業戰線“鞍鋼憲法”的管理模式、農村人民公社的管理條例等都是從群眾中產生的。六十年代初,浙江省諸暨市楓橋人民公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問題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經驗。對此,毛主席高度重視,批示“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從此“楓橋經驗”迅速在全國推廣。“楓橋經驗”突出地體現了毛澤東的法治思想。在毛澤東時代之所以治安狀況良好,司法機構人員很少但辦案效率卻很高,其主要原因就是發動和依靠群眾。社會上有什么違法亂紀行為、壞人壞事,群眾都會自覺檢舉、揭發或挺身而出、與之進行斗爭,使犯罪分子難以隱藏。
人們看到,恰恰是在改革、健全法制之后,卻出現了治安狀況惡化、各種犯罪行為猖獗、案件破獲率低等問題。群眾就是眼睜睜看著壞人犯罪,但誰也都佯裝不知,因而出現檢舉難、作證難以及大量包庇罪犯的現象。公安部門即使采取重金懸償舉報的辦法但也不能根本扭轉。致使社會上肇事者逃匿、犯罪分子長期隱藏、人們知情不舉的問題十分普遍。例如,廣東省佛山市發生的“小悅悅事件”,二歲兒童在路上相繼被兩輛車碾軋而死,先后有18名路人經過視而不見,漠然而去。在一些犯罪分子殺人、搶劫以及肇事車輛撞人逃匿案件中,有些目擊者既不施救也不舉報、甚至拒絕作證的現象在媒體上幾乎每日都有報導和批評,但這類現象仍沒有絲毫地減少。甚至官員、警察見死不救、掩蓋事實情節的現象也大量存在。這在毛澤東時代是根本不可能有的。
這清楚說明,發動和依靠群眾,這是遠比建章立制更有效的法寶,更是其他任何方式所不能取代的。
2、法制建設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反對法制的形式化
毛澤東強調依靠群眾治國,決不意味著否定法律規章的作用、一概反對法治。
在中國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毛澤東向來重視法規、紀律的重要作用。在建國前夕和建國之后,毛澤東就親自主持制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 1954年《憲法》,從而奠定了新中國立國、治國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過程中,毛澤東親自擔任起草委員主席,期間參閱、研究了中外各種類型的憲法文本,對草稿進行反復、多次修改,在各個層次、范圍內進行廣泛討論、聽取意見,充分體現了民主協商的政治制度和方法。在全國各界、上下參加憲法草案討論的達一億五千多萬人次,人數占當時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因而制定了一部令全國人民擁護、稱贊的憲法。在關于憲法草案的講話中,毛澤東說: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之后,“全國人民每一個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在后來,他曾多次拿《憲法》、《黨章》說事,強調黨員、干部必須帶頭遵守法律、法規,遵守黨章和紀律;各級黨組織要切實保障黨員和公民的權力;強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成為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等等。
毛澤東多次論述,在社會主義社會長期間將存在著階級和階級斗爭,社會上的矛盾區分為敵我與人民內部兩類不同的矛盾。法律是打擊犯罪分子、教育團結人民的銳利武器,要充分發揮其對敵人專政和對人民民主的重要作用。同時法制建沒又必須從中國現實的國情出發,反對那種照搬西方民主與法制、把法制絕對化的做法,而積極探索在人民民主專政條件下的治國道路和方式。
在法制建設中,毛澤東更加看重的是法制的實際效果與作用。法律、法規的根本目的在于為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服務,保障老百姓的權益,而決不是追求其“形式化”、“制度化”。設想單靠“規章制度管人”,那是膚淺、幼稚的。因而從不要求法制的所謂“健全”及其機構的“完善”。— 健全、完善永遠是相對的概念。 — 相反卻要求法律、規定的簡約,法律條文精練、明確、通俗易懂,易于為廣大干部群眾所接受、所掌握。
人們知道,毛澤東時代的法律、法規是很不“健全”的。在建國初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一直起著臨時刑法的作用。在社會治安方面主要就一個《治安管理條例》。農業上就一個《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即“六十條”),工業上就一個“七十條”。各方面都只有一些基本的規定和制度。而法制機構、司法隊伍更是精簡,城鄉社會看不到多少警察,更沒有幾個法官。但是,那時的社會治安壞境、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卻稱得上是中國歷史上最好的一個時期。即使在“文革動亂”時期,都很少有偷盜、搶劫、殺人、強奸、詐騙等犯罪現象;許多社會丑惡現象和嚴重危害社會、危害百姓的犯罪行為都基本上絕跡;相反,社會上助人為樂、做好人好事的現象卻蔚然成風,被老百姓稱為“路不拾遺、夜不閉戶”。因而,法治成本達到了最低廉,管理達到了最有效。
在黨員、干部管理方面,那時除了《黨章》之外,就一個《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但黨風黨紀卻是嚴整化一,至今令人懷念。而改革以來,所謂“從嚴治黨”的條例、規定、制度建了無數,但腐敗卻是與時俱增,就連一個公款吃喝之風也制止不住,更不必說其他一些嚴重問題了。
毛澤東時代沒有《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但當時勞動人民卻真正有國家主人的地位,沒有人失業,人們的工作、生活都是有保障的。改革以來,立法機構建立了《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工資法》等一系列法律,還有勞動保險、安全、工傷、仲裁等等規定制度,但工人階級地位卻一落千丈,大量工人被任意“砸鐵飯碗”、下崗、失業等,企業托欠、克扣工人工資、侵占休息時間、無勞動保險、工傷事故不按規定賠償等現象大量產生了。勞動者的權益、尊嚴遭到了從未有過的踐蹈!
法治的主體在任何時侯都只能是人,法規只不過是一種手段而己。如果離開了人的因素,法規只能是無用的廢紙。而人們在價值觀、思想意志上的統一,群體凝聚力上的增強,這對人們行為的選擇和規范來說遠比法制更具有決定的意義。歷史經驗說明,社會的安定、和諧、有序,關鍵在于建造一個公平、價值觀統一、為廣大群眾所擁護的社會,而不可能單靠一堆僵化的法律條文來實現。
人們看到,在建設“法治社會”中,長期以來都把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機構設置上的“配套”、“加強”作為主要標準。今天討論這個法規,明天公布那個條文。法律規定數千種,規章制度貼滿了墻,而老百姓和干部們卻很少去理會,即使理會也沒得腦筋記住那些繁文冗句。有些法律法規條文原本就是出自一些五谷不分、農工不懂的知識精英的手筆,脫離中國老百姓的生活和習慣,因而出現大量昨天建立、今天就失效的現象,使法律法規如同一堆無用的廢紙。據國務院法制辦的公布,僅2007年一次就清理、廢止全國各省市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規章制度1898部。可想而知,全國歷年來的法規廢紙將會有多少!
與此相適應,機構建了一個又一個,法制局、司法局、政法委、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反貪局、預防腐敗局等等。這里擴編干部、警察,那兒安排領導、法官……。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領導人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現在中國警察總數達到了200萬人,保安人數達到了400萬以上。另外還有武警總兵力約100萬左右。一個縣公安局的領導班子成員就有16人之多。“廟”、“神”越來越多,吃財政的人員逐年劇增,法治成本一路飆升;而犯罪率卻長期居高不下。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殺人打人、明搶明奪,孩子被偷,婦女被拐,坑撇拐騙到處都有。老百姓即使在家家戶戶安裝防盜門、防盜網的情況下仍然還是提心吊膽地生活。農民連自家養的牛、羊都保不住。黃色謠亂視頻在網站上大量出現。老百姓實在看不出“法制”究竟在哪里!所謂“依法辦事”,首先在一些領導干部圈子里就行不通。現實生活中的事實說明,一些違犯法規的人恰恰正是參與制定法規或執行法規的人。沒聽到有的領導干部公然說出“如果都按法律辦,那也不現實”的話嗎!既然這樣,法律法規還有什么用?
