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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忠橋:馬克思正義觀的三個根本性問題

段忠橋 · 2013-10-30 · 來源:馬克思主義與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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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世紀70—80年代,英美一些學者曾就馬克思與正義問題展開過一場大討論。進入本世紀以來,我國一些從事馬克思主義研究的學者也開始關注這一問題,并提出一些不同于英美學者的新見解。本人認為,無論是英美學者的見解還是我國學者的見解,說到底都是圍繞三個根本性問題展開的:正義在馬克思的論著中是價值判斷還是事實判斷?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剝削是正義的還是不正義的?馬克思認為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是正義的嗎?本文將就這三個問題談些看法。

  一、“正義”在馬克思的論著中是價值判斷而不是事實判斷

  在探討馬克思的正義觀之前,必須先弄清正義在馬克思論著中的含義。仔細研讀一下馬克思以及恩格斯的著作我們不難發現,他們有關正義的論述大多與分配方式相關,因而,我們對馬克思正義觀的探討,應集中在他的分配正義觀上。

  人們在討論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義觀時經常引用這樣兩段話: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難道資產者不是斷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嗎?難道它事實上不是在現今的生產方式基礎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嗎?……難道各種社會主義宗派分子關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種極不相同的觀念嗎?

  如果我們對現代勞動產品分配方式(它造成赤貧和豪富、饑餓和窮奢極欲的尖銳對立)的日益逼近的變革所抱的信心,只是基于一種意識,即認為這種分配方式是非正義的,而正義總有一天定要勝利,那就糟了,我們就得長久等待下去。

  從這兩段話不難看出,馬克思和恩格斯講的與正義相關的分配,指的是對勞動產品的分配。那么他們講的與分配相關的“正義”其含義不僅從這兩段話,而且從馬克思和恩格斯有關分配正義的所有論述都找不到明確答案,因為他們雖多次談到與分配相關的“正義”,但卻從未給它下過一個定義,也從未對它做過特別的說明。故此,我們只能做這樣的推斷,他們對這一概念的使用很可能是沿襲了那時人們通常的用法,即用正義指稱“給每個人以其應得”。這樣說來,在這兩段話中出現的“正義”(“公平”),其含義也就是“給每個人以其應得”。

  這里需要指出,雖然在日常用語中,與分配相關的“正義”其本身的含義是“給每個人以其應得”,但由于人們對“每個人應得什么”往往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對立的理解,因此,任何一種分配正義主張都不會停留在“給每個人以其應得”這種抽象的要求上,而都會進一步表明它們要求“每個人應得什么”。于是就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盡管每種分配正義都要求“給每個人以其應得”,但由于對“每個人應得什么”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它們的內容實際上是各不相同的。那馬克思的分配正義要求“每個人應得什么”?對此,馬克思和恩格斯也沒有明確的論述。不過,從馬克思關于資本主義剝削和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論述中,我們還是可以推斷出他的分配正義要求“每個人應得什么”。對此,我在本文的第二、三部分再展開論述。

  如果說分配正義在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的含義是“給每個人以其應得”,那他們講的分配正義就是一種價值判斷而不是事實判斷。也正因如此,他們在其著作中多次強調,在階級社會中,不同階級或社會集團對一種分配制度是否正義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剝削階級認為是正義的,被剝削階級則認為是不正義的,反之亦然。對此,恩格斯有一段相關的論述:“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觀認為奴隸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資產階級的公平觀則要求廢除被宣布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魯士的容克看來,甚至可憐的專區法也是破壞永恒公平的。所以,關于永恒公平的觀念不僅是因時因地而變,甚至也因人而異,它是如米爾伯格正確說過的那樣‘一個人有一個理解’。”

  我的上述理解可能會引起一些人的疑問,因為它與中央編譯局翻譯的馬克思在《資本論》第3卷的一段涉及正義的論述存在明顯的不一致。這段譯文是這樣講的:

  在這里,同吉爾巴特一起(見注)說什么天然正義,這是毫無意義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于: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種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內容。這個內容,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注釋:一個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應該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義的原則。)

  就這段譯文來看,馬克思這里講的正義只是一種事實判斷,即“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但我認為,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存在誤譯的問題。根據我的研究,馬克思的這段話應該這樣翻譯:

  在這里,像吉爾巴特那樣(見注)說什么天然正義是荒謬的。這種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基于這一事實: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些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內容。這個內容是正義的,只是在它與生產方式相符合,相適宜時;這個內容是非正義的,只是在它與生產方式相矛盾時。基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奴隸般的勞動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注釋:一個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應該把一部分利潤付給貸放人,這是不證自明的天然正義的原則。)

  我的譯文與中央編譯局的譯文之間的不同,集中體現在馬克思是如何批判吉爾巴特說的“天然正義”的。我的譯文表明,馬克思這段話不是在講自己對正義的看法,而只是指出并論證了,吉爾巴特說的“正義”是用借款來牟取利潤的人和貸放人之間進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潤付給后者的交易的正義性,而這些交易只是從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因此,吉爾巴特說的“正義”根本不是什么“天然正義”。中央編譯局的譯文則讓人只能做這樣的理解:馬克思對吉爾巴特說的“天然正義”的批判,只體現在他提出了自己對正義的看法,即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在我看來,中央編譯局的譯文不但存在誤譯的問題,而且還與馬克思有關正義的其他論述相矛盾,因為除了中央編譯局的這段譯文以外,正義在馬克思的論述中都只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判斷。難道馬克思對正義概念本身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用法嗎?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需指出,這就是一些學者往往把馬克思、恩格斯講的正義等同于他們講的“歷史的正當性”。恩格斯在談到馬克思對剝削的看法時講過這樣一段話:“馬克思了解古代奴隸主,中世紀封建主等等的歷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們的歷史正當性,承認他們在一定限度的歷史時期內是人類發展的杠桿;因而馬克思也承認剝削,即占有他人勞動產品的暫時的歷史正當性。”恩格斯這里講的剝削的“歷史正當性”,其含義是剝削的歷史必然性,即剝削在人類社會一定歷史時期是不可避免的,并且還是推動這一時期歷史發展的動力。這種“歷史正當性”是一種事實判斷,它顯然不同于作為價值判斷的“正義”。

  二、資本主義剝削是不正義的,因為它無償占有了本應屬于工人的剩余產品

  馬克思的分配正義要求“每個人應得什么”,首先體現在他對資本主義剝削,即資本主義分配制度的譴責上。仔細研究一下馬克思有關資本主義剝削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剝削這一概念在他那里具有兩種不同的含義。

  其一是指資本家對工人勞動的無償占有。對此,馬克思在《工資、價格和利潤》講過這樣一段話:“假定預付在工資上的資本為100英鎊。如果所創造出的剩余價值也是100英鎊,那就表明這個人的工作日一半是無償勞動,并且——如果我們用預付在工資上的資本價值去測量這個利潤的話——我們就可以說,利潤率等于100%,因為預付的價值為100,而所實現的價值則為200。另一方面,如果我們不是只看預付在工資上的資本,而是看全部預付的資本,即假定為500英鎊,其中有400英鎊代表原料、機器等等的價值,那么我們就看到,利潤率只等于20%,因為這100英鎊的利潤只為全部預付資本的1/5。前一種表示利潤率的方式,是表明有償勞動和無償勞動間的實在對比關系,即對勞動進行exploitation﹝剝削﹞(請允許我用這個法文字)的實在程度的唯一方式;后一種表示方式是通常習慣用的,并且它確實也適用于某幾種目的,至少是非常便于掩蓋資本家榨取工人無償勞動的程度。”馬克思的這段話表明,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就是對工人勞動的無償占有。

  其二是指資本家對工人勞動的無償占有是不正義的。從馬克思的相關論述不難發現,他還常常把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即對工人勞動的無償占有,說成是對工人的“搶劫”和“盜竊”。例如,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他明確指出“現今財富的基礎是盜竊他人的勞動時間”。在《資本論》第1卷中,他把剩余產品稱作“資本家階級每年從工人階級那里奪取的貢品”;把逐年都在增長的剩余產品說成是“從英國工人那里不付等價物而竊取的”;把資本家無償占有的剩余價值視為“從工人那里掠奪來的贓物”。對此,分析的馬克思主義的創立者GA柯亨教授曾做過這樣的分析: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剝削是資本家對工人的“盜竊”,而“盜竊是不正當地拿了屬于他者的東西,盜竊是做不正義的事情,而基于‘盜竊’的體系就是基于不正義”。他還進而指出,你能從某人那里盜竊的只能是完全屬于那個人的東西,這樣說來,馬克思對資本主義剝削是不正義的譴責就“暗示著工人是他自己的勞動時間的正當的所有者”。在我看來,柯亨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因此,剝削在馬克思那里的第二種含義是資本家對工人勞動的無償占有是不正義的,而其之所以不正義,說到底是因為資本家無償占有了本應屬于工人的剩余產品。

