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現代主義的時期,那些曾幫助我們認識自我,包括認識我們過去的一切,現在都遭受到質疑和嘲諷。我們應該重溫這則箴言:那些把傳統棄之如敝屣之徒,就如同釜底抽薪把木船上的船板丟棄了一般,很快就會發現自己面臨沒頂之災,因為他們的“根”已不復存在。為了免受個人主義和相對主義大潮的淹溺,或許現在是時候恢復傳統了。
這個傳統當然是指啟蒙運動。啟蒙運動不僅從倫理上和認知上凸顯了美國憲法的精神,而且彰顯了建國者的追求。因為建國者個人的和政治的瑕疵,如今的后現代社會直接否定了他們所有的思想,進而否定了整個啟蒙運動的傳統。最終的結果演變為各種個人主義的泛濫以及對我們賴以立足的基石的毀棄。既然這樣,今天我們看到民主的崩潰有什么好奇怪的?
基于此,姑且這樣簡潔地說明該論文的主題:興起于17、18世紀的自由主義和右翼自由放任主義運動在20世紀深受資本主義哲學的影響,這一哲學迫使自由主義對政治自由的強調轉向了為資本主義,并且只為資本主義服務。因此,即使人們有理由認為建國者曾是早期資本主義的精英并且當代資本主義的種子曾在他們的思想中萌芽,但是他們還有許多其他思想被人們徹底忽略了,而這造成了我們今天的困境。
總體而言,資本主義使用個人自由的首要目的在于證明個人獲得的正當性,并以此把自由降低到經濟自由的程度,進而強化純粹的個人主義,剝離個人自由與社會或普遍認可的公眾利益的聯系。這一點后來常常用來為享有“最高自由”的獨裁統治者辯護:這些人不過是有錢的精英。如此,自由放任資本主義運動和個人資本自由主義文化都清楚地表明,我們不僅需要一種新的經濟制度,而且也需要一種新的社會哲學。
盡管對個人主義的定義及其辯護多種多樣(如從無政府主義到唯意志論,從亞里斯提卜到亞當·斯密),但自由個人主義的各個流派卻有兩條共同的準則,盡管它的辯護士們堅守這些準則的程度不盡相同。首先,個人神圣不可侵犯,并有權享有任何助其生活與發展的一切社會物資;第二,個人權利,通常被解釋為利己主義,勝過任何倫理道德的要求——包括勝過考慮對他人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這類個人主義看來,個人不再對社會負責;相反,社會卻要依據為個人、特別是為其財產權服務的好壞而得到評判。
這種定位拒絕了任何來自外部的對個人責任的要求——如國家,或者(甚至)是其他個人提出的倫理要求(參見羅伯特·諾齊克《無政府主義、國家和烏托邦》,或Tibor Machan《私有財產的權利》,互聯網哲學百科全書)。另外,第二條準則認為,我對于其他人利益的責任是微乎其微的,至少“我不是鄰居的看門人”。這第二個方面將“集體”簡單地看作個人的集合,不存在任何高于作為集體成員的個人之上的利益。無論是有意地還是無意地,由此產生了這樣的社會后果:我們主要的社會關系是附屬與控制的關系——比如類似于我使用我控制他人的自由是為了增強我的自由這樣的謬論。
古典自由主義對私有財產和其他類似方面的強調與旨在增加個人獲得的資本主義哲學相結合,其結果就是夸大了對自我應得權益的認知。這種認知在本質上主張為了滿足個人欲望而為所欲為是個人的天然權利,并不惜控制那些與我們有相同利益競爭關系的人。自由主義從對自由的追求轉向了對心理學家稱之為自我實現、哲學家稱之為健全人性的追求,轉向了對這種認知基礎和恣意的欲望型消費的追求,這一點尤須注意。
以生存和解放為指向的自由變為依靠擁有財產的自由,這種自由從本質上已脫離了人的自由,而人的自由正是古典自由主義所秉持的觀點。例如,約翰·洛克主張個人財產的正當性,這一概念比財產獲取權的概念從內涵上要寬泛的多。不幸的是,他的討論囿于財產權的范疇,致使一些個人主義者將財產私有權優先于個人的自我實現,進而從概念上模糊了這兩個不同的命題。
對于任何使政治權利依附于私有財產的辯護來說,更嚴重的問題是,在這種自由觀念下,一個人獲得的財產越多,他們就越關注財產的獲得;越關注財產的獲得,他們就越排斥他人獲得同樣的權利,因為他們否認有幫助他人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的義務。這種情況已經達到了如此程度:個人中心成為一種(與其本意相反的)道德。艾因·蘭德(Ayn Rand)和他的追隨者們支持個人主義的激進主義立場,進而強化了個人中心主義的道德觀。他們將尋求獲取而拒絕對他人進行自愿的平衡性補償的自私稱為道德,從而將財產占有權絕對化了。
