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從當今中國腐敗的含義、錢物來源、本質、根源幾方面闡述了筆者的認識。筆者認為當代中國腐敗的錢物都來自于公有財富及屬于現代和未來中國人的自然資源。其本質是:公有財產及共有的自然資源被私有化過程中,官員及其他公職人員侵吞(貪污)或與社會上新生資產階級分利(賄賂)的行為。最后,筆者從政治上、司法上、政策上、組織上、思想上等方面分析了當今腐敗的根源后,提出一些遏制腐敗的建議。
目錄
一、當今中國腐敗的含義。
二、當今官員貪賄的錢物來源:
1、公有企業私改過程中行賄受賄的錢物來源;
2、征地賣地開發房地產過程中行賄受賄的錢物來源;
3、國家及國企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行賄受賄的錢物來源;
4、貸款發放過程中行賄受賄的錢物來源;
5、稅收征管過程中發生行賄受賄的錢物來源。
三、當今腐敗的本質:
1、當今腐敗的本質;
2、辦理貪腐案件挽回的損失只占腐敗造成損失的冰山一角;
3、當今腐敗與美國腐敗的區別;
4、當今腐敗與前30年干部腐化墮落的區別。
四、當今腐敗的根源:
1、政治根源—西化派的私有化改革;
2、司法根源--立法和執法有意向新生資產階級的利益傾斜;
3、政策根源—以GDP為核心的干部政績考核政策加快了腐敗的蔓延;
4、組織根源--領導壓制對腐敗現象的揭發和案件的查處;
5、思想根源—推銷“一切向錢看”的價值觀和糜爛的生活方式;
6、經濟根源--高物價“迫使”謀取額外收入;
7、榜樣示范--上級為下級樹立了“楷模”。
五、遏制腐敗的建議:說明靠強化法制和機構監督越反赿腐的道理;
1、反對續續私有化,禁止變賣土地礦山,切斷腐敗的主要錢物來源;
2、修改刑法等法律;
3、采取多種防腐措施;
4、把最高的監督權交給人民;
5、從思想上、生活上、經濟上營造廉潔的環境;
6、自上而下公布官員及其直系親屬國內外財產,并說明來源。
小結
腐敗是絕大多數人深惡痛絕的社會現象。什么是腐敗?中國改開后腐敗錢物來自何處?當今中國腐敗的本質是什么?其產生的根源是什么?怎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腐敗?現將本人近來一些認識整理出來,與網友共同探討。
一、什么是腐敗?
“腐敗”在法律上沒有專門定義。江澤民在1993年8月對“反腐敗”作出了布署后,1994年3月檢察長向全國人大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以下簡稱《報告》),第一次把“反腐敗”斗爭列入檢察院的首要工作。當時腐敗的罪名包括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偷抗騙稅、假冒商標等。此前這類案件列入“經濟犯罪”中。1999年起《報告》將上述罪名列入
“職務犯罪”,僅限于貪污賄賂、瀆職罪,仍列首位。2002年3月~2013年3月的《報告》,把查處貪腐案件排到第二、三位置,更重視查處維穩需要的“刑事案件”。
筆者認為,把當今社會現象中的“腐敗”定位為“公職人員—主要指官員--貪污受賄”,比較接近老百姓的理解。行賄是受賄之源,是賄賂行為不可分割的子行為,因而腐敗應當包括行賄在內。這樣當今中國的腐敗是指“公職人員—主要指官員—貪污受賄及向官員行賄以獲得額外利益的違法或犯罪行為”。這里不包括向醫生送紅包、向教師送禮,因為患者繳了醫療費、家長繳了學雜費,接受醫治和教育并沒有獲得額外利益,應屬于紀律和道德的范疇。
二、當今官員貪污受賄的錢物來源
貪污的錢物來自財政或公有企業,最終來自于全民。受賄的錢物表面是私人給的,實質也來自于民。何以見得?分析下列行賄受賄類型便可得知:
1、公有企業私改過程中行賄受賄的錢物來源。
自從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偷換成“國有企業”后,全民的財產就被代表國家的政府占有。而政府將權力交給企業主管部門,實際掌控在相關的局長,或分管的縣長、市長,乃至第一書記手中。在對公有企業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及最后私有化“改制”過程中,確定承包指標、獎金數額、租金多少、包或租給誰、股份分配、資產評估后核銷多少銀行貸款、對企業最后作價及將企業賣(送)給誰,都由這些掌權人拍板。那些承包租賃人、控股人、企業收購人給權力人送錢物,只是他們后來獲得大量獎金、股權、乃至企業全部財產的一部分。所以此類行賄錢物來自于全民或集體。如阜陽飛龍皮革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楊曉明,1994年因涉嫌偷稅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阜陽地區專員王懷忠“從中協調”,使其取保候審。楊給王送6萬元。此后王又“協調”,使楊低價收購了阜陽制革廠和飛龍公司。1997年王又力排眾議,將凈資產3800萬元的阜陽市肉聯廠交由楊托管,10個月后原有資產流失殆盡,還新增債務2500萬元,國資凈損失6300萬元。案中對王為楊收購和托管國企,是否得到好處雖未交待,但從王案結論“財產不明480萬元”可推測:楊給王遠不止6萬元。顯然,給王的這些錢只是低價收購和托管國企,流失國資6300萬元(其中相當部分流入楊的腰包)中的一小部分。又如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1999年受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劉志遠請托,幫助其收購貴州中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權,收受500萬元,也是低價收購獲利的一小部分。可見此類行賄受賄的錢物都來自于全民。