  對于剝削的第二種含義卻有不少人提出質疑,其中一種質疑講的是:盡管馬克思在一些地方確實把資本家對工人剝削說成是對工人的“搶劫”和“盜竊”,但由此卻得不出他認為剝削不正義的結論,因為他從未明確講過剝削是不正義的。我這里提出兩個反對這種質疑的論據。

  論據一:馬克思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分析勞動和資本的關系時明確指出:“認識到產品是勞動能力自己的產品,并斷定勞動同自己的實現條件的分離是不公平的、強制的,這是了不起的覺悟,這種覺悟是以資本為基礎的生產方式的產物,而且也正是為這種生產方式送葬的喪鐘,就像當奴隸覺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財產,覺悟到他是一個人的時候,奴隸制度就只能人為地茍延殘喘,而不能繼續作為生產的基礎一樣。”馬克思這里說的“認識到產品是勞動能力自己的產品,并斷定勞動同自己的實現條件的分離是不公平的、強制的”,無疑是指當時工人對資本主義剝削的價值判斷。從馬克思對這一價值判斷的高度評價——“了不起的覺悟”可以推斷,馬克思本人是認可這一價值判斷的;而“認識到產品是勞動能力自己的產品”無疑含有這樣的意思,即工人的勞動能力是屬于工人自己的,因而勞動產品應歸工人所有;資本家依靠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而無償占有工人創造的剩余產品,因而是不正義??梢哉J為,這段話表明,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剝削是不正義的,因為它無償占有了本應屬于工人的剩余產品。

  論據二:恩格斯在1884年寫的《馬克思和洛貝爾圖斯。“哲學的貧困”德文版序言》講的一段話:“李嘉圖理論的上述應用,——認為全部社會產品,即工人的產品屬于唯一的、真正的生產者,即工人——直接引導到共產主義。但是,馬克思在上述的地方也指出,這種應用在經濟學的形式上是錯誤的,因為這只不過是把道德運用于經濟學而已。按照資產階級經濟學的規律,產品的絕大部分不是屬于生產這些產品的工人。如果我們說:這是不公平的,不應該這樣,那末這句話同經濟學沒有什么直接的關系。我們不過是說,這些經濟事實同我們的道德感有矛盾。所以馬克思從來不把他的共產主義要求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必然的、我們眼見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潰上;他只說了剩余價值由無酬勞動構成這個簡單的事實。但是,在經濟學的形式上是錯誤的東西,在世界歷史上卻可以是正確的。如果群眾的道德意識宣布某一經濟事實,如當年的奴隸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這就證明這一經濟事實本身已經過時,其他經濟事實已經出現,因而原來的事實已經變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維持了。因而,在經濟學的形式的謬誤后面,可能隱藏著非常真實的經濟內容。”恩格斯這里講的“李嘉圖理論的上述應用,——認為全部社會產品,即工人的產品屬于唯一的、真正的生產者,即工人——直接引導到共產主義”,是指當時社會主義者的通常的做法。對此,恩格斯解釋說:“現代社會主義,不論哪一派,只要從資產階級政治經濟學出發,幾乎沒有例外地都同李嘉圖的價值理論相銜接。李嘉圖在他的‘原理’中,一開頭就提出兩個原理:第一,任何商品的價值僅僅取決于生產這個商品所需要的勞動量,第二,全部社會論點的產品分配于土地所有者(地租)、資本家(利潤)和工人(工資)這三個階級之間。在英國,早在1821年,就已經從這兩個原理中做出了社會主義的結論,并且有一部分提得這樣尖銳和這樣果斷,使得那些現在幾乎完全被忘記了的、很大一部分靠馬克思才再次發現的文獻,在‘資本論’出版以前,一直是不可超越的東西。”說得再具體一點就是,對于李嘉圖的商品的價值決定于勞動時間的原理,一些資產階級經濟學家提出了這樣的非難:“如果一個產品的交換價值等于它所包含的勞動時間,一個勞動日的交換價值就等于一個勞動日的產品。換句話說,工資應當等于勞動的產品。但是實際情形恰好相反。”這些“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對李嘉圖的這種非難,后來被社會主義者抓住了。他們假定這個公式在理論上是正確的,責備實際與理論相矛盾,要求資產階級社會在實踐中貫徹它的理論原則的臆想的結論。英國的社會主義者至少就是這樣把李嘉圖的交換價值公式倒轉過來反對政治經濟學”。

