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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象:國歌賦予自由

馮象 · 2013-11-27 · 來源:馮象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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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絕不是《憲法》或任何制定法恩賜的自由,而是農民工的主人翁意識的培養,勞動階級“最大的”“最根本的”權柄。而且,只要社會還存在著脫離群眾的官僚主義,團結的斗爭就不會停息;很可能,“一萬年以后”也離不開這種“大民主”的形式

    一、罷工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一,譚國成一早來到車間,他沒有像往常一樣開動機器,卻摁下了身旁一個紅色的緊急事故按鈕。頓時“蜂鳴大作”,生產線癱瘓,南海本田(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人大罷工開始了(詳見《亞洲周刊》2010.6.27;《小康》2011.8.8)。

  跟以往許多“群體事件”不同,這一次,資方和企業工會的威脅利誘、毆打開除居然都不管用。農民工唱起了國歌,上QQ群互稱同志——是的,他們恢復了“同志”這一官式稱謂的本義——抱團堅持罷工,整整一十九天。他們的要求非常明確:重整工會,加薪八百元,不得報復。也許是因為斗爭“有理有利有節”,驚動了“高層”,抑或只是趕巧,五月二十八日《人民日報》發表了署名文章《本田南海零部件廠工人因勞資糾紛停工》。觀察家說,這是黨的喉舌三十年來第一次大篇幅報道罷工,且立場中立,沒指責“肇事者”,也不偏袒資方。媒體學界均大受鼓舞,紛紛呼吁,用法治取代粗暴的“維穩”,以免激化矛盾,“將黨所依靠的工人群眾推到黨和政府的對面”(常凱,頁88)。終于,國歌聲中,僵局得以化解:一國企老總兼全國人大代表臨危受命,做調解人,勞動法專家應邀提供咨詢;工會認錯,接受選舉重組;資方讓步,坐下談判加薪。

  ?這是三年前的事了。如今各地工潮此起彼伏,已成小康道路的常態,叫我想起一首老歌,“五月的鮮花,開遍了原野”。大概是躲不開的歷史輪回吧,我們應當怎樣看待?南海本田那邊發一聲吼,究竟是迫于什么?那“萬眾一心”的自覺,對于中國憲政的成長、政治倫理之重建,又意義何在?

 

 

  二、犯法

 

  好些年了,農民工罷工,是被視為洪水猛獸的。用一些改革家的話說,他們這是“集體違法”,是“敲竹杠的卡特爾行為”(同上,頁82)。現在不知是忙別的去了還是審查嚴,這種論調少了。主流的觀點變為希冀工運法治化,又名“非政治化”。說是符合企業的長遠利益,加上主管部門、各級工會,可稱“三贏”,經濟學家所謂“帕累托最優”(Pareto optimality)那樣的局面。具體怎么做法,卻有不同的意見。有的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和積極介入”調解糾紛,在專家看來就不甚可取。因為政府出面雖能促成協商讓步,“但從本質上抑制了勞資雙方博弈能力的提升,淡化了集體談判的影響”,“阻礙了市場經濟體制下勞資自治機制的形成”(王晶,頁105)。這是替市場經濟的健康操心。“市場”二字,順便說一句,由于主事者天天傳布,幾乎成了宗教信條。許多人以為祭出“市場”便能喚來神跡,將不懂“博弈”妨礙“自治”的“過激行為”化解,把“停工”的趕回車間。他們忘了,市場本身正是問題所在;市場不壯健,不弱肉強食、欺負人,人哪會鬧工潮呢?

