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罷工和關于罷工的一些背景
罷工(Strikes),是罷工行動的簡稱,是指工人為了表示抗議,而集體拒絕工作的行為。罷工具有很久遠的歷史,據說公元前12世紀,埃及法老王拉美西斯三世在位期間,皇家墓園的工人們就發起過罷工運動,以抗議皇室對之的不公待遇,這被認為是歷史上最早的罷工行動。
資產階級革命時代到來之后,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在世界范圍內(尤其以西歐諸國為首)逐漸地迅速確立起來。在許多國家中,資本家和他們所雇用的工人之間的矛盾迅速激化上升,成為了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于直接創造社會價值的工人階級生活日益貧困,所受的待遇愈發不公,所以工人們自發地運用各種方式,和壓迫他們的資本家進行斗爭,如盧德運動、憲章運動、甚至發展到武裝起義。而罷工作為工人斗爭的一種方式,也同樣在那個時代興起。罷工曾經取得過巨大的成就。美國的芝加哥大罷工,就換得了“八小時工作制”的偉大勝利。那時的罷工也受到了馬克思和恩格斯的熱情評價?! ?/p>
在整個19世紀,大多數國家中,罷工是非法行動。而隨著歷史的發展,世界上一些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把工人的“罷工自由”確立了下來(當然,一些國家的罷工自由是有限制的,如美國)?! ?/p>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罷工自由”的歷史
新中國成立伊始,《共同綱領》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但是,《綱領》中沒有關于“工人罷工自由”的內容。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頒布,這部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也沒有相關的條款。
1956年11月15日 ,在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毛澤東主席對于罷工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要允許工人罷工,允許群眾示威。游行示威在憲法上是有根據的。以后修改憲法,我主張加一個罷工自由,要允許工人罷工。這樣,有利于解決國家、廠長同群眾的矛盾?!薄 ?/p>
在毛主席的積極倡導下,“罷工自由”最終被寫入了憲法。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頒布。其中第4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1978年第三部憲法也繼承了1975年憲法第45條的內容。
1980年全國人大修憲時,取消了第45條中極左色彩嚴重的“四大自由”的權利,但保留了“罷工自由”?! ?/p>
但是,1982年,第四部憲法頒布,公民享有的“罷工自由”被從新憲法中取消了。當時,法學家張友漁解釋道:“一九七五年憲法規定的‘罷工自由’是極左思想的產物,是不符合社會主義發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們國家的具體情況的。我們國家的企業屬于人民……罷工后停止生產,是對包括工人階級在內的全體人民利益的一種破壞。有人說這是對官僚主義的懲罰。不對。對付官僚主義的辦法,可以通過正常的途徑,如揭發檢舉、控告、申訴等去求得解決,而不應該采用罷工的方式。”另一位法學家說:“我國已消滅了剝削制度,工人階級與國家利益根本一致,在社會現代化生產下,哪怕是停工停產一分鐘,都會使國家和全體人民的利益遭受很大損失,甚至還可能被個別壞人所利用??梢娏T工自由對維護安定團結、發展生產、實現現代化不利。因此憲法修改草案取消罷工自由,是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薄 ?/p>
時至今日,公民的“罷工自由”也沒有在憲法中得以確認。雖然一些法學家認為,根據公民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法律精神,國家并沒有單就罷工行動本身嚴禁工人罷工,所以在中國工人是可以罷工的。但是,憲法中“罷工自由”的明文條款的從有到無,已經顯示了政府對于罷工的態度了。并且,在無憲法和法律明文認可的情況,工人的罷工是不受保護的,換言之,隨時可能遭到其他力量的破壞甚至迫害?! ?/p>
(三)取消“罷工自由”從理論到實踐都是錯誤的
首先,工人罷工是有其必要的理由和原因的。列寧曾說過:“在無產階級執政的國家里采取罷工斗爭,其原因只能是無產階級國家中還存在著官僚主義弊病,它的機關中還存在著各種資本主義制度舊殘余?!焙翢o疑問,官僚主義是黨和國家在發展過程中的大毒瘤,它的破壞力是長遠而致命的。所謂罷工會傷及全國人民的利益,這只是在理論上成立。事實上,罷工打擊了那些與社會主義本質相背離的廠長、官員,挽救了工廠。試想,工人舉行罷工,可能會影響一時的生產,卻有力打擊了官僚主義,迫使上級糾正重大的錯誤,自身提高了生產積極性,換來了長久和高效的生產和發展。孰輕孰重,顯而易見?! ?/p>