2、征地賣地開發房地產過程中行賄受賄的錢物來源。
前30年城市土地,包括公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居民宅基及道路等公共土地都是國家所有。國有土地都無價,任何人無權將土地賣給私人。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自留地和農民宅基也是集體所有,只能經批準劃撥調整,不能出售。國家建設如需征用,不僅要付出補償費用,還要安置相應數量的農民。被征用后的城市土地同樣不能賣給私人。城市房屋多為公有(包括房管部門和單位的房產),少數為私有。公有房屋的建房權歸政府或單位所有。改開后首先將土地的使用權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然后通過土地使用權貨幣化,并允許將40~70年的使用權以出讓金形式賣給私人使用;再然后進行“房改”,把政府和單位管理的公房廉價賣給居住者,實現了公有房產的私有化;最后把建房、賣房及其定價權拱手讓給房屋開發商。地方政府通過批準建房用地,從中收取的“出讓金”及相關的稅費。開發商通過提高房價把出讓金和稅費轉嫁給購房人。開發商利用掌控的定價權猛抬房價牟取暴利。房價越高,政府獲得的出讓金及稅費也越多,官商雙得利。于是官幫商推動房地產熱。第一步以“舊城改造”為名強令拆迀民房,將無價的土地高價賣給開發商,拆平房建樓房擴大銷售利潤;第二步強征城郊農民上地,用“國家建設”的征地標準,低價征入,存于國土局管轄的“土地儲備中心”。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眼變為國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實際是“以政府權力,侵占農民產權”的行為。付出少量拆遷費和平整費用后,以高于征地補償十幾倍、幾十倍價格賣給開發商。因土地出讓的實際價格隨地段、建房用途(商用房占地最貴,住宅次之,工業用房占地更次)差異很大,如用每畝2~3萬元(包括安置費)從農村購入的地,可向開發商收取幾十萬元、一百多萬元,甚至幾百萬元。
大幅度的彈性價決定權掌握在國土局長、分管縣市長手中。但小官怕大官,地級市、乃至省級一、二把手也可示意定價。還可以減免出讓金及相關稅費。于是開發商向權力人送錢送物,就成了他們的生財之道。因為房價并不因送錢而降低,相反送錢越多,與同地段送錢少的開發商相比,帶來的利潤越多。而失地農民從此失去自身及子孫后代養命的生產資料。他們與城市拆遷戶一樣,還要付出數萬、數十萬元搬上新房。原有的無房戶及子孫后代再也享受不到“建在無價土地上”的公房了,許多人一輩子成為掙錢還債的房奴。可見,為獲批土地行賄受賄的錢物,其原始主人是市民和被征土地的農民。如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杰,在廣西自治區政府任主席期間,1994~95年指示南寧市政府將該市繁華地段的85畝土地,批給銀興房屋開發公司,并將地價從96萬余元/畝的評估價壓到55萬元/畝。還要求建行廣西分行為銀興公司發放貸款7000萬元。該公司周坤給成克杰好處費2021萬元。而周坤呢?僅土地出讓金就少支付3485萬元,加上獲批的繁華地段,和省去的7000萬元融資成本,超額利潤就更多了。
難怪“2000年以來省部級貪腐案半數涉房地產”、“群體上訪60%與土地有關”了。
3、國家及國企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行賄受賄的錢物來源。
前30年公共工程及全民企業的工程款項由財政撥付。預算超支要追究原因,節余全額上交。大型工程是由指定的、具有相當資質的建筑安裝企業承建。如缺乏技術,可組織攻關、協作,缺少設備可以調撥。大型施工企業也是全民所有,利潤上交財政。無須競標、更無承包一說。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除個別貪污者外,無需為工程總價高低而行賄。改開后國家或國企工程由財政或國企出錢,理論上是全民的。而承建者呢?即使是大型國有公司都是自負盈虧,如實行承包或租賃制,則工程結余主要歸包租人。私營施工企業利潤全額歸己。能否獲得造價較高的工程承建資格,直接關系到施工企業及其承包、租賃人或老板的經濟利益,所以不惜行賄發包方的有權人。至于行賄成本,可通過高估造價、偷工減料填補。受賄人得了好處,必然讓其敷衍過關。因為工程是國家或國企主辦的,所以行賄錢物也來自全民。原鐵道部長劉志軍的親信丁書苗,于2007~2010年,指使他人與負責鐵路工程招標項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償方式幫助中標。丁通過劉干預招標,幫助中鐵十局等23家公司中標50多個鐵路工程項目,總額1788億元(是2010年全國鐵路投資總額7074億元的1/4),后向中標公司收取1.5%~3.8%的“中介費”,共30余億元。丁為劉所托之事化去4900萬元(間接行賄)。不言而愈,4900萬元是在30億元“中介費”支出的,而“中介費”又在全民的鐵道部所付的1788億元工程總價中支出的,因為中標的公司不可能做虧本的項目。
許多地方都為爭項目“跑部錢進”,除了爭政績,可能更在乎工程中的“油水”吧!