  從恩格斯的這段話不難看出,他講的“我們”,指的是馬克思和他本人;“產品的絕大部分不是屬于生產這些產品的工人”,指的是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即前者無償占有了后者生產的剩余產品;“我們”說資本主義剝削“是不公平的,不應該這樣”,是基于“認為全部社會產品,即工人的產品屬于唯一的、真正的生產者,即工人”這樣一種道德意識,這種應用在經濟學的形式上是錯誤的,因為這只不過是把道德運用于經濟學而已;馬克思(以及恩格斯)從來不把他們的共產主義要求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而是建立由經濟學揭示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必然的、他們眼見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潰上,所以,“馬克思只說了剩余價值由無酬勞動構成這個簡單的事實”;道德意識不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在經濟學的形式的謬誤后面,可能隱藏著非常真實的經濟內容”。從這段話可以推斷:雖然馬克思恩格斯反對當時的社會主義者把道德運用于經濟學的做法,但他們并不反對后者的道德意識本身,并且認為這種道德意識是有意義的,進而言之,馬克思恩格斯同當時的社會主義者一樣,也認為資本主義剝削是不公平的,其理由也是“產品應當屬于真正的生產者”。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不談剝削是不正義的以及為什么是不正義的問題,這首先是因為當時的社會主義者已多次談過這一問題,而且他們認同這些人的看法,并認為共產主義的實現不是基于某種道德意識,而是基于歷史發展的客觀必然性,因而不能只停留在對資本主義剝削的道德譴責上,而應超越這種道德譴責去深入研究揭示這種客觀必然性的政治經濟學。

  三、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也存在不正義,因為它默認了因偶然的天賦和負擔的不同所導致的人們實際所得的不平等

  馬克思的分配正義要求“每個人應得什么”,還體現在他在《哥達綱領批判》中對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弊病的論述上。讓我們先來看看他有關“按勞分配”的幾段論述:

  (1)每一個生產者,在作了各項扣除以后,從社會領回的,正好是他給予社會的。他給予社會的,就是他個人的勞動量。

  (2)顯然,這里通行的是調節商品交換(就它是等價的交換而言)的同一原則。內容和形式都變了,因為在改變了的情況下,除了自己的勞動,誰都不能提供任何其他東西,另一方面,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轉化為個人的財產。

  (3)在這里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權利,雖然原則和實踐在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換中,等價物的交換只是平均說來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個個別場合。

  (4)雖然有這種進步,但這個平等的權利總還是被限制在一個資產階級的框框里。生產者的權利是同他們提供的勞動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勞動——來計量。但是,一個人在體力或智力上勝過另一個人,因此在同一時間提供較多的勞動,或者能夠勞動較長時間;而勞動,要當作尺度來用,就必須按照它的時間和強度來確定,不然它就不成其為尺度了。這種平等的權利,對不同等的勞動來說是不平等的權利。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因為每個人都像其他人一樣只是勞動者;但是它默認,勞動者的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從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所以就它的內容來講,它像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

  (5)其次,一個勞動者已經結婚,另一個則沒有;一個勞動者的子女較多,另一個的子女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勞動時間相同、從而由社會消費基金中分得的份額相同的條件下,其中一個人事實上所得到的比另一個人多些,也就比另一個人富些,如此等等。

  (6)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

  (7)但是這些弊病,在經過長久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產生出來的共產主義第一階段,是不可避免的。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的發展。