我接受傳統自由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的第一條原則,即個人自我實現的重要性,但反對第二個原則,即自我利益的重要性超越個人和公共利益的對等地位。如果傳統自由主義和右翼自由放任主義不相一致,并最終弄巧成拙,那么對于政治改革最好的選擇是關注一直以來被這些體制忽略和遺忘的:平等的價值、相互的道德責任以及公共利益的概念,所有這些都與個人獲取和脫離他人利益劃清了界限。
當代許多公共利益的概念都來自亞里士多德。根據他的理解,政治社區是一種合作關系,而公共利益和這種合作觀念之間存在必然聯系。我們可以由此來界定公共利益。正如任何存在同伴或有更多人參與的組織一樣,使成員團結一致的結構性動力是他們對共同目標的認同和參與:這個目標必然是對其所有成員(公民)有利的。許多經典自由主義者或自由放任主義的流派更傾向于將亞里士多德看成原始個人主義者,但那樣的解讀與他在政治學中的表述嚴重地缺乏連貫性,他認為對公共利益的共同追求使一座城市成為城市,對與公共利益相反的個人利益的追求并不能塑造出好的政治。一個社會的好壞也不應由迎合個人的程度來判斷。相反,正是公共利益使公民得以發現他們自己的道德與幸福。(《政治學》,第三卷)
現在來看平等。既然其倡導者們認為自由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哲學起源于約翰·洛克的哲學,那么我們就以此為起點。毫無疑問,在洛克那里,平等的概念并沒有簡單地以容忍“所有人的同等的自由”為始終。對洛克來說,平等必然與一個更高的原則相關,即對他人作為有欲求人的“尊重”,而不是僅僅作為自由的熱衷者。在《政府論》(第一卷,第42頁)中,洛克明確承認個人自由的權利超過了純粹的個人獲取,并包含了幫助他人謀生的道德責任。
后面的理解表明右翼自由放任主義的思想僅僅以對洛克的曲解為基礎,而事實上洛克的自由主義對平等有更深刻的理解,即作為尊重他人的范式的平等應與人類的平等得到同樣的關注。這樣,無論從政治上還是經濟上,平等關乎洛克所謂的“互惠的力量與權限”,其中在尊重他人利益的原則下,“沒有人會擁有比他人更多的”不受限制的社會和政治權力。
與自由放任主義相反,洛克的“尊重”觀念要求個人積極關心他人在追求社會利益過程中的利益要求。對洛克而言,權利不在于最大程度的財富積累或任何其它的自我利益的實現,而在于以此我們可以實現對他人的道德責任(參見羅伯特·阿什克萊弗特《革命政治學》和洛克的《政府論》,A.約翰·西蒙斯的《洛克的權利理論》,以及/或者詹姆士·塔利的《政治哲學入門:以洛克為背景》)。正是這個觀念被傳統自由主義者和右翼自由放任主義者(錯誤地)縮小了。
對于洛克而言,個人受到其稱之為理性的“自然法則”的限制,我們憑借這種理性來判斷是非對錯。而且,正是理性使我們獲得自由。也許對于洛克最重要的是,理性建構起社會中互相合作的關系(分別參見《政府論》,第63、172頁)。在《論容忍》中,洛克以此為基礎提出維持社會和平的價值有時候超過了個人權利的價值(176),對公共利益的考量限制并改變了一些甚至是對上帝律法的責任(《論容忍》,186)。這樣,我們可以下此論斷:個人權利對洛克而言并不總是絕對的。
所以,盡管我贊同自由放任主義者和自由黨人的觀點,即洛克在他的政治著作中一再強調個人主義的自由,但我補充一點:右翼資本自由放任主義者和個人資本自由主義者提出的洛克政治理論的個人主義動力問題,在判斷個人財產獲得或使個人主義文化合法化時被夸大了。相反,在自然法則的標題之下,洛克意識到了協助人類生存的責任,包括對那些無以為生的人的施善責任。
