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007年,農民純收入實際只增加了1.76倍
——再與中新社8.14新聞算筆賬
我從不忽悠人,不發(fā)表誤導公眾、嘩眾取寵從而制造社會不安定的言論。我告訴大家的數(shù)據(jù)經(jīng)得起經(jīng)驗!我愿擔當法律責任!我只是想把我知道的告訴大家!為了我的同胞,也為了我們的國家!
8月14日,就中新社一則有關農民收入問題的新聞,我寫了網(wǎng)文“是增長6.3倍,還是增長31倍?”給予質疑。幾天下來后發(fā)現(xiàn),還有一個問題需要進一步闡述,那就是1979年到2007年二十九年的農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只增加了6.344倍,那還是因為1979年到1984年連續(xù)六年純收入兩位數(shù)增長“帶”上去的,那么,1985年以后,即農民收入從此后只在一位數(shù)上微弱增長后,這二十二年的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增長了多少?總增長又是多少?
以拙文“是增長6.3倍,還是增長31倍?”告訴大家的同樣的計算方法計算:
按1985年價格計算,當年的農民純收入是397.6元,2007年,以當年價格計算的農民純收入是4140元,按可比價格計算的農民純收入是1096.07元(與1985年可比),農民純收入實際只增加了1.76倍,或者說,是1985年農民純收入的2.76倍(以1985年價格為基準價格),按可比價格計算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減掉了通貨膨脹因素3043.93元(4140-1096.07=3043.93)。二十二年的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加額是699.78元(397.6*2.76-397.6=699.78),平均每年增加農民純收入31.81元。年均增長4.7%(1979年到2007年年均增長7.2%)。
而同期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85年的4.68倍(比1985年增長了3.68倍),年增長7.3%(1979年到2007年年增長也是7.3%)。
同期GDP 增長9.8%,(1979年到2007年年增長也是9.8%)。
1978年到2007年的收入增長比較與1985年到2007年的收入增長比較有什么不同?可以發(fā)現(xiàn)農民收入增長明顯低于城鎮(zhèn)居民收入增長。
年均增長的不同:
1978年到2007年,農民純收入比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少增長0.1個百分點,比GDP年均 少增長2.6個百分點;1985年到2007年,農民純收入比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少增長2.6個百分點,比GDP年均少增長5.1個百分點。
總增長的不同:
1978年到2007年,農民純收入比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少增加0.18倍;1985年到2007年,農民純收入比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少增加1.92倍。
附8月18日網(wǎng)文。
是“增長6.3倍”還是“增長31倍”?
——為中新社“農民收入增長”新聞稿補充并改錯
8月14日,中新社發(fā)布了這樣一則新聞:“改革開放30年,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7年的4140.4元,增長近31倍,平均每年增加138元,年均增長7.1%。”
中新社這個新聞發(fā)布發(fā)布得不完整并且有錯。
不完整在哪里?不完整在僅發(fā)布了用當年價格計算的農民人均純收入,而不發(fā)布用可比價格計算的農民人均純收入。中新社新聞中“1978年的133.6元”和“2007年的4140.4元”都是指當年價格,而不是不變價格。
錯在哪里?一錯在記者把“4140.4是133.6的30.99倍”誤解成“4140.4比133.6增長30.99倍”,二錯在光將以當年價格計算的人均純收入作比較,沒有將以可比價格計算的人均純收入作比較。
其實,統(tǒng)計部門很明白對“收入”這類數(shù)據(jù)作年度縱向比較,前提是要“可比”。當然,“年均增長7.1%”是根據(jù)可比價格計算的,這個增長數(shù)據(jù)是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shù)據(jù)。但僅公布這點信息是遠遠不夠的,對于普通讀者而言,“年均增長7.1%”哪有 “增長(指總增長)近31倍”、 “平均每年增加138元”這樣直觀?而偏偏“增長近31倍,平均每年增加138元”是對公眾的誤導。
為什么對收入這類數(shù)據(jù)作年度比較要用到“可比價格”這個統(tǒng)計概念?為的是要去除通貨膨脹因素。
