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有之鄉按語:該文作為一篇實證研究文章,提供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關系結構的重大變化情況,面對這個真實的過程和現今的社會實際,回顧新中國歷史,特別是重新思考毛澤東的諸多教導和預言,并且對照我國的憲法,有利于我們認清改革開放這個時期我國道路的深層次問題。2008年1月17日
談談社會關系結構的重大變化
陳光金
所謂社會的結構性變化,就是各種社會角色和社會地位之間的比例關系變化,這些角色和地位之間的社會互動關系形態變化,以及規范和調節各種社會互動關系的價值觀念變化。在當代中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個方面的結構及其關系形態都發生了并且還在繼續發生著不同程度的變化。尤其是我國社會關系結構的重大變化對我國的未來發展具有更加實質性的重大意義。這種變化突出表現在三大關系性結構,即所有制結構、階級階層結構與利益關系結構的轉變上。
所有制結構的變化是社會關系結構轉型的突破口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結果是所有制結構變革。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認真總結以往在所有制問題上的經驗教訓,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逐步消除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對生產力的羈絆,形成了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的新格局。
所有制結構的這種變化,深刻地影響著現階段我國社會關系結構的變化,因為它意味著蘊涵在勞動關系中的各種利益關系的深刻轉型,從而也意味著我國社會成員的社會角色—地位結構的重大轉變。由于這種變化對于所有牽涉其中的社會成員來說都是利害攸關的,因此,不難發現,這種結構變化所帶來的各種具體利益關系和內部矛盾,都需要我們認真地進行調節。實際上,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勞資矛盾已經開始以相當可觀的規模出現。據統計,1994年,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為12萬件,到2006年增至44.7萬件,12年間增長了272.5%;涉及人數從7.8萬人增至68萬人,增幅為7.7倍。而據我們在一些地方的實地調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的爭議案件不到實際發生案件的10%。
社會階級階層結構的顯著變化
相對于改革開放之前而言,社會階級階層結構的變化是與我國社會流動和社會分化的加速密切相關的。經濟非農化和人口城鎮化不斷擴大非農就業領域,提升職業結構的層級,形成更大的非農就業空間和職業升遷空間,從而為社會流動創造了客觀條件和需要。市場化的推進,所有制結構的重組,勞動關系結構的變革,以及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利益關系格局的形成,使得不同職業角色占有不同的社會資源,包括經濟資源、文化資源和組織資源,享有不同的綜合收益,從而擁有差別化的經濟社會綜合地位,形成社會經濟地位的分化,也就是社會學所說的社會分化,而社會階級階層結構就在這種社會分化過程中發生改變。
改革開放之前,在我國社會階級階層結構的構成主要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知識分子這樣兩個階級一個階層。改革開放以后,這兩個階級一個階層都在改革開放大潮中發生了分化。從農民中分化出了農民工,他們成為工人階級中的新成員;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各種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的經營管理人員,也不斷從原來的兩個階級一個階層中分化出來;原來的知識分子作為專業技術人員,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各種企業事業單位中的辦事人員(俗稱“白領”),則在新的勞動關系下獲得相對獨立的新社會角色和社會經濟地位。
如果結合以資源占有為基礎的階級分析和以職業地位為基礎的階層分析這樣兩個社會學分析維度來考察我國當前的社會階級階層結構,大致可以發現十個輪廓較為清晰的社會階層: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經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個體工商戶,商業服務業員工,產業工人,農業勞動者,以及無業失業半失業人員。根據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在我國整個階級階層結構中,按全部經濟活動人口計算,這十個階層所占比重分別為0.5%、0.6%、0.6%、5.6%、6.5%、8.9%、8.4%、13.0%、50.3%與5.8%。如果考慮到農業勞動者中在此次調查中未被識別出來的第二類兼業人員的存在,并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三次產業就業結構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私營企業投資者人數進行校正,則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商業服務業員工、產業工人和農業勞動者這五個階層的實際比例可能分別約為1%、10%、11%、15%與44%。