4、貸款發放過程中行賄受賄的錢物來源。
銀行貸款主要來源于存款人。為保證存款兌付,一方面貸款總規模不能突破,才能保證全國的物價穩定;另一方面,所貸款項必須保證按時足額償還。銀行除審查申請人償還能力外,還常用財產抵押、擔保等方法加以保障。如果所欠貸款不能按時足額收回,儲戶都來提現,銀行就要吃虧。房地產等高利潤行業,自有資金遠遠不能滿足賺錢的需求,于是不惜對有權人物送小錢,以從銀行獲得大額貸款,才能實現其超額利潤。由于四大銀行都是國有,而控制放貸規模、審核還貸能力及抵押手續的權力卻掌握在個人手中。只要使權力人得到小利,突破規模、缺少抵押、甚至根本沒有償還能力照樣可獲巨額貸款。無論是超規模放貸,還是壞帳(貸款收不回),中央銀行都可通過增發貨幣彌補商業銀行損失。假如某商業銀行超放1億貸款,或有1億貸款收不回。此時所有存款人都來取款,必有1億元存款不能兌現。這時央行通過印鈔向商業銀行增發1億貸款(稱為再貸款),商業銀行獲得1億貨幣后就可以向存款人兌現。沒有商品保障增發的貨幣必然引起通貨膨脹。可見,由“批準超規模放貸和缺少償還能力貸款”的行賄受賄,造成的損失最終由全國人民買單。如原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恩照,收受星美傳媒有限公司及重慶長豐通信公司董事長覃輝行賄80.95萬余元,幫其向原建行北京分行申請到6億元貸款、解除未到期貸款抵押擔保。又如原云南省省長李嘉廷,(令銀行)空手(無抵押)批給情人徐某貸款三千余萬元,不能追回。所發生的損失必由央行增發貨幣,引發物價上漲,全國人民買單填平。
5、稅收征管過程中發生行賄受賄的錢物來源。
稅款看似財政的錢,表面上由“納稅人”貢獻,實際上所有流轉稅款都加到商品售價中轉嫁給消費者了。所以真正的貢獻人是全民而不是“納稅人”。那種“納稅人養活了政府”的說法是騙人的,實質上是全國人民向政府提供了財政收入。任何商品售價都是以包含“法定稅率”確定的,賣方必然按含稅額出售,而不可能將偷稅額讓利于買方。買方也就負擔了所偷稅額。經營者以少量錢物賄賂執法者,以實現偷稅目的。行賄總額是偷稅獲利的一部分,所以行賄的錢物最終來自全民。
如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賴昌星,1995~99年用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等貨物274億元,偷逃應繳稅額140億元。他是通過“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折人民幣3913萬元”實現的。他一方面送給一線領導,只求“當做不知道”,不求發話護航。行賄的最高職務是時任公安部副部長、兼負責邊房和打擊走私的“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副組長”的李紀周,送其人民幣100萬元,美金50萬元,港幣3萬;另一方面買通關鍵崗位上的海關干部。行賄款支出只占偷稅所獲超額利潤的0.28%。而走私進口的貨物按國內市價賣出,其偷逃的稅款已由買主買單,最終轉嫁給廣大消費者。可見其賄賂款也源于老百姓。
綜上所述,無論是私有化改制、土地出讓及礦產變賣、國家及國企工程承包、違規貸款,還是偷逃稅款等過程中發生的腐敗行為,都是把全民、集體創造的財富或屬于全民、集體及其后代的資源(土地、礦藏),通過官員之手轉賤賣給新生資產階級過程中實現的。即當代中國腐敗的錢物都來自于公有財富及屬于現代和未來中國人的自然資源。其中貪污是官員侵吞公有財富的行為,結果可使自己直接成為隱性資產階級,如以配偶子女名義經商。因為權力越大,直接經管財物的可能性越小,越缺少“職務上的便利”,故貪污的比重較小;行賄受賄是新生資產階級為獲得這些財富與資源,與權力人分利的行為,權力人也可假配偶子女之名成為隱性資產階級。所以賄賂是腐敗行為的主要部分。此外,還有司法及行政執法人員受賄、擴編提干過程中行賄受賄等腐敗類型,這些是上述經濟類腐敗的派生類型。其行賄錢物最終以大罪化小錯或提干后再收受賄得到補償,最終也來自全民財產或資源。
三、當今腐敗的本質
1、當今腐敗的本質。
由上述行賄受賄的錢物來源分析可見,當今中國腐敗本質是:公有財產及屬于現代和未來中國人共有的自然資源被私有化過程中,官員及其他公職人員侵吞(貪污)或與社會上新生資產階級分利(賄賂)的行為。一方面假如沒有“小錢換大錢”的可能,新生資產階級不可能把錢白白送給官員;另一方面假如官員不掌控將公有財產及“生財必須的自然資源”賤賣的權力,官員也不能“以權換錢”。可見,行賄和受賄是私有化過程中互為因果、不可分割的“兩個子行為”。也是中國特色的私有化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因為僅有最高層“將公有經濟和自然資源私有化”的意圖,沒有千千萬萬地方官員的運作,龐大的公有經濟不可能在十幾年內被私人鯨吞的,更不能將全民當代及子孫共有資源轉為私有。分利活動中官員雖得小頭,但可向多人“賣權”成為家族式的超級富翁。其結果造就了當代中國官僚資產階級和新生資產階級。那么,在通過“錢權交易”實現私有化的過程中,全民損失有多大呢?