其次,張友漁所謂“對付官僚主義的辦法,可以通過正常的途徑,如揭發檢舉、控告、申訴等去求得解決,而不應該采用罷工的方式”的說法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皩Ω豆倭胖髁x有別的辦法”并不能成為“罷工不應成為對付官僚主義的辦法”的理由。張友漁僅僅是站在罷工存在的消極影響的角度上去否定罷工對付官僚主義的巨大的作用,這是不客觀、不可取的。更重要的是,檢舉等等手段,是雙向的。也就是說,工人們有檢舉的行為還不夠,必須要政府相關部門來客觀地處理。一旦被工人們檢舉的人和接受工人們檢舉的人存在利益鏈條,那么不僅問題不能夠解決,還可能造成更嚴重的后果。但是罷工是單向的,它往往能夠迅速得到政府和公眾的注意,從而有所收獲??梢姡T工這一方式不僅沒有和檢舉等方式沖突,而且能取得檢舉等方式所不能取得的效果?! ?/p>
再次,當時取消“罷工自由”的一個理由就是所謂“在社會條件下工人階級和國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工人罷工會傷及工人自身、國家、全國人民的利益”。這種說法是籠統而不負責任的。誠然工人和國家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工人同廠長、國家的矛盾卻始終存在,并且是有可能被激化上升的。例如,個別的廠長存在著嚴重的官僚主義和個人主義觀,把工廠當作自家的,他們的行為實質上是騎在工人的頭上作威作福,特別是在改革開放后,這些人更是盡其所能,想方設法將國有資產轉化為自家資產,而普通工人漸漸喪失主人翁地位,許多人被迫下崗。從工廠的“主人”變為“仆人”,甚至淪為社會底層,這難道不能成為了引發工人們罷工的理由嗎? “一把抓”地認為工人同國家根本利益一致,卻忽略具體中存在的甚至可能是十分嚴重的矛盾,是錯誤的思想。正如毛主席所說:“無非是矛盾。世界充滿著矛盾……如果不搞好,脫離群眾,不是艱苦奮斗,那末,工人、農民、學生就有理由不贊成他們?!薄 ?/p>
最后,關于剝削制度的問題。上文所述,即使在剝削制度已經消滅的條件下,罷工也應有其正當的理由的。那么今天呢?眾所周知,改革開放之后,私有制重新在中國發展起來,剝削也自然在部分條件下存在著。也就是說,工人同資本家的矛盾又出現了。那么當這對矛盾被激化時,工人們應不應對資本家罷工呢?這種罷工行動的自由應不應該得到國家的認可呢?民主革命時期,黨曾經領導工人們舉行罷工。同樣是受到資本家的剝削,為什么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黨支持罷工,而在社會主義社會態度就有所轉變呢?有人或許會解釋,以前罷工反對的是資本家和反動政府,如今經濟發展有利于國家發展,國家和工人的利益根子上又一致,所以罷工就是罷自己、罷人民,等等。按照這種邏輯,如果資本家剝削工人在一個可控可接受的范圍內,那么工人們暫時忍耐,讓那些“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而后等等,或有利于國家、人民、自己;但是,如果資本家的剝削已經超出了一定范圍限制,也就是說,當資本家已經在瘋狂地壓榨工人時,我們是否還能說,工人們累死累活、饑寒交迫,淪為社會最底層,根本上還是在維護自己的利益?所以說,在當今條件下,雖然“根本利益一致”,但是當資本家沒有把改革的出發點即“共同富裕”落實在行動中,而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時,那么工人們更加有理由去和他們斗爭,而罷工更應該被代表工人階級的黨和人民政府所認可、保護?! ?/p>
綜上,無論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矛盾時刻貫穿于生產之中;而無論是公有制中可能存在的官僚主義、資本主義殘余還是私有制中固然存在的階級矛盾,都可以并應該成為罷工行動的原因和理由。而在當今的中國,不可否認地存在著上述的問題,因此,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上,我對于取消“罷工自由”都是不以為然的?! ?/p>
(四)關于“罷工自由”的設想
當然,“罷工自由”的問題絕不能依靠簡單地寫入憲法而解決。我們承認,罷工對生產是有影響的,如果持續罷工而不能解決問題,對各方都有害無益;還有,罷工等集體抗議行為確實容易被敵人所利用,危害到社會與人民。因此,把“罷工自由”寫入憲法,甚至為罷工立法,這考驗的不僅僅是黨和國家的立法胸懷,更加考驗了立法水平和執政、行政能力。如何通過法律的形式把“罷工自由”合法化、合理化、可控化、真實化,是一個需要在發展中不斷解決的問題。同時,工會組織、工人本身,也應該不斷提高權利意識、義務意識、國家意識,一方面敢于使用且只使用法定權利維護自身,另一方面也應該防范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把罷工產生的消極影響降到最低,當然,這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p>
我們堅信,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的發展,“罷工自由”在不久的將來會被重新寫入憲法,成為歷史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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