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兒童乞討的現象劇增。走在街上,時時可以看到地攤上有成年人攜帶兒童乞討。這里面,有迫于生計的,有不幸被拐賣的,甚至有被拐賣后弄殘被壞人脅迫乞討的。這些令人心酸發指的事情,引起了人們的關心和憤慨。關心憤慨之余,人們亟思有以解決。可是很多人又往往不得其道,只是亂嚷嚷而已。他們的情緒可以理解,但是頭腦卻又跟不上。例如所謂“青年作家”韓寒,二月十一日在博客上發表《乞》一文,嘴里喊著要“立法”、“立法”、“立法”,很多人不明所以也跟著喊“立法”、“立法”、“立法”,這種壯觀的場面,令人啼笑皆非。
《乞》文有這樣兩段:
最近微薄上看見說有人將小孩拐走以后弄殘,專門用于乞討,突然間想起幾年前老是在街上臥在木板小車上的殘疾兒童沿街乞討,不知道是不是他們。看到網上有人提出,其實法律早已規定,禁止脅迫兒童乞討。公安部也表示,看見有人脅迫兒童乞討要報警,但問題是,我也算有豐富的被乞討經驗,但我還真沒見過有人當場脅迫者兒童乞討。所以,我覺得法律應該禁止任何兒童參與乞討,不管他有沒有收到脅迫或者是親生父母生計所迫,凡有,兒童參與乞討的一概違法。而且這不難實施,因為所有的乞討地方都是人群聚集地或者交通繁忙路口,按理有著足夠的警力。只要你立法,我相信人民群眾有足夠的覺悟和憤慨讓這個國家沒有一個兒童行乞。……我們都希望禁止兒童行乞能最終被寫進法律,能最終被嚴格執行,雖然孩子被拐賣,很大一部分并不是去乞討而是被賣給別家,但無論如何,總要從最容易解決的問題開始。
韓寒說“看到網上有人提出,其實法律早已規定,禁止脅迫兒童乞討”,足見他對兒童保護連基本常識都沒有,更沒有興趣去查看法律,只想怎么輕松討巧。靠這種知識程度和態度,怎么能討論得了社會問題?社會問題是需要研究的,社會問題的解決是需要學問的,不是光憑一腔情緒和感想就可以應付得了。即如兒童乞討問題,要主張立法禁止,前提必須是法律闕如。但事實上,在現行法律中,早就明文禁止兒童乞討。
按《刑法》第二六二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再按《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可見,不特是脅迫,即便是誘騙或利用兒童乞討,都屬違法行為。而兒童無民事行為能力,換句話說,只要帶著兒童參與乞討,就可按法律論處。這就是為什么和未成年發生性關系,無論是自愿還是強迫,均以強奸定罪的緣故。
既然《刑法》、《未成年保護法》早已明文禁止兒童乞討,那么,現在再主張什么“立法”、“立法”、“立法”,甚至一窩蜂搞什么網站投票或什么正反互辯,豈非脫褲子放屁?這不是無知的胡鬧嗎?
至于韓寒說“只要你立法,我相信人民群眾有足夠的覺悟和憤慨讓這個國家沒有一個兒童行乞”,好像一立法就萬事大吉了,這更是幼稚的笑話了。這就好比穿衣服,第一顆扣子錯了,下面的就都錯了。——《刑法》、《未成年保護法》實施多年來,還是有這么多兒童乞討,可見“徒法不足以自行”,古人之言,早就見及矣!
《乞》文后面有一段答問:
所謂的提高國家經濟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本質改善,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才是一個空的命題,它可以被套用在被強拆甚至被強奸上,它需要不可預計的時間,有個不可執行的標準,一個空泛的愿望是不能用來解決現實問題的,更不能用于阻礙解決問題。……如果能立法禁止兒童乞討并執行,就能從根本上杜絕前者的發生。如果說傷害到了自愿乞討的兒童或者自愿帶兒童乞討的家庭,會導致餓死很多人,那就必須傷害到,任何法律的制定一定會傷害到利益群體,哪怕這個利益群體是弱勢群體,否則我們無法進步,無法真正的保護到弱勢群體。
這些話,可謂憨態可掬。第一、我們知道,乞討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貧窮,通過提高國家經濟水平,提高社會保障能力,當然是消滅貧窮、杜絕乞討的根本路徑。這條路徑,看起來“空”,但卻可以將其做實,比如督促政府改善分配關系、制定保障規劃等等,逐漸消滅乞討現象。第二,所謂“如果說傷害到了自愿乞討的兒童或者自愿帶兒童乞討的家庭,會導致餓死很多人,那就必須傷害到”,這意思是說,如果立法導致自愿乞討的兒童餓死,那就必須讓他餓死,“否則我們無法進步”。這個邏輯太有意思了。按照前面韓寒“它可以被套用在被強拆甚至被強奸上”的思路,那我們也可以說,城市規劃強制拆遷如果導致很多農民失去維持生計的土地,甚至去死,那就必須讓他去死,因為任何政策的制定,“一定會傷害到利益群體,哪怕這個利益群體是弱勢群體,否則我們無法進步,無法真正的實現城市化”;也可以說,計劃生育政策如果導致很多嬰兒胎死腹中,那就必須讓他去死,因為任何國策的制定,“一定會傷害到利益群體,哪怕這個利益群體是弱勢群體,否則我們無法進步,無法真正的保護中國人口”。……這種犧牲論、代價論、阻礙進步論,且不說是當代酷吏的口吻,且不論對與錯,光從邏輯和立場上,就可使反對強拆的他、反對計劃生育的他進退失據、自我掌嘴,這種頭腦,又怎么能討論社會問題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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