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鄭緒華:郭成林被控損害商業信譽罪依法不能成立!
金龍魚轉基因油披露者——郭成林被控損害商業信譽罪依法不能成立
作者:鄭緒華
來源:華律網
http://lawyer-zheng.66law.cn/lawyer_viewlawarticle.aspx?id=6400
【摘要】郭成林所撰文章只是對金龍魚轉基因油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客觀的評價,即便其評價可能因其知識局限和當今社會科技水平無法對未知領域給出科學、準確的評斷而顯得不夠準確,可能也會有失偏頗,但其本身并未捏造虛假事實來支持其上述觀點或評論。況且轉基因油是否對人類安全無害尚無定論,因此,郭成林的上述言論只應作為一種觀點爭鳴,且其本身還具有關愛國人食品安全的初衷,理應得到寬容和理解,而不應動輒入罪,侵害公民的言論自由。
【筆者語】
法律不能苛求其治下的每一個個體對其所說的每一句話,每一個評論,每一個判斷都給出充分真實的證據,這樣將對言論自由起到滅頂的傷害。
郭成林所撰文章只是對金龍魚轉基因油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客觀的評價,即便其評價可能因其知識局限和當今社會科技水平無法對未知領域給出科學、準確的評斷而顯得不夠準確,可能也會有失偏頗,但其本身并未捏造虛假事實來支持其上述觀點或評論。況且轉基因油是否對人類安全無害尚無定論,因此,郭成林的上述言論只應作為一種觀點爭鳴,且其本身還具有關愛國人食品安全的初衷,理應得到寬容和理解,而不應動輒入罪,侵害公民的言論自由。
【案情簡介】
因在天涯、搜狐等網絡上撰文抨擊金龍魚轉基因食用油存在影響人體安全等缺陷的郭成林先生,于2010年10月23日被深圳警方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并于2011年6月3日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因被控同一罪名而出庭受審。
據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稱:2010年8月,郭成林所就職的北京贊伯營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贊伯公司)與山東魯花集團簽訂了《營銷策劃咨詢協議》,魯花集團委托贊伯公司進行魯花堅果調和油營銷整合服務,支付180萬元人民幣,贊伯公司指派被告郭成林負責此項目,郭成林根據魯花方面的介紹,提煉出魯花的主要競爭對手金龍魚存在轉基因產品影響生育能力、采用化學浸出法提煉殘留有致癌物質、摧毀中國大豆產業鏈等缺點,撰寫了標題為《金龍魚,一條禍國殃民的魚》的文章,于2010年9月15日發表于天涯、搜狐等網站論壇及其個人QQ博客,點擊率超過80萬,給金龍魚造成損失達58萬元人民幣。
【辨析】
一、損害商業信譽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刑法的上述明文規定,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告人有意圖針對明確的商業機構實施損害其商業信譽的主觀故意;
2、被告人客觀上實施了捏造虛假事實,并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予以散布的行為;
3、被告人的上述行為給其意圖針對的商業機構的商業信譽造成實質損害,并達到法定標準。
二、郭成林實施了哪些針對金龍魚公司的行為?
