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的死緩判決剛被減為無期,這邊她父親又出事了:近日,關于浙江東陽市副市長陳軍向吳英索賄的舉報,經東陽市公安局調查,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涉嫌誣告陷害罪,吳英父親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回想2007年吳英案發時,部分中小企業融資難確有加劇態勢,但因當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及第二年春國務院、全國人大、全國政協皆需“換屆”,致使久拖不決的金融改革只能繼續向前者讓位。這一時期,中國社會的價值訴求“極度混雜”,微博與微信的時興,又恰好為“極度混雜”提供了空前的傳播機會。于是,吳英案由原本是非對錯分明的刑事案件竟嬗變為“政治大案”。
在全社會沉默大多數不敢公開發聲,社會主流價值觀堅守“一退再退”的情勢下,最高法對吳英案的復核過程始終被各種雜音所裹挾。最終,吳英由死刑改判為死緩。不管這背后有多少“糾結”和外部干擾因素,改判對吳英及家人終究是件好事。不過,改判死緩并非意味著吳英無罪,更不等于吳英是被冤枉的。
按照浙江女子監獄之說法,吳英入獄后“表現尚好”,遂于前不久緩刑期滿后,將吳英的死緩判決減為無期徒刑。如果吳英及其家人,能從減刑結果再次感念國家司法的又一次善意,也就不會有后來的“一系列事件”再度上演。
然而,吳英及其父選擇對國家司法“得寸進尺”、不依不饒,顯然過高估計了與某些輿論互相利用的能耐,以至于再次涉嫌犯罪、“自取其辱”。而吳英的代理律師,包括吳英其父,對兩年來國內輿論場和社會大勢的變化渾然不覺,甚至不屑一顧,愣要把早該收場、只是在“特定政治、輿論氣候”下,才能勉強上演的那出“戲文”繼續演下去——實在是低估了今天中國司法堅決打擊一切刑事犯罪的堅定國家意志。于是才有了文章開頭講的那一幕。
既然決定果斷出手,東陽警方估計手上已掌握了吳英等人涉嫌誣告陷害罪的鐵證。假如這些犯罪指控最終被法院坐實,吳英本人將舊罪未除再添新罪,吳英代理律師及吳父亦咎由自取。時至當下,對吳英本人、吳英律師、吳英其父的犯罪指控,已對當事人及全社會產生了新的警示價值:
現實社會中,確有少數刑訟律師自我膨脹,罔顧事實,愣想扮演“反體制英雄”的角色。可回頭看一看,才不到兩年光景,那些搶著“捍衛中國司法公正”,甚至大有“惟我其誰”之勢的刑訟“大律師”們,今天又去了“哪里”?
律師執業遠沒有媒體輿論所渲染的那般崇高,不過是一份養家糊口的職業而已。法制(治)中國,律師正常的執業行為理應得到司法的尊重和保障?,F在,社會已經認可律師在法律框架下為當事人作無罪或輕罪辯護,認為是律師正當的執業權力,甚至覺得就算把律師職業視為“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也沒什么不光彩的。但社會形成客觀認知,決不等于縱容律師違法。正因為中國是個法制(治)國家,律師賺錢固然沒錯,可務必要賺得干干凈凈。不知甚至不屑于在賺到錢后“該收手時就收手”,“出事”——把自己也“裝”進去,注定是早晚的事。
這些年尤其是最近兩年,不少律師已“進去”或已被“邊緣化”,這些案件正告訴律師界包括整個社會一個鐵的事實:好律師與訟棍之間往往只有一念之差、一步之遙。任何社會、任何時間、任何情形下,律師都要把自己關在法律的籠子里,不能知法犯法。
當初吳英案發時,她的家人和媒體一片呼告,將吳英架上道德高地。隨著案件一步步揭開,好比當初的唐慧案一樣,劇情開始反轉,曾經的“正方”成了反方。時過境遷,當初呼告的媒體又開始裝聾作啞不再出聲。
相對于連續數年部分媒體對吳英案的激情澎湃,針對本次吳英等涉嫌誣告陷害罪之新“變故”,這類媒體中的大部分選擇了“遠離是非”。在筆者看來,這是“被迫”的收斂,希望這更是理性回歸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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