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獲罪的例子古今中外從沒有絕跡。只是,2013年05月10日 “中青在線”發出署名文章“爆粗口的孔慶東敗訴了”http://zqb.cyol.com/html/2013-05/10/nw.D110000zgqnb_20130510_4-02.htm ,卻又使人不由不驚嘆“特別是”所謂法律維護的是怎樣的一種權利意識。
漢奸的標簽是不能隨意貼,但是漢奸之行卻又如此肆無忌憚、奸行無糾,“特別是”法律如此傾向性態度與選擇性執法又將為許多莫名歡慶與盲目樂觀的人們上一堂現實的冷冰冰政治課。
還是應了我們此前講過的話,所謂法律,絕對具有強烈鮮明的階級性。它絕對只為特定人群服務,而又會著意打擊與某種特定社會意識形態與并行理念相悖的所屬人群。
要想打擊你,即使你出于社會公義、為了國家與民族利益而對某些人和事有所不滿或深感憤慨,卻又看不到作為國家公器的法律對此發揮效力而不得不爆粗口,其實僅表示一己與一時之憤的情緒化表露,但你就要為此付出被法律的代價。而再想放縱你,即使你對這個政府或是政檔具有怎樣的激烈之辭,又或有著怎樣的以所謂普世化接鬼目的作著怎樣不遺余力的顛覆與羞辱,卻都會安然無事。詭異嗎?但它實實在在發生著,并且還一直被演繹著。
于是,你不得不驚嘆,人與人還就是不同。所謂“特別是”之世還就就是會有特殊之人,更會有特殊之事。
以所謂法律對具有不同思想的人,對服務于人民大眾這個既定人群利益的與不斷普世“特別是”的統治者行政理念相悖逆的人作出打著法律幌子的打擊,從而達到那樣一種他們樂見的政治局面,也算“特別是”之后詭異政治的一種創新之舉。其實,此也太屬正常不過。由于此次對孔慶東所使用了所謂的法律手段,迫使我們不得不結合法律多講幾句。法律本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什么是法律?法律的本質是什么?對于這個問題,一切剝削階級的思想家、法學家都沒有作出過正確回答。只有馬克思主義才對法律這個十分重要而又復雜的社會現象給予了科學的解釋。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在剖析資產階級意識形態時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雖然馬恩導師的這一論斷是針對資產階級法律而言的,但對于我們了解一切類型法律的本質和特點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這一原理首先告訴我們:首先,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在階級社會中,由于階級利益的根本對立,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社會各階級共同意志的表現,而只是在經濟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反映。因此,法律絕不是超階級的,它具有強烈的階級性。階級性是法律的基本屬性;另外,法律所具有的其它屬性,則是從屬于其階級性的。
我們不得不說,針對孔慶東因言獲罪的敗訴一案,在當下“特別是”社會,其實更反映了某些上層當權者意志的體現。
我們還能看出,中青報在報導此事時明顯具有強烈的傾向性與幸災樂禍的心態:“孔慶東一審敗訴,所傳遞的最明確信號是,不管你名頭多響、平時作風多粗野,一旦罵人就該承擔法律責任。”如此,我們不禁想問,即如:“不管你名頭多響……一旦罵人就該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單論這個“罵人”,“特別是”以來還少嗎?即便是對新中國的締造者,開國領袖毛澤東,這個依靠繼承而來的政權可曾對抱有陰險惡毒心理無恥與瘋狂謾罵與污蔑攻擊毛澤東的那些人作出過怎樣的法律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即據現行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誹謗罪,一般情況下是“告訴的才處理”,也就是說即使犯了誹謗罪,也是被害人提起訴訟,法院才受理,而惟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而應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那么,對于“特別是”以來人民領袖毛澤東受到的被謾罵、誹謗與純屬不實之詞的莫須有攻擊,這個國家的哪一級人民檢察院為此提出了公訴?
針對因言獲罪一事,2010年7月29日《南方周末》曾作出《杜絕“因言獲罪”,保護公民的言論表達權》http://www.infzm.com/content/48268的呼吁。 “公民只要不存在故意或嚴重疏忽,其發表的言論即使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譽造成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當感覺“因言獲罪”對其力主推動社會依其意志而發生變革不利時,他們就明顯反對因言獲罪的罪名設定與由此而導致的法律行為。而此次針對孔慶東因言獲罪一事,怎么卻不見了“南方系”的反對與抨擊之聲?
由此可見,無論言論與行為,還是所謂的法律手段,都具備有強烈的階級意識與服務、打擊對象。所謂“特別是”的詭異政治現象與法律階級性就有機的得以充分體現。
一個事實無法回避,那就是“特別是”社會有無漢奸第五縱隊?如果沒有,罵人為漢奸自然不對;但如果客觀存在,卻又從沒有受到過法律處理,那么,它反映了一個什么事實?
對于某些明顯違背與有損于國家與民族利益的事,有人是只做不說;對于最能反映中國人民共同意志的利國利民之舉,有人還就是只說不做。更有特殊之人連說都免了,那么,對于上述的人與事,“特別是”法律又分別作出過怎樣的處理?而今次偏就瞄準了孔慶東作法律處理了,為什么?打擊孔慶東又是出于怎樣一種不能說出口的卑劣目的?
孔慶東的身份已絕不是北大教授那樣簡單。對于客觀擁有左右不同政見的“特別是”社會來說,孔慶東收獲的支持與反對人群顯而易見,在此不贅。但百度介紹孔慶東時有這樣一句話:“孔慶東是堅定的民族主義者,經常發表時評,曾遭新華社點名批評和中聯辦不點名批評……”因為民族主義,曾遭遇主流媒體點名批評與“特別是”體制內的不點名批評。這句話才當令人深思。
還可以假想,倘使孔慶東也是以教授之身,不遺余力宣揚普世國際化思維,而絕不是什么為“特別是”之后大肆非毛、反毛現象作正義抨擊,放棄“特別是”主流與普世接鬼派、極右化勢力一貫非議與抨擊的所謂狹隘思維民族主義,他還會受此“特別是”法律的敗訴嗎?
法律打擊孔慶東,其實就是別有用心的殺雞儆猴。是為了給人們看的,是為了對社會顯示一種態度。而此,正好印證了我們此前的判斷:通過對特定人,特定事件的不同處置,就正好印證了什么才是所謂“特別是”。孔慶東因為罵漢奸之語被敗訴也絕對是“特別是”的一個政治符號,這足以提醒更多人們怎樣認定“特別是”。
特定時代的法律非但能反映出這個時代的內在本質,譬如任聽嘴上唱著怎樣的高調,實質上卻是另外的作為;還能更真實反映出這個特定時代某些當權者精蠅的口是心非本質。
即如“中青報”報導此事的文章中所說:“關凱元為這件‘小事’較真,只是想證明:‘要自由,也要法治;權利不是等來的,而是爭取來的!’”此話雖然對于關凱元而言由于“特別是”的詭異本質是被印證了的,還更應為關凱元以外的、為真正的公平、正義、相對平等社會能獲得而奮斗的每一個人所牢記與努力爭取!
絕沒有被賜予的權利,尤其是在詭異的“特別是”!
關鍵字:孔慶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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