  背后還是那個意思:罷工犯法。犯什么法呢?首先是違約、侵權。現在的企業員工,都是簽了勞動合同的,都要受企業管理規章和財產權的約束。哪怕老板克扣工錢、拒付工傷醫療費、勞動環境惡劣,打工仔也不能隨意怠工停工,給雇主造成經濟損失。那在給市場經濟護航的法律眼里,是百分之百的“蓄意侵害”。

  不是嗎,契約自由、私有產權,何等神圣的大詞!相比之下,勞動者的罷工自由,雖然國際上普遍承認,屬于“勞工三權”(組織獨立工會、罷工、集體談判),在中國,按學界的講法,卻處于“灰色地帶”。灰色,就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具體說,則是從前有過黨的政策和中央文件認可,一度還寫進了《憲法》,同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公民的基本權利并列(“七五憲法”第二十八條,“七八憲法”第四十五條)。但是,一九八二年重修憲法,刪除了罷工自由。一塊兒取消的,還有毛主席倡導的“四大自由”(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立法者的解釋,是將罷工權定性為“極左思想的產物”,指其不符合“社會主義發展的利益”、“國家的具體情況”。“我們國家的企業屬于人民……罷工后停止生產,是對包括工人階級在內的全體人民利益的一種破壞”(張友漁《關于修改憲法的幾個問題》,引自常凱,頁89注22)。當然,這條“撥亂反正”的理由本來也沒打算持久。隨著國有企業的改制或私有化(破產“拍賣”或股份化了轉手),老一代職工退休下崗,新工人的主體已是非城鎮戶口的農民工了。農民工不論替誰干活,都是合同工、派遣工,亦即雇傭勞動。既是雇傭制度,免不了催生剝削與階級分化;沒幾年,“企業屬于人民”、代表“全體人民利益”的大道理,便無人信了。

  憲法依據不了,憑什么主張工潮法治化呢?論者一般強調這么三條:首先,“法無明文不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罷工自由固然取消了,但并無明令禁止;換言之,罷工如果不影響他人的合法權益,不擾亂社會秩序,即應準許。其次,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工人罷工的權利,惟此項權利得按所在國的法律行使。該公約中國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簽署,二零零一年二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對罷工條款未做保留或特別聲明。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接著修訂了《工會法》。據修訂后的第二十七條:企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單位或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還要“協助[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故有學者認為,此處“停工”一語實指罷工,而兩個“應當”一句可推論罷工為工人的合法權利。否則,不會規定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單位交涉,而單位也沒有“應當”滿足“合理要求”的義務了(常凱,頁85)。

  然而,這灰色地帶的“曲線救國”,恐怕經不起分析。我們先看《工會法》。規定工會和單位“應當”就某事做什么,可有各樣理由,不等于法律默認那件事(“停工、怠工”)是肇事者享有的權利。參較勞動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2004)第五條,確立“不得采取過激行為”為集體協商的一項原則。所謂“過激行為”在勞資糾紛案中,說的就是罷工、閉廠之類“事件”。

  同樣,公約義務也是一句空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國際公約,須通過國內立法來實施。沒有相應的立法,公約條款不能直接適用,罷工只是紙面上的權利。即便將來“接軌”國際了,那罷工權仍得“按所在國的法律行使”,可以添加種種限制。

  最后,罷工非罪,不等于罷工者免受處罰。現實生活里的罷工,參與者動輒遭解雇不算,每每有領頭的工人被拘捕治罪的報道;說他“聚眾滋事”,觸犯了刑律。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項罪名經常被濫用,凸顯了一些政府官員對勞資糾紛的態度。另外,罷工少不了集會游行。《集會游行示威法》第八條規定,須提前五日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凡未經批準的,或者行動超出指定時間地點、更換負責人的,皆屬違法。凡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則應同有關方面協商,推遲行動(第十條)。如此,工潮只要溢出廠區,稍不留意,即有犯法之虞;若是沖突加劇,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第十二條),出動武警亦是合法的應對措施。

 

 

  三、蠢人

 

  既然立法“滯后”,拖了法治化的后腿,能否掉過頭來寄望于人民法院呢?就是從實際出發,酌情裁量,將《工會法》《勞動法》的相關條款做擴張解釋,替工人“創制”罷工權?前景也不樂觀。至少學界喜歡談論的美國式“能動司法”(judicial activism),在中國不是一個現實的選項:政法體制不同。對此,波斯納法官倒是有個說法,可供參考。

