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之外,任志強還欠國法制裁
近日,北京西城區對4起黨員干部違紀案件的處理情況進行通報。通報稱任志強多次在微博、博客等網絡平臺和其他公開場合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方面的錯誤言論,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決定給予任志強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仔細查看這份通報:與任志強一起公布處分結果的還有北京教育學院宣武分院院長阮秉剛及副院長三人,分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和警告處分;西城區疾控中心黨委書記趙玲玲及疾控中心主任、副主任三人,分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過處分和警告處分;西城區環保局副局長鄧煥哲和辦公室會計,分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記過處分。
四起違紀案件中,任志強受到的是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處分的等級最高。通報說得很清楚,任志強利用自媒體發布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方面的錯誤言論犯的是政治紀律,而政治紀律是第一位的,如此處置似乎是很恰當,同時也回應了廣大民眾對“任大炮”錯誤言行極端憤怒的民意。
處分通報公布后,任志強本人至今未有任何表態和反應。然而,網民卻不滿意。評論紛紛指出:給予任志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是“罰酒三杯”,太輕了!
留黨察看在黨紀處分條例的五種處分種類中,其嚴厲程度僅次于開除黨紀。對于一般黨員而言,是非常嚴重的處分。那么,網民為何覺得任志強的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輕了呢?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究竟對于任志強本人有多少約束力呢?這得從任志強的身份說起。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與其他三起違紀案件受到處分的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人工作人員相比,任志強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他是黨員,但身處體制之外,是民營企業家。他既不在黨政機關任職掛銜,也不拿政府財政工資,與黨組織聯系也疏遠。從任志強發表的各種反動言論看,其對黨既無忠誠,對黨的理論路線也無信仰。說他是黨員,很可能是以企業家的身份由基層黨組織主動吸納“被入黨”的,其入黨動機是有問題的。對于這樣一個“黨員”,即便是開除黨籍,對他本人亦無多大的影響。
由此,引發一個問題:對于體制外黨員的違紀違規亂作為問題,該如何處分?實踐經驗表明:要讓處分發揮效率,就必須讓受到處分的人付出政治、經濟、社會地位等方面的代價,方可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處分如果不痛不癢,就毫無意義了。
鑒于此,對于體制外黨員的處分尤需注重打好組合拳。在給予黨紀處分的同時,更應該突出法律處罰作用。以任志強為例,僅僅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還遠遠起不到懲戒的作用,還應該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依據其公開發表反動言論情節嚴重的事實,可依據刑法第一百零五條向法院提出訴訟,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此,才能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湖北省羅田縣委宣傳部 王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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