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于天”與“憲法小于‘不爭論’”——兼談“黑律師造假門”
腐敗橫行,“權大于法”, 強調法制,“法大于天”,難道還有什么好質疑的嗎?
不能簡單地看。
國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嚴禁吸毒嫖娼無特區等等,也曾“大于天”。
“國退民進”、“臨時性強奸”、“嫖宿幼女”、“開胸驗肺”、“黑窯奴工”、“非正常上訪”、“超過民待遇”、MBO……包括買辦精英鼓吹“信守不平等條約”等等,實際上“大于天”。
二者都“大”——是“矛”大,還是“盾”大?
記得去年,王安石的“三不足”論也曾熱鬧一時,其中的“祖宗不足法”,就是挑戰“大于天”的。說起來二者的著眼點恰恰是相悖的,明白這點也就不會困惑,蓋彼一時也,此一時也。強調“不足法”,針對的是“祖宗”,“傳統”之法,也即社會主義原則;強調“大于天”,是現實的暢通無阻的“普世”之法。
細瞧“法大于天”的熱炒者,多半為強勢權勢、為買辦精英、為重慶“袍哥”鳴冤叫屈的媒體,以及為其辯護“撈人”的黑律師。
老百姓被瘋狂剝奪、在錢權黑壓榨下呻吟,他們視而不見。黑幫老大以出事,他們立馬大呼小叫——這就是普世“法治”!
解剖現實,還是馬克思主義的武器最為犀利:法律是階級專政的工具,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從來就沒有超越階級的普世公平公正的法治。
離開階級觀點大談“法治”和“大于”,不是糊涂,就是欺騙。
不同階級的統治有不同的法治,同一階級的法治,因形勢變化而調整變化,法,從來就不是一成不變的。
談法治,首先得看立法,要看法是代表哪個階級意志的。
共產黨人可以講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公有制乃是社會主義的命根子,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后要把這一原則用憲法肯定下來,“神圣不可侵犯”,這是33天之上的最高天。
“國退民進”、“產權明晰”、“攻堅改制”,都是針對共產黨人和社會主義的命門的,為這些玩意張目的具體“法”,不“大于天”也吧。
霸權話語:前30年是“人治”,沒有“法治”, 只有“專制”。萬幸毛澤東身后“撥亂反正”,建設法制社會,至今30年了,也該很“健全”了。怎么越“法治”,特權腐敗越是甚囂塵上?黑社會死灰復燃遍布城鄉,錢權黑結合越是橫行無忌呢?是“法治”出來的,還是轉型的“潤滑劑”?或者,又是國民收入多少多少美元時難免的現象?
這里面就有個最大的貓膩。
憲法是萬法之母,是最高法,說“大于天”,他應該最大最大。然而,30年間,人們看到的是,中國的社會主義憲法,在一天天被“建設法治”的實踐蠶食顛覆。買辦精英自己也承認,“打左燈向右轉”,“指鹿為馬”, “補資本主義的課”,“人間正道私有化”,最終要“物歸原主”!
“過去的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實行階級專政和行政權力的工具,今天成了社會平等之治,治民更治官,是約束、限制、規范政府權力的工具和手段” (蔡定劍《中國走向法治30年》)——法界精英早已把資產階級用法學理念顛覆取代了無產階級的法學理念,以之作為指導思想,“建設法治”。 憲法與具體立法活動的相悖運動,貫串始終,形成30年“健全法制”的一大特色。所以,“健全法治”的過程,也就是顛覆憲法的過程。
“只能做不能說”的原則,同樣適用于法制建設。
如此相悖怪誕的 “健全法制”,何以暢通無阻的呢?
因為憲法之上,有一個真正“大于天”的至高無上的金字詔紙——“叫做不爭論”。
有了這個“不爭論”,權勢者就可以“大膽地干”,從顛覆經濟基礎的MBO、“攻堅改制”、 “快賣賣光”,到上層建筑的立法,形形色色的“超過民待遇”,“大膽地試”,“不問姓社姓資”。
一個“國家公務員”一句話,可以廢止憲法的“四大民主”條文。“不爭論”與“不問”,事實上“大于天”,一直暢通無阻。——霸權精英從來未見有人質疑這些在法制程序上是否“合法”。在馬克思主義視之,法制程序本來就不是實質。問題的實質,在于它代表的是那一階級的意志。
企業改革,對工人是“砸三鐵”“減員增效,下崗分流”“下崗買斷”,對資本則是“包”、“股” 、“改制重組”、MBO、“快賣賣光”,一個個企業就是這樣被人為搞得難以為繼,破產要賣,尚未破產的“靚女先嫁”也得賣。社會主義“完善”的過程也就是“產權明確”也即私有化的過程,30年改革過程也是不斷顛覆社會主義憲法的過程。所以要不斷地“修憲”。從程序講,“大膽地干”“干了再說”是嚴重違憲的。郎咸平稱之為“瓜分國企的盛宴”,這個“瓜分”的過程,既是顛覆憲法的過程,也是“健全法制”的過程——為資本和權力保駕護航,立法以保護其成果“神圣不可侵犯”也。憲法與具體立法活動的相悖運動,貫串始終,形成30年“健全法制”的一大特色。
右翼精英自己也不諱言,顛覆憲法一直是“干了再說”,30年幾次修憲,總是采取“追認”的形式。世界上,“08憲章”才是他們的“大于天”的最高母法,只不過尚未到“指鹿為鹿”之際,時下超前一點而已。
“健全法制”有一個悖論:它是以“人治”為前提的——以“不爭論” 、“硬道理”和“不問姓社姓資”作為改革實踐中立法、執法和行政的最高依據。這是法上之法,是凌駕于黨章憲法之上的尚方寶劍和金字詔旨,是高于憲法的“憲法”。不過,它沒有以立法的形式表現出來罷了。因為它反映了居于支配地位階級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他們的需求和意志,因之可以暢通無阻,自由精英從不質疑。至于它所采取的形式是否“合法”,那倒是次要的,實質不在這里。當過程結束目標實現之際,那時,將成果用“立憲”形式肯定下來,就“神圣不可侵犯”了。
其次是執法,文字的法律與現實中的法律還遠不能劃等號。
這里還有兩個層次。
一個是法治的實際。資產階級以普世為欺騙,他們標榜的“民主”是資本的民主,董事會式的民主。他們的“自由”是金錢橫行霸道的自由。毛澤東“專制”還不到30年,中國改開民主深化也30年了,除了錢權黑聯手之外,屁民、弱勢、下崗失業、包身工、狼狗保安、黑窯奴工、三陪二奶、“雞”、“開胸驗肺”、“跳樓索薪”、 就是這”“大于天”的法治,賜給廣大勞動人民的“民主”和“自由”!