  去年暑假,芝大法學院給中國青年學者“開小灶”,辦法律經濟學進修班,請他做了一次講演。有趣的是,老先生素來推崇實用主義,論及中國卻看輕了實用。他自稱“門外漢”(outsider),覺得中國不夠民主,對法治亦未見得投入。遂比照西方政治文化史上的成例,建議人民法院不必太實用,毋寧抽象教條一點,偏向形式主義。讓法官學學古希臘德爾斐神廟宣示阿波羅旨意的祭司,做單純的“傳諭者”——他引的是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著名的比喻——“在那些權勢者不尊重法律,只關注維系自家統治的社會,法院因為地位不穩,合法性與司法權威得努力去爭。一個辦法,就是跟實用性保持距離,說:看,我們法官做的,不過是實現正義的古老原則。我們不是政客,裁量不會酌情也不管后果。別老盯著我們呀!”(參閱《北大法律評論》14:1,2013)

  ?問題是,為了自身利益包括“司法獨立”而“偏向形式主義”,拿“抽象教條”做幌子,掩飾法院內外大小權勢的干預及司法不公,這本身就是一種實用主義的策略。君不見,人民法院編寫出版的典型案例,可以不乏形式嚴謹的法條分析;辦案的真實過程,卻往往是后果導向、酌情裁量。不少法官私下承認,“我們經常是實用主義的審判,只不過裝作法條主義而已”(于明,頁25)。當然,這假相的背后,除了怯懦的實用主義,還有政治立場的悄悄蛻變。近年來,高官貪腐案紛紛“廢除死刑”,仿佛“刑不上大夫”才算是“實現正義的古老原則”;法院丟了“人民司法”的也不在少數,如借口“罪行法定”,袒護賣淫產業(《廣東高院:沐足店手淫服務違法但不犯罪》,新浪網新聞中心,2013.7.5)。衙門里這般烏煙瘴氣,誰還指望披法袍的替農民工說話?

  ?波斯納法官或許不太了解中國,沒想到教條主義泛濫未必是在替神明“傳諭”,人修的是實用主義的正果。但他對法官的政治責任有著清醒的認識,如他給司法助理們的諄諄告誡:記住,法律是蠢人給蠢人制定的。

 

 

  四、工會

 

  于是罷工者高唱國歌,便有了深刻的憲政意義。唱國歌,一如游行隊伍舉毛主席像,實際是堅持罷工或勞動者的團結(solidarité)的非法地位,從而將雇傭勞動和勞動者一樣,重新政治化了。其實質,乃是通過喚起《義勇軍進行曲》承載的歷史記憶,把法律不敢正視、拒絕處理的勞資沖突,轉化為它的“本義”即黨群關系問題,來要求解決。又因其訴求已超乎新法治意識形態,加入后者反復貶抑的革命的愛國主義、民族主義與集體主義傳統,這勞動者的團結所促成的政府干預和工會重組,便必然是憲法自由的復生。

  但是,執政黨為什么必須“受理”黨群關系的訴求呢?將事件包裝成“勞動爭議”,要勞資雙方依法走仲裁或訴訟渠道,行不行?答案是否定的。眾所周知,馬克思主義講一條基本原理:真正的共產黨人,沒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黨的利益同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只要不“換旗易幟”,不放棄群眾路線,黨就應當無條件地為人民服務,就沒有理由聽任農民工唱著國歌走上街頭,而自己關起大門打牌睡覺,把工潮推給勞動合同、私有財產的法權的教義(Rechtsdogmatik),以及現時還無法適用的國際公約。