因此,洛克的自由主義,就其本意而言,必然主張對個人財富積累的限制。這一公認的限制即洛克的附加條件,這一條件體現了對財富積累的道德限制的雙重含義:“還留有足夠多和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盡管許多自由放任主義者將此作為財富獲取的唯一限定原則,但是,這種道德要求很無力,以至于它在原始資本主義社會中收效甚微。 在界定誰更糟糕以及為何如此時,必須充分考量道德限制的因素。對自由放任主義的辯護者來說,這將是一份艱巨的任務。傳統觀點認為這種附加理論的缺陷在于它的片面性:忽視了自然因素、機會的系統缺失、遺傳因素甚至是純粹運氣之間的不平衡性。這些問題和本文未涉及的其他問題的解決,需要在機會均等原則和更公平的財產分配形式之間尋求均衡,這是可能的和應當的。而這也必將徹底改變右翼自由放任主義的理論。
除洛克以外,影響美國建立此意義上的個人自由的觀念的,還有啟蒙運動所主張的:沒有理性考量和對道德正當的選擇就沒有自由(也稱自治和自主),“道德正當”的概念包含了他人的需要和利益。啟蒙運動思想家讓·雅克·盧梭和伊曼努爾·康德明確地表達了這樣的觀念,自由之意從未限于“他人勿干涉個人”,而是更加寬廣和具體。人之所以為理性人,取決于他追求完全人格而形成規范與目標的能力。這種規范并不局限于財產獲得這樣的外部目標,也不要求偏離他人的需求與欲望。
這才是關于自治的正確概念——人受理性法則的約束,這種道德理性意味著人像看待自己的利益一樣地同等看待他人利益。而以當代自由主義的觀點來看,這卻是一種個人財產防護以至自我擴張的缺失。簡而言之,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都是我們所需要的——如免除他人不當影響的自由,同時也包括與他人在社會中道德共處的自由。個人主義的自由放任主義忽視了后者意義上的自由。
基于以上考察,我們可以相當清楚地看到美國建國者對于自由和自主的理解。比如,托馬斯·杰弗遜認為人的道德是內在的,對公共利益而非僅僅對個人利益的關心,塑造了人的道德,因為人類天然地具有社會性。(1787年8月10日,致皮特·卡爾的信)進一步而言,杰弗遜說道:“個人利益,或是自愛,或是利己主義”完全是被誤導的,“我認為我們與他人的關系構成了道德的分界……嚴格地說,我們對自身沒有責任可言,因為責任的約束需要兩個個體。因此,自愛不是道德的一部分。實際上,它是道德的對立面。它……引導我們不斷地傾向于以破壞我們對他人的道德義務來滿足自我”。(致托馬斯羅,1814年)
杰弗遜的思想也是出于美國建立時期存在于歐洲的不合道德的不平等的驅使。他與詹姆斯·麥迪遜的通信涉及了這個主題,并且杰弗遜也想到了解決之法。在此有必要引述他于1785年10月28日寫給麥迪遜的信中的內容:“這個國家的財富絕對地集中在極少數人的手中……這種巨大的不平等的后果給大多數人造成了極大的痛苦,立法者不能制定過多的措施來細分這些財產……方法之一是收入低于一定百分比免除所有稅款,高出這一百分比則以幾何級數征收更高比例的稅款或財產稅。”
麥迪遜本人,特別是是在聯邦黨人的文件中,經常提出“個人權利”必須與“公共利益”相平衡,否則新共和國會陷入無政府狀態(參見有關該論題的第2、10、43和51號文件)。特別是在51號文件中,麥迪遜發出有力而具有預見性的警告:凡強大黨派可以通過政府機制壓迫弱小者的社會都不再成為一個共和國,而只是一種無政府狀態,一種如洛克所說的“自然狀態”。盡管麥迪遜密切關注“多數人的暴政”,但他闡明的原則卻模棱兩可。而且,麥迪遜將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相提并論,表明后者并非前者之和。(特別參加聯邦黨文件第10、42和46號)
總之,啟蒙運動和美國建立所傳承的自由,從傳統意義上講從來都不是一種“政府(及其組織部門)不干涉個人,也不告訴個人該做什么”、私有財產得到闡釋和理解的徹頭徹尾的個人主義。自由總是包含著我們對他人和社會的道德責任。無論是在過去還是現在,圍繞它的討論僅僅是這種道德責任的程度以及法律(即政府)維護這種責任的力度,而不是作為個人的我們或政府沒有義務增強對彼此和公共利益的責任,包括我們對他人的經濟義務——這一點在我們的社會中顯然沒有受到重視。