1978年,用當年價格計算的農民人均純收入是133.6元,2007年,用當年價格計算的農民人均純收入是4140.4元;用當年價格比,2007年比1978年增長了2999%,即29.99倍;但是,2007年相對于1978年的通貨膨脹率是376.7%,這樣,就需要求出一個去掉通貨膨脹因素的農民收入,這個新求出的收入,就叫做“以可比價格計算的收入”。那么,“可比價格”又從何而來?這通過國家統(tǒng)計局給定的指數(shù)關系得出。指數(shù)反映了什么?指數(shù)反映了以某年價格為基準價格,其余年份的價格變動在縮減了通貨膨脹因素后,與基準價格的倍數(shù)關系。例如,200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指數(shù)的統(tǒng)計語言表達式是:1978年=100,200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指數(shù)734.4,也就是說,在縮減了通貨膨脹因素后,200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是1978年的7.344倍,或者說,比1978年增加了6.344倍。
這樣計算的200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就是133.6*7.344=981.16元。981.16元也就是以可比價格計算的200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與1978年可比)。
很清楚,用2007年當年價格計算的農民人均純收入4140.4元與用可比價格計算的農民人均純收入981.16元,要相差3159.24元。這3159.24元就是2007年當年價格中蘊積的二十九年的通貨膨脹因素。我們計算可比價格,就是為了將通貨膨脹造成的虛假收入增長因素縮減掉。
縮減掉通貨膨脹因素,二十九年的農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額就只有847.56元,(133.6*7.344-133.6=847.56),平均每年增加29.23元,而不是“平均每年增長138元”。2007年比1979年,是增加6.3倍([981.16-133.6]/133.6=6.3),而不是增加31倍或者30倍。
以往官方媒體對凡涉及到“收入”的,在公布相關信息時總是顯得很吝嗇,不肯多告知一些,因此,筆者將2007年的城鎮(zhèn)人均可支配收入、職工平均工資、GDP都折算成能與1978年“可比”的數(shù)據(jù)告知大家,同時將2007年當年價格和1978年價格也呈上,讓大家都來了解中國的“收入增長”全貌——GDP本身就相當于國民總收入。
1978年,我國按當年價格計算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43.4元;2007年,按當年價格計算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3785.8元,按可比價格計算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583.40元(與1978年可比)。這樣計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78年的7.523倍,或者說,比1978年提高了6.523倍,按可比價格計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縮減掉了通貨膨脹因素11202.1元(13785.5-2583.4=11202.1)。二十九年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額是2240元(343.4*7.523-343.4=2240),平均年增長77.24元。年增長率7.29%。
1978年,按當年價格計算的職工平均工資是615元, 2007年,按當年價格計算的職工平均工資是28244元,按可比價格計算的職工平均工資是4304.4元(與1978年可比)。這樣計算的職工平均工資是1978年的6.999倍,或者說,比1978年提高了5.999倍,按可比價格計算的職工平均工資縮減的通貨膨脹因素高達23939.62元(28244-4304.39=23939.6)。二十九年的職工平均工資實際增長額是3689元(615*6.999-615=3689),平均每年增加127.21元。年增長率7.1%。
1978年,我國按當年價格計算的GDP 是3645億元; 2007年,按當年價格計算的GDP 是24.95萬億。按可比價格計算的GDP是54701億元(與1978年可比)。這樣計算的GDP總量是1978年的15.007倍,或者說,比1978年提高了14倍。二十九年的實際增長額是5.1萬億(3645億*15.007-3645億=51056億),平均每年增加1761億。年增長率9.8%。
需要指出,GDP本來應該與國民收入有密切關聯(lián)的!美國早在1940年,個人可支配收入就占到GDP 的73%,在1990年,占84%,2002年,占85%。我國的GDP從總量看相當于國民總收入——1978年GDP總量就是當年的國民總收入總量,2007年GDP總量與國民總收入總量只相差1%;但中國居民的勞動者報酬在GDP中占的比重一年比一年少。根據(jù)《中國統(tǒng)計年鑒(2007)》提供的2004年度資金流量表計算,2004年的GDP 中勞動者報酬比重占47%,而2006年各地區(qū)生產(chǎn)總值組成表反映,勞動者報酬只占到40.6%。特別是1985年以后到2003年,GDP增長已經(jīng)與七、八億農民的收入提高無甚關聯(lián)。
了解了“收入”,同時也該了解一下“消費”。收入必須與消費對應,才能表達“收入”的完整意義。先要說明的是,這里反映的消費沒有包括居民的購房費用——按照統(tǒng)計規(guī)則和國際慣例,購房費用不屬于“消費”范疇。