  站在農民工的角度,之所以訴諸黨群關系,而非宣傳建設了三十余年的新法治,道理很簡單:那新體制充斥著舊特權,太腐敗了。它的設計,原本是用來改寫歷史、勸人遺忘,遮掩社會矛盾的(詳閱《政法筆記》)。時間一長,就露了破綻,讓人看出一堆繁瑣的程序跟晦澀學說底下,無恥的權錢交易、資本的貪婪與攫取。農民工若是信了那資本的說教,如上文指出,就非但不能罷工,任何要求加薪或改善勞動條件的行動都可能違約侵權、觸犯刑律。明白了這一點,勞動者才學會了團結,并把由團結而來的“勞工三權”,作為生存權或社會權,要求法律承認。這就是為什么,在立法階位上,“團結權”須高于私法上的權利義務,如勞動合同的履行義務,甚至超出一般公法(行政和刑事法規)的限制。單個農民工面對資方,他是被民法束縛著的;停工一如曠工或破壞生產工具,得受法律的制裁。當他獨自向政府“討說法”時,他只是行政法上某“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個幻象,又名“公民”。一切“蠢人給蠢人制定的”東西(法規條例),對他都豁免了司法問責(《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然而,勞動者一旦組織起來,“每個人都迫著發出最后的吼聲”,他們就掙脫了法權的羈絆。那一份份勞動合同和企業規章就魔法般地失效、作廢,可以談判了重寫;本本上那些抽象的權利,就突然克服了“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障礙,變得能夠主張了。

  “團結就是力量”——團結意味著犧牲個人利益,為筑“新的長城”,伸張“天下最權威的東西”(恩格斯語)。在南海本田,這新權威取得的第一回合的勝利,便是重組工會,直選干部,變企業工會為工人自己的工會。之前沉睡著的《工會法》條款復蘇了。例如第四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之外,還要求工會依照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第五條,工會要組織和教育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這一雙條款(連同關于選舉的第九條),今天在一些人聽來,像是在說一個縹緲的烏托邦。然而以二十世紀革命的傳統觀之,干部由一線工人直選和罷免,實為工會獨立行使職能的必要前提。列寧曾反復強調,工會應是一所勞動者學習團結、學習捍衛自身利益和學習管理的學校。“學習管理”不僅是工會領導的事,更是全體會員即組織起來的工人階級長期的任務,包括:一、就全國所有企業跟政府經濟部門的人事安排,推薦候選人、提咨詢意見;二、從工人和勞動群眾中提拔培養行政干部;三、參與文教宣傳工作,尤其是“參加無產階級國家一切計劃機關的工作”;四、制定企業干部職工的工資與供給標準。顯然,這些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頑強而切實”的作風,常年不懈的努力,以便“實地訓練工人和全體勞動者管理國民經濟”。一言以蔽之,“工會是國家政權的蓄水池,是共產主義的學校,是學習主持經濟的學校”(《列寧選集》卷四,頁422-23, 624-25)。

  按照列寧的設想,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工會要保持“非黨的”獨立地位;職工自愿入會,不得強制登記(同上,頁625)。因為,公有制經濟并不會自動消除企業經理和主管部門出于本位利益、追逐計劃數字或滋生官僚主義,跟工人的利益發生沖突。“即使在國營企業中,工會也義不容辭應維護無產階級和勞動群眾的階級利益,使之不受……侵犯”。要做到這一點,“我們決不能放棄罷工斗爭,不能在原則上同意實行用強制的國家調解代替罷工的法律”(同上,頁621)。

  上述教導,于我們反思工運的慘痛教訓、還原被改寫的歷史、尋求新的方向,確是不可輕忽的。

 

 

  五、國歌

 

  也許有人會說,南海本田的罷工者唱國歌,只是對付日方經理、煽動工友民族主義情緒的一個手段;畢竟,《義勇軍進行曲》本是抗日的戰歌。然而“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緊接著,同年六月,河南平頂山市平棉紡織集團工人罷工,面對廠方的勸誘威嚇,繼而“舉全市警力,大規模清場”的“維穩”措施,群眾也是手拉手高唱國歌。如同南海本田,企業工會也被工人罵作“廠領導的走狗,連黑社會都不如”(詳見《南風窗》2010.6.16報道)。事實上,“起來”“起來”已如星火燎原,簡直成了“群體事件”的號角。例如今年三月,重慶工商大學三百教師堵住校門,抗議校方搞的“績效工資”改革方案不公,便是一場國歌聲里的集會(星島環球網,2013.3.18)。

