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中國漁民與韓國海警在爭議海域發(fā)生糾紛,在中國船舶上,造成一死一傷的涉嫌傷害案件,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歸中國法院唯一管轄。這種情況的涉外法院管轄權,一方涉及到中國漁民人的根本利益,放棄法律適用和法院審理管轄,反映的是國家司法主權的喪失和辱國問題。
國際公約、國際法、國際慣例都表明,船舶上的糾紛爭議,歸注冊地或懸掛國旗所在地管轄。中國漁民與韓國海警發(fā)生在中國船舶上的糾紛,理應視同在中國領土上的糾紛,理應適用中國法律,歸中國法院管轄。
中國海上漁民和韓國的海警發(fā)生矛盾沖突。表面上的起因好似在爭議海域打漁的事情。但是,爭議海域只是爭議經(jīng)濟專屬經(jīng)濟區(qū),并不是一國的領土。不存在侵犯他國領土主權的問題。適用韓國法律和韓國法院管轄,存在司法障礙。
但是,從各種公開的報道上,卻看不到這些。有‘喪權辱國’的嫌疑。
今年是中國和韓國的友好年,中韓兩國人民也有著友好的傳統(tǒng)。韓國總統(tǒng)近期又要訪問中國。中央政法委領導中國的司法機關,應該對此事嚴重關注。并應公開就此事與韓國政府交涉。明確表明此類事件法律適用和司法管轄權的立場。
這種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歸中國法院管轄的案件,涉及中國漁民的切身利益,涉及中國百姓船舶財產(chǎn)安全的重大事件,理應適用中國法律,理應歸屬中國法院管理的爭議糾紛,卻由它國管轄和審理,涉嫌喪失國家司法主權,有辱國嫌疑。
寫信人:李建東
201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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