另外,政府建立了那么多的法制機構,配備了那樣多的官員,而誰又能保證他們不徇私枉法呢?誰又能管制住司法本身的腐敗呢?而事實恰恰證明,法制隊伍本身的犯法和腐敗比普通群眾有過之而無不及。全國僅被查處的法院、公安、反貪局的干部,甚至紀委書記、檢察長搞腐敗的就不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是一例,他不僅貪污受賄400多萬元,而且生活上糜爛,尤其“對未成年少女特別有興趣”,被司法界人士稱為“性貪”。又如原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文強,集貪污受賄、強奸、涉黑等數罪于一身,被判處死刑。據報道,僅某一個省,在1993、1994年查處的市、縣反貪局長違紀違法的就有17名。從近幾年來的反腐敗情況看,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也成了腐敗的高發區。譬如湖南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死刑;重慶市原沙壩區紀委書記鄭維犯受賄罪,被判13年徒刑;安徽原肥東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姜振華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8年半徒刑;湖南婁底市原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羅子光犯受賄罪,被判11年徒刑;湖南常德市原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彭晉鏞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16年徒刑;湖南省紀委原副書記杜湘成在北京某五星級酒店嫖宿“洋妓”,被撤職、開除黨籍;浙江省永康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試圖辦假護照外逃被拘;目前河南省鄭州市委原副書記、紀委書記王治業以及浙江省紀委原書記王華元等,都正在審理中。又如: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查處的一個10人的涉黑組織,其中有9人被捕前為當地的民警,其頭目竟還是公安局的政委。河北省邯鄲市近期破獲的一個盜竊、故意傷害、為非作歹、非法經營等黑社會團伙,其頭目是派出所的所長。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派出所副所長強奸少女等等。如此腐敗和混亂的現象恰恰在那“法制不健全”的毛澤東時代是沒有的!
對于這些官員來說,他們不能說是不懂法、不知法!而在貪污受賄、生活糜爛方面竟那樣肆無忌憚、為所欲為,出乎老百姓意料。其中很多官員的暴露只是出于某一偶然的情況。例如因遭小偷而暴露,或被情婦揭發,還有的是被揀破爛的從廢品中揀到百萬元存款折而使當事人東窗事發等。因而使人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類官員未被暴露的就更多。無怪乎老百姓有“警匪一家”的說法。也正如民間順口溜講:“大蓋帽,瞎胡鬧,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還說法制不健全!”
在這樣一個連官吏、執法者們也做不到遵紀守法,老百姓連自已的權益、安全也保不住的情況下,所謂“民主和法制”豈不是再次顯露出它的虛假性嗎?
3、民主商議辦事
在黨內生活和國家管理中,如何貫徹民主制度?這決不是一個簡單的僅僅憑依法循章和采用投票表決就可以實現的問題。投票表決雖然能夠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是它并不能保證決策的正確性,也不能真正消除和統一各方面的意見。因為真理有時可能掌握在少數人手里。只有通過一個相互交流、補充、研討甚至爭論的過程,才能做到集思廣議,統一認識,使正確意見得到多數人的發現和認識。早在民主革命時期,毛澤東吸取了陳獨秀、王明的家長制領導方式的教訓,創造了一種官兵平等、民主討論、充分商議決定重大問題的作法,保證了領導決策的正確性,少犯錯誤。
在新中國建立過程中,毛澤東和黨中央廣泛邀請各民主黨派、群眾團體代表和社會賢達,商議建國大事,創造了“政治協商會議”這種民主管理國家的政治體制和經驗。毛澤東在一次談話中說:“我們政府的性格你們也都摸熟了,是跟人民商量辦事的,跟工人、農民、資本家、小資產階級、民主黨派商量辦事的,可以叫它商量政府。我們不是板起面孔教訓人的,不是意見提得不對就給他一棒子,……。我們叫人民政府,你們有話盡可講,我們不會借故整人的。”(《同工商屆人士的談話》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八日,《毛澤東文集》第七卷第178頁)這清楚地表達了毛澤東的民主治理的思想。
大自國家的方針政策、建設規劃,小至工廠、社隊的管理,毛澤東向來反對那種簡單地以投票表決和機械地循規照章辦事的做法,而主張重大問題都要從實際出發,具體分析,由干部、群眾和各相關方面來充分研究、討論解決,把問題擺在桌面上,由大家當面商議來解決。如:制定國民經濟計劃,不是少數領導和部門說了算,而要由各方面商議來做。毛主席說:“計劃要靠全黨來搞,靠大家來搞”;教育改革方案,要“邀學校師生代表,討論幾次,決定實行。”領導干部要“堅持群眾路線,迂事多和群眾商量。”“世界上的事就是要商量商量。國內的事要由國內人民自己解決,國際間的事要由大家商量解決。”等等。充分體現了毛澤東決策和管理中的民主風格。
4、實施革命的仁政,刑事法制寬嚴相濟
新中國是經過尖銳、激烈、你死我活的的階級斗爭建立起來的,革命的敵人曾經十分強大和兇險。因此在革命勝利后鞏固紅色政權、鎮壓剝削階級反抗的任務十分艱巨。然而,有些人卻一貫攻擊無產階級專政是所謂“殘暴”、“不仁”,指責共產黨當時的階級斗爭政策是“極左”。這些人竟然不講當初反動階級曾經是怎樣殘酷鎮壓和屠殺共產黨人和革命群眾的,有數百萬人被他們所殺害,也無視歷史和現實中一些被推翻的反動階級和政治勢力總是想東山再起的事實,在中國至今敵對分子攻擊共產黨、反對革命、妄想變天復辟的言行也還沒有停止,而他們卻一味讓革命階級講寬容、施仁政。這是何等的陰險狡猾的伎倆!對此只有傻瓜才會輕易上當!共產黨如果在掌權之后就及早地放松警惕、停止對剝削階級的階級斗爭,那豈不是拿千萬人的生命和鮮血作賭注,自取其辱嗎!