  《義勇軍進行曲》竟可以這樣團結民眾,原因何在呢?我想,國歌代表國家尊嚴(《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故而歡迎國賓、開“兩會”或運動會都要演奏。但更重要的,她是一首歷史歌曲,二十世紀中國革命的見證:“聞其聲者,莫不油然而興愛國之思,莊嚴而宏志士之氣,毅然而同趣于共同之鵠的”(郭沫若《聶耳墓志銘》)。愛國宏志、不怕犧牲,那不是時下流行即資本運作的那些個口號歌曲和廣告所鄙視的么?唱國歌,因此不僅是凝聚人心、激勵覺悟,還能促人抗拒一切“去人之史”的圈套,包括法權神話;再一次,讓“救亡壓倒啟蒙”。

  “起來,不愿做奴隸的人們”,罷工者的怒吼,令人動容。并且很容易聯想到另一首勞動階級的戰歌——《國際歌》:“起來,饑寒交迫的奴隸!起來,全世界受苦的人……不要說我們一無所有,我們要做天下的主人!” 這膾炙人口的歌詞出自蕭三,其實是自由的意譯。原文為巴黎公社戰士鮑狄埃(Eugène Pottier, 1816~1887)的不朽詩章,富于修辭,意象略異:

 

  Debout, les damnés de la terre,

  Debout, les forçats de la faim…

  Foule esclave, debout, debout!

  Le monde va changer de base:

  Nous ne sommes rien, soyons tout!

 

  起來,大地上受詛咒的,

  起來,饑餓的囚犯……

  奴隸大眾呀起來,起來!

  這世界就要換掉根基:

  我們一無所有,我們必成一切!

 

  如此,因國歌而團結,就意味著不忘巴黎公社的偉大理想,不忘勞動者“要做天下的主人”。根據這一理想,“罷工自由”的具體內涵,須放回工運史里去梳理、闡發。在法理上,可以說,那藉罷工而復得的“自由”,已化身為團結權了;而那“權”字所指,遠不止被“八二憲法”取消,寄存于國際公約、勞動法教材的一種或幾種公民權利。在南海本田,罷工者的談判代表團曾上傳一封公開信,致“全體工人和社會各界”。結尾有一句話,說到這理想:“我們的維權斗爭不僅僅是為了本廠一千八百個員工的利益,我們也關心整個國家工人的權益,我們希望立下工人維權的良好例子”。這里,“權益”同“維權”所指,是整個工人階級的“權”。我以為,須擺脫西文翻譯術語的影響,從中文“權”字的本義和引申義,及罷工者唱國歌所演繹的豐富的政法含義來理解:農民工的團結,顯然不屬任何法定的“權利”,而是源自對法權的克服,即人對歷史、對自身的正確認識或覺悟。因而團結,歸根結蒂,乃是始于勞動者以階級覺悟“權物稱用”(語出《荀子/王霸》),形成斗爭中的“權勢”與“權能”,訴諸革命的“權威”,而達于國歌之下,那一切“不愿做奴隸的人們”決心行使的國家主人翁之權——“人民主權”。

 

 

  六、團結

 

  前文提及,勞動者的團結是“勞工三權”的基礎。若是把“三權”解作工人的個人權利,主要是經濟權,集體行動就難免囿于一套借來的法治話語,無力挑戰資本的教義。相反,如果我們撇開教義,回到中國工運的歷史語境,那“團結”二字就掌了權柄,標舉其“本義”,即勞動者團結之權柄或主權,并由此接上了一個新時代的批判資本主義的潮流。

  放眼神州,那潮流發端,在將近一個世紀前的長沙:青年毛澤東在那兒為成立不久的工會認定了“勞工三權”。

  他講的那“三權”,名曰生存權、勞動權、勞動全收權,實則是馬克思主義的階級斗爭學說。生存權的主體,為全體勞工,包括不到十八歲的“勞動預備軍”和年過六十“賣盡了力的”。毛澤東說,“按照秋天的草木也可以得點雨露盡其天年的例”,他們要有權得口糧。勞動權,意謂“若是工人有力而……不得不‘賦閑’時,社會就應該本著罪不在工人的理由而給與他們平常的工資”;也就是說,失業的病殘的,都可享受社會救濟。反之,“不勞動者不得食”(參較“七五憲法”第九條,“七八憲法”第十條),“工人做的東西應該完全歸工人自己,這就是勞動全收權”。這樣,三權歸總,便是勞苦大眾起來推翻資產階級的革命之權(《毛澤東文集》卷一,頁8-9)。

