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會出現“太原警察暴行”現象?
郝貴生
據最近媒體報道,12月13日,一女農民工因討薪在太原遭到龍城派出所民警毆打和侮辱后,死在該所內,其丈夫也被打斷四條肋骨,行動受到警方限制。目前涉案民警已被停職,檢察機關已立案偵查。那么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剛剛通過的依法治國的重要決議僅僅一個多月,為什么還會發生如此之嚴重的事件呢?官方的有關報道把這一事件定性為“粗暴執法”。但僅僅是“粗暴執法”嗎?為什么在當今從中央到地方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依法治國”,作為國家執法機關的公安部門和具體執法人員的“人民”警察仍然不依法辦事而“粗暴執法”呢?其深層次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
一、私有化和市場化改革是這次事件的深層次的首要的最根本的原因
“太原警察粗暴執法”的直接導因是河南省一女農民工討薪。那么我們在譴責“警察粗暴執法”的同時,必須深問一個問題:為什么會出現“農民工討薪”現象?而“農民工討薪”現象已不是個別。自改革開放以來,年年都發生。因農民工討薪發生的農民工與老板、農民工與警察沖突的群體性事件更是層出不窮。這次農民工討薪直接導致的結果是農民工因警察“粗暴執法”而死亡。而現實中的相當多的農民工討薪過程中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一些人無可奈何選擇自殺甚至與欠薪老板同歸于盡。此類事件每年媒體上都有報道。我相信,而沒有被披露出來的類似事件還多得是。那么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什么會出現如此之多的欠薪討薪現象呢?
從理論上講,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基礎是公有制。生產資料歸全民和集體所有。所有的勞動者在企業和集體中都是社會的主人。社會主義公有制實現按勞分配原則。工人和農民按照這一原則領取自己的勞動報酬。理論上不存在拖欠勞動者報酬的現象。中國前三十年的社會主義實踐中,也確實是建立的真正的社會主義的全民和集體所有的公有制,盡管由于種種原因,還存在許多問題。但實行的是按勞分配原則。因此在實踐中也基本不存在拖欠工資和勞動報酬現象。
但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的改革開放實踐中,最大的變化就是把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直接或間接改為私有制。就全民所有制而言,幾乎所有的地方國有企業都改為所謂的民營實質是私營企業。幾乎所有的農村集體所有制都因“小崗村”而變相變為土地私有制,只有華西村、南街村等極少數村莊還在堅持社會主義的集體所有制。同時自90年代之后,又根本改變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體制而實現市場經濟原則。這種市場經濟原則的最大顯著特點就是把幾乎一切社會資源都通過市場來調節。而這種資源一是物的資源(不僅包括勞動產品,也包括土地、礦產和一切生產資料),二是人的資源即勞動力。當農民單純依靠土地以單干方式生存根本抵不過依靠現代化的工業方式的狀況出現之后,迫使大批農民拋棄自己的土地,離鄉背井到城市特別是大城市為私營或國有企業打工。這就是中國改革進程中出現的特殊現象即“農民工”現象。他們身兼二重身份,一是農民,因其戶口還在農村,家中或多或少有部分土地,家中部分成員還在依靠單干方式從事農業生產。二是工人,因其是在社會化大小不同的現代企業中從事商品生產。他們在私營企業中的地位與資本主義國家的工人完全一樣,把自己的勞動力完全出賣給雇主、不占有任何生產資料,完全受私營企業老板支配,實現按資分配原則。他們所獲得的工資就是馬克思《資本論》中所揭示的必要勞動時間創造的價值,其剩余勞動創造的價值完全為不同層次的雇主所占有。由于實行市場經濟原則,即使名義上還是全民的國有企業招收的農民工也不是原有性質的企業工人。他們與企業管理者的關系也完全是雇傭關系,基本與私營企業別無二致。目前中國幾乎所有的基建工程的一線工人都是農民工。他們完全或基本上享受不到原有國有企業普通工人的主人地位和基本權利。中國當今無論是大城市、超大城市還是中小城市,都遍布著數量極其龐大的農民工隊伍。他們用自己的辛勤勞動創造了無數的社會財富,他們為改革開放以來的城市發展特別是大城市、超大城市的發展做出不可磨滅的貢獻。任何一個有正常思維的人都能夠切實感受到。城市的每一步發展、每個角落和領域都浸透了農民工的血汗。離開了農民工,整個城市就會處于癱瘓或半癱瘓狀況。然而他們卻享受不到城市人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特別是子女的受教育權等。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的農民工是中國當代社會勞動量最大、最辛苦、最低層的普通勞動者。