2、辦理貪腐案件挽回的損失,只占腐敗造成全民損失的冰山一角。
上文對各類腐敗只列舉了個案賄賂及所造成損失的數額。事實上,辦理貪腐案件挽回的損失,只占腐敗造成全民損失的冰山一角。據統計,1998~2012年的15年,全國查出貪污受賄挽回的經濟損失合計1017.8億元,
而全國公有經濟及資源流失的實際損失呢?
⑴據報道,1982~1994年全國國有資產損失與掛帳9438億元。
1996年全國全民工業企業12.76萬個,至2002年只剩2.94萬個。此后“國有工業企業”已不被統計,而以“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取代;1999年全國集體工業企業165.92萬個,規模以上4.26萬個。2003年規模以下已不被統計,規模以上只剩下2.25萬個。2004年起“規模以上集體工業企業”也不被統計了。1996~2003年全國被私有化的國營工業企業至少為9.82萬個,集體工業企業179.78萬個(以1998年數字為基礎)
。1996年后的損失應高于1994年前,故公有企業改革及改制損失估計在2萬億元以上,大部分轉入私人腰包。但此間,僅在2002年高檢《報告》中反映1998~2002年的5年中查辦危害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犯罪的國有企業人員84395人。只提及國企經營中侵占國資的人數。未提及“改制”賤賣中,收購人行賄和官員受賄的人數,更未提及國企的賤賣損失總額。
⑵全國房地產商的所有者權益(資產減負債的余額),從1998年的4669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87261億元,14年增加了82592億元。
這筆錢是售房款扣除包括土地出讓金、行賄在內的全部成本及各項稅費后的余額。表示開發商從城鄉居民的土地供給者和購房者手中,除給政府和官員個人外,14年凈賺了8.26萬億元。主要是通過抬高房價牟取的暴利所得;
2004~2013年的10年內土地出讓價款高達16.17萬億元,
而給農民的征地補償只是其中的幾十分之一,其余都是農民的損失。購房者及失地農民損失估計達20萬億元以上。
⑶1998~2012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196.9萬億元,其中“國有項目”按30%估計為59萬億元,
這些工程都包給施工單位承建。據業內人士反映,土建工程按總造價回扣5%左右,配電工程10%以上,就連大型設備采購也達1%,而城市綠化工程一般行情是“三三制”,即成本、利潤和送禮各占1/3。平均回扣按5%估計,15年賄賂也達2.95萬億元。
⑷1990年全國貨幣發行總量(M2)1.53萬億元,占當年GDP的81.9%。至2012年M2增至97.42萬億元,是當年GDP的187.6%。按1990年的水平,即使不扣除GDP的水分,2012年全國僅應發行42.53萬億元,
實際多發行了54.89萬億元,超發行129%。除去25.85萬億元因增加外匯儲備增發的貨幣外,其余29.04萬億元貨幣主要通過超額發放貸款投向社會的。最終通過物價上漲,老百姓買單,才能達到貨幣與商品的平衡。
⑸僅就2010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增值稅剖析:全年主營業務收入69.77萬億元,平均稅負按5%估計,應提取增值稅3.49萬億元,實際只提取了1.12萬億元。
估計偷逃稅額2萬億元以上。而售出商品的價格均按所含法定稅額確定的,偷逃的稅也轉嫁給消費者承擔。僅就以上5類賄賂分析,全民利益損失高達數十萬億元,其中相當多的部分進入兩個剝削階級腰包,而通過反腐敗挽回的損失僅為0.1萬億元。此外還有難以用貨幣表示的損失:如以“舊城改造”為名,把舊城大部分乃至全部仍可居住多年的房屋拆除,把新建幾年、十幾年立交橋及樓房炸毀。把道路、下水道及生長幾十年的樹木等舊城設施創光挖盡。既損失了當初建造時耗費的無數資源、能源和時間,也破壞了舊城經數百年積淀的歷史文化。用再多的金錢也不能換回。另在擴城造城運動中,每年占用幾十萬公頃的農田,迫使中國向外國進口7千多萬噸糧食(2012年)。一旦受到制裁,將會發生嚴重的饑荒。屆時即使縮城還農,也無法耕種了。因為原有耕地上,經數萬年形成的表土被埋失了。可見貪官們得好處,只是全民財產、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損失的九牛一毛!