1978年,我國按當年價格計算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金額絕對數(shù)是405元,2007年,按當年價格計算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金額絕對數(shù)是11777元,按可比價格計算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金額是2381.8元(與1978年可比)。這樣計算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金額是1978年的5.88倍,或者說,比1978年提高了4.88倍,按可比價格計算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金額縮減掉了通貨膨脹因素9395.2元(11777-2381.8=9395.2)。二十九年的城鎮(zhèn)居民消費金額增加額是1976.81元(405*5.881-405=1976.81)。平均每年增加消費金額68.17元。年增長6.4%。
將按可比價格計算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減去按可比價格計算的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2007年的差數(shù)是2583.4-2381.8=201.6元,1978~2007年的累計差數(shù)是負的2507.6(30716.1-33223.7=-2507.6)
1978年,我國按當年價格計算的農村居民人均消費絕對數(shù)是138元,2007年,按當年價格計算的農村居民人均消費絕對數(shù)是3210元,按可比價格計算的農村居民人均消費金額是738.99元(與1978年可比)。這樣計算的農村居民人均消費金額是1978年的5.36倍,或者說,比1978年提高了4.36倍,按可比價格計算的農村居民人均消費金額縮減掉了通貨膨脹因素2471.01元(3210-738.99=2471.01)。二十九年的農民消費金額增加額是600.99元(138*5.355-138=600.99),平均每年增加消費金額20.72元。年增長6%。
將按可比價格計算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減去按可比價格計算的的農村居民人均消費,2007年的差數(shù)是981.16-738.99=242.17元,1978~2007年的累計差數(shù)是3473.07元(14913.37-11440.29=3473.08)。
再討論一下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情況。
筆者根據(jù)《中國統(tǒng)計摘要(2008)》中公布的指數(shù),計算出1979年~200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7.2%,這是“一位數(shù)”的年增長率。不過,農民人均純收入“兩位數(shù)增長”并非沒有發(fā)生過:1979年~1984年,農民人均純收入連續(xù)六年兩位數(shù)增長,年平均增長率達16.5%,超過了同期GDP年增長率9.3%達7.2個百分點;超過了同期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率8.1%更達8.4個百分點。在1979年和1982年這兩個年份,農民純收入的增長率高達19.2%和19.9%,這是在農村率先進行的改革開放曾給農民帶來了翻天覆地切實好處的例證。
然而,自1985年開始后,農民收入增長就趨于減緩甚至停滯。1985年到1988年,農民純收入增長一下跌到了5.7%,同期的GDP 增長是11.3%,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是3.7%;在1989年到1991年,農民純收入只增長了0.7%,同期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5.3%,GDP增長5.7%;在1992年到1996年,農民純收入增長5.7%,GDP增長12.4%,城鎮(zhèn)居民收入增長7.3%;在1997年到2003年,農民純收入增長了4%,GDP增長了8.7%,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8%;到了2004年~2007年,農民純收入才“恢復性增長”到7.5%,同期GDP增長11%,同期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收入增長10%。
按可比價格計算后的各類統(tǒng)計項,遠沒有按當年價格計算的統(tǒng)計項“壯觀”。不過,這才是計算可比價格的本來目的——計算可比價格本身就是為了在當年價格基礎上“縮減”,是在做減法。
如果公布數(shù)據(jù)是為了忽悠人,數(shù)據(jù)當然越壯觀越好;如果公布數(shù)據(jù)是為了讓人民知情,為了給決策者提供依據(jù),那對數(shù)據(jù)的要求唯有兩個字——真實。
注:筆者按可比價格計算了1979~2008年的每一年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費、農民人均消費、職工平均工資、和GDP,計算依據(jù)為《中國統(tǒng)計摘要(2008)》中的相關指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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