由于中國當今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私有化和市場化的程度越來越高,整個經濟發展完全拋棄了計劃經濟的特征。因此在每個具體項目的招標、開工和建設過程中必然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因此大多是在資金或資本不完全到位的情況下盲目進行的,同時一個項目建設又涉及到相當多的企業或部門包括政府部門的參與。因此馬克思揭露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存在的各種坑蒙拐騙現象也幾乎貫穿于中國當代各種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由此導致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資金運轉的種種斷鏈現象。而參與者都要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不受、少受損失。由此導致實際的受害者大多是權力、資本相對弱勢者。茅盾先生的小說《林家鋪子》揭露的中國舊社會大魚吃小魚、小魚吃嚇米的現象就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經濟運行的顯著特征。而中國農民工是整個經濟運行和項目建設中的最低層和最弱勢者。其基本工資受層層盤剝之后,已經低得非??蓱z。即使這樣,當由于各種具體原因導致這種資金斷鏈現象出現時,受害者最終還都要轉化到農民工身上。這就是中國農民工遭受欠薪和討薪的最深層次的經濟根源。太原女農民工討薪固然有其具體的特殊原因,但與三十年來全國各個地方的農民工討薪的共同原因都在于此。因此,我們在譴責“太原警察粗暴執法”的同時,更要譴責造成“農民工討薪”現象的深層次的經濟根源。不根本改變和糾正改革進程中私有化和市場化的錯誤傾向,社會不公還會更加嚴重,貧富差距還會繼續拉大,社會矛盾還會繼續激化。作為這種矛盾重要表現之一的農民工討薪現象還會繼續發生,由此遭到類此太原警察粗暴執法現象還會繼續出現。
二、黨和國家部分權力變質變色是這次事件的第二個根本原因
中國憲法規定了中國的政權性質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部門、公檢法系統都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其根本性質是人民政府、人民公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其功能就是最大程度地保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最大利益和基本權利,最大程度地鎮壓各種危害和敵視人民和社會主義事業的國內外敵對勢力。能夠真正做到這一點,就說明我們的黨和國家機器的性質仍然是“人民”性質的屬性、是紅色的屬性。反之,就說明黨和國家權力的性質和顏色不同程度地改變了。
農民工幾十年來為國家、社會做出了極其巨大的貢獻,沒有農民工幾十年來的辛勤勞動,不可能有中國當代經濟發展的巨大成就。然而他們確實是中國當代社會的最低層,從事著各種條件最差、又苦又累又臟、報酬又低的工作。中國傳統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欺弱怕強、欺善怕惡”的心理導致現實生活中部分強權、強勢者常常把農民工當作欺壓的對象,由此導致農民工的許許多多的基本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作為“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的國家機器的各級政府、公檢法等應該最大限度地為農民工服務,最大程度地保護他們的各種權益,打擊一切危害和侵犯農民工利益的行為和壞人。農民工主動討薪完全是合理合法的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行為。那么各級政府和各種公檢法機關、公檢法人員應該利用手中的權力,最大程度地支持和保護農民工的這種基本權益,而且我們欣喜地從媒體上得知,一些地方的公檢法人員已經開始站在農民工的立場上幫助農民工討薪。而太原的個別公安機關和個別警察卻不是這樣。他們對農民工為太原市的城市建設做出的巨大貢獻視而不見,卻自覺不自覺地站在農民工的對立面,把農民工作為專政對象,任意毆打、欺凌、侮辱農民工,由此導致農民工的死亡。為什么這個派出所的警察對手無寸鐵的農民工特別又是一個女農民工如此“深仇大恨”呢?其身上還有一絲一毫的“人民”警察的味道嗎?究竟是什么環境和原因造就了如此低素質的警察隊伍呢?也許這個警察有滿腹的牢騷和怨氣,因為他認為是在執行上級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
自上屆黨中央把建立社會“和諧”作為奮斗目標之后,各級政府特別是公檢法系統的一個極其重要任務就是“維穩”。而在他們看來,造成社會不和諧、不穩定的原因不是私有化、市場化導致的社會不公、貧富差距拉大,而是老百姓行使正當的上訪、討薪、游行、罷工、集會等基本權利。因此拿出超過軍費的所謂“維穩”經費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力圖壓制、瓦解、鎮壓群眾的上述行為,甚至連人民群眾自發紀念開國領袖毛澤東的各種活動他們都要阻止、反對和鎮壓。近些年來,他們利用公檢法特別是利用警察隊伍威脅、恐嚇、阻撓、壓制人民群眾各種正當行使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的活動還少嗎?甚至對他們中的某些人以莫須有的罪名拘押、逮捕和判刑。在他們看來,不管白貓、黑貓鎮住老百姓的上述行為、維護表面的社會穩定就是好貓。“太原警察粗暴執法”恰恰就是他們以“法律”的名義“維穩”的重要表現。某些警察在具體的所謂“執法”過程中也強調農民工要采取“依法”的途徑討薪,而不要聚眾、上訪、集會。但任何一個處在弱勢地位的正常人都從現實生活中切實感受到,當你依靠理論、道理、法律與強權、強勢者打交道時,他根本不與你講道理、講法制。記得前兩年網上流傳這樣一個段子即:“你和他講道理,他和你耍流氓;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講法制;你和他講法制,他和你講政治;你和他講政治,他和你講國情;你和他講國情,他和你講接軌;你和他講接軌,他和你講文化;你和他講文化,他和你講孔子;你和他講孔子,他和你講老子;你和他講老子,他給你裝孫子!”這就是我們今天現實生活中的形象寫照!其根本原因是什么呢?就是具有強勢地位的部分權力的性質和顏色變了。