  這革命權雖然也稱“勞工三權”,與國際公約認可的一樣叫法,但性質目標大不相同。一是經濟利益驅動、采取集體行動的“普世”權利,在資本主宰的法治社會,一般屬于吃工會飯的律師的實務;一是勞動者自己組織起來,喊出“勞工神圣”的口號,個人利益融入階級利益,重啟一個光榮的傳統。盡管“共產主義的學校”早已關閉,學習“管理國家、管理軍隊、管理各種企業、管理文化教育”,這一“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最大的權利,最根本的權利”(同上,卷八,頁129),也已被人淡忘,做成禁忌,但生存、勞動和勞動者“全收”的斗爭邏輯未變,《義勇軍進行曲》還在。

  所以,工會的直選一經嘗試,就有別于許多地方流于形式的基層選舉,成為真正的對抗資本的民主實踐。誠然,那工會民主還十分弱小,能否長久,將來如何,尚無制度的保障。但只要人們看清了法權的腐敗與不公,就一定會聽到《國際歌》的強音:夠了!這監護下的沉淪,“平等”要求另一種法律......(參見附錄)

 

 

  七、“上帝”

 

  ?工人的團結和工會民主在中國的前景,大致如上;我想有三點可以肯定。首先,形勢比人強,罷工自由不“平反”不行。所謂“轉型社會”,誘發罷工的因素太多了。產業升級“騰籠換鳥”,藍領工作的外包流失,人口老齡化造成勞動力短缺,諸如此類,屢見報端。加之政府加速推行城鎮化,正趕上農民工換代。第一代農民工據說“維權意識”弱,為一個夢想,愿意加班加點,忍受超常的剝削,不鬧工潮。那夢想是攢了錢回家鄉蓋一棟樓,讓子女改變身份,做城里人。第二代,“八零后”“九零后”的新工人,就變了風貌:農活基本沒干得過,從小耳濡目染,是奧運會世博會、燈紅酒綠的“高檔生活”。教育程度則普遍比父輩高,組織能力強,又熟悉微博微信QQ群的玩法,消息可靈通了。三年來鬧工潮的主力軍,是他們(《農民工塑造中國未來》,《金融時報》2013.4.22)。

  ?另一方面,勞動法規日漸完備,功效卻一直不佳。專家說,過去十多年,勞資爭議每年增長30%左右,遠高于GDP的增速(《南風窗》2010.6.16,頁35)。事實上,一部分限制言論自由和集會游行示威的法規已成具文。如最近廣東江門的反核大游行,就沒有按規定事先向公安局遞申請,而當地政府也不敢以游行“未經批準”為由,壓制或不理睬群眾的訴求。相反,市府“應急辦”宣布,在跟市民達成共識之前,中止示威者反對的鶴山龍灣工業園核燃料項目(星島環球網,2013.7.13)。民眾對核項目的擔心是否科學不論,這是一次引人矚目的團結權對新法治的勝利。

  ?我們還可以加上一條:罷工、游行等集體行動,本身就是參與者最好的政治倫理教育。“萬眾一心”,使他們變得自信自覺而能戰斗了。一次罷工的成果,政府中立、資方讓步、工會重組,便是下一輪工潮的培訓。本質上,罷工絕不是《憲法》或任何制定法恩賜的自由,而是農民工的主人翁意識的培養,勞動階級“最大的”“最根本的”權柄。而且,只要社會還存在著脫離群眾的官僚主義,團結的斗爭就不會停息;很可能,“一萬年以后”也離不開這種“大民主”的形式(《毛澤東選集》卷五,頁324-325)。