眾所周知,共產黨在革命斗爭中對于放下武器、停止反抗、接受改造的敵對分子向來是寬大的,在人格上給予尊重。“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內容之一就有“不虐待俘虜”。在建國以后,人民政府連舊政權時期的高官、軍界的戰犯、漢奸特務、清朝皇帝等都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將其全部安排了工作,成為新中國的公民。對資本家階級則實行“和平贖買”政策,使其自覺地接愛社會主義改造,并在很長一段時期還拿定息,參與企業管理。黨的政策還規定:對原剝削階級家庭出身的子女要與其家庭相區別,統稱為“可教育好的子女”,明確規定:“家庭出身不能選擇,重在本人表現”等等。這些都說明,共產黨對剝削階級的改造政策,其目的是把全體社會成員改造成為統一的勞動者階級,并為消除階級差別和不平等創造條件。這里既無狹隘的報復之心,又無疾惡如仇的偏激;有的卻是無產階級的寬廣胸懷和大公無私的境界。這在歷史上從無有過,稱得上是最進步、最合乎人道的行為,更算不上是什么“不公正”。
任何法律對于犯罪分子來說都具有懲罰的目的,有其嚴酷性、公正性。無產階級專政也不例外。然而毛澤東的法制思想更強調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著眼于使其改過自新,而不以懲辦為最終目的,因此有其更高的境界。這也是毛澤東法制思想的一個突出特征。毛澤東向來主張:執法的原則性要與靈活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為此,提出了“坦白從坦、抗拒從嚴”,對 刑事懲罰要輕重相當,對犯罪分子要區別對待,要注重分化瓦解敵人,對人“不一棍子打死”,“要給出路”等等一系列明確的方針和政策。他說:“輕罪重判不對,重罪輕判也不對”。(《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6冊第546頁。)“應當嚴者嚴之,應當寬者寬之”。(同上書第3冊第441頁。)“反動分子中也有一些不同的情況,我們也應當分別處理”。(同上書 第5冊第449頁。)“要給出路,不給出路的政策不是共產黨的政策。”這一系列觀點和方法其實是將唯物辯證法的思想運用于司法工作中,它比那種抽象的“公正”、“平等”、“人權”等觀念更具有科學、進步性。它在新中國的法制實踐中起了積極的作用,把大批犯有反革命罪行和各種刑事罪行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了新人。到了七十年代,社會上真正的犯罪分子己降到了最少,像現在這樣犯罪分子“幾進幾出”、以犯罪為習慣的現象在那時更是罕見。
與此相關,在刑事法制中毛澤東一貫堅持要少捕少殺,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亂捕人、亂殺人。他說:“機關、學校、部隊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堅持在延安開始的一條,就是一個不殺,大部不捉。”(《毛澤東選集》第五卷第281頁。)“除了殺人、放火、放毒的,其他的一個不殺,大部不抓”(《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3冊第45頁。)在掌權后的政治斗爭中,殺人是最少的。即是對刑事犯罪的量型中,對死刑的判定也十分慎重,按照毛澤東的提議,在刑律上還發明了“死緩”這一刑制。
在對罪犯的管制中,毛主席一貫主張實行積極的教育改造政策,尊重犯人的人格,反對酷刑和虐待。他多次講:“把犯罪分子當人,要給犯人以人道主義待迂。”(引自《公安史料》1988年第4期)還說:“人是可以改造過來的。”據有人統計,在毛主席著作、談話、批示中涉及改造罪犯、關心犯人的人道主義待迂的達37次之多。例如,在文革期間,他在一封來信上嚴勵批示:“這種法西斯的審查方式,是誰規定的?應一律廢除。”根據這個批示,當時全國監獄普遍進行了一次全面檢查,糾正了一些錯誤的審查,改進了監所的管治方式。在1972年之后,各地監所普遍提高了在押人員的伙食標準,即由原來的每人每月6.5元提高到11.5元。(當時市民的最低生活費是每月8元)1975年2月,毛主席在關于對罪犯特赦的指示中說:“不要強迫改造”,“強迫改造也不好”。……這種開明、人道的獄治觀念,必然產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貫徹毛澤東的教育思想,在當時的監管中,突出政治,學習風氣濃厚,管教嚴明,干部一身正氣;犯人心服口服,真心改惡從善、重新做人。服刑人員出獄后重新犯罪的很少。而且在獄中做好人好事的現象也很多。例如,1973年在常德萬金障勞改農場,由于當地連降暴雨,農場大堤出現險情,當時有36名犯人奮勇跳進水中組成人墻防洪,確保了大堤的安全。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唐山監獄幸存下來的200多名犯人,在失去監管的情況下,都自動投入到搶險救人的行動中去,奮不顧身。事后又全部歸隊,無一人逃逸。— 對于中國改造罪犯的經驗當時就連西方的法律界人士也不能不發出贊嘆的聲音。例如美國首席大法官伯格在參觀我國的監獄之后就說:“幾乎所有歐洲國家的法庭和監獄我都參觀過,中國改造犯人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最富有人道主義。”
然而,在實施所謂“監獄管理改革”以來,人們看到,對犯人的獄管實際上中只是“懲治”,再沒有真正的教育和改造。罪犯只是消極服刑,卻無意向善,人生目標盲然,因而出獄后重新犯罪的人數大增,出現大量“幾進幾出”、 屢教不改的現象。犯罪分子作案后逃匿、銷毀證據、相關人包庇窩藏等現象十分普遍。罪犯越獄事件也多有發生。多年來,中國的重新犯罪率一直呈增長的趨勢。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名警官曾對《方圓》記者坦言,重大刑事案件中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的情況能占到一半以上, 被刑警隊追捕的很多人都是老面孔,有的甚至被我們抓過好幾次。據媒體報道,青島市某一貫犯,曾先后29次“進宮”,但出宮后又因從事偷竊被抓獲。— 如此的管教效果,所謂“法制”、“改革”還有什么積極作用?毛澤東時代的經驗成就不承認行嗎?
在刑事法制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堅持“有錯必糾”、錯了就改的方針。這也向來是毛澤東法制思想的一個重要內容。毛主席說:“發現了錯誤,一定要改正,無論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司法部門、監獄、勞動改造的管理機關,都應采取這個態度”。(《毛澤東選集》第五卷378頁。)
毛澤東的這些法制思想至今仍不失其積極、進步意義,它代表著當代法制建設的進步方向,將長期是我國司法工作的科學依據和指導方針。
4、人民群眾參與管理,防止權力和管理階層官僚化
從來的執政、管理職能,都為政府官員和管理階層所專有,勞動群眾只是被管理的對象。而在社會主義國家,勞動群眾參與管理,這是國家生活的一個基本特證,更是確保勞動群眾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
列寧說:“如果真是所有的人都參加國家的管理,那么資本主義就不能支持下去。” 還說:“當社會全體成員或至少絕大多數成員自己學會了管理國家,自己掌握丁這個事業,并對極少數資本家、想保留資本主義惡習的先生們和深深受到資本主義腐蝕的工人們‘調整好’監督的時侯,對任何管理的需要都開始消失了。民主愈完全,它成為多余的東西的時候就愈接近。”(《國家與革命》第89、91頁。)明確地提出了勞動群眾必須參與管理,打破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絕對界線、消除專權的思想。這說明,權力愈是集中,愈是為少數人專有,那么它就愈容易謀私和走向腐敗;而只有讓群眾參與管理,管理才能實現公開、透明,置于被監督之下,那么權力謀私和腐敗也就難以發生了。
在中國過去革命戰爭時期,軍民之所以那樣齊心協力、眾志成城、無往而不勝,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實行的官兵一致、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同樣,在社會主義建設、國家治理上也是這個道理。
毛澤東高度贊揚列寧的論述以及蘇聯教科書中關于“吸收廣大群眾直接地和積極地參加生產管理,參加國家機關工作,參加國家社會生活的一切部門的領導”的說法,同時又進一步指出:“這里講到蘇聯勞動者享受的各種權利時,沒有講勞動者管理國家、管理軍隊、管理各種企業、管理文化教育的權利。實際上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最大的權利,最根本的權利。沒有這種權利,勞動者的工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利等等權利,就沒有保證。”“總之,人民自己必須管理上層建筑,不管理上層建筑是不行的。我們不能夠把人民的權利問題,了解為國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勞動、教育、社會保險等等權利”。(毛澤東《讀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批注和談話》上冊,第275頁。)清楚地地表明了毛澤東關于勞動群眾必須全面、實質性管理國家的思想。
毛主席對社會主義的企業管理問題非常重視,他說:“所有制問題基本解決以后,最重要的是管理問題,即全民所有的企業如何管理的問題,集體所有的企業如何管理的問題,這也就是人與人的關系問題。在這方面是大有文章要做的。”(《毛澤東文集》第八卷第134頁。)1960年,鞍山鋼鐵廠在實踐中總結了一套新的管理方式,其基本內容是實行“兩參一改三結合”。即工人參加管理,干部參加勞動,干部、技術人員與工人群眾相結合,改進管理、大搞枝術革新等。此經驗受到毛澤東和黨中央的高度重視,被稱為“鞍鋼憲法”的管理原則,向全國推廣。“鞍鋼憲法”是社會主義民主在管理方面的重大體現,稱得上是迄今最進步的管理方式。它對于打破那種單純由領導干部說了算或“專家治廠”、物質刺激的管理方式、依靠工人階級搞好企業,具有根本意義。
由此前進,讓工人農民代表進各級領導機構,直接參與決策和管理,是毛澤東所作的進一步探索。在“文革”時期成立的各級管理機構“革命委員會”,一律以“三結合”的原則組成,其中以工人農民為主的群眾代表占到三分之一。在當時召開的黨的九大、十大以及全國第四屆人大會議上,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者身份的代表占到半數以上。在1973年黨的十大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中,工人、農民、解放軍以及其他勞動者身份的委員合起來占到67% 。(《毛澤東傳》1949一1976(上)第1665頁。)在1975年召開的全國第四屆人大會議上,代表人數共2864人,工農兵代表就占72.2%,其中工人占28.2%,農民占22.9% 。如此多的普通群眾身份的人進權力機構、參政議政,這在歷史上是從來無有過!參照中央的做法,省、地、縣、公社各級黨委中工人農民身份的也是占多數。在教育、文化部門,干部、知識分子成堆的地方,曾實行所謂“摻砂子”的辦法,建立“三結合”的管理組織,讓工人、貧下中農代表參與其領導和管理。毛澤東還多次提出,要提拔優秀的工人農民進黨中央、國務院,并任黨中央的副主席、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這在“文革”期間也進行了大膽嘗試。
例如,時任國家副總理的陳永貴、吳桂賢都是普通農民、工人身份,雖任高層領導,但并不脫離原單位的生產。按中央規定,在工作上是“三三制”,即三分之一時間在中央政府工作,三分之一時間回原單位參加生產勞動,三分之一時間到各地搞調研。在工資待迂上仍拿著原單位的工資:陳永貴仍隨大寨大隊記工分,吳桂賢仍領著原國棉廠每月76元的工人崗位工資。國務院不發給他們工資。這樣的干部制度在歷史上從來未有,稱得上是真正的改革!— 毛澤東時代的這些試驗就當時看是否取得成功,這里切不議論,但其方向十分明確,就是為了打破權力、管理職能為少數官員所專有,防止權力脫離群眾,讓勞動群眾參與管理。
在毛澤東思想看來,社會主義國家只能是勞動人民的政權,工農群眾掌權、當家作主,這是天經地義;而壓根就沒有“精英治國”、“讀書人做官”那一說,除非證明你是真正與工農群眾相結合、被勞動群眾所認可的。— 兩種治國之道何其顯明!