從毛澤東1949年提出“兩個務必”和“不當李自成”思想以來,他一再把防止我們黨和國家變質變色作為共產黨人的重要任務。他老人家晚年的繼續革命理論就是“兩個務必”和“不當李自成”思想的延續和深化。但是隨著文革后這一理論的徹底否定,全黨徹底放松了對變質變色的警惕。但社會主義歷史階段兩個階級、兩條道路、兩條路線的激烈斗爭是不依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整個原蘇聯的徹底垮臺就是從政權的局部變質變色發展為全局性的變質變色。習近平2013年7月訪問西柏坡時就重申毛澤東的防止黨和國家變質變色思想,實際也就是承認中國當今仍然存在變質變色問題。中國當代官場腐敗現象愈演愈烈的事實確鑿無疑地證明我們黨和國家的部分政權已經變質變色。掌握部分權力的腐敗者不可能站在大多數的人民的立場上,必然站在既得利益集團的立場上。同時一部分事件中的農民工欠薪的最終根源和罪魁禍首恰恰就是政府本身。不僅直接與經濟活動打交道的某些政府部門如此,就是不直接打交道的公檢法系統也是如此。近幾年揭露出來的政法系統如此之多的腐敗者不正是說明他們所掌握的權力變質變色了嗎?如原天津市檢察長李寶金與房地產商王小毛的相互勾結就是整個官場官商勾結的一個典型案例和縮影。
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表現。當權力變質變色、執法者已經不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時,他能夠與普通老百姓平等地講“社會主義法”嗎?他口中的所謂“法律”,已經不是人民意志的“法”,而是少數既得利益集團意志的“法”。象李寶金這樣的檢察長能夠真正“依法”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嗎?2013年上海法官嫖娼事件不也是說明法院的局部權力變質變色嗎?以此辦案,能夠有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嗎?最近,內蒙古呼和浩特的胡格吉勒圖冤案的形成也絕不單純是原該案直接經辦人的問題,而是整個公檢法系統偏離人民立場的結果。近一年來,山西省、太原市揭露出來的官場腐敗者名列各省市前茅,誰能夠保障山西、太原就沒有漏網者呢?當這些掌握國家執法權力的公檢法的權力者要直接間接維護既得利益集團的根本權益時,必然要求具體的最基層的執法人員行使各級領導的所謂“維穩”指令。這才是發生“太原警察粗暴執法”的又一根本原因。不堅持和貫徹毛澤東關于防止黨和國家變質變色的一系列思想,不鏟除其產生的各種土壤,就不能從根本上防止和杜絕類似“太原警察粗暴執法”現象。
前不久發表在《紅旗文稿》的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王偉光同志的文章中再次闡發毛澤東的人民民主專政思想。社會主義的國家權力特別是作為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檢法系統最重要的職能就是分清敵友我,就是對人民實行最大的保護和對敵人的專政。如果我們當今社會連最基層的普通農民工的基本權益都不能得到保障,甚至把他們作為專政對象,這還是社會主義的公檢法嗎?還是人民民主專政嗎?人民民主專政的核心是對人民實現最廣泛的民主,也是毛澤東繼續革命理論中的重要內容之一。筆者希望全國各級公檢法系統不要單純從個別執法人的具體細節和方法上認識這次事件,而要從社會主義公檢法的性質即人民民主專政和立場的高度總結其經驗教訓。四中全會決議中強調以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指導“依法治國”,對公檢法系統所有人員進行毛澤東的人民民主專政思想教育,就是進行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教育。幾十年來公檢法系統已經基本上沒有這種教育了,取而代之的是抽象的“法學”實質是資產階級的法學思想。這也是導致公檢法系統部分權力變質變色的思想根源之一。公檢法系統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是沒有錯誤的,但要搞清楚誰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真正根源,誰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真正的主力軍?究竟誰是依靠的對象,誰是真正打擊的對象?只有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才是真正的維護社會穩定。近些年來,人民群眾自發的以各種途徑、形式紀念毛澤東的活動越來越高漲就是人民群眾自覺做社會主人的表現。他們才是使中國長治久安的真正的物質力量。全黨全國真正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旗幟,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科學社會主義道路,才有真正的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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