3、當今中國腐敗本質與美國腐敗的區別
美國把政治游說的資金列入腐敗的范圍,政治游說為了拉票爭取席位,其資金來源于競選人所在財團。它是壟斷集團間為獲取較多的政治利益,以便當選后施行的經濟政策向本財團傾斜。此類腐敗是大資產階級集團之間的利益再分配。不同于私人侵吞公有財產及資源過程中,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因為美國的財產和資源早就私有化了。2004年全美因腐敗受到聯邦政府指控的公職人員大約在1100人左右。從1983~2004年的20多年間,官員腐敗的數字年際差只在幾十人。2004年每百萬美國人口被指控腐敗約3.7人。
而中國當年僅貪賄大案涉案達35031人,每百萬人口涉案26.9人,同比為美國的7.3倍。
4、當今腐敗與前30年干部腐化墮落的區別
前30年也有干部貪污受賄的腐敗行為。解放初曾任天津地委書記和專員的劉青山、張子善分別貪污救災、救濟、水利等款項1.84億元和1.94億元舊幣(折現在的人民幣1.84萬元和1.94萬元),被處以死刑。
其時也有少數不法資本家對公職人員行賄,以達到“偷稅漏稅、盜騙國家財產、偷工減料”等牟取暴利的目的。黨中央毛主席及時發動了針對干部的反貪污等“三反運動”,和針對資本家的反行賄等“五反運動”。迅速遏制了剛開始蔓延的腐敗風。一場運動管了二十多年。此后貪污200元就定為“貪污分子”,屬于“地富反壞右”的壞分子,列為專政對象。對于受賄處理也很嚴格,如某縣一位公社副書記,為一個販賣當地土產的商人開了證明,收受價值幾十元的衣物,被處以留黨察看、降薪2級的處分。農村干部多吃多沾,社教期間就要做檢查、被批判。文革期間公檢法停止運轉,領導干部主要犯路線錯誤,而貪污腐敗現象極為少見。前30年的貪腐現象雖然也是化公為私的行為,是在公有制經濟逐漸壯大和鞏固的背景下發生的,是逆社會潮流、受到潮流阻擋的社會現象。因而腐敗的規模(人數、錢數)越反越小。而當代“錢權交易”是在全社會“化公有為私有”的大趨勢下發生的,不但順應頂層設計的社會趨勢,而且成為私有化改革不可缺少的環節,所以越反越腐。同是“腐敗”,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具有不同的本質。
四、當今腐敗的根源
1、政治根源—西化派的私有化改革。
最初解散人民公社,分田到戶。在農村造就了“千百萬小生產”,使其“每時每日產生資本主義”。當時出現發了小財的“個體戶”。但畢竟每戶農民占有的生產資料極少,不可能把養命的土地讓給小財主,因而不能形成百萬元、千萬元、億元級的資本家,只停留在“萬元戶”水平上。后來把著眼點轉向城市。先通過“雙軌制”,即企業產品執行計劃和市場兩種價。按計劃價買產品,再按市場價倒賣出去,便可從中發財。既可削弱國營經濟,又可使“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從事倒賣多數是不務正業的人,他們為了買到計內價的產品,就給控制計劃的干部送上錢物,再經倒賣賺取更多的錢。中國的“腐敗”大概從這里開始。當時一些倒賣煤炭及緊俏工業品的人,后來成了“企業家”。正如群眾所說“不三不四發大財”;另一部分倒賣人是官員或子女。因為企業干部要巴結上司,或怕上級報復,于是無需收禮,有求必應。此種現象稱為“官倒”。
89年后不敢明白張膽地用允許官倒等方法侵吞國有資產。一方面全面放開物價;另一方面先后實行兩輪承包、股份制改造,最后干脆來個“國退民進”--私有化改制。但當時中國沒有那么多的財主能買得起數以萬億計的公有資產:1995年僅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凈資產(總資產減總負債后的余額):國有經濟為1.23萬億元,集體經濟0.36萬億元。也就是說國內私營業主要拿出1.59萬億元才能全買下公有工業企業,完成工業的所謂“改制”。但當年私營和“股份制工業企業”的凈資產只有0.21萬億元。如按原價賣出更不可能完成“改制”了。是不是用儲蓄存款買國企呢?非也:1995年的儲蓄2.19萬億元,至1999年增至5.96萬億元。是不是房地產商用手中的資本購賣公有工業企業呢?也不是:1998年房地產商的凈資產才0.47萬億元,他們的資本全用于賺更多錢房地產業了。
那么私營及股份制企業“這條小魚”,如何能吃得下比它大6.6倍的公有工業企業“大魚”呢?只有“以賣為名,以送為主”,送給公有企業的領導成員或外地老板!這份額外財產給誰?表面上公開競爭,買方開價。實際上暗箱操作:看誰給主管局長、分管縣長、市長甚至第一書記送的錢多。此時頂層關心的是“國退民進”的進度,而不是國企少賣了多少錢。相反各地政府紛紛壓制工人們安置的合理要求,采取截訪、動用警力等手段,頂層并未制止。而對賤賣過程中賄賂案的查處,高檢報告中只字不提,只提改制前國企人員的貪污。企圖用改制前國資流失掩蓋賤賣損失。以此背向傳遞了頂層“默許賤賣過程中賄賂行為”的信息。這類腐敗成就了新生資產階級的原始積累,實現了西化派的“搞垮公有經濟,將其財產轉移到新生資產階級之手,完成資本主義化”的“戰略”意圖。再后來,新生資產階級隊伍要發展壯大,僅憑國企積累不夠。于是把眼光轉移到自然資源上去:大肆侵吞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變賣礦藏。通過強制性的房地產開發和竭澤采礦,把屬于子子孫孫的生存資料,轉化為當代新生資產階級的財富。在此過程中開發商們為獲得廉價土地不惜重金賄賂有權官員。而頂層呢?用“GDP增長率”“城市化”“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收入”等政績指標壓地方各級官員。絕大部份國企賣光,拿什么增加GDP和財政收入呢?缺錢怎么能完成超規模的投資呢?迫使地方把著眼點放到土地上。頂層關心的是下級政績指標完成情況,只要結果,不要過程。從中也透露出頂層容忍征地拆遷過程中的腐敗行為。只是不要激起太大的民怨,否則只好“丟車保帥”,以平民憤,實現穩定了。
2、司法根源:立法和執法有意向新生資產階級的利益傾斜。
⑴官商同案,寬商嚴官,保護新生資產階級。查看刑法不難發現,對官員和“民營企業家”犯罪的處罰顯然偏袒后者。受賄的立案起點5千元,行賄的立案起點1萬元,是受賄起點的2倍。2011年刑法對受賄罪按貪污罪處罰,貪污(或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索賄的從重處罰”;而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就是說官員收受行賄人10萬元以上,最嚴可處死刑;但對官員行賄的人,不論賄賂多少錢物,最嚴只能判處無期徒刑。例如原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副組長李紀周收受賴昌星等人約折人民幣460萬元,以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被到處死緩(其中玩忽職守罪最高判7年有期);而賴昌星行賄李紀周等多人3913萬元,因行賄罪只判到處了15年有期徒刑。執法中,查處行賄案力度大大小于受賄案,如2001年共立貪污受賄案36447件,只立行賄案1906件,只占貪污受賄案的5.2%。