此外,毛澤東時代還在各方面注重提高工人農民的社會地位。例如:在發展黨員、培養干部上,都是以工人農民中的優秀分子為重點。全國“以工代干”、“以農代干”的干部有上千萬。“依靠工人階級和貧下中農”更是當時各個領域長期間實行的階級路線。歌頌“工農兵”、突出“工農兵”形象,這也是各類文學藝術創作必須堅持的方針。
不是講“領導體制改革”嗎?自古迄今什么改革有過像毛澤東時代那樣的開創性和進步些!如今改革己經搞了二十多年,看在各級黨代會、人代會代表中,在黨委、政府成員中,真正工人農民身份的還有嗎?還有幾個?難道真的如有人所說:工人農民“沒有參政議政的能力”,必須請精英們為之“代表”!
對于直接來自基層群眾的意見,反映的情況,毛澤東一貫重視。尤其是對人民來信,不管是署名的或不署名的,每個材料、每封信都看,并認真提出處理意見。翻閱《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就發現有相當一些篇目是對基層群眾來信的回信或批示,這些材料十分感人。不妨舉例如下:
1962年2月12日,上海市工人金祥根寫信反映物價不斷上漲,工人們節衣縮食、多年來積蓄的一些錢一天天地貶了值。在表示難過、不滿心情的同時,信中還對政府應作的工作提出了兩項建議。毛澤東看過這封信后,3日4日即批轉給時任中央財經小組副組長、國務院副總理的李先念處理。批語是:“先念同志,請您找幾個內行同志在一起研究一下,看這個文內所提的兩項辦法是否可能做到,怎樣做到。如有結果,請告我。”(《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七冊第436頁。)
1972年12月,福建省莆田縣小學教師李慶霖給毛澤東寫信,反映知青“上山下鄉”中存在的問題。毛澤東親自給予回信:“李慶霖同志:寄上300元,聊補無米之炊。全國此類事甚多,容當統籌解決。”之后,黨中央又發文要求全國各地對知青上山下鄉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解決。同年六七月間,國務院專門召開全國知青上山下鄉工作會議,擬定并通過了《關于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對知青上山下鄉工作作出了新的改進。(同上書,第13冊第349頁。)
這種例子很多,不勝枚舉。作為黨中央主席,把基層普通老百姓擺在這樣高的位置,對他們的意見這樣重視,使之直接納進國家決策。這樣的群眾觀念和民主觀念何人能比?這才真正是人民群眾的尊嚴吧!
三、 治國先治吏、重點整治官僚特權
治理國家千條萬緒,什么是最關鍵的問題?這就是干部,即國家的官員。建設一個廉潔的、為人民服務的干部隊伍這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而黨和干部隊伍產生官僚特權和腐敗也會葬送社會主義。中國自古的說法就是:“有貪官必有惡民,清官治下出良民。”因此說,國家大計關鍵在于把執政黨和干部隊伍整治好。這成為毛澤東治國思想的一個重要內容和鮮明特征。
毛澤東在一次談話時說:“我們殺了幾個有功之臣也是萬般無奈。我建議重讀一下《資治通鑒》。治國就是治吏。禮儀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之不國。如果一個個都貪污無度,胡作非為,而國家還沒有辦法治理他們,那么天下一定大亂,老百姓一定要當李自成。國民黨是這樣,共產黨也是這樣。殺張子善、劉青山時我講過,殺他們兩個就是救兩百個、兩千個、兩萬個啊。我說過的,殺人不是割韭菜,要慎之又慎。但是事出無奈,不得已啊。問題若是成了堆,就是積重難返了啊。崇禎黃帝是個好皇帝,可他面對那樣一個爛攤子,只好哭天抹淚去了。我們共產黨不是明朝的崇禎,我們決不會腐敗到那種程度。一旦誰要是搞腐敗,我毛澤東就割誰的腦袋。如果我毛澤東搞腐敗,人民就割我毛澤東的腦袋。”(轉引自《黨建經緯》1998年第一期)
有人說:“領導干部也是人”,這話其實也不錯。它說明不能相信領導人的覺悟、品行天生會比普通群眾高。而多數領導者之所以變得高大,只是因為對其實施了特殊的教育和更嚴格的管治而已。
毛澤東治吏的措施究竟有哪些?這里簡談以下:
1、政治學習常抓不懈,重點解決干部的世界觀問題
在吏治中毛澤東時代實施的基礎工程就是高度重視干部的看書學習、政治思想教育,主旨在于使干部樹立共產主義信念和為人民服務的人生觀,自覺抵制剝削階級思想的侵蝕。為此,學習馬列主義、學習毛澤東思想,尤其是“老三篇” — 《為人民服務》、《紀念白求恩》、《愚公移山》等。還學習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跡,學習焦裕祿、雷鋒、王進喜以及大慶、大寨精神等。那個時代全黨的學習運動接連不斷。每個時期的學習內容和篇目都由黨中央制定。干部的學習以集體為主,并與群眾在一起,以發揮學習的表率和帶頭作用。
當時的干部學習,與后來的所謂“寄教于樂”、“知識性、趣味性”的學習不同,主要是強調聯系個人的思想、工作和作風實際,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后來進一步發展到“斗私批評”、“觸及靈魂”等。在學習理論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批判個人主義、利已主義、享樂主義,肅清特權思想等對干部的影響。因此使干部中一直保持著大公無私、艱苦奮斗、與群眾同甘共苦的優良傳統,任何情況下莫敢有謀取私利的念頭。當人們談論毛澤東時代的干部具有過硬的思想和作風時,不能不說與當時那種嚴格的教育有關。
集中學習的時間一般都放在晚上,以不影響生產和工作。因此,那時的干部是決沒有吃吃喝喝、酒場不斷、迎來送往、所謂“革命小酒天天醉”這種閑功夫的,更沒有進歌廳、賭場、洗浴中心這種風氣。
2、堅持干部參加勞動的制度,永葆勞動人民的本色
毛主席指出:“世界上一切壞事,都是從不勞動開始的。”(轉引自《毛主席關于干部參加勞動的論述》1965年12月28日)因此,特別強調干部必須堅持參加集體勞動的制度。他把這個問題看成一件具有根本性和戰略意義的大事,作了大量論述。如:“必須堅持干部參加集體生產勞動的制度。我們黨和國家的干部是普通勞動者,而不是騎在人民頭上的老爺。干部通過參加集體生產勞動,同勞動人民保持最廣泛的、經常的、密切的聯系。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下一件帶根本性的大事,它有助于克服官僚主義,防止修正主義和教條主義。”(轉引自1964年7日14日《人民日報》)還說:“干部不勞動了,就會變質,甚至變成國民黨,修正主義就有基礎了。”(引自關于農村社會主義教育等問題的指示)
在六十年代毛澤東曾先后對山西省昔陽縣和浙江省關于干部參加勞動的材料寫了批語,其中指出:“階級斗爭、生產斗爭和科學實驗,是建設社會主義強大國家的三項偉大革命運動,是使共產黨人免除官僚主義、避免修正主義和教條主義,永遠立于不敗之地的確實保證,是使無產階級能夠和廣大勞動群眾聯合起來,實行民主專政的可靠保證。不然的話,……那就不要很多時間,少則幾年、十幾年,多則幾年,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現全國性的反革命復辟,馬列主義的黨就一定會變成修正主義的黨,變成法西斯黨,整個中國就要改變顏色了。”(毛澤東對浙江省七個關于干部參加勞動的材料的批語)
當時的干部參加勞動,決不是走走形式、做做樣子,而是真正扎下身子實干,與群眾實行“三同”(即同吃、同住、同勞動),并在勞動中向群眾學習,認真改造自己的世界觀。過來的人們都知道,那時的干部,真正在機關蹲辦公室的時間很少,每年都有幾個月的時間自帶鋪蓋卷生活在基層,參加諸如學大慶、學大寨、搞社教、生產抗旱工作隊等,與群眾一塊參加勞動,搞農田水利建設或工業項目大會戰等。那是真正的出大力、流大汗啊!的確把干部搞得很苦。在那種情況下,干部誰還能有機會搞特權、搞腐敗?干群關系能不密切嗎!