  我認為,在馬克思的這些論述中隱含著一種新的、不同于剝削是不正義的分配正義要求。前邊表明,馬克思之所以認為資本主義剝削是不正義的,是因為資本家無償占有了本應屬于工人的剩余產品,就此而言,按勞分配相對資本主義剝削是一種正義的分配原則,因為它使勞動者獲得了他應得的與其勞動量相等的產品(當然是在作了各項必要的扣除以后)。然而,馬克思又緊接著提出,按勞分配作為平等權利原則還存在兩種“弊病”,一是它默認了因勞動者個人天賦不同導致的所得不平等,二是它使勞動者個人因家庭負擔不同而實際所得不平等。我們知道,“弊病”這一概念本身的含義是“缺點、欠缺或不足”,由此可以推斷,馬克思將它用在這里無疑含有這樣的意思,即他認為上述兩種情況都是“不應當”,即不正義的。那它們為什么是“不應當”的?對此,馬克思沒做進一步的明確說明。

  不過,從他講的第一個“弊病”,即“默認勞動者的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從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我們可以推斷,其原因只能是勞動者的不同等的個人天賦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即不是由他們自己選擇的,因而從道德上講是不應得的,因此,由其導致的勞動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應當的。那對第二個“弊病”又應如何理解呢?在回答這一問題之前,讓我們再來看看馬克思的原話:“一個勞動者已經結婚,另一個則沒有;一個勞動者的子女較多,另一個的子女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勞動時間相同、從而由社會消費基金中分得的份額相同的條件下,其中一個人事實上所得到的比另一個人多些,也就比另一個人富些,如此等等。”仔細分析一下這些話可以看出,馬克思講這些話無非是要表明,盡管每個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時間相同、從而由社會消費基金中分得的份額相同,但因其家庭負擔不同,他們的實際所得是不平等的。具體說來就是,每個勞動者都要負擔他自己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但每個勞動者家庭成員的狀況往往不同,因而他們的負擔也不相同,正是由于家庭負擔不同,他們的實際所得是不平等的。將馬克思這里舉的兩個例子展開來說就是:一個勞動者已經結婚,另一個沒有結婚,那前者就要負擔兩個人的生活(馬克思在這里假定妻子的生活是由丈夫負擔的),而后者只需負責一個人的生活,因此,前者的實際所得只是后者的一半;一個勞動者的子女較多,另一個的子女較少,那前者要負擔較多人的生活,后者則負擔較少人的生活,因此,前者的實際所得要比后者少。如果再將這兩個例子與馬克思在講完它們之后說的“如此等等”聯系起來理解,那我們還可以進而做這樣的推論:在馬克思看來,除了上述兩個例子講的情況以外,造成勞動者不同負擔的還有很多類似的情況。那馬克思為什么認為由不同家庭負擔導致的勞動者實際所得的不平等是不正義的?從馬克思的兩個例子及其“如此等等”的用語來看,其原因也在于勞動者不同的家庭負擔是由各種偶然因素造成的,即不是他們自己有意選擇的,因而從道德上講是都不應得的,因此,由其導致的勞動者實際所得的不平等是不應當的。

  以上表明,在馬克思有關按勞分配的弊病的論述中隱含著一種不同于剝削是不正義的分配正義要求,即由偶然的天賦和負擔的不同所導致的,而由非選擇的偶然因素所導致的人們實際所得的不平等是不正義的。

  說到這里人們也許會問,這不等于說馬克思有兩種不同的分配正義要求,一種是針對資本主義剝削的正義要求,另一種是針對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正義要求嗎?我認為實際情況就是如此。在我看來,馬克思的分配正義要求也是因生產方式的不同而改變的,因為他明確講過針對資本主義剝削的正義要求“是以資本為基礎的生產方式的產物”,由此我們可以推論,他針對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正義要求則是與他講的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即“一個以生產資料公有為基礎的社會”相關的。對此也許有人會問,在這兩種分配正義要求背后是否還存在一種終極意義上的分配正義原則?我認為這樣的東西在馬克思那里是找不到的,因為他和恩格斯從來就不相信有什么“永恒的、不以時間和現實變化為轉移的”終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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