這種立法和司法的傾斜顯然違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表面上表明“對干部要求更嚴”,實質上有利于促使“政府成為新資產階級的代言人”。因為新資產階級只要首次賄賂官員得成,那么你(官員)如果再敢查處我的違法行為,我就檢舉你。因為你收我的“受賄”比我對你的行賄處罰重。況且我還可以說你“索賄”或沒有“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不至于受處。如因行賄獲批繁華地段土地,并減免出讓金,所建的房屋賺了大錢。但因批準手續齊全,就算不上“謀取不正當利益”,故不能定為“行賄罪”。隨著行賄額加大,官員被新資本家的繩索趆捆赿緊,不得不聽命于新資產階級。被腐蝕的官員增加到一定比例,政府就被資產階級控制了。如同美國政府已被金融寡頭控制一樣,這正是西化派所期望的。此外,新資產階級犯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不論偷逃多少稅款最嚴只能判無期徒刑;對偷逃的非進口環節的國內稅種,不論數額多大最多只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如賴昌星走私案值共計人民幣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39.99億元,只判了無期徒刑。對“貸款詐騙罪”最多只能判無期徒刑,處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原云南省省長的李嘉廷,因受其他人賄賂2168萬元被判死緩。但“(通過銀行)批給情人徐某貸款3000萬元,不能追回”并未處理。而套取巨額貸款的獲利人連名字都不公布,更不要說處理了。
⑵刑法中多處含糊用語,留給執法人很大的處罰彈性,滋長執法腐敗。立法中通過含糊的詞句,如“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以上”等,給“以權控法”留有很大的空間。既可以為嫌疑人用錢向黨政及執法權力人換取輕判創造條件,還可以利用法定彈性打擊政敵。如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以受賄544萬元、行賄8萬元,財產不明161萬元判處死刑;而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受賄677萬元,判無期徒刑。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胡案不比劉案重,但處罰卻重了兩個級別。又如原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收受錢物人民幣115萬余元。其中有兩塊手表折價的45萬元,被判12年有期徒刑。而他的后任張恩照受賄415萬元,是前任受賄額的3.6倍,只比王多判3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
⑶立法腐敗難以排除賴昌星案中賴是首犯,且潛逃國外。潛逃期間,2000年9月~2001年6月,法院對其中167起案件、269人作出判決。判處死刑8人、死緩6人、無期徒刑17人。但首犯引渡后,于2012年只判了無期徒刑。開創了首犯輕判,脅從重判的先例。其間,2009年的刑法第153條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死刑。但到2011年經修正的刑法153條已將“五十萬元以上”改成“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的含糊字句,并將最高處罰由死刑降至無期徒刑。由此,在2012年審判的賴昌星,適用2011年新刑法免于死刑。如有通天的后臺修改刑法,那就是“立法腐敗”了。此外,高層發話,對“民營企業家”不追原罪,即“第一桶金”不予追究。同時在憲法中塞進“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的條文。
這樣當初用行賄換來的公有財產或資源就被保護起來了。如陜西“房姐”龔愛愛,2005年~2012年在北京購商鋪、寫字樓、住宅等44套,總價3.9億余元。扣除按揭貸款1.59億元,本人出資2.31億元。一審判決并未追究巨資來源是否有罪,也未審查“非自住房”如何獲取按揭。僅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巨額私產就被法律保護起來了,三年后仍是“億萬富翁”。
⑷執法中把同案的行賄與受賄割成2個以上獨立的案件立案、審判。如原鐵道部長劉志軍受賄6460余萬元,其中最大的一筆是丁書苗按劉的授意花去4400萬元,為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違紀被調查開脫或減輕罪責。且不說此款該不該算成劉的受賄罪,至少說明丁和劉是同案。而劉已在今年6月被判死緩,丁在2011年初就被抓獲,2013年9月24月開庭只說“將擇期宣判”,但至今(2014-6-2)用“丁書苗案判決結果”在網上搜索,仍未見真正的宣判。劉要丁化重金為何洪達開脫,如“何與劉沒有重大利害關系”,怎可能為他化重金疏通呢?因此何也是同案。當然丁化的4400萬元被騙,可另案查處。另外,劉準備調地方工作,丁為劉疏通關系化去500萬元也算劉的受賄,如此說來還應給劉加上(委托他人)行賄罪,但卻定了丁的行賄罪。這500萬元真正的獲利人本應作為同案,但在公布的案情中連名字都未提到。對同案割裂審理,有利于按上級意圖分別決定“保與壓”。此案至少保了收受500萬元的官員,也可掩蓋劉與何洪達關系內幕,更可保丁書苗。因刑法多處含糊詞句,將同案割裂審理,還給司法腐敗開一個方便之門。
3、政策根源—以GDP為核心的干部政績考核政策,加快了腐敗的蔓延
最近落馬的南京市市長季建業,早在昆山、揚州任職時就引起“官也怨、民也怨、商也怨”。到南京后因大規模砍伐已成林蔭大道的“市樹”--梧桐樹,2011年就被人民代表提議“彈劾”。在南京任職4年間,對古城“開膛破肚”,不時引起民怨沸騰,去年10月,才被停職。1980年代以來移送司法機關的103個副省部級干部,有63%屬于帶病提拔。
為什么呢?因為對干部的考核是由頂層設計的圍繞GDP的十幾項政績指標決定的。只要這些指標--哪怕是弄虛作假--上去了,不論民怨多大,更不論對人民眼前和長遠利益造成多大損失,也要提拔。何況上級與“帶病官員”還有利益牽連呢!