3、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開展積極的批評和斗爭
嚴格的組織生活(民主生活會)制度,是黨組織對黨員、干部進行日常管理和黨性鍛煉的重要途徑。《黨章》規定:任何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黨的民主生活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其主要內容是總結、檢查黨員思想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相互間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包括對錯誤傾向進行斗爭,在統一思想認識基礎上達到黨的團結。
批評與自我批評,是共產黨的“三大優良作風”之一,是毛澤東建黨思想的重要內容。他說:“有無認真的自我批評,是我們黨與其他政黨互相區別的顯著的標志之一。”在毛澤東時代,各級黨組織的民主生活會都是嚴肅、認真的,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都是坦誠和不講情面的。黨員、干部的個人重大問題都必須向黨組織回報,對自身的錯誤都要誠實地進行檢討和自我批評;相互之間則進行負責任的批評與幫助。
在毛澤東思想的教育下,每個黨員從入黨時就清楚地知道:共產黨員不是為個人的享樂、舒服、名利而入黨的;為了革命和人民解放事業的需要,將隨時犧牲個人的一切,因而他也經得起一切艱苦和磨煉,包括不斷同自身的錯誤做斗爭,進行自我革命。黨員應該有其更寬廣、崇高的心胸,個人利益和感情在任何時侯都應服從革命和人民的需要。再親近的個人關系、個人友情,如果在重大原則是非、路線分歧面前也是不容調和、估息和相互包庇的。當時,黨員、干部之中如果發現了矛盾和問題,黨組織都是擺在桌面上、面對面進行解決,坦誠地發表意見。既不掩蓋矛盾、諱疾忌醫,更不會顧及情面、照顧情緒,或搞當面一套、背后一套。當然,揭露、批評干部身上的錯誤和問題,不可能是輕松愉快的事情,而是一種嚴厲而又痛苦的過程,當事人一時感到精神壓力,出現臉紅、心跳、食睡不安等現象也是常有的。按照當時的說法,就是要敢于“揭蓋子”、“亮丑”,挖掘靈魂深處的私念。從那時過來的干部誰沒有挨批評、做檢查的經歷?然而,過硬的思想作風、崇高的群眾威望,也正是那樣培育出來的!正是這種嚴格的黨內生活,才使黨員、干部能夠經常不斷地清除自身的灰塵和污垢,具有拒腐防變、嚴格自律的能力,有問題都及時消滅在萌芽狀態,而不使其隱藏、積聚起來,及至腐爛變質。使共產黨永葆革命朝氣。這正是毛澤東時代干部腐敗很少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對犯錯誤的干部政策中,毛主席一貫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批判教育從嚴、組織處理從寬”等方針。在歷次政治運動中,干部挨整、受批判的數量的確很多,但最后被處分、懲辦的卻很少。例如在“文革”中,被人稱為是“整干部”的運動,但到最后,截止于毛主席逝世前,干部基本上全部被解放出來、并被安排了工作,全國也沒有幾人被定成“走資派”、“資產階級學術權威”吧!其中有些干部被批了再用、用了再批,今天降職、明天再啟用的事惰也是常見的。其實,這正是共產黨干部使用中的一種正常現象,也真正是對干部的一種教育和鍛煉。對比現實中這種官官相護,平時無有批評,只有吹拍奉承,而一旦出問題不是被判刑就是被“雙開”,每年都有上萬干部被處分的狀況,究竟何為對干部的愛護,何為對干部的毀害,豈不是顯而易見的事情嗎?不是說要使干部“能上能下”、“既當官又當民”,“打破鐵交椅”、“破除終身制”嗎!其實,這只有在毛澤東時代才真正有過。
我們看到,黨內修正主義的代表人物害怕我們黨關于開展批評與斗爭的革命傳統,他們稱其為搞“窩里斗”。在改革中,他們提出黨內生活要“寄教于樂”的口號,用所謂“人情味”、“人性化”、“娛樂性”、“關心和愛”等方式代替黨的嚴肅認真的批評與斗爭,用低級庸俗的人際關系改造黨內革命的同志關系。有的單位黨的組織活動甚至以跳舞、娛樂、旅游、會餐等充數。有些黨組織即使仍堅持民主生活會的制度,但也是以總結工作為主要內容,發言滿篇套話、空話、客氣話,走過場,再無真正的批評與自我批評。從表面上看,黨員、干部之間稱兄道弟,吹吹拍拍、一團和氣;而背地里卻是各唱各的調,各撈各的票,貪污腐敗之風盛行。有些班子成員之間爭權奪利、勾心斗角,相互間寫匿名信、巫告、設圈套等事情多有發生,甚至雇兇殺人,各種陰險齷齪的手段都能使出來。這樣何談什么團結、和諧,黨的先進性、純潔性!這豈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窩里斗”嗎?