從這樣的比例關系中,可以獲得兩個基本判斷:一是我國社會階級階層結構已經具備了現代社會階級階層結構的基本要素和雛形,這是我國社會階級階層結構現代化的成果。二是我國階級階層結構的形狀還是一種金字塔形,結構底層比重過大,中間層規模過小,不利于我國社會階級階層結構的穩定以及與此相關的利益關系自我調節,不利于縮小收入和財富分配差距。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多次提出要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十七大報告再次強調了這一點,認為這是加快社會建設和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途徑,這是非常正確的。
社會利益關系結構變化及其特征
所有制結構和階級階層結構的變化內在地具有利益關系結構變化的社會學含義,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這里把所有制結構和階級階層結構都視為本質上是關系性的社會結構。與此同時,我國社會利益關系結構變化還有其自身的特征。任何社會改革都意味著社會利益關系的重組。改革的廣度和深度越大,利益關系重組產生的社會影響就越廣泛深遠。黨的十七大報告認為,1978年啟動的改革開放是一場涉及全局影響深遠的革命。可以說,這場革命的影響最深遠之處,就是我國社會利益關系格局的深刻調整,這種調整表現在多個方面。
首先,社會成員的利益實現路徑的變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形成了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利益分配體系,除了勞動之外,其他主要生產要素,包括資本、技術以及部分情況下的土地,都可參與分配。其中,資本要素參與分配對整個分配格局的影響最為重大深遠。
其次,利益實現機制的變化。亦即整個分配制度從計劃調節轉變為市場調節,而在市場的調節下,利益分配的主要決定機制,便不僅僅是參與分配的主體的努力程度,更有不同要素在市場配置中的稀缺程度,市場上的機會結構,以及制衡不同要素的力量對比關系和調節機會結構的制度安排。近30年來,關于利益分配的相關制度安排,在相當長時期里是圍繞提高效率這個重心來確定的。在勞動供給近乎無限的情況下,資本和技術成為最有力或最有利的利益分配決定因素。這種利益分配決定機制,無疑大大激發了我國經濟活力,推動了我國經濟發展,其成效和功績不容否定。
第三,利益差別化格局的形成。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不同社會成員的資源占有不同,起點條件和機會際遇各異,而市場機制在決定利益分配時并不考慮這些差異,相反更傾向于通過強化差異來獲得效率。同時,由于某些關鍵領域的改革尚未完成,一些非市場因素,如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制度安排、行業壟斷以及再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等,對利益分配格局都產生了較大影響。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出現了較為明顯的利益分化,不同社會階層和群體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據有關部門的統計分析,衡量收入分配集中程度的基尼系數,在經歷了改革開放最初幾年的下降之后,從1985年起便不斷攀升,從1984年的0.25左右提高到2005年的0.47左右。這表明我國收入分配已經不平等,貧富分化較為嚴重。而要扭轉這種擴大趨勢,就意味著對新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進行再調整,從而必然遇到來自各種在其中處于優勢地位的社會力量的抵制。
我國貧富分化問題的根源,除了國家再分配制度尚待完善之外,初次分配過于不公是一個更加重要的原因。據統計,在我國GDP的初次分配中,從1994年到2005年,勞動者報酬所占比重從51.2%下降到41.2%,營業盈余比重則從23.4%上升為29.6%。而在發達國家,例如在美國,據稱目前這兩個比重分別為56.3%和12.4%。我國初次收入分配不公問題的嚴重性由此可見一斑。黨的十七大報告對這一問題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將其置于六個亟需解決的民生問題之首,并且在論述收入分配關系時首次提出,初次分配要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問題,再次分配要更加突出公平。這一論述對一個時期以來關于初次分配是否需要考慮公平問題的爭論做了政治上的總結,無疑是正確的、及時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結構性社會發展變化,既是我國社會現代化取得重要進展的表現,也蘊涵著對我國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提出了嚴峻挑戰的結構性矛盾。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社會結構的變化及其中存在的一些結構性張力和矛盾,是當前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階段性特征。(陳光金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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