但是,無論我們怎么界定道德的邊界,對他人盡責的道德自由觀念正是在晚期資本主義時代丟失的,這也是20世紀 60年代以來的普遍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我們對他人利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人對我們個人的行為也確有發言權——當這些個人行為影響到公共行為和公共利益的時候。成年人可以自己思考這種責任——而非放任——與個體行為之間有著怎樣的關系,如同它們對平等的影響。
那些單方面強調洛克自由原則的自由黨人和自由放任主義者、美國的建國者、對私有財產的辯護或任何其他的政治哲學,都表現出了觀點上的非連貫性。如此有局限的自由觀導致了資本主義的個人主義(甚至是自我陶醉式的)運動,個人與社區和公共利益之間重要而內在的聯系因此喪失(這最終阻礙了左翼政治激進主義的發展)。
同樣地,這場運動偏離了對他人和(或)社會的公認的道德責任而轉向個人自由,這使自由主義的道德世界觀從多元主義轉向了相對主義。同時,運動也消除了那種對美國戰爭的根源性的反對,而代之以實用主義的哲學分析,這一哲學僅從獲勝幾率、戰爭花費和參戰是否明智等方面來對戰爭做出價值判斷。
有人也許會反對如此解讀,比如,他們認為,美國建國者,特別是麥迪遜曾試圖限制民主從而避免大眾“過多的平等”。如此說來,美國憲法是為有產階級而非人民而確立。謝司起義之類的事件很好地詮釋了這種觀點。另外一種反對意見認為,平等對于美國公民來說從來沒有普遍實現過;人人平等只不過是保護精英們免受民眾起義危害的空頭條款;平等充其量只意味著精英的平等。莫里斯·伯曼(Morris Berman)等一些作家提出了第三種反對意見,認為:從一開始,美國就是一個以洛克私有財產權觀念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原始資本主義社會(參見他的作品《美國為何失敗》,第5-10頁)。
我認為這些異議都是正確的。但是,我的分析首先說明的是:沒有對平等的同等的重視,就不會有真正的自由,人們對此已經達成共識——至少在當時的民主著作中如此。如果說在早期的民主著作或者在現實中,財產和金錢成為界定自由的要素,那么我的分析更多地展示了人們對社會物品平等分配的要求以及早期民主領袖的言行不一,到今天亦是如此。上面提到的那些異議并沒有否定我的分析,事實上反而有助于加強民主理論中“自由—平等”的二元命題。
基于以上分析,最佳的政治哲學顯然應當是自由社會主義或民主社會主義的哲學,這種哲學試圖奠基于自由和平等的觀念以及兩者間的辯證關系。共和主義民主已表現出其嚴重的缺陷,我們需要用一個更有效的功能系統來代替它。如此必將引起全國性的討論和運動,但最重要的是會引起對社會制度和經濟政治權力去中心化的關注。政府體制越龐大越復雜,它們離本該為之服務的人民就越遠,就越會濫用已擁有的權力。正如俗語所說,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總之,資本主義的個人主義的純粹自由立場受到歷史的、道德的和一些內在因素的制約。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最明顯而直接的限制在于平等的概念,這個概念存在于洛克、美國建國者以及所有著名的規范倫理學中,同時也存在于啟蒙時代和當今的規范性思想中(如詹姆士·雷切爾斯:《從理性到平等》)。一種后自由主義的、后自由放任主義的觀念或許能重新達到各種價值的平衡,最終的結果將會是某種向社會的回歸,而不是我們在晚期資本主義及其首席代理人那里看到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簡潔而辯證地說:如果沒有對他人的責任以阻止我們為所欲為,那么我們就沒有權利為所欲為。對他人的道德責任和我們的社會聯系必須重建,否則我們不僅會丟掉民主,還會丟掉真正的自由,無論從積極意義還是消極意義來講,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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