4、定期開展整黨整風運動
毛澤東時代對干部的管治,除了緊抓日常的學習、教育,嚴格黨內生活和管理,深入基層實踐鍛煉等措施外,還有一個最強有力的機制就是定期開展整黨、整風運動,發動群眾起來揭發、批判干部中的錯誤。在建國以后,開展了一系列群眾運動,如1953年的“三反、五反”、1957年的“整風”、1958年后的反“五風”、1963年的“四清”運動以及后來的“文化大革命”等,其基本內容都是反對官僚特權和腐敗,是以整黨、治吏為重點的。從總的看,對于制止和掃除官僚特權和腐敗起了很大作用,因此保持了三十多年黨風政風的良好局面。
5、限制資產階級法權,消除等級觀念,建立新型的平等社會
毛澤東的治吏、反對官僚特權的思想,顯然是出自一種平等觀念,是以建立一個勞動群眾當家做主的平等社會為目標的。只有消除人與人之間的高低貴賤之別,實現社會平等,才能真正有人民的民主,國家長治久安才有基礎。
有人認為,“社會主義缺乏平等”。其實毛澤東是十分重視平等問題的,當然這是講的無產階級的新型平等,而不是資產階級的平等。
1958年初,毛澤東針對社會主義現實中的問題,提出了研究和限制資產階級法權的問題。他說:在“所有制改變以后,人們的平等關系不會自然出現的”,這還要靠整黨整風。“整風以來,資產階級的法權制度,如等級制度,領導與群眾的不平等關系,差不多破壞完了,領導干部不靠威風,不靠官架子,而是靠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福利,靠說服”。“馬克思主義關于平等、民主、說服和人們相互關系、打成一片的思想,沒有發揮。人們在勞動中的關系,應當是平等的關系,是領導和群眾打成一片的關系。蘇聯在十月革命后沒有做好,舊的法權(等級)制度沒有徹底破壞,勞力與勞心是分離的,教育與生產是分離的。”(引自《毛澤東傳》1949-1976(上)第833頁。)
毛澤東還說:要“打掉官風,實事求是,同人民群眾打成一片”。“以真正平等的態度對待干部和群眾。必須使人感到人們互相間的關系確實是平等的,使人感到你的心是交給他的。……人們的工作有所不同,職務有所不同,但是任何人不論官有多大,在人民中間都要以一個普通勞動者的姿態出現。決不許可擺架子。一定要打掉官風。”領導干部要隨時準備挨罵。(《毛澤東文集》第七卷第354-355頁。)“靠做大官吃飯,靠資格吃飯,妨礙了創造性的發揮。因此,要破除官氣,要掃掉官氣,要在干部當中掃掉這種官氣。誰有真理就服從誰,不管是挑大糞的也好,挖煤炭的也好,掃街的也好,貧苦的農民也好,只要真理在他們手里,就要服從他們。如果你的官很大,可是真理不在你手里,也不能服從你。……官氣是一種低級趣味,擺架子、擺資格、不平等看人、看不起人,這是最低級的趣味,這不是高尚的共產主義精神。以普通勞動者的姿態出現,則是一種高級趣味,是高尚的共產主義精神。”(同上書第378頁。)“不論你官多大,無非是當主席,當總理,當部長,當省長,那么大的官,但是你只能以一個勞動者的姿態出現。這樣,你的官更好做,更多得到人民擁護。”(引自《毛澤東傳》1949-1976(上)第787頁。)
“干部和群眾、腦力勞動者和體力勞動者必須打成一片,也能夠打成一片,對于這一點的任何忽視和懷疑都是錯誤的和危險的。目前國家干部隊伍有幾百萬人,加上他們的家屬有幾千萬人,他們的思想、作風影響著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使這個隊伍完全同勞動群眾打成一片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義。因此,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認為除了一部分干部己經下放到農村和工礦企業進行勞動鍛煉外,今后主要應當使全體在職干部每年都分出一定時間去參加工農業勞動生產。”(摘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干部參加體力勞動的決定。1958年9月25日)
六十年代初,毛主席曾尖銳地批評當時的衛生部“是城市老爺部”,說:“只給全國人口的百分之十五工作,而這百分之十五中主要還是老爺。廣大農民得不到醫療。一無醫生,二無藥。衛生部不是人民的衛生部。”對此,毛澤東提出把醫療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到農村去。他甚至說:“城市醫院應該只留下一些畢業一、二年的醫生,本事不大的醫生,剩余的都到農村去。” 這樣顯明的平民意識、反權貴思想,如此仗義執言為廣大老百姓說話,自古至今還有第二人嗎!
為了恢復黨和軍隊的優良傳統,實行官兵、軍民的平等一致,一九六五年一月在毛主席的支持下,全軍進行了取消軍銜制的改革。這正如當時中央軍委關于取消軍銜制的請示報告中所說:“軍銜制是一種資產階級法權,與我人民軍隊的本質不相適應。九年來,實踐證明,這一制度不符合我軍的傳統作風,等級表面化,助長了干部的等級觀念和名利思想,不利于我軍的革命化建設,不利于同志之間、上下級之間和軍民之間的團給。同時,也增加了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不少繁瑣事務。”(《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1冊第80頁的注釋)自此以后,全國各兵種一律取消了軍銜,警察也取消了警銜,不論是官長、士兵人人都是“一顆紅星頭上戴,革命紅旗掛兩邊”,更加密切了與人民群眾的關系。
文革期間,他進一步指出:“民主革命后,工人、貧下中農沒有停止,他們要革命,而一部分黨員卻不想前進了,有些人后退了,反對革命了。為什么呢?作了大官了,要保住大官們的利益。他們有了好房子、有汽車、薪水高,還有服務員,比資本家還厲害”。(《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十三冊第487頁。)“有些人掛著共產黨員的招牌,但是并不代表工人階級,而是代表資產階級。……這一點必須看到,否則我們是要吃虧的”。(《毛澤東文集》第八卷第306頁) 還說:“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資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級工資制,等等。這只能在無產階級專政下加以限制。所以,林彪一類如上臺, 搞資本主義制度很容易。”(《關于理論問題的談話》一九七四年十二月)
從這一系列講活和論述看出,毛澤東對建立社會主義的平等關系,反對官僚特權的態度是多么堅定、明朗,講得多么真實、精辟、切中時弊,真是良藥苦口、義正詞嚴啊!
貫徹毛澤東的這一思想,當時黨和國家在制度和政策上也積極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在分配上對干部采取低薪制,實行干部與工人大體相當的工資標準,并全部取消了干部的職務津貼和獎金等,連加班費也沒有。部隊軍官取消了軍銜。干部在辦公條件、住房、乘車等方面也沒有多少特殊,幾個人在一個屋里辦公,打水掃地自己動手,一個縣委和縣政府總共就一兩輛公車。在干部使用上“能上能下”。更不準干部的家屬、子女享受特殊待迂。在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事業上都向農村基層傾科,強調為工人農民服務,決不搞所謂“重點學校”、“優等醫院”之類帶有等級影響的試驗。
尤其是對干部的子女,更是毛澤東擔心較多的問題之一。他多次指出干部子女有優越感,脫離群眾,他們將來會變成“貴族階層”。所以,對包括自已的子女在內都要求十分嚴格。當時黨中央高干的子女,上學期間一律在校與同學們一起集體食宿,畢業后全部下基層、下邊疆鍛煉,上山下鄉,接受群眾教育。毛澤東說:“蘇聯共產黨員多數是干部子弟,普通工人農民提不起來。所以,我們要尋找自已的道路。我們一定要把干部子弟趕到群眾中去,不能有近水樓臺。”(引自《毛澤東傳》1949-1976(上)第833頁。)
時光己經過去了四十多年,當人們現在重溫毛澤東的這些論述時,豈不是更加體會到他的深謀遠慮、遠見卓識嗎!眼光何其明察、高遠,古今何人能比!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看出這些論斷的偉大而寶貴!
