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渤海漏油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要求海洋局刑事控告公開信
申請人認為,康菲公司渤海漏油已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國家海洋局系國家主管機關,請向公安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控告,啟動刑事調查程序,使刑事司法機關迅速介入該起事故調查。
申請人:賈方義(筆名博浪沙),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
工作單位: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 職務:律師
要求事項:
要求國家海洋局依法向刑事司法機關對康菲公司提出控告,啟動刑事司法調查程序。
事實和法律依據:
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下簡稱康菲公司)自2011年6月4日以來,發生并一直持續至今的渤海19—3石油開采平臺漏油事故,造成渤海灣污染面積高達5500平方公里,使渤海海洋生態遭到嚴重破壞,大量養殖戶及海洋漁業損失據各方面估計超過10億元。
在媒體、公眾紛紛質疑、指責聲中,康菲從違規操作到惡意隱瞞和欺騙,以對中國海洋石油資源掠奪和破壞性開采的方式,放任其所導致的渤海灣環境污染日益擴大,已造成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
國家海洋局公布了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的調查分析認為:造成此次溢油的原因從油田地質方面來說,由于作業者回注增壓作業不正確,注采比失調,破壞了地層和斷層的穩定性,形成竄流通道,因此發生海底溢油。
油田的B平臺沒有執行總體開發方案規定的分層注水開發要求,B23井長期籠統注水,無法發現和控制與采油井不連通的注水層產生的超壓,造成與之接觸的斷層失穩,發生沿斷層的向上竄流,這是B平臺附近海域溢油事故的直接原因。此外,B23井注水出現異常,理應立即停注排查,卻沒有果斷停注,造成溢油量增加。
而C平臺則沒有進行安全性論證,擅自將注入層上提至接近油層底部,造成C20井鉆井過程中接近該層位時遇到高壓發生井涌。同時,還違反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要求,C20井表層套管過淺,發生井涌時表層套管下部地層承壓過高,造成原油及鉆井泥漿混合物側漏到海底泥砂層,導致C平臺附近海底溢油。
申請人認為,康菲公司渤海漏油已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國家海洋局系國家主管機關,請向公安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控告,啟動刑事調查程序,使刑事司法機關迅速介入該起事故調查。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此致
國家海洋局
申請人:賈方義(博浪沙)
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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