根據本案中公訴機關起訴書所稱,郭成林對其針對的金龍魚公司實施了如下行為:
1、根據北京贊伯營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贊伯公司)指派,聽取了山東魯花集團(以下簡稱魯花公司)代表關于金龍魚轉基因油可能存在問題的介紹;
2、在聽取魯花公司代表關于金龍魚轉基因油可能存在問題的介紹的基礎上,將金龍魚轉基因油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提煉,并撰寫文章在天涯、搜狐等網絡上發表。
三、郭成林是否實施了捏造虛假事實的行為
1、郭成林聽取魯花公司代表關于金龍魚轉基因油缺陷問題的介紹的行為,不屬于捏造行為,因為此時郭成林還處在對目標的觀察和材料搜集過程中。
2、郭成林就金龍魚轉基因油所存在的問題撰文發表。
據網絡所載,郭成林所撰《金龍魚,一條禍國殃民的魚》一文的主要內容是:一、金龍魚在中國取得了400多億的銷量,幾乎壟斷了中國食用油市場;二、金龍魚的成功是靠一條全球轉基因大豆產業鏈,金龍魚在南美等地擁有轉基因大豆和菜籽油種植基地,然后將這些轉基因食品運到中國加工成油餅;三、金龍魚的轉基因食品成本極低,在中國的營銷徹底催毀了中國農業的大豆產業鏈,東北原本的非轉基因大豆基本上被摧毀;四、金龍魚大豆油使用化學浸出法,這種工藝能降低成本,缺點是產生兩種物質——鉛汞和反式脂肪酸等致癌物質;五、金龍魚油存在轉基因產品影響生育能力。
公訴機關若要以損害商業信譽罪起訴郭成林,則必須證明郭成林具有捏造虛假事實的行為。換言之,公訴機關必須證明郭成林所言內容不僅是不真實的,真實的事實另有詳情;還需證明郭成林故意使用虛假事實來完成觀點的論證。現逐一分析如下:
(1)金龍魚在中國取得了400多億的銷量,幾乎壟斷了中國食用油市場。
上述內容只是一個客觀事實,而且嚴格來說,只是一個觀點或評論,并非構成觀點或評論的事實證據。因此,郭成林并未因此言論而捏造本不存在的虛假事實。且公訴機關并無證據證明金龍魚存在相反于上述郭成林所述內容。
(2)金龍魚的成功是靠一條全球轉基因大豆產業鏈,金龍魚在南美等地擁有轉基因大豆和菜籽油種植基地,然后將這些轉基因食品運到中國加工成油餅。
此部分內容述及金龍魚如何將轉基因大豆和油菜籽制作成終端金龍魚轉基因油的過程。相信金龍魚公司也不會否認這一點,因而該內容并無任何捏造之處。同理,且公訴機關并無證據證明金龍魚存在相反于上述郭成林所述內容。
(3)金龍魚的轉基因食品成本極低,在中國的營銷徹底催毀了中國農業的大豆產業鏈,東北原本的非轉基因大豆基本上被摧毀。
此部分內容述及金龍魚轉基因油因其低廉的成本對國內東北原始大豆油產業的損害。此部分的關于金龍魚轉基因油對東北原始豆油產業影響后果的準確性,相信除了國家和中央政府當局以外,其他的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法給出更明確、更準確的判斷。法律不能苛求其治下的每一個個體對其所說的每一句話,每一個評論,每一個判斷都給出充分真實的證據,這樣將對言論自由起到滅頂的傷害。相反,公訴機關負有舉證責任來證明,郭成林所述的內容與事實相反。顯然,公訴機關并未完成這項工作。
(4)金龍魚大豆油使用化學浸出法,這種工藝能降低成本,缺點是產生兩種物質——鉛汞和反式脂肪酸等致癌物質。
關于這一點,就連金龍魚方面的委托代理律師參加庭審時也承認說,金龍魚作為國內市場占有率很高的品牌和大企業,其產品質量完全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鉛汞殘留等指標均低于國家規定的上限,還有相當部分產品已不含鉛汞殘留。也就意味著,郭成林所說的金龍魚轉基因油存在鉛汞和反式脂肪酸等負面殘留的評價是真實的,并非捏造虛假事實。至于鉛汞和反式脂肪酸是否會致癌,公訴機關并未舉出相反的權威的結論。也即是說,不能排除該物質可能致癌的結論。從而,并無確鑿證據證明郭成林所言的致癌物質等言論是捏造事實,而非個人評價。
(5)金龍魚油存在轉基因產品影響生育能力。
同于前述(4)所論,目前并無權威的機構排除金龍魚轉基因油影響生育能力的結論。故而,郭成林的上述論點并非捏造事實,而是個人觀點評價。
綜上所述,郭成林雖然受贊伯公司指派,從事針對金龍魚公司的市場競爭的策劃活動,但其所撰文章只是對金龍魚轉基因油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客觀的評價,即便其評價可能因其知識局限和當今社會科技水平無法對未知領域給出科學、準確的評斷而顯得不夠準確,可能也會有失偏頗,但其本身并未捏造虛假事實來支持其上述觀點或評論。況且轉基因油是否對人類安全無害尚無定論,因此,郭成林的上述言論只應作為一種觀點爭鳴,且其本身還具有關愛國人食品安全的初衷,理應得到寬容和理解,而不應動輒入罪,侵害公民的言論自由。
四、結論
公訴機關指控郭成林犯損害商業信譽罪證據不足,對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郭成林應被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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