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大豆油科普知識------請金龍魚公司回答!
核心提示:下面整理的轉基因大豆油科普知識,最適合生產轉基因大豆油的金龍魚公司回答,不知道金龍魚能得幾分?
(2)為了保證金龍魚公司生產的轉基因大豆油符合衛生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轉基因食品……不得對人體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性健康危害”的規定,你們必須保證使用“不得對人體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性健康危害”的原料加工。
(3)如果金龍魚公司同意意見(2),金龍魚公司必須對他們加工轉基因大豆油時使用的原料,即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進行必要的檢測,確保他們使用的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不能含有毒、有害、致過敏物質?(4)證人舉證事實:國內外許多學者檢測研究證明,而且孟山都公司自己也承認,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含有相當高的有毒草甘膦殘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謝物)殘留量。國外學者還證明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還含有劇毒POEA(表面活性劑,草甘膦除草劑輔佐劑,使草甘膦除草劑易于侵入細胞)。
轉基因大豆草甘膦殘余量水平對人類生育有毒性,請問金龍油公司:你們是否了解這些情況?(5)再問金龍油公司:你們對你們加工轉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原料加工之前,是否對其中含有的化學品殘留量進行檢測?
(6)再問金龍油公司:你們對你們使用的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原料加工之前,是否對其中含有的有毒草甘膦殘留量、有毒AMPA(草甘膦代謝物)殘留量,劇毒POEA(表面活性劑,草甘膦除草劑輔佐劑)進行了檢測?再問金龍油公司:如果你們說進行了檢測,請向法官提供你們的檢測報告,告知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原料中有毒草甘膦殘留量、有毒AMPA殘留量,劇毒POEA殘留量各自在什么范圍之內?
(7)再問金龍油公司:你們對你們加工的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成品,是否對其中含有的化學品殘留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如何?(8)再問金龍油公司:你們對你們加工的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對其中是否含有有毒草甘膦殘留量、有毒AMPA殘留量,劇毒POEA殘留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如何?
(9)再問金龍油公司:你們對你們加工的金龍魚轉基因大豆油,對其中是否含有活的轉基因片段是否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如何?(10)證人舉證事實:意大利學者曾經對轉基因大豆加工轉基因大豆油逐工藝流程對是否存在活的轉基因片段進行檢測,結果發現一直到轉基因大豆油成品油為止,都檢測到活的轉基因片段!
再問金龍油公司:如果你們生產的轉基因大豆油成品中也存在有活的轉基因片段,你們能夠保證對消費者健康不造成危害嗎?(11)再問金龍油公司:你們是否了解衛生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 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于對應的原有食品”的規定?
(12)再問金龍油公司:為了保證你們生產的轉基因大豆油符合衛生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 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于對應的原有食品”的規定,你們必須保證使用“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于對應的原有食品”的原料加工。你們是否同意這種意見?(13)再問金龍油公司:你們是否知道你們加工轉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原料,其“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是否高于對應的原有非轉基因大豆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
(14)再問金龍油公司:你們進行過什么樣的檢測與科學研究,有什么科學證據如何證明你們加工轉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高于對應的原有非轉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15)本證人前邊在(4)款下已經舉證的事實,即國內外許多學者檢測研究證明,而且孟山都公司自己也承認,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含有相當高的有毒草甘膦殘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謝物)殘留量,而中國非轉基因優質大豆不含有任何這樣的有毒草甘膦殘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謝物)殘留量,也不含有更加劇毒的POEA(表面活性劑,草甘膦除草劑輔佐劑)。
這就證明金龍魚加工轉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不是高于對應的原有非轉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而是顯著低于原有非轉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因此,依據衛生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 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于對應的原有食品”的規定,金龍魚加工生產的轉基因大豆油涉嫌違法!
請問金龍魚公司:你們是否同意這樣的認識?如果不同意的話,請提供你們的科學證據與理由!(16)證人舉證事實:國外學者檢測研究結論:
傳統大豆有益健康抗癌異黃酮比轉基因大豆高12-14%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潛在過敏源比非轉基因大豆高27%
請問金龍魚公司:你們是否了解這些情況?(17)鑒于上述事實,金龍魚公司是否同意金龍魚加工轉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不是高于對應的原有非轉基因大豆油不符合于衛生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 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于對應的原有食品”的規定!
(18)再問金龍魚公司:你們進行過什么樣的檢測與科學研究,有什么科學證據如何證明你們生產的轉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高于對應的原有非轉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19)如果金龍魚公司沒有進行必要的檢測與科學研究,沒有充分的科學證據證明他們生產的轉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高于對應的原有非轉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那么也證明金龍魚加工生產的轉基因大豆油涉嫌違法!
(20)金龍魚公司從建立之日期,本應當堅持使用優質、高營養、無毒的中國非轉基因傳統大豆為原料,加工生產有益于中國人民持續安全、健康、生存與繁衍的優質、高營養、健康的非轉基因傳統大豆油,卻偏偏選擇使用有害于中國人民安全、健康、生存與繁衍的孟山都劣質、低營養、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生產“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較差的轉基因大豆油,對揭露他們的郭成林先生發揮他們的影響加以陷害,證明金龍魚公司不是一個對中國人民持續安全、健康、生存與繁衍負責任的企業,而恰恰相反!結論:
如果金龍魚公司沒有進行必要的檢測與科學研究,沒有充分的科學證據證明他們生產的轉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高于對應的原有非轉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那么被告人郭成林撰寫了標題為《金龍魚,一條禍國殃民的魚!》的文章,在自己的QQ博客發表,無論被多少網友轉載與贊同,不但不能構成“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罪”的依據,反而證明郭成林是維護中國人民持續安全、健康、生存與繁衍揭露轉基因食品危害的義士,理應立即無罪釋放!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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