  ?第二,必須指出,罷工等“群體事件”再度政治化,并不等于走向全面的社會對抗。局勢遠非如此。但勞資沖突一旦轉化為黨群關系問題,便不可能用法治話語來有效規范,則是無疑問的。正如頒布《信訪條例》,就以為信訪法治化了,只是一廂情愿;輔之以“一票否決制”的打壓堵截,依舊擋不住信訪。或者以為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配套規章,即可緩解勞資矛盾,培育權利意識,將工潮納入法治的軌道:必定大失所望。因為,執政黨的群眾路線的基礎,是為人民服務,而非抽象的公民權利、虛構的“人人平等”。而老百姓唱國歌是提醒執政者,黨和人民是患難與共的關系,黨有義務傾聽人民即主權者——毛澤東喻為“上帝”——的心聲,包括工潮表達的各種訴求。那么,剩下的唯一選項,就是不要站在群眾對面呵斥,或跑到一旁指手畫腳;應當同他們生活在一起,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并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維護黨群關系,乃至重建政治倫理,回歸為人民服務。

  ?第三,如果說罷工自由理應是中國憲法不可或缺的一項承諾,而事實上也已經很難繼續非法化或排除在憲政之外,那么憲政的完整與尊嚴就系于唱國歌了,即國歌賦予的“萬眾一心”。罷工所蘊含的這兩項價值,勞動者團結的民主實踐和為人民服務的群眾路線,便是共產黨的“上帝”——全中國的人民大眾對憲政的期盼。

 

 

  ?二零一三年七月于鐵盆齋

 

 

  *本文原稿為今年六月提交法蘭西學院“團結百相”研討會(Entretien sur les avatars de la solidarité)的報告,之前曾在華東政法大學演講。承法蘭西學院Alain Supiot教授和南特高研院Samuel Jubé主任熱情相邀,華政李秀清教授并于明、胡娟二君悉力支持,謹表謝意。

 

 

  《南海本田工資集體協商案始末》,載《小康》2011.8.8。

  《譚國成打響中國工運第一槍》,載《亞洲周刊》2010.6.27。

  波斯納:《法律經濟學與法律實用主義》,載《北大法律評論》14:1,2013。

  常凱:《關于罷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載《戰略與管理》7/2010。

  馮象:《政法筆記》,增訂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王晶:《集體協商談判制度須以勞工三權為基礎》,載《戰略與管理》9/2011。

  于明:《法條主義、實用主義與制度結構》,載《北大法律評論》14:1,2013。

 

 

  附錄:《國際歌》第三段

 

  鮑狄埃的歌詞原有六段,但一般只唱第一、二、六段,依循蘇聯的傳統;或因一九零零年列寧在《火星報》上刊登的法文歌詞,只取了這三段。中譯最早的嘗試,據說是瞿秋白的手筆(1920),也只有這三段。其實第三段批判資產階級法權,極有現實意義,理應廣泛傳唱。現在的官方版本出自蕭三,是他一九二三年在莫斯科譯的,第三段比俄譯準確,但仍有些毛病。前些年因為上課講到《國際歌》,就對照原文做了訂正,如下:

 

  ?L’état comprime et la loi triche

  L’impot saigne le malheureux

  Nul devoir ne s’impose au riche

  Le droit du pauvre est un mot creux

  C’est assez, languir en tutelle

  L’égalité veut d’autres lois

  Pas de droits sans devoirs, dit-elle

  Egaux, pas de devoirs sans droits

  (Au refrain)

  ?

  國家在壓迫,法律在欺瞞,

  ?苛捐雜稅叫不幸者流血;

  ?什么義務,富人概不承擔,

  ?“窮人的權利”空話一句。

  ?夠了!這監護下的沉淪,

  ?“平等”要求另一種法律:

  ?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她說,

  ?同樣,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副歌)

 

  參較蕭三的譯文:

 

  壓迫的國家、空洞的法律,

  苛捐雜稅榨窮苦;

  富人無務獨逍遙。

  窮人的權利只是空話,

  受夠了護佑下的沉淪。

  平等需要新的法律,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

  平等!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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