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7日,財政部的有關官員向媒體透露,財政部已經在著手研究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并有望在一些地方進行試點。
其實,對于社保是否由“費”改“稅”,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在官方都是一個爭議很久的話題,在聞稅則喜的傳統下,這種思路得到了學界的熱捧,筆者曾經通過學術期刊網查詢相關的學術文獻,竟然有80%以上的文章都支持“費”改“稅”,而至于支持“費”改“稅”的理由,綜合起來,不外乎如下幾點:其一,與國際接軌,認為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社會保障稅;其二,認為費改稅可以避免繳費中的跑冒滴漏;其三,費改稅以后因為由稅務機關征收,可以避免在目前體制下由社保部門一家說的算的弊端,增加監管,防止大案要案的發生。
暫且不論以上幾點費改稅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腳,單就我國社保制度的基本基因來看,簡單地“費”改“稅”的思維根本無法和現有的制度體系對接。從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繳費的基本制度要素看,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混合模式。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完全基金積累。社會統籌體現的是政府的救濟性質,而個人賬戶則完全根據個人的情況繳納。大體上,目前的基本設計是:各類企業都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0%左右繳費,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8%;個人全部繳費和企業繳費的3%計入職工個人賬戶;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0%從統籌基金中領取基礎養老金,并按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1/120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是說,社會保障這個“繳費”本質是一種救濟與儲蓄相結合的保險制度,而核心賬戶是個人,既不是典型意義上的收費,更不是典型意義上的稅收制度,個人未來得到的養老金等的標準,既有社會保障的成分,更有個性化的因素。
既然如此,社會保障繳費的目的是為了充實個人帳戶,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所謂的費改稅,最起碼有兩個弊端:其一,把本來屬于個人的積累完全變成了公共積累,以前繳納的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從繳費的比例看,有的地區個人支出部分超過了個人收入的60%,單位繳納的部分也不少,這些資金如果全部進入統籌帳戶,請問還有誰愿意進入社保體系;其二,實行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劃分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社保責任、減緩政府財政負擔的較為可行的一種選擇。而開征社會保障稅則意味著未來社會保障的資金則意味著全部由政府提供,政府通過稅收的手段征收以后,再通過再分配的方式,來為居民的養老等提供保障,而事實上,在我們國家,政府目前承擔的社會保障費用不到財政收入的10%,遠遠低于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北歐福利國家更是相去甚遠,費改稅以后,社會保障的缺口將會更大。在這種缺口下,如果貿然推行所謂的費改稅,將本來屬于個人和單位的積累“公共化”,不僅單位沒有積極性,個人也將會千方百計減少繳費的數額,好不容易培養起來的通過社會保險養老的意識將蕩然無存;其三,費改稅在目前來講,毫無操作性,正如前述,目前通帳結合的賬戶即使要改成社保稅,那也只能對社會統籌的部分改,對于個人的賬戶,產權屬于個人,不可能將其平均化;其四,征稅的依據一般是薪酬收入,但廣大的農民并沒有薪酬待遇,這意味著,將本來剛開始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最廣大的農民又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
再回到支持“費改稅”的理由,毫不客氣的說,沒有任何一條可以站得住腳:
第一,所謂和國際接軌,國際上凡是實行社會保障的國家,繳費和收稅是兩種并存的制度,有些國家實行繳費,有些國家實行收稅,而且,有些國家從費改到稅,有些則從稅又改到費,不一而足,是費也好,還是稅也好,完全取決于本國的情況,動輒言國際潮流者其實根本不懂國際潮流究竟是什么;第二,說費改稅以后,可以加強管理,避免不繳或者少繳的行為。很顯然,繳納是否具有強制性,并不在于繳費還是繳稅,而在于有沒有一個好的管理制度,現實中偷逃稅的情況難道還少嗎?法國等歐洲大多數國家實行社保繳費制度,但鮮有少繳的情況發生;第三,費改稅以后可以確保資金的安全,這更是一種“稅收安全臆想癥”。筆者承認,我國目前的社保資金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問題和漏洞,但這個問題的根子在于缺乏嚴格的管理體制和法律制度,迄今都沒有一部《社會保障法》,不安全正常,安全才不正常。而且,從各國的實踐看,是社保繳費,還是社保稅,和資金安全沒有任何聯系,美國實行稅,德國實行費,在安全性上都沒有任何問題。
既然以上理由都站不住腳,而這種“費改稅”的工程又意味著是對現有社會保障制度的顛覆性的變動,而且,從技術上根本無法解決和現有制度的接軌問題,為什么要熱衷于吃力不討好的折騰呢。對于這種折騰,筆者認為可以從兩個角度去分析:一是國人喜歡折騰的傳統,從中國制度變遷的實踐看,在制度建設上,國人喜歡搞所謂的創新,喜新厭舊,一個制度還沒有搞好,又熱衷于搞別的新花樣,今天學日本,明天學老美,后天又覺得歐盟不錯,這是一種制度建設上的急躁癥;其二,費改稅,與其說是一種制度變革,毋寧說是部門利益的博弈,財政和稅務部門的人堅決支持費改稅,而社保部門的人則更愿意維持原狀,決定取舍不在于社會保障本身是否合理,而完全考量部門自身的利益得失,這是一種制度建設上的極端自私主義。
筆者認為,當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急需解決的問題絕不在于什么費改稅這些毫無意義的折騰,而是如何解決巨大的資金缺口,如何盡快推動《社會保障法》的出臺,為社保的安全構筑制度的籬笆,而不是部委之間沒出息的爭權奪利。財政部門收稅以后,暫且不能是否安全,單就以“社會保障稅”的名義拿走的錢,有多少最終用在社保身上,就需要打一個大大的問好。筆者特別提醒大家的是燃油稅的案例,費改稅的初衷是將收上來的稅用之于公路建設,而事實上,2009年,燃油稅實施的第一年,燃油稅收入高達3000多億,而回饋到地方上用于公路建設的,竟然不足可憐的300億,殷鑒不遠,應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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