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報——農業部:炒作“非轉基因”賣點違反廣告法。
“轉基因”也好,“非轉基因”也罷,都不過是食品成分的一個“類別”稱謂。無非是,大類、中類、小類,此類、彼類而已。這個“類別”,和尋常的類別相比,只不過增加了些生物科技含量而已。
關于非轉基因食品,換句大白話,就是傳統食品。傳統食品,人類食用了數千年甚至幾萬年。一般來講,傳統食品是安全的,或者說長期實踐經驗證明,是相對安全的。至于說,故意違反食品相生相克規律,或者本來就胃不好,卻使勁吃粗糧而帶來問題,那該另當別論。再者說,從哲學上講,世界上就從沒有絕對安全的事物。為什么要苛求傳統食品呢?
這里,有兩個問題:一是“類別”是否應該標注,二是“類別”是否允許宣傳。
關于標注問題,從目前國內廣大消費者的意愿而言,我覺得絕大多數人都會贊同標注。這個,沒什么需要多說的,依法辦理便是。不標注,是對廣大消費者的不尊重和不負責任。如果標注“非轉基因”成了違法,那在產品上標注“轉基因”是否也屬違法?引申一步講,這是不是等于變相地在誘導,任何食品就不必標注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了?這背后,是何居心?
從道理上講,如果允許標注,就應該允許宣傳。這好比,我賣蜂蜜商品,必然要標注成分,標注產地,標注來源,等等;也可說其來源是椴樹,或者是屬于花蜜等等,包括宣傳它的產地,說說它的特點,有什么問題呢?藥品的成分,應該越詳盡越好。食品,就難道應該相反嗎?農夫山泉,在中央電視臺廣告語中,說自己是大自然的搬運工,這不等于自己的水,其類別完全不同于其他礦泉水嗎?
沒有人講過,宣傳“轉基因”違法啊!怎么宣傳“非轉基因”產品就違法?
筆者有些不解:商品標注成分,包括宣傳其商品的標注成分,尤其是食品商品的成分,以使消費者有更多的知情權、更大的選擇權,怎么就成了“違法”?
“非轉基因成分”,從其本質上講,是不能簡單歸之為“賣點”的,其是食品“成分類別”的標注。在中國目前情況下,一是廣大消費者對轉基因產品心存疑慮,二是廠家生產“非轉基因”食品,是要付出較高甚至是高昂的經濟成本的,客觀講出自己產品的類別特點甚至品質優勢,有什么過錯呢?
讓消費者盡量知曉特點,是廣告的基本功能,只要不是憑空造假。言明食品成分,不是宣傳療效,不是宣傳功效,不需要對人群的生理科學實驗驗證,是客觀的東西,怎么就不能講?
眼下,關于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備受關注,廣存爭議。科學上沒有明確定論,實踐上尚須觀察驗證。沒有人真的反對轉基因技術研發和轉基因產品開發,但大范圍推廣和真正市場化,確要極其慎重。為國人身體健康和民族長遠安全計,尤其是在核心技術尚未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我們無法確認安全時,小心謹慎一些,有什么不好呢?
這里必須指出,習總書記在涉及轉基因食品尤其是關于主糧安全方面的意見,已經講得十分明確,為了中華民族長遠利益和國家生物戰略安全,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廣大老百姓心里,當下也不情愿接受轉基因食品。為什么極少數人還明里暗里地在一意孤行呢?
隨著轉基因技術的進步和成熟,隨著我們真正掌握其功效機理,隨著長期實驗觀察其預后,來讓老百姓慢慢安心放心,再逐步推廣我們自己的轉基因食品,有什么不好呢?
農業部給工商總局為一類產品廣告宣傳可否來發函,估計是創造了一項新的全國記錄。這個費盡心思的尷尬記錄,究竟是誰創造的?何至于此呢?個別人是不是利令智昏了?手伸得長些了吧?
這,究竟是為了什么利益呢?是不是僅僅為了商業利益或者是小團體利益呢?背后有沒有黑手或者勢力在操縱呢?為什么肯如此不顧及絕大多數人民群眾意愿和安全而費盡心機、不遺余力呢?
人們不得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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