四、放手發動群眾,進行大民主試驗
建國以后,黨中央在加強執政黨和干部隊伍建設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五十年代之后,西方政治家對社會主義國家制定了“和平演變”的戰略陰謀,在其進攻面前,蘇聯、東歐國家逐漸走上修正主義道路,世界社會主義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在毛澤東看來,社會主義的主要危險是在執政黨內部,領導集團產生了背叛勞動人民的修正主義。由于他們掌握著黨和國家的最高權力,因此單靠黨和政府本身包括法制的作用是不能解決的。必須采取充分發動群眾的辦法。
毛澤東認為,中國革命的勝利靠的是人民群眾的力量;捍衛社會主義、防止權力腐敗和“和平演變”同樣也要靠人民群眾,要讓人民“關心國家大事”,參與政治,監督政府。廣大人民群眾與官僚特權階層的矛盾是社會主義時期階級斗爭的主要體現。他說:“官僚主義者階級與工人階級和貧下中農是兩個尖銳對立的階級。……最后必然要被工人階級把他們當作資產階級打倒”。(轉引自《毛澤東傳》1949-1976(下)第1389頁。)
究竟采取什么方式讓群眾充分行使權力?五十年代末在群眾中產生了一種“四大”的做法,——“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深受毛澤東的重視,認為這是廣大群眾充分發表意見、公開爭論問題、行使民主權力的一個好方法。當時毛澤東說:“抓住了這個形式,今后的事情好辦得多了。大是大非也好,小是小非也好,革命的問題也好,建設的問題也好,都可以用這個鳴放辯論的形式去解決,而且會解決得比較快”。“這種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形式,最適合發揮群眾的主動性,提高群眾的責任心。”“以后要把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這種形式傳下去。這種形式發揮了社會主義民主。這種民主,只有社會主義國家才有,資本主義國家不可能有。在這樣的民主基礎上,不是削弱集中,而是更加鞏固了集中制,加強了無產階級專政。”(《毛澤東選集》第五卷第467、468頁。)還說:“要允許工人罷工,允許群眾示威。……以后修改憲法,要加一個罷工自由”, 等等。(同上書第324、325頁。)
在毛澤東看來,共產黨的權力只是用來為人民服務的,而不是用來謀私和養尊處優的。對于干部和當權者就是不能讓他們安逸和舒服了。一個十分簡單的道理:如果讓官員們舒服、寬心了,沒有怕著的,他們必然會為所欲為、想著辦法對付老百姓,使老百姓不能安生。因此,除了平常加強學習、教育、深入基層勞動鍛煉外,還要發動群眾對黨員干部、當權派定期整一整,并罷除一部分有問題的干部;以此形成對權力階層的強大威懾力,充分體現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的地位和作用。
正是在這些運動中,大批被壓抑、被岐視的普通群眾、無權無勢的小人物得到解放,起來向平時對老百姓作威作福的官老爺、大人物口誅筆伐,使之威風掃地、不得不虛心對待群眾。正是在那時,廣大群眾充分行使自己的話語權,真正感到揚眉吐氣、精神振奮,嘗試到自己說了算、當家做主人的優越,并煥發出一種改天換地的力量。一切污穢、腐朽的東西都統統暴露在陽光之下。一切爭議、問題都擺在當面,解決在當面。根本沒有什么“暗廂操作”、“潛規則”之類。這難道不是一種真正的民主、公平、公正、公開嗎?在這種民主生活中,干部中還會有什么行賄受賄、貪污腐敗行為嗎?群眾中還會有什么沒完沒了的上訪、投訴、寫匿名信、“民告官”之類的現象嗎?
現實情況說明,干部的腐敗和不正之風在大多情況下是普遍性、共性的問題,如行賄受賄、公款大吃大喝等,這單靠法制是解決不了的。俗話說“法不擇眾”,檢察、紀檢部門即使查除了個別的或部分的腐敗分子,但也是抓一漏百,而多數的腐敗分子卻是漏網了。據紀檢、監察機關的公布,目前每年查除的違法犯罪官員有上萬人,看起來也是不少,但與全國上千萬的干部比起來,不足百分之一!而且其中還有相當多的受處分官員,又被移地重新任用。許多領導集體是“前腐后繼”,查除了老的新的又出來,犯案金額更大、情節更惡劣,愈演愈烈。二十多年過去了,至今腐敗反而上升到全社會最突出的問題。實踐清楚說明,拋棄了毛澤東發動群眾的辦法,官僚特權和腐敗是遏制不住的。腐敗干部最怕的其實并不是檢察、紀檢部門和法規,而是周圍的老百姓。只有群眾都起來,形成廣泛的檢舉、揭發、監督的形勢,腐敗分子才能全面暴露,無有藏身之處。此外誰還能找出更有效的辦法來制約特權、遏制腐敗嗎!
開展“四大”盡管屬于一種和平的、“文治”的方式,但對于一些官僚特權、知識精英來說,也是令人提心吊膽的,就像是懸在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劍,再沒有舒服、安定之感。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遭到群眾的揭發、批判。在這種監督、管治下,官員們何敢有搞特權、貪圖享樂的非份之想!只有謹慎規矩、勤敏為老百姓辦事。這對于領導干部的廉結勤政來說并不是什么壞事。在那時,有些干部昨天還是領導,甚至是位置顯赫的領導;而今天就有可能被批判、作檢討、免職下放勞動或進“五七干校”。當然,如果表現好了,后天又可能官復原職或被提拔升遷。如今不是講干部要“能上能下”、“打破終身制”嗎?真正的能上能下也只是在毛澤東時代做到過!而黨員、干部真正有威望、被群眾所信賴也只有在那個時代!
有些人指責毛澤東時代所謂“黨內生活不正常”、“受壓抑”之類,說穿了就是他們的官位不穩定、有危機感而己。但從人民群眾的觀點來看,這恰是一種正常現象!須知社會主義國家的權力,本來就是屬于人民的,而不是為一部分官僚所專有。有人說:群眾揭發批判甚至罷免領導干部是違犯憲法和法律。然而他們不知道社會主義國家的最高權力屬于人民,人民群眾的意志高于法律,“民意大于天”啊!因此群眾起來直接、公開地批評、審查或罷免違背主人意志的公仆,這難道不是人民的權力嗎?難道不是真正的民主嗎?難道唯有通過法庭才算合法?在前蘇聯、東歐劇變中,一些國家的領導人都是在自由化思潮中被群眾罷免、趕下臺的,有的還被處死。至今有哪個西方政治家指責其是違憲、違法!
五、痛定思痛,是非、真偽逾分明
改革開放之后,大民主被廢除了,鄧小平提出了一條“告別群眾運動”、實現“黨內生活正常化”的道路。此后,干部們便過上了黨的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安穩、舒適、“正常”的日子。高薪、補貼、獎金、福利、房子、汽車、小秘等等都到位了,每年的“三公”消費(即公款吃喝、公費出國、公車消費)就達8000多億人民幣(占國家財政開支的近三成),各種“創收”的路子更是多多。然而,干部們的地位越是優越,越是加速其腐敗和膨脹。
二十多年來,“干部管理制度改革”搞了一輪又一輪,人員只進不出,職級只升不降,機構越改越膨脹、官員越改越多,其地位、待迂越來越穩固、越來越優越。在一個省就有四、五十個省級干部,幾百個乃至上千個地廳級干部,一個縣有幾十個縣級干部,而且在每一個省長、市長、縣長之外,還都有八、九個副職,每個人還配有秘書,有些還有助理等。官員之多,可以說古今中外沒有過。據媒體報道,某省一個地級市就有9個副市長、20個副秘書長。某省一個貧困小縣就有正副7名縣長、15名縣長助理。更多的一個縣竟有17名副縣長。河南省的某一縣委辦公室就有7名副主任、6名主任科員、3名副主任科員;縣政府辦公室則有9名副主任、8名主任科員、3名副主任科員,被稱為“21把手”。群眾稱目前的領導班子成了“千手觀音”!而在該省的商水縣,縣政府本身竟配有28名秘書!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僅副局長就有19名,還設有多名“局務委員”,等等。類似情況,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在七十年代全國在編的黨政機關人員僅200多萬,而到目前則升到了1000多萬(公務員、參管公務員、技工和勤務人員等)!并以每年約15萬的數目增長。各類吃財政的人員達到6000萬。有人估計,全國縣鄉兩級的機構人員己經增至改革前的20倍!以至有的民謠中發出“要想富,少養干部多養豬”的呼吁。有些機關、事業單位,其人員有三分之一是靠關系調進。
據全國兩會代員發言透露,目前我國的行政管理費用高居世界第一。從1978-2003年由不到50億升至7000億,增長了78倍。其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由4.71%上升到19.03%,這個比重遠遠高出所有經濟發達國家(如日本的2.38%、英國的4.19%、韓國的5.06%、法國的6.5%、加拿大的7.1%、美國的9.9%.等)。公務員的職務費用所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比例也從1978年的4%上升到2005年的24%,而在國外,行政管理費一般只占財政收入比重的3%至6%,等等。要知道,這種狀況正是在二十多年的“機構改革”和“廉政建設”中出現的。據統計,2009年全國公養的人員工資總額就占到財政收入的46% 。另外,僅地方政府的負債就超過5萬多億元。(《上海證券報》2009年11月04日《財經要聞》欄目文章:《發改委:地方政府負債超5萬億 或在未來引爆風險》)。據《瞭望周刊》第33期報道,對全國8個省的調查問卷顯示,東部地區鄉鎮債務大多在千萬元以上,有的超過億元,個別的在十億元以上。中西部地區鄉鎮債務大多在數百萬元之多。而且出現“越欠越多” 的惡性循環。象這樣“負債消費”、“寅吃卯糧”的政府還有什么“為民執政”的能力!