4、組織根源--領導壓制對腐敗現象的揭發及案件的查處
群眾檢舉是貪腐案件主要案源,但群眾往往在切身利益被占,而又缺乏確切的貪腐證據,極難被公檢法受理的情況下,走上訪的途徑。地方領導則調動一切力量截訪,抓到訪民甚至將其拘留。在中央信訪局的大廳還能綁架訪民。其直接責任雖在地方黨政領導,但上級用“上訪率”來考核。據說某省發生1個到中央信訪局的訪民,中央扣該省政績1分,罰款20萬元。如屬實,則阻塞貪腐案源的最終責任在頂層。信訪收到的舉報材料層層批轉,最終往往轉到被舉報人手中,對舉報人打去報復,也阻塞了案源。對正在偵查的貪腐案件,地方領導往往以“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為名,阻止深入偵查。正如1993年高檢《報告》所指:“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阻礙司法機關查辦大案要案的現象時有發生。”
5、思想根源—推銷“一切向錢看”的價值觀和糜爛的生活方式
⑴思想上:首先用“先富論”鼓勵干部富起來,干部除了工資別無收入,暗示干部“撈外塊”實現先富。后來推銷“一切向錢看”的價值觀,取代“為人民服務”的人生觀和“為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身”的黨性。把“辦公司當老板”美化成“創業”;“賺了大錢”美化為“成功”;教唆黑心腸厚臉皮的“黑厚學”公開見之于書店。
⑵生活上:允許城市開高檔餐館、舞廳、卡拉OK、洗浴中心及變向的妓院和賭場。老板們買單請干部盡情享受,忘記一切原則、法律,只知用權可換取享受。養成習慣后,支付不起高消費,必然樂意接受老板們給的錢。
⑶心理上:眼看熟人發了大財,而某些人的財路是我用權給的,這些人不送錢給我就是“不平良心”。你送錢,我理當收下。若不送錢,下次我行使權力時要明碼標價了。
6、經濟根源-高物價“迫使”謀取額外收入。
在大中城市,一套普通住房要化上百萬元、幾百萬元。官員的子女結婚總得要買房;年青官員要負擔孩子的教育費用,每年上萬、幾萬,出國留學要化幾十萬、上百萬。他們不愿成為被人恥笑的“蝸居”,也就設法撈外塊了。
7、榜樣示范-上級為下級樹立了“楷模”。
網上報道的各種家族富得流油,其實下級官員至少知道:收他錢的上級官員比他富。向上送錢的省部級官員也大體知道,收他錢的中央官員比他富。一層一級給下級做示范,更利于腐敗的蔓延。看來下級貪官的錢送達上級層次越高,政治經濟越安全。上級獲得下級匯合的錢越多,組織基礎越強,政治能量越大。經錯綜復雜的匯合,貪腐錢物的來龍去脈模糊了。織成一張看不見的大網,貪腐官員可通過這張網從多渠道獲救。相反,想做網外清官也難了。
五、遏制腐敗的建議
主流認為,靠強化法制和機構監督是反腐敗的最好藥方。事實不然:近30年,組織上增設了進入各級常委的紀委,地方政府專設了反腐領導小組和監察局,檢察院增設了反貪局,公安局設置了經案大隊,政府內增設了審計部門。還有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專施對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部門的監督。界定貪污、受賄的各種法律、法規及解釋層出不窮。但貪腐案反而越來越多,數額越來越大,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十億以上。為什么呢?一是美國扶持、手眼通天西化派、自由派就是要化公有財產和資源為私有,就是要造就資產階級隊伍。以上“福布斯富豪榜”“胡潤排行榜”為榮。二是“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對“第一桶金”不予追究,把“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塞進憲法,在刑法中明顯向新資產階級利益傾斜。三是執法中權大于法。四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在不執手段“一切向錢看”,爭做“先富起來的一部分人”的道德海洋里,怎可以執行“不拿不該拿的錢”的法律呢?五是司法及各種監督機關的人也生活在有利貪腐的道德海洋中,怎能消除執法腐敗呢?如2004年被立案查處貪污受賄35031人,而另被查處的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高達9476人,占上述人數的27%。
靠這支執法隊伍能公正執法嗎?那么怎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腐敗呢?筆者建議:
1、反對續續私有化,禁止變賣土地和礦山,切斷腐敗的主要錢物來源:反對以反壟斷為借口對僅存國企私有化(拆、分,私人、外資參股),但要整頓國企-如高管工資參照行政,利潤大部上交,重大項目政府投資。條件成熟時,可力爭“私改的企業”返回公有(如通鋼);清理并公布“土地儲備中心”存地及已賣給開發商未開發的土地,將其中的農地一律退還給農民。盡可能復耕保糧,確有必要建房的要由農村自建自賣,國家以貸款支持。今后只要用于商品房的農村土地,一律由農村自建自賣。真正的“國家建設”需要征地,要提高補償標準,并安置相應勞力。所有私營礦山一律收歸國有。缺少開采條件的礦藏,暫時封存留給后代。
2、修改刑法等法律。對行賄罪也要劃出金額等級,與受賄罪同等處罰。條文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建議改成“謀取額外利益”。如繁華地段與其他地段相比,房價差大大超過地價差,賄賂獲批繁華地段土地即為“謀取額外利益”按行賄罪認定。針對貪腐所得只占全民財產及資源損失的一小部分,建議在刑法中增加“重大損失浪費罪”和“決策失誤罪”,即使按受賄數額可輕判或不判,但全民財產及資源造成重大損失時,當以重判。對“數額巨大”等含糊詞句要以數字量化,“情節嚴重”要做列舉,或司法解釋。盡量縮小規定刑期的彈性。對刑法的修改,要提前足夠時間向社會公布修正案條文及修改理由。人大通過前要向社會公布民間對修正案的不同反映。除涉及國家機密外的審判要透明。同案同審,行賄受賄案件的判決書要詳述作案動機、雙方實際獲利、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賄賂款項來龍去脈。
3、采取多種防腐措施。取消GDP為中心政績指標體系,兼顧德才考核干部。削減一、二把手權力。對民怨工程--尤其是涉及大規模拆遷征地、破壞設施的城建工程--邊查工程邊查決策者。因為工程損失遠遠超過貪賄金額,處理任何人都不能挽回損失,所以一旦發現工程實施確實有損當代及后代人民的利益,先停工等待善后。并以“重大損失浪費”“決策失誤”問題對責任人停職審查,臨時凍結財產。既利于弄清問題,更不至擴大損失。不要向對季建業那樣,多年民怨,引起幾個城市巨大損失再去查人。即使判處死刑也不能挽回損失。
4、把最高的監督權交給人民。恢復公民的“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四大”權力。修改信訪條例,敞開信訪,取消信訪率考核,嚴懲截訪。向訪民通報信訪處理結果及理由。國家或國企重大工程,推群眾代表參與決算審計,對承包方高估冒算責成退回,對偷工減料的損失責成賠償。領導主動微服私訪。司法獨立,嚴格查處以權壓法。
5、從思想上、生活上、經濟上營造廉潔的環境。批判“一切向錢看”的價值觀,樹立“為人民服務”的人生觀;取締各種名義的嫖賭場所(如以“會所”“洗頭房”等名義帶小姐),壓縮低級娛樂場所;壓低房屋價格,禁止炒房炒地。降低教育收費。
6、自上而下公布官員及其直系親屬國內外財產,說明來源。并公布他們的經商狀況(包括原始資本來源、經營項目、資產負債權益等)及向國外移民情況。當然這些措施仍不能徹底遏制腐敗,但因為完全恢復公有制的條件尚未成熟。即使如此,在改開大環境下這些建議也很難實施,但應盡力爭取。
小結
綜上可見:
1、當今中國的腐敗是指“公職人員—主要指官員—貪污受賄,及向官員行賄以獲得額外利益的違法或犯罪行為”,其中以行賄受賄為主。
2、從“公有企業私改”、“征地賣地”“工程招投標”“貸款發放”及“稅收征管”五方面分析,行賄受賄的錢物,均源于公有財富及屬于現代和未來中國人的自然資源--土地和礦山。
3、當今中國腐敗本質是:公有財產及屬于現代和未來中國人共有的自然資源,被私有化過程中,官員及其他公職人員侵吞(貪污)或與社會上新生資產階級分利(賄賂)的行為。
4、當今腐敗政治根源是西化派走私有化邪路;司法根源是立法和執法向新生資產階級的利益傾斜;政策根源是以GDP為核心的政績指標考核干部;組織根源是以權壓法;思想根源是推銷“一切向錢看”的價值觀和糜爛的生活方式;此外,高物價和上級示范也促成腐敗的蔓延。
5、可通過“反對續續私有化,禁止變賣土地和礦山,切斷腐敗的錢物主要來源”、“修改刑法等法律”“采取多種防腐措施”“把最高的監督權交給人民”“從思想上、生活上營造廉潔的環境”以及“公布官員財產”等措施遏制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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