再一個層次是狹義的執法。執法總是涉法雙方實力的一次全面較量,一方是吉林省委長官,他們要“限期攻堅改制”“置換身份”“不換思想就換人”,手里掌握著全部國家機器“依法行政”,受著他們“保駕護航”的集團則財大氣粗,手舉著“硬道理”詔紙;另一方是通鋼弱勢群體,生存艱難,特別是他們作為一個個“屁民”個體上訪時,兩個民警就可輕而易舉地將他們像抓小雞似的拷走——這根本利益的當事雙方,能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不是“群體事件”,事情的結局決不會如今天這樣。
律師辯護制度的公平也是一種迷信。毛澤東時代一直在探索真正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形式,被打入冷宮的“四大”就是真正的人民民主的創造性的輝煌形式。無產階級法治不排除律師制度,但決不是 “引進”照搬。資產階級的律師制度雖然在保障資產階級法律的實現方面起著一定作用,但其商業化的操作方式本身,就給資本玩弄法律留著廣闊的空間——誰出錢律師就給誰辯護,錢多才能請到神通廣大的律師,這是贏得官司的重要前提——那才是貨真價實的產業化。
君不見富士康打官司,深圳司法當局毫不含糊地“執法為富豪”,當事的令一方還是一個偌大的媒體,如果是一個斷肢的農民工呢?
近期爆出的重慶打黑審判中的黑律師案,就撕破了律師“公平辯護”的虛偽面紗,給人們提供了一份破除法制迷信的難得教材。
李莊案決不是偶然的個案,它是“初級階段”“引進”資產階級法治的必然產物。中國愈演愈烈的官場腐敗,司法腐敗為其一隅,一點也不比其他領域遜色。房地產中有個“鐵三角”,在資本勢力瘋狂擴張的司法腐敗中,執法、辯護與資本權勢,也是一個普世化的鐵三角。正如陳良宇、賴昌星和黃光裕們的典型意義一樣,李莊們不過是以極端的形式展示的律師辯護制度的虛偽實質。
李莊與龔剛模是“契約關系”,委托方龔剛模有的是錢,幾天之內就支付了245萬元。代理方李莊則承諾“打撈”,面授機宜,教其翻供串供——不過,若要龔剛模不判死刑,還要兩三千萬元,事成之后兌現。
李莊向京城同行發出信息:“夠黑,人傻,錢多,速來!”——從這里可以全面窺見這種辯護的“公平公正”。
“據新聞報道,李莊的后臺很硬,背景很深,很多侵吞、貪污國家巨額財富的貪污犯和黑社會都被李莊辯護的無罪釋放,東北的庭審被李莊成功的拖了1年多而不了了之,成功案例不勝枚舉,儼然是貪官和黑社會的大救星。 李莊甚至言之鑿鑿說,說要組織一個“跨區域打撈隊”,專門打撈黑社會和貪官。打撈隊揚言自己有“不給錢肯定死,給錢就可以無罪釋放”的能量,而且胃口很大,動輒收幾百上千萬元打撈費,把“5萬元打平,10萬元打贏”的全國律師潛規則遠遠的拋到了身后。”
重慶打黑引起舉世關注,它的斗爭遠超過重慶這一地域,它牽動了從上到下方方面面的神經,中國社會的多種力量都以自己的形式參與了這一較量。
曾經為辯護問題向薄熙來叫過板的《南方周末》,近日又發表《李莊偽證風波震蕩京渝律師界》專文,“京渝律師界震蕩”豈是小小事,這場軒然大波的背后有關各方,肯定都在調動一切力量進行運作,不排除包括讓美國大老板以媒體形式出面干預的可能性,離最終結局還遠呢——你們拭目以待吧。
(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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