官員們一旦從群眾運動中“解放”出來,便開始想方設法地享受生活、尋歡作樂。生活方式越來越奢華、糜爛,有多少干部在喝酒和陪酒中致死、在夜總會里作樂時斃命,甚至在轎車中與情人尋歡命亡。有些官員在娛樂、按摩場所的消費還可以公款報銷,甚至在酒場上喝死也以“因公殉職”對待。過去有多少革命先烈犧牲在戰場上,而現在卻有大量干部倒在花天酒地之中!
自古官員的荒淫都表現在迷戀酒色,而今更是瘋狂。有些官員養情人、納二奶己成為一種流行的“個人隱私”。有不少干部有嫖妓行為。被揭露出的吉林省人大常委副主任、長春市委書記米鳳君嫖妓達100多名!江蘇省建設廳原廳長徐其耀包養140多個情婦,還極其變態地將一對母女收入其中。被稱為“五毒書記”的原天門市市委書記張二江,與107名女子有染。北京市海淀區副區長周艮洛說:“我一到晚上就想過夜生活”!據媒體上的說法,在目前被揭露的腐敗分子中,有90%的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問題。像陳紹基、杜世成、周艮洛、米鳳君、黃松有等都是具有相當高職務的官員了,仍長期間有養情婦或嫖妓行為。目前干部的婚外關系之多己成為不足于立案查處的問題,許多人只是由于經濟犯罪問題事發而同時牽連出來。由此可以看出這種現象會有多么普遍。更有甚者,有些禽獸干部還專以“買處女”和“嫖宿幼女”為嗜好,使無數青少年花朵慘遭凌辱。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鎮平縣政協副主席吳天喜,為了“采陰補陽”,指使他人綁架20多名初中生“處女”強奸,其目標是100名。在貴州省習水縣嫖宿幼女案中就有5名公職人員涉案。盡管這類丑聞近年來接連被媒體透露,但人們相信這只不過是冰山一角。這不能不使人深思,如此荒淫、腐敗的程度古今何時有過?當初毛澤東所締造和培育的那個深受人民群眾愛戴的干部隊伍何以演變到今天這種地步!幾十年的吏治究竟是成功還是失敗,難道不應該給老百姓一個交待嗎?
由于群眾監督的缺失,致使政府吏治松馳,官員們政怠養宦,不僅機構癰腫,人員只進不出,而且還養著大量“吃空餉”的人員。據媒體報道,四川、重慶、湖南等7個省(區、市)共清理出吃空餉人員7萬多。人們普遍認為,實際數字遠大于此。浙江省永康市(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在2012年自查中發現,全市“在編不在崗”、“拿錢不上班”的人員達200多人。其中有停薪留職人員、擅自離崗人員,有的長期請假20多年以上,甚至還有被判刑的人員等,都還領著工資。江蘇鹽城市阜寧縣政府2009年公開下文將機關事業單位61名刑滿人員重新安排工作,進入編制、拿工資。湖南省永州市共查出教師中有100多名吃空餉。還有山西省某副縣長吃空餉15年,某縣委書記之女吃空餉,該女從上大學時就開始領工資了。重慶萬州前區長之女吃空餉。山東省魚臺縣第二醫院有冒名頂替者吃空餉10年等。全國公職人員中究竟有多少人吃空餉?據有人推測,保守數字也會有28萬人之多,全國財政每年要為之支出68億元之上!我們說,這個經濟上的漏洞,相信國家是能夠承擔得起的;但是,它作為人事管理、吏治上的腐敗黑洞,誰能堵得住嗎?它所反映出的“以法治吏”上的失敗,難道還不能夠使執政者們清醒嗎!
三十多年來,精英們不是搞了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嗎?不是健全了一整套法規、制度嗎?什么《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什么《公務員法》,什么《機關年度考核規定》,什么“崗位責任制”以及工作人員請消假制度、停薪留職待迂的規定,還有《準則》、紀律等等。這么多的法規、制度,其中任何一項如果得以實施,吃空餉問題都能夠被管住,然而事實卻是:十多項法規制度也管不住吃空餉!當初精英們鼓吹:“要走出一條不搞政治運動,以法治黨的新路”,然而三十年過去了,人們終于看清了“法制”能治什么!— 公款吃喝問題治不住,機構膨脹問題治不住,吃空餉治不住,灰色收入治不住,官員們嫖妓納妾治不住,行賄受賄治不住,攜款外逃治不住,買官賣官治不住,家屬子女搞特權、欺壓弱民治不住,有些人賣國求榮當漢奸、搞“西化”治不住,等等,誰能說出官員們的腐敗究竟有哪項靠法制能夠治得住!而這許許多多的問題在過去搞政治運動的年代壓根就不存在,它正是在“健全法制”、“以法治黨”的時代下產生的!事實就是這樣無情地掌摑著治國精英們的臉:當初毛澤東的深謀遠慮、英明論斷何錯之有!
在官員們“黨內生活正常化”、舒心的日子里,老百姓們可就不正常、不舒心了。干部們的“和諧”、“正常”意味著可以合伙一致地專心對付老百姓。官員們的龐大腐敗開支需要靠從老百姓腰包里掏。你貪我也貪,你玩我也玩,大家彼此彼此,官官相護,更加無所顧及。大量存在的集體貪污、集體受賄、小金庫瞞報,甚至集體嫖娼等等現象,如果沒有領導成員之間的親密團結、和諧一致,那是辦不成的。腐敗官員的腐敗數額由數十萬發展到上百萬,由數百萬發展到上千萬。這樣,老百姓就再也見不到安寧。在改革精英的設計、策劃下,數千萬國企職工被“減員增效”、下崗失業,連工作機會也保不住了。廣大工人農民不僅享受不到改革的成果,而且連原來己有的醫療保險、義務教育等社會保障也失去了,重新背上看病難、上學難、買房難新的“三座大山”。許多管理部門為了增加自已的收入,無不都是巧立名目亂收費、亂罰款,把無數只手伸進群眾的口袋。
取消了群眾運動,人民群眾再沒有任何有效的方式和力量能夠遏制特權階層胡作非為,再也無法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和安全。有人還發明了“不爭論”的政策,更封堵了一切發表不同意見的渠路。國家大計只能被精英們所代表。就以公布官員的個人財產為例,盡管舉國上下億萬人民同聲要求,但仍不能被采納。我們知道,在西方國家尚有它們的民主制和多黨制給予制約,群眾還有罷工、游行示威、出版、結社的自由。我們向來認為那種民主是形式的、虛假的,不足效仿,然而中國特色的真實的民主又是什么?勞動人民當家做主、管理國家和公開發表意見的權力如何體現?難道真的變成了一種絕對的、不受制約的權力嗎?
當初毛澤東的試驗的確也傷害了一些領導干部和精英,付出了一些代價;但他卻打造了一個真正先進、純潔、堅強的無產階級政黨,一個在廣大人民群眾中以至在全世界享有崇高威望的執政黨。建立了一個公平的、充滿激情、富有生氣和活力的社會,真正實現了黨和國家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不能不承認,毛澤東在治黨、治官方面是成功的。黨政廉潔、干群關系密切,為后來任何時期所不能相比。黨風、官風、社會風氣至今為人們所懷念!
毛主席的治國思想影響了世界。聯合國秘書長瓦爾德海姆在聯合國全體大會上盛贊毛澤東的豐功偉績:“毛主席是一位偉大的政治思想家、哲學家和詩人”,“他實現自己理想的勇氣和決心將繼續鼓勵今后的世世代代。” 是“我們時代最英雄的人物”,“他改變了世界歷史的進程”。
毛澤東的治國思想和實踐,無疑也是那個時代的產物,我們今天回顧它、研究它,并不是要重走那段路程,而是要尊重、正確地看待歷史,永遠堅持毛澤東思想,不棄黨的群眾路線,為建設一個勞動人民當家做主的